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1日,以18.99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文龙、赵波、陈彦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