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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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龙 张 瑾 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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