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亚玛顿(本溪)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的项目建设与业务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风险基本可控。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周国来 张雪平 屠江南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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