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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与能源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对前述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 骞 、谢晓尧、袁英红、马晓茜

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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