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查反馈意见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3]200Z0448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8-2-1
目 录
目 录 ...... 1
问题3.关于红筹架构 ................................................................................................... 3
问题7.关于用工合规性及安全生产 ......................................................................... 24
问题7.1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 .................................................... 24
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 ............................................................................................... 32
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 .............................................................................. 32
问题12.3关于与小米业务合作模式 .................................................................. 67
问题12.5关于关联方租赁 .................................................................................. 74
问题12.6关于保理业务 ...................................................................................... 77
问题12.7关于关联方注销、转让 ...................................................................... 81
问题13.关于销售与客户 ........................................................................................... 84
问题14.关于采购与供应商 ..................................................................................... 124
问题15.关于Buy&Sell业务模式 ........................................................................... 173
问题16.关于外协加工 ............................................................................................. 194
问题17.关于营业收入 ............................................................................................. 214
问题18.关于毛利率 ................................................................................................. 250
问题19.关于应收账款 ............................................................................................. 260
问题20.关于期间费用 ............................................................................................. 281
问题21.关于股份支付 ............................................................................................. 297
问题22.关于税收优惠 ............................................................................................. 302
问题23.关于投资收益 ............................................................................................. 312
问题24.关于货币资金与金融资产 ......................................................................... 325
问题25.关于存货 ..................................................................................................... 339
问题26.关于固定资产 ............................................................................................. 352
问题27.关于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358
问题28.关于前次申报 ............................................................................................. 374
问题2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及利润分配 ................................................................. 386
问题30.其他问题 ..................................................................................................... 394
8-2-2问题30.6.................................................................................................................... 394
问题30.8....................................................................................................................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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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查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
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3]200Z04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对反馈意见所提财务会计问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除特别注明外,以下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问题3.关于红筹架构
根据申报材料,(1)龙旗控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龙旗BVI、国龙BVI作为持股平台在中国境内设立龙旗有限及国龙信息,以龙旗有限及国龙信息作为业务经营主体,龙旗控股于2005年5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2)2005年8月,国龙BVI受让取得两名境外自然人LOCKYINMEI及LEESIEW所持Mobell全部股份,2007年12月国龙BVI将Mobell股份转让给龙旗控股;2007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龙旗有限、国龙信息、龙旗BVI、香港龙旗股份先后转让至Mobell;(3)2014年9月,龙旗控股通过向先骏国际转让Mobell股权的方式间接将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先骏国际并购Mobell的总投资为4,816万新币,其中48万美元来源于先骏国际,其余款项由先骏国际向境外公司和境外创投借款解决;(4)2015年3月,Mobell将其持有的龙旗有限100%股权分
外经贸大厦15层/922-926(1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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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转让给昆山龙旗、昆山龙飞、昆山云睿等11家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龙旗有限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所涉各方主体是否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相关境内居民是否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等;前述各项涉及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2)红筹构架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是否涉及跨境资金流动及其具体路径,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过程中涉及的主要主体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龙旗有限、国龙信息、龙旗BVI、国龙BVI、Mobell、龙旗控股等;(4)Mobell成立原因、背景,是否专用于红筹搭建及拆除,国龙BVI受让取得Mobell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作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LOCKYINMEI和LEESIEW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重要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的方式、履行的程序、纳税情况等,是否损害龙旗控股上市主体的利益,是否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6)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公司100%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所涉及的境外借款的具体情况及清偿安排,如涉及境内资金,请说明是否履行了境内相关审批程序;
(7)Mobell转让龙旗有限股权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相关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所有受让方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8)龙旗有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补缴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4)-(8),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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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四)Mobell成立原因、背景,是否专用于红筹搭建及拆除,国龙BVI受让取得Mobell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作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LOCK YIN MEI和LEE SIEW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重要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发行人确认及核查,Mobell系于2005年7月14日由新加坡籍自然人LOCKYIN MEI和LEE SIEW共同出资设立,并非龙旗控股专用于红筹搭建及拆除。
经发行人确认及核查,国龙BVI受让取得Mobell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为2新币,该等价款系基于Mobell实缴资本为2新币且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Mobell尚无实际经营,定价具有公允性。
根据Bird&Bird ATMP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Mobell设立时,两位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证件号码 |
1 | LOCK YIN MEI | 新加坡 | S68145*** |
2 | LEE SIEW | 新加坡 | S80019*** |
根据Bird & Bird ATMP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Mobell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已获得适当授权、合乎程序且有效。
经发行人确认及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调查表、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等,LOCK YIN MEI和LEE SIEW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重要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五)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的方式、履行的程序、纳税情况等,是否损害龙旗控股上市主体的利益,是否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1、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的方式、履行的程序、纳税情况
(1)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的方式
2014年5月,昆山龙和在境外设立收购平台先骏国际;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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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骏国际与龙旗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龙旗控股将其持有的Mobell全部股份转让给先骏国际。至此,龙旗有限通过Mobell全部股份的转让完成从龙旗控股的剥离。
(2)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履行的程序
①境外设立收购平台履行的程序
2014年6月3日,昆山龙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昆山龙和在BVI设立先骏国际,投资总额为48万美元。2014年6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出具《业务登记凭证》,昆山龙和就投资设立先骏国际事宜完成外汇登记备案。2014年7月28日,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昆山龙和出具苏发改外[2014]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昆山龙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构建投资管理、咨询平台以此平台并购新加坡MOBELL TECHNOLOGY PTE. LTD.公司股权项目备案的通知》,对昆山龙和通过设立先骏国际境外并购Mobell股权项目予以备案,先骏国际总投资为48万美元,资金全部来源于昆山龙和自有外汇,并购Mobell 100%股权项目总投资为4,816万新币,其中48万美元来源于先骏国际,其余款项由先骏国际向境外公司和境外创投借款解决。
②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履行的程序
先骏国际董事会、股东会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决议,同意收购龙旗控股持有的Mobell全部股份。
龙旗控股董事会于2014年6月23日通过决议,同意将Mobell出售给先骏国际;龙旗控股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出售Mobell事宜,关联股东未参与股东大会针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普通议案的投票。
③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的纳税情况
龙旗控股系一家在百慕大设立的有限公司,根据百慕大相关规定,百慕大公司无需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相应税款。因此,龙旗控股无需就前述股权转让在百慕大缴纳相应税款。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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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该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因此,先骏国际受让龙旗控股持有的Mobell全部股权事项不属于698号文规定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事项。同时,本次剥离事项亦不存在698号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2、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未损害龙旗控股上市主体的利益,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2014年6月24日,先骏国际与龙旗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龙旗控股将其持有的Mobell全部股份以2.4亿元人民币(约4,816万新币)的价格转让给先骏国际。本次转让价格系参考AVA Associates Limited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Mobell全部股份权益的评估结果2.526亿元定价(即评估值折扣5%),定价公允。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经龙旗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7月,SACCapital Private Limited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龙旗控股出售Mobell系基于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交易,不会损害龙旗控股及独立股东的利益;龙旗控股非关联董事一致认为龙旗控股出售Mobell公司系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作出的安排;龙旗控股审计委员会认为龙旗控股出售Mobell公司系基于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交易,不会损害龙旗控股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Bird & Bird ATMD LLP于2017年1月、2023年4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龙旗控股出售Mobell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合法,并对龙旗控股具有约束力,该出售行为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手册的适用规则及/或新加坡的任何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未损害龙旗控股上市主体的利益,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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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公司100%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所涉及的境外借款的具体情况及清偿安排,如涉及境内资金,请说明是否履行了境内相关审批程序
1、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公司100%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
2014年6月24日,先骏国际与龙旗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龙旗控股将其持有的Mobell全部股份以2.4亿元人民币(约4,816万新币)的价格转让给先骏国际。根据AVA Associates Limited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的报告,AVA AssociatesLimited采取了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Mobell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根据市场法,截至2014年3月31日,Mobell全部股份权益的市场价值为29,670万元,扣除13,620万元股利后的价值为16,050万元。
根据资产基础法,截至2014年3月31日,Mobell全部股份权益的市场价值为38,880万元,扣除13,620万元股利后的价值为25,260万元。
最终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参考较高的评估值折扣5%,即24,000万元,定价公允。
2、所涉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外借款及清偿情况
本次转让价款已于2014年9月全部支付完毕,资金来源于先骏国际自有及境外自筹资金,不涉及境内资金,所涉境外借款合计3,952万美元,出借方均为境外公司和境外创投,相关借款及清偿情况如下:
序号 | 出借方 | 借款本金 | 年利率 | 是否已清偿完毕 |
1 | MIONIZA INVESTMENTS LIMITED | 250万新币 | 2% | 是 |
2 | BEZEST INVESTMENTS LIMITED | 50万新币 | 2% | 是 |
3 | SENU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00万新币 | 2% | 是 |
4 | ATSOU INVESTMENTS LIMITED | 100万新币 | 2% | 是 |
5 | LONGDU INVESTMENTS | 2,100万新币 | 2% | 是(其中实际偿还947万美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由于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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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借方 | 借款本金 | 年利率 | 是否已清偿完毕 |
LIMITED | 款双方系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公司,均已豁免) | |||
6 | CHIEF LEAP ENTERPRISE LIMITED | 1,800万美元 | 8% | 是 |
综上所述,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AVAAssociates Limited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Mobell全部股份权益的评估结果2.526亿元定价(即评估值折扣5%),定价公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于先骏国际自有及境外自筹资金,不涉及境内资金,所涉境外借款均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
(七)Mobell转让龙旗有限股权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相关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所有受让方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
1、Mobell转让龙旗有限股权的相关情况
2015年3月,Mobell将其持有的龙旗有限100%股权按照1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昆山龙旗、昆山龙飞、昆山云睿、昆山远业、昆山永灿、昆山仁迅、昆山弘道、昆山旗壮、昆山旗志、昆山旗凌、昆山旗云,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股权比例 | 转让价格(万元) |
1 | Mobell | 昆山龙旗 | 9,144.57600 | 42.00% | 9,144.57600 |
2 | 昆山龙飞 | 3,374.78400 | 15.50% | 3,374.78400 | |
3 | 昆山云睿 | 2,612.73600 | 12.00% | 2,612.73600 | |
4 | 昆山远业 | 1,469.66400 | 6.75% | 1,469.66400 | |
5 | 昆山旗云 | 1,177.90848 | 5.41% | 1,177.90848 | |
6 | 昆山仁迅 | 1,088.64000 | 5.00% | 1,088.64000 | |
7 | 昆山永灿 | 979.77600 | 4.50% | 979.77600 | |
8 | 昆山弘道 | 925.34400 | 4.25% | 925.34400 | |
9 | 昆山旗志 | 374.49216 | 1.72% | 374.49216 | |
10 | 昆山旗壮 | 348.36480 | 1.60% | 348.36480 | |
11 | 昆山旗凌 | 276.51456 | 1.27% | 276.51456 | |
合计 | 21,772.80000 | 100.00% | 21,772.80000 |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系为实现龙旗科技境内上市而进行的架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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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龙旗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创始人及员工持股平台,故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照注册资本定价,定价合理。本次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完毕、所涉税费已缴纳完成。其中持股平台昆山龙旗、昆山龙飞、昆山云睿、昆山远业、昆山永灿、昆山仁迅、昆山弘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杜军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以及向外部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员工持股平台昆山旗壮、昆山旗志、昆山旗凌、昆山旗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杜军红及徐文军的借款。
2、所有受让方情况
(1)昆山龙旗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龙旗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昆山龙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5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5890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杜军红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4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杜军红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92,706,020.04元 净资产:-239.96元 净利润:-239.96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杜军红 | 5.1210 | 51.21% | 普通合伙人 |
2 | 徐文军 | 1.6065 | 16.07% | 有限合伙人 |
3 | 汤肖迅 | 1.1900 | 11.90% | 有限合伙人 |
4 | 关亚东 | 1.0710 | 10.71% | 有限合伙人 |
5 | 范海涛 | 1.0115 | 10.12%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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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昆山龙飞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龙飞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龙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6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5866F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杜军红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4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杜军红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34,213,100.04元 净资产:-239.96元 净利润:-239.96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杜军红 | 9.90 | 99.00% | 普通合伙人 |
2 | 葛燕燕 | 0.1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0 | 100.00% | - |
(3)昆山云睿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云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云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7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5823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邓华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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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邓华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28,088,180.04元 净资产:1,600,320.04元 净利润:1,600,320.04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邓华 | 9.90 | 99.00% | 普通合伙人 |
2 | 李云 | 0.1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0 | 100.00% | - |
(4)昆山远业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远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8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6164Q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文军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4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徐文军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15,788,600.04元 净资产:888,960.04元 净利润:888,960.04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徐文军 | 9.90 | 99.00% | 普通合伙人 |
2 | 王艳波 | 0.1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 | 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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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昆山旗云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旗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旗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4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836793B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文军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02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02日至2034年12月01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徐文军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11,941,644.84元 净资产:-339.96元 净利润:-339.96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杜军红 | 4.25 | 26.17% | 普通合伙人 |
2 | 葛振纲 | 4.00 | 24.63% | 有限合伙人 |
3 | 徐文军 | 3.44 | 21.18% | 普通合伙人 |
4 | 覃艳玲 | 0.75 | 4.62% | 有限合伙人 |
5 | 姜卫华 | 0.60 | 3.69% | 有限合伙人 |
6 | 王伯良 | 0.35 | 2.16% | 有限合伙人 |
7 | 张琰 | 0.35 | 2.16% | 有限合伙人 |
8 | 程黎辉 | 0.25 | 1.54% | 有限合伙人 |
9 | 黄燕青 | 0.25 | 1.54% | 有限合伙人 |
10 | 李彬夷 | 0.20 | 1.23% | 有限合伙人 |
11 | 常玉柱 | 0.20 | 1.23% | 有限合伙人 |
12 | 朱向锋 | 0.20 | 1.23% | 有限合伙人 |
13 | 胡有方 | 0.20 | 1.23% | 有限合伙人 |
14 | 刘小兵 | 0.1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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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5 | 刘容 | 0.1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16 | 姚传涛 | 0.1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17 | 贾扬 | 0.1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18 | 陈良新 | 0.1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19 | 康小锋 | 0.1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20 | 霍胜力 | 0.05 | 0.31% | 有限合伙人 |
21 | 何哉 | 0.05 | 0.31% | 有限合伙人 |
22 | 胡东 | 0.05 | 0.31% | 有限合伙人 |
23 | 刘新 | 0.05 | 0.31% | 有限合伙人 |
24 | 陈雪中 | 0.05 | 0.31% | 有限合伙人 |
25 | 沈平 | 0.05 | 0.31%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6.24 | 100.00% | - |
(6)昆山仁迅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仁迅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仁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20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5807C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汤肖迅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4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汤肖迅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12,815,060.04元 净资产:1,778,160.04元 净利润:1,778,160.04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汤肖迅 | 9.90 | 99.00% | 普通合伙人 |
8-2-15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2 | 袁艳霞 | 0.1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0 | 100.00% | - |
(7)昆山永灿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永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永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21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5751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关亚东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2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关亚东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10,822,220.04元 净资产:888,960.04元 净利润:888,960.04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关亚东 | 9.90 | 99.00% | 普通合伙人 |
2 | 孙艳辉 | 0.1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0 | 100.00% | - |
(8)昆山弘道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弘道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弘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9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565735K |
8-2-16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范海涛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5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12月24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范海涛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10,270,400.04元 净资产:888,960.04元 净利润:888,960.04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范海涛 | 9.90 | 99.00% | 普通合伙人 |
2 | 王凯 | 0.1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00 | 100.00% | - |
(9)昆山旗志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旗志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旗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2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836427F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容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02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02日至2034年12月01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刘容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3,796,781.64元 净资产:-239.96元 净利润:-239.96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8-2-17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葛振纲 | 1.00 | 19.38% | 普通合伙人 |
2 | 李强 | 0.16 | 3.10% | 有限合伙人 |
3 | 周景名 | 0.16 | 3.10% | 有限合伙人 |
4 | 刘容 | 0.15 | 2.91% | 普通合伙人 |
5 | 程黎辉 | 0.15 | 2.91% | 有限合伙人 |
6 | 黄燕青 | 0.15 | 2.91% | 有限合伙人 |
7 | 李彬夷 | 0.15 | 2.91% | 有限合伙人 |
8 | 霍胜力 | 0.15 | 2.91% | 有限合伙人 |
9 | 刘新 | 0.15 | 2.91% | 有限合伙人 |
10 | 相学雁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1 | 官庭宇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2 | 曲明红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3 | 钱戈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4 | 王臻斌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5 | 朱志强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6 | 于品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7 | 刘汉文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8 | 楼洪仁 | 0.14 | 2.71% | 有限合伙人 |
19 | 孟旭 | 0.12 | 2.33% | 有限合伙人 |
20 | 肖张龙 | 0.12 | 2.33% | 有限合伙人 |
21 | 诸祺 | 0.12 | 2.33% | 有限合伙人 |
22 | 肖穹龙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3 | 王剑琴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4 | 岳萍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5 | 余水生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6 | 陈海峰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7 | 万文辉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8 | 廖家望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29 | 查叔恩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30 | 徐宁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31 | 秦渊 | 0.08 | 1.55% | 有限合伙人 |
32 | 吴礼军 | 0.0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33 | 姚亮 | 0.0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8-2-18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34 | 张晓燕 | 0.0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35 | 杨绍燕 | 0.0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36 | 孙静毅 | 0.0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37 | 段培军 | 0.0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38 | 孙勇 | 0.04 | 0.78% | 有限合伙人 |
39 | 蒲太昌 | 0.04 | 0.78% | 有限合伙人 |
40 | 沈智 | 0.04 | 0.78% | 有限合伙人 |
41 | 彭志学 | 0.04 | 0.78%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16 | 100.00% | - |
(10)昆山旗壮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旗壮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旗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1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835993F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覃艳玲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02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02日至2034年12月01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覃艳玲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3,531,908.04元 净资产:-239.96元 净利润:-239.96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覃艳玲 | 0.55 | 11.46% | 普通合伙人 |
2 | 姜卫华 | 0.40 | 8.33% | 普通合伙人 |
3 | 王浩 | 0.18 | 3.75% | 有限合伙人 |
4 | 吕强 | 0.18 | 3.75% | 有限合伙人 |
8-2-19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5 | 赵怡红 | 0.18 | 3.75% | 有限合伙人 |
6 | 孙宁 | 0.18 | 3.75% | 有限合伙人 |
7 | 姚刚 | 0.18 | 3.75% | 有限合伙人 |
8 | 申玉忠 | 0.18 | 3.75% | 有限合伙人 |
9 | 何哉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0 | 张琰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1 | 常玉柱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2 | 姚传涛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3 | 贾扬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4 | 陈良新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5 | 康小锋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6 | 陈雪忠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7 | 沈平 | 0.15 | 3.13% | 有限合伙人 |
18 | 李岚 | 0.14 | 2.92% | 有限合伙人 |
19 | 谈志远 | 0.12 | 2.50% | 有限合伙人 |
20 | 张晓玲 | 0.12 | 2.50% | 有限合伙人 |
21 | 汤胤 | 0.12 | 2.50% | 有限合伙人 |
22 | 成爱兵 | 0.10 | 2.08% | 有限合伙人 |
23 | 刘渝龙 | 0.10 | 2.08% | 有限合伙人 |
24 | 胡占彦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25 | 成欣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26 | 赵恒飞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27 | 吴彩鸳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28 | 杨洋敏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29 | 支斌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30 | 王敏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31 | 谈璀奕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32 | 严从群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33 | 姚元龙 | 0.06 | 1.25% | 有限合伙人 |
34 | 潘莉 | 0.04 | 0.83% | 有限合伙人 |
35 | 蒋义权 | 0.04 | 0.83% | 有限合伙人 |
36 | 万仕卫 | 0.04 | 0.8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80 | 100.00% | - |
8-2-20
(11)昆山旗凌
经核查,受让Mobell持有龙旗有限股权时(2015年3月),昆山旗凌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昆山旗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99号1510-13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323836240G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小兵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02日 |
合伙期限 | 2014年12月02日至2034年12月01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 | 刘小兵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 |
2015.3.31/2015年1-3月 | 资产总额:2,803,405.64元 净资产:-239.96元 净利润:-239.96元 |
当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刘小兵 | 0.36 | 9.47% | 普通合伙人 |
2 | 冯彬彬 | 0.16 | 4.21%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成祥 | 0.16 | 4.21% | 有限合伙人 |
4 | 于连河 | 0.16 | 4.21% | 有限合伙人 |
5 | 徐焕红 | 0.16 | 4.21% | 有限合伙人 |
6 | 梁晋 | 0.16 | 4.21% | 有限合伙人 |
7 | 张平 | 0.16 | 4.21% | 有限合伙人 |
8 | 王伯良 | 0.15 | 3.95% | 普通合伙人 |
9 | 朱向锋 | 0.15 | 3.95% | 有限合伙人 |
10 | 胡有方 | 0.15 | 3.95% | 有限合伙人 |
11 | 胡一东 | 0.15 | 3.95% | 有限合伙人 |
12 | 沈卫星 | 0.12 | 3.16% | 有限合伙人 |
13 | 胡林海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14 | 李超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8-2-21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5 | 钱玉华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16 | 姚杰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17 | 葛伟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18 | 付绍锋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19 | 董戈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20 | 易军燚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21 | 潘孝乐 | 0.1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22 | 刘沁芬 | 0.08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3 | 彭子龙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24 | 施静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25 | 刘超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26 | 祝盛军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27 | 应继超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28 | 李志华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29 | 刘彬 | 0.06 | 1.58% | 有限合伙人 |
30 | 郭瑞敏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1 | 高斐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2 | 杨丽英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3 | 张乐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4 | 邹志鹏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5 | 龙小华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6 | 赵亮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7 | 胡俊勇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38 | 颜仕琼 | 0.04 | 1.05%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3.80 | 100.00% | - |
综上所述,Mobell转让龙旗有限股权主要系为实现龙旗科技境内上市而进行的架构调整,将龙旗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创始人及员工持股平台,故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照注册资本定价,定价合理。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相关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8-2-22
(八)龙旗有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补缴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由于龙旗有限设立于2004年10月,至龙旗有限于2015年3月变更为内资企业之时,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已满10年,故龙旗科技无需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所述,龙旗有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补缴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过程相关公司的登记文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
2、查阅境外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过程中涉及的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3、查阅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过程中外汇登记文件、纳税文件;
4、查阅相关境外法律意见书;
8-2-23
5、查阅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过程中涉及的主要主体的财务数据;
6、查阅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调查表;
7、查阅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
8、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网站;
9、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10、查阅发行人的确认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经发行人确认及核查,Mobell系于2005年7月14日由新加坡籍自然人LOCK YIN MEI和LEE SIEW共同出资设立,并非龙旗控股专用于红筹搭建及拆除;国龙BVI受让取得Mobell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为2新币,该等价款系基于Mobell实缴资本为2新币且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Mobell尚无实际经营,定价具有公允性;Mobell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已获得适当授权、合乎程序且有效;LOCKYIN MEI和LEE SIEW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重要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龙旗有限自龙旗控股剥离未损害龙旗控股上市主体的利益,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3、先骏国际收购Mobell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AVA AssociatesLimited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Mobell全部股份权益的评估结果2.526亿元定价(即评估值折扣5%),定价公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于先骏国际自有及境外自筹资金,不涉及境内资金,所涉境外借款均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
4、Mobell转让龙旗有限股权主要系为实现龙旗科技境内上市而进行的架构调整,将龙旗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创始人及员工持股平台,故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照注册资本定价,定价合理;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相关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5、龙旗有限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补
8-2-24
缴风险。问题7.关于用工合规性及安全生产问题7.1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分别为3,699人、2,853人、350人和238人,占各期末劳动用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34.19%、
22.27%、2.96%和1.92%,报告期各期末用工总人数分别为10,819人、12,813人、11,837人和12,407人;(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3)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实习生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为3.57%。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岗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比超过10%情形,是否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2021年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和用工总人数均大幅下降,是否有替代用工方式,替代用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员工人数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3)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占比,是否为通过劳务外包方式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劳务外包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4)报告期各期实习生数量、占比、主要承担工作职责,是否通过实习生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实习生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大规模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实习生用工方式,包括人数占比、实习时间、工作范围、内容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量化测算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等用工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6)发行人对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实习生的内部管理措施,相关人员是否涉及关键生产工序及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泄密风险,与自有工序衔接方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3)-(5),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8-2-25
一、发行人说明
(三)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占比,是否为通过劳务外包方式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劳务外包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1、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占比,是否为通过劳务外包方式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劳务外包人数(人) | 3,874 | 5,061 | - | - |
劳务派遣人数(人) | 513 | 350 | 2,853 | 3,699 |
正式员工人数(人) | 10,930 | 11,487 | 9,960 | 7,120 |
劳务外包人员/正式员工 | 35.44% | 44.06% | - | - |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合同条款、结算方式、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用工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供应商也存在差异。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基于确保生产稳定考虑而作出的选择,符合劳务外包的基本形式和属性。发行人报告期内采用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前述方面相对应的差异如下:
序号 | 内容 | 发行人采取的劳务外包模式 | 劳务派遣 |
1 | 主要合同条款 | 发行人根据生产计划向劳务外包公司提出需求,劳务外包公司按照发行人的生产计划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交生产成果,发行人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用 | 用工单位向派遣方提出派遣工需求,包含:人数、岗位、要求到岗时间,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等事项。派遣方将相关人员派遣至用工方后,由用工方安排 |
2 | 服务费用的支付 | 发行人按照上月加工完成的经验收的工作量按月支付劳务外包公司加工费用 | 用工单位向派遣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包含社保、公积金等)以及管理费、税金 |
3 | 人员管理 | 劳务外包公司管理外包人员,发行人不直接管理外包人员 | 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有监督管理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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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发行人采取的劳务外包模式 | 劳务派遣 |
4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劳务外包公司对其承包的业务和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 派遣人员在用工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派遣方承担,用工方协助 |
5 | 主要合作机构 | 安徽省禾光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沣众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江西优尔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惠州市鑫纵横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宇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江西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基于确保生产稳定考虑而作出的选择,符合劳务外包的业务形式和属性。劳务外包在人员管理权限、费用结算、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均与劳务派遣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利用劳务外包方式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
2、劳务外包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劳务派遣平均时薪(元) | 24.08 | 24.79 | 22.93 | 22.96 |
劳务外包平均折算时薪(元) | 25.32 | 25.84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平均时薪比较稳定。所在地制造业企业相对集中,存在成熟的用工市场,劳务用工市场价格比较透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各家劳务外包供应商按照结算清单核算每个月的劳务外包费用,各项费用据实核算,并据此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经查阅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银行流水等资料,主要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无关联关系,发行人均独立承担劳务外包成本、费用,劳务外包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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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各期实习生数量、占比、主要承担工作职责,是否通过实习生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实习生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大规模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实习生用工方式,包括人数占比、实习时间、工作范围、内容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报告期各期实习生数量、占比、主要承担工作职责,是否通过实习生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实习生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大规模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实习生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期末人数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正式员工人数(人) | 10,930 | 11,487 | 9,960 | 7,120 |
劳务派遣人数(人) | 513 | 350 | 2,853 | 3,699 |
实习生人数(人) | 291 | 4,285 | 3,536 | 1,873 |
实习生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 | 2.54% | 36.20% | 27.60% | 17.31% |
公司招收实习生一方面响应了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拓宽了公司招聘储备,实现校企双赢;据访谈了解,在消费电子行业,立讯精密、德赛电池等上市公司与相关院校也存在这种合作。公司制定和执行了对实习人员到岗培训、日常管理、报酬、实习期等方面的政策及流程,不存在通过实习生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的情形,不存在通过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
(1)实习生为阶段性辅助用工手段,劳务派遣为持续用工方式
结合校企合作、社会实践,发行人招收实习生是一种辅助的阶段性用工手段,而劳务派遣是一种持续的用工方式。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与实习均持续存在,彼此相互独立,不存在替代承接的情况。
(2)实习人员主要在正式员工指导下进行基础工作的实操学习
发行人使用高校实习生主要目的在于为合作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平台,为学生毕业后增加择业机会。公司实习人员主要为职业技术类院校高年级在校生,其主要在公司正式员工的指导下辅助参与到发行人的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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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习期满及时办理返校或正式聘用手续,不存在超期实习的情形实习生与学校及发行人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期一般为2至6个月左右。公司于每月月末对实习人员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实习期即将届满的实习人员,公司将与其所在院校或个人协商办理返校或正式聘用手续,不存在超期实习的情形。
(4)公司向实习人员支付合理报酬,不存在通过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公司实习生平均时薪(元) | 24.34 | 25.04 | 24.66 | 25.68 |
公司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相同岗位人员薪酬情况,并结合实习人员工作量、工作强度及工作时间等因素,向实习人员支付合理的报酬,也和校企实习的正常报酬水平匹配;同时,为方便实习生工作学习,公司为实习人员提供免费宿舍;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大规模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
2、实习生用工方式,包括人数占比、实习时间、工作范围、内容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实习生签订的三方协议并经对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对比,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发行人实习生用工情况 | |
条款 | 具体内容 | ||
人数 占比 | 第11条 |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实习生用工的人数占比超过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的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的情况。随着发行人用工规范意识的加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岗实习学生占发行人在岗职工总数和同类岗位在岗职工人数的比例已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
实习 时间 | 第12条 |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 发行人与实习生签署的实习协议均约定了实习时长为2至6个月左右。 |
工作 范围、 | 第16条、第17条 |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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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发行人实习生用工情况 | |
条款 | 具体内容 | ||
内容 | 情形: ……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 条、第17条规定的安排未成年人、女学生从事禁忌劳动、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安排III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及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等情况。 |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聘用的实习生均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发行人聘用实习生时均与在校学生、在校学生所在的学校签署了实习的三方协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不存在以雇佣实习生名义雇佣劳动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实习生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占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的用工比例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形,自2021年起,发行人已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减少实习生的招聘、聘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使用实习生的数量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比例已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在信用上海查询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信用广东查询的《信用报告》以及南昌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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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高新区社保中心、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明细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实习生用工事项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习生承接原劳务派遣人员所承担工作的情况;实习生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通过大规模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存在在岗实习学生比例不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自行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习学生的实习岗位比例情况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实习生的用工方式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量化测算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等用工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测算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 3,035.42 | 692.56 | 410.41 | 360.54 |
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测算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 2,276.56 | 519.42 | 307.81 | 270.40 |
净利润 | 56,070.99 | 54,784.14 | 29,881.88 | 9,813.34 |
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测算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 4.06% | 0.95% | 1.03% | 2.76% |
注:同工同酬测算原则为假设将报告期内全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习生等薪酬支出按照同期可比岗位正式员工的时薪报酬支付,进而计算出薪酬支出差异的影响。
根据上表,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量化测算,报告期内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270.40万元、307.81万元、519.42万元和2,276.56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76%、1.03%、0.95%和4.06%,整体占比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对报告期内各期末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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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人数占比情况进行了计算分析;
2、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供应商,查阅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结算单据及费用支付凭证,了解劳务派遣和外包业务的具体内容、费用结算等情况;
3、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相关采购与生产负责人,了解劳务派遣与外包的区别与联系,以及相关业务模式的合理性;
4、查阅对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及外包费用、工时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其与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匹配性;
5、查阅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银行流水等资料,核查主要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6、查阅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信用报告》等,了解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7、查阅发行人实习生名单及实习生协议,了解发行人实习生工作情况及平均薪酬的情况;
8、查阅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9、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0、查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关于实习生用工的相关规定;
11、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承诺文件;
12、查阅发行人关于劳务派遣、实习生的内部管理规定、外包供应商管理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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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基于确保生产稳定考虑而作出的选择,符合劳务外包的业务形式和属性。劳务外包在人员管理权限、费用结算、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均与劳务派遣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利用劳务外包方式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发行人均独立承担劳务外包成本、费用,劳务外包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与实习生均持续存在,彼此相互独立,不存在替代承接的情况;实习生人均成本与原劳务派遣人均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通过大规模招用实习生方式压降整体用工成本的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存在在岗实习学生比例不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自行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实习学生的实习岗位比例情况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实习生的用工方式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量化测算,报告期内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整体占比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4、发行人已针对其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外包供应商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和实习生不涉及关键生产工序及核心技术,不存在泄密风险;发行人通过明确生产工艺流程及岗位职责等方式能够与公司自有工序进行良好衔接。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较高且持续增长,2021年度关联方销售1,418,449.59万元,占比57.67%;(2)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收入,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124,880.59万元、689,103.31万元、1,418,310.81万元和751,983.81万元,2020、2021年增幅分别为451.81%和105.82%,销售内容主要为智能手机、AIoT产品;关联采购主要对象为小米、光弘科技、南昌昌鑫,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在3%-4%左右,采购内容包括零部件以及代加工服务;(3)2019-2021年,小米智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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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的出货量分别为1.246亿台、1.464亿台、1.903亿台,2020、2021年增幅分别为17.50%和29.99%。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公司向小米销售收入的增长与小米自身各条线产品的出货量和收入增长趋势基本相匹配;(4)发行人与小米业务合作自2013年开始,2015年小米通过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增资后分别持有发行人
9.13%以及8.18%股份,构成发行人重要关联方。
请发行人披露:(1)区分购销内容项下的产品服务品类,列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2)结合上述关联交易变化趋势,判断该类关联交易是否将持续发生,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风险提示内容。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小米集团及相关方的合作背景、合作以来的交易内容、交易规模及其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系统数据互通情况,说明小米集团对发行人生产技术、采购和产供销的介入程度和影响措施;(2)发行人是否为小米集团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等业务的唯一供货商;若否,请结合不同业务模式大致说明各主要产品服务项下发行人供货所占比例;双方合作是否针对特定产品购销交易设置了排他性服务约束;(3)公司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数量、单价;报告期内小米ODM、IDH、EMS对应模式项下各类型产品的采购规模,发行人销售规模占其比重;结合公司向其他非关联客户以相同模式销售同品类产品的价格、市场平均单价、主要销售条款等,说明发行人向小米销售的公允性;结合小米除发行人外的主要ODM、IDH、EMS供应商采购单价规模、小米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标准、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劣势等,说明小米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
(4)结合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说明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交易流程,包括如何实现合同约定的生产、制造、交货、销售、利润分成等时点环节;各合作模式下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会计处理及合规性;合作模式、付款方式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5)发行人合作的其他包括联想、华为、三星电子等主要客户,相互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主要客户之间是否设置了保密性或防止技术外泄的合作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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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具体说明发行人的执行情况,是否影响存量客户或潜在客户收入拓展;
(6)与小米关联的交易模式下,双方约定的计价成本如何确定,与发行人实际结转的成本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小米对发行人的具体成本管控措施;下游客户产品库存管理及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下游客户囤货、期末滞销的风险;(7)结合下游客户集中度情况、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动趋势等,说明公司对小米业务规模是否符合下游市场格局、是否存在对小米的单一重大依赖,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是否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8)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增幅远高于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四号》4-11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区分购销内容项下的产品服务品类,列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
1、区分购销内容项下的产品服务品类,列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
发行人向小米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之“二、发行人说明”之“(三)公司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数量、单价;报告期内小米ODM、IDH、EMS对应模式项下各类型产品的采购规模,发行人销售规模占其比重;结合公司向其他非关联客户以相同模式销售同品类产品的价格、市场平均单价、主要销售条款等,说明发行人向小米销售的公允性;结合小米除发行人外的主要ODM、IDH、EMS供应商采购单价规模、小米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标准、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劣势等,说明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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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之“1、公司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数量、单价”。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1、重大关联交易”之“(1)重大经常性关联销售”中补充披露如下:
“2022年,公司向印度DBG的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 产品类别与业务模式 | 具体 交易 内容 |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光弘科技 | 印度DBG | 主营业务收入 | 机壳等散料 | 收入(万元) | 9,955.68 | - | - |
公司向印度DBG销售的产品,主要系机壳、包材等,用于小米相关机型的生产,此安排主要系龙旗科技发挥产业链优势,本地采购该等物料后销售给印度DBG(小米指定的印度工厂),属于散料及半成品模式收入,未来具有可持续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2、一般关联交易”之“(1)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中补充披露如下:
“2)一般关联销售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中,发行人向其他方销售交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 具体交易内容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甄十信息 | 测试服务 | 收入(万元) | 47.65 | 13.22 | 24.22 |
七十迈数字 | 测试服务 | 收入(万元) | 27.76 | 8.91 | 10.18 |
上海墨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测试服务 | 收入(万元) | 14.34 | 6.43 | 16.90 |
耳机产品ODM收入 | 收入(万元) | 42.34 | - | - |
2、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1、重大关联交易”之“(1)重大经常性关联销售”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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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公司关联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由向小米的ODM业务收入增长所引起。2020年起,公司与小米在智能手机产品的主要合作模式由IDH转变为ODM,且2020-2021年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智能手机ODM/IDH行业的出货量及渗透率、龙旗科技的市场份额都处于上升趋势,共同促进了向小米销售收入的增长,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关联销售收入(万元) | 1,345,905.33 | 1,418,449.59 | 689,400.76 |
向小米的销售收入(万元) | 1,335,712.70 | 1,418,310.81 | 689,103.31 |
向小米的ODM业务销售收入(万元) | 1,276,668.20 | 1,323,258.38 | 603,879.75 |
Redmi 9系列机型收入(万元) | 592,735.74 | 1,100,048.66 | 573,570.71 |
Redmi Note 10系列机型收入(万元) | 24,035.75 | 143,484.12 | 1,015.36 |
两个机型合计收入(万元) | 616,771.49 | 1,243,532.78 | 574,586.08 |
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亿台) | 1.505 | 1.903 | 1.464 |
全球智能手机ODM/IDH出货量(亿台) | 4.706 | 5.107 | 4.800 |
全球智能手机ODM/IDH渗透率 | 38% | 37% | 36% |
龙旗科技占智能手机ODM/IDH市场份额 | 28% | 21% | 20% |
注:根据Omdia发布的数据,Redmi 9A位列2021年全球最畅销10款手机榜单第7名,是排名最高的国产机型。
2022年,公司向小米的销售收入降低,也与上述两个机型已过出货高峰期,收入有所下降有关。”
3、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系公司向小米的关联销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3、关于与小米关联交易的分析”之“(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中补充披露如下:
“①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
ODM行业的产品价格主要受到机型终端价格定位、竞争情况、公司负责采购的原材料价值量、设计与生产复杂程度、交付形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ODM厂商向不同客户销售、不同项目之间的单价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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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初合作至今,公司始终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小米的业务,获取渠道及流程与其他客户相比不存在差异。
公司在获取小米及其他主要客户的重要订单时,如采取招投标模式,履行相似的流程,具体为:(1)客户以邮件等方式告知项目的基本情况;(2)公司初步判断后如有意参与,将作出初步应答,客户发出详细的项目需求;(3)公司组织各部门进行评估测算,包括产能安排、物料采购安排及价格、人员投入、产品上市后的销售预测等;(4)公司综合考虑成本测算、投入产出比、潜在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收益等因素后,确定详细方案与报价;(5)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客户发出投标文件;(6)客户综合考虑各ODM厂商的综合竞争力、过往项目经验、本次报价高低等,进行评议、选拔;(7)如中标,公司会收到客户正式的邮件通知,双方签署合同,此后根据客户下达的具体订单安排生产、交付。如为议标项目,则履行上述流程(1)-(4),此后双方进一步商议,确定最终合作方案及价格。
上述流程保证了各家ODM厂商能够公平参与品牌商项目的竞争,且公司的报价系详细测算、逐级审批的结果。报告期内,公司与小米的主要合作项目均完整履行了上述流程。
根据公开信息,华勤技术针对问询问题“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签署情况及获取订单的流程”的回复如下:
“针对具体的产品项目,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①招标模式
多数情况下,公司通过投标来获取客户的具体项目。国内外知名的智能硬件品牌厂商在计划推出新机型时大多采用招标的方式遴选ODM厂商,既有面向全部纳入合格供应商清单的ODM厂商公开招标的情况,也有仅面向数家潜在的意向ODM厂商邀请招标的情况。
招标模式下,客户通常会发出其关于项目机型的总体需求,要求各参与投标的ODM厂商提供自己的项目方案,综合考虑质量、成本、交付能力、服务、技术能力等维度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分,评分最高者中标。项目中标后,公司进行产品研发、测试认证,并进行小批量试产,在研发设计方案及试产产品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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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验收后进入量产阶段。在量产阶段,客户向公司下达具体的预测及采购订单,公司在收到预测及订单后组织生产并如期交付。
②议标模式
在该模式下,客户通常根据合格供应商清单和历史合作情况,对特定项目初步确定一家ODM厂商候选,在与候选ODM厂商进行洽谈和沟通后,综合考虑其报价方案、研发水平、生产能力等选定最终合作的ODM厂商。该模式一般在产品迭代时使用,客户通常与前次合作的ODM厂商进行洽谈,根据该ODM厂商在上一代产品合作中的综合表现,在产品方案和报价水平符合预期的情况下,优先与前次合作的ODM厂商继续合作。”
经比较,公司上述业务获取流程与华勤技术所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ODM行业的特点。
公司与小米开展业务合作的时间为2013年,早于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向公司投资的时间(2015年3月)。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均系基于对公司的认可,形成对公司的独立投资决策。根据对小米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小米选择供应商的决策独立于其投资部门,公司与小米的业务合作符合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
②毛利率比较
报告期内,小米与公司整体的毛利率对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小米 | 1,335,712.70 | 7.24% | 1,418,310.81 | 7.10% | 689,103.31 | 8.24% |
公司整体 | 2,934,315.15 | 8.50% | 2,459,581.75 | 7.55% | 1,642,099.15 | 8.24% |
报告期内,小米的毛利率分别为8.24%、7.10%和7.24%,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公司整体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③小结
公司与小米建立业务合作早于小米入股公司事宜。智能手机行业、智能产品ODM行业的集中度均较高,双方具有典型的上下游关系且均为所在行业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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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企业,发生交易具有合理性。小米成为公司股东后,双方的项目合作关系建立、交易价格确定也均基于独立、公平的商业流程,符合行业惯例,未因小米成为公司股东而产生利益倾斜。同时,小米作为港股上市公司,接受监管机构与公众监督,内控制度完善,透明度高,供应链管控与采购流程规范,小米选择供应商的决策独立于其投资部门,不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由于ODM行业存在产品定制化、交付形式多元化等特点,实际交易形成的价格在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的不同项目之间差异较大。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与公司整体水平相近,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少量差异及波动具有合理性。”
(2)针对与其他主体关联交易的论述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1、重大关联交易”之“(1)重大经常性关联销售”中补充披露如下:
“2022年,公司向印度DBG销售主要物料与向无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序号 | 物料名称 | 向印度DBG销售收入(万元) | 向印度DBG销售价格(元/个) | 向其他无关联客户销售收入(万元) | 向其他无关联客户销售价格(元/个) |
1 | 前壳组件A | 1,553.07 | 8.34 | 无 | 无 |
2 | 前壳组件B | 1,392.75 | 11.65 | 930.13 | 11.65 |
3 | 前壳组件C | 774.49 | 12.22 | 1,094.11 | 12.22 |
4 | 电池盖组件A | 631.77 | 13.43 | 434.09 | 13.43 |
5 | 主板支架组件A | 556.35 | 3.12 | 无 | 无 |
经比较公司向印度DBG销售的散料与向其他客户销售情况,关联销售定价公允。”
(二)结合上述关联交易变化趋势,判断该类关联交易是否将持续发生,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主要系公司向小米的销售。2019-2022年,公司向小米的关联销售分别为124,880.59万元、689,103.31万元、1,418,310.81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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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712.7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51%、41.96%、57.66%和45.52%,金额及占比均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
鉴于目前双方仍有一定数量的已签约、在执行项目,会持续出货并产生收入,未来1-2年公司向小米的关联销售金额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关联交易将持续发生。在更长期间内,公司将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双向选择与小米开展业务合作。关于与小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部分补充及更新如下:
“2、公司与小米存在较大关联交易的风险
(1)与小米关联交易占比较高风险
龙旗科技系小米智能产品ODM的重要合作伙伴。报告期内,龙旗科技向小米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689,103.31万元、1,418,310.81万元和1,335,712.7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96%、57.66%和45.52%,金额及占比均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成功开拓三星电子、OPPO、中国联通、荣耀、vivo、中邮通信等头部品牌商客户,客户结构进一步均衡优化。鉴于发行人与小米仍有一定数量的在合作项目,会持续出货并产生收入,同时公司还将与竞争对手持续竞争争取小米后续项目的合作,预计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会持续发生。但若小米未来向公司的采购金额显著下降,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小米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小米销售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24%、7.10%和7.24%。如果未来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显著下降,则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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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与小米及相关方的合作背景、合作以来的交易内容、交易规模及其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系统数据互通情况,说明小米对发行人生产技术、采购和产供销的介入程度和影响措施
1、发行人与小米及相关方的合作背景、合作以来的交易内容、交易规模及其变化情况
小米系全球头部的智能产品品牌商,龙旗科技系全球头部的智能产品ODM厂商,双方具有直接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基于互相认可,发行人与小米及相关方自2013年起接洽合作,自2014年起产生交易。
自合作以来,发行人与小米各年度的交易规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份 | ODM业务 | 研发与技术服务 | 受托加工服务 | 保理业务 | 合计 |
2022年度 | 1,277,972.53 | 9,594.49 | 45,558.47 | 2,587.21 | 1,335,712.70 |
2021年度 | 1,323,258.38 | 12,006.11 | 80,808.57 | 2,237.75 | 1,418,310.81 |
2020年度 | 603,879.75 | 18,946.34 | 65,982.31 | 294.92 | 689,103.31 |
2019年度 | 59,442.60 | 20,180.76 | 45,210.36 | 46.87 | 124,880.59 |
2018年度 | 48,655.16 | 11,120.23 | 25,354.32 | - | 85,129.71 |
2017年度 | 46,352.68 | 7,883.24 | 51,599.43 | - | 105,835.35 |
2016年度 | 14,248.09 | 7,065.31 | 8,114.19 | - | 29,427.59 |
2015年度 | 5,165.69 | 7,719.84 | 12,619.96 | - | 25,505.49 |
2014年度 | 610.98 | 3,605.31 | 2,315.98 | - | 6,532.27 |
伴随双方业务的增长,发行人与小米的交易规模呈增长趋势。自2020年起双方在智能手机领域开展ODM模式合作后,ODM业务收入增速较快。
2、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系统数据互通情况,说明小米对发行人生产技术、采购和产供销的介入程度和影响措施
龙旗科技与小米之间为常规的客户、供应商关系,公司为其提供智能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综合服务。发行人无自主品牌,不面向终端个人消费者销售,不使用小米的销售渠道,因此不涉及与小米之间特殊的系统数据互通,不涉及小米对发行人产供销的特殊介入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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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通过其SAP系统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同时,公司接入小米的SRM供应商管理平台,小米各项目的订单确认、工单开立、出货情况同步上传至平台端。上述情形与龙旗科技同A公司等其他客户的生产安排无重大差异,也与小米同其他ODM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情况无重大差异。
发行人独立进行技术开发、生产线建设并组织生产安排。小米对公司研发、技术、生产、采购、交付的要求系通过具体项目的合同和商务文件约定,不存在业务合同以外的介入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为小米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等业务的唯一供货商;若否,请结合不同业务模式大致说明各主要产品服务项下发行人供货所占比例;双方合作是否针对特定产品购销交易设置了排他性服务约束
1、发行人是否为小米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等业务的唯一供货商;若否,请结合不同业务模式大致说明各主要产品服务项下发行人供货所占比例
发行人并非小米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等业务的唯一供货商。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在智能手机产品ODM/IDH模式下,2019-2022年小米选择合作的ODM/IDH厂商按照出货量统计的市场份额如下所示:
ODM厂商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龙旗科技 | 71% | 59% | 60% | 51% |
华勤技术 | 21% | 39% | 38% | 25% |
闻泰科技 | 8% | 2% | 2% | 24%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在平板电脑产品ODM/IDH模式下,2019-2022年小米选择合作的ODM/IDH厂商按照出货量统计的市场份额如下所示:
ODM厂商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 | 未公布 | - | 30% | 75% |
闻泰科技 | 未公布 | 100% | 70% | 25% |
2、双方合作是否针对特定产品购销交易设置了排他性服务约束
小米的关联方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向公司投资时,未设置排他性业务约束。发行人与小米开展业务合作所签署的协议、订单中也未针对特定产品购销交易设置排他性服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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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信息,小米的ODM服务商还包括华勤技术、闻泰科技,EMS服务商主要包括比亚迪电子、卓翼科技、光弘科技等。另一方面,发行人的客户还包括三星电子、A公司、荣耀、OPPO、vivo、联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邮通信、B公司等境内外知名品牌商,不存在受到排他性服务约束的情形。
(三)公司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数量、单价;报告期内小米ODM、IDH、EMS对应模式项下各类型产品的采购规模,发行人销售规模占其比重;结合公司向其他非关联客户以相同模式销售同品类产品的价格、市场平均单价、主要销售条款等,说明发行人向小米销售的公允性;结合小米除发行人外的主要ODM、IDH、EMS供应商采购单价规模、小米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标准、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劣势等,说明小米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
1、公司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数量、单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产品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大类 | 业务模式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智能手机 | ODM | 收入(万元) | 1,179,668.02 | 1,231,831.49 | 572,315.95 | - |
IDH | 收入(万元) | 9,230.32 | 11,566.55 | 18,166.25 | 18,204.32 | |
EMS | 收入(万元) | 46,862.80 | 80,808.57 | 65,982.31 | 45,210.36 | |
合计 | 收入(万元) | 1,235,761.13 | 1,324,206.61 | 656,464.50 | 63,414.68 | |
AIoT产品 | ODM | 收入(万元) | 97,000.18 | 91,426.89 | 31,563.80 | 59,442.60 |
合计 | 收入(万元) | 97,364.36 | 91,866.45 | 32,343.90 | 61,419.04 | |
保理业务 | 保理业务 | 收入(万元) | 2,587.21 | 2,237.75 | 294.92 | 46.87 |
总计 | 总计 | 收入(万元) | 1,335,712.70 | 1,418,310.81 | 689,103.31 | 124,880.59 |
成本(万元) | 1,239,060.96 | 1,317,623.07 | 632,347.82 | 115,667.12 | ||
毛利(万元) | 96,651.74 | 100,687.74 | 56,755.50 | 9,213.47 | ||
毛利率 | 7.24% | 7.10% | 8.24% | 7.38% |
发行人向小米及其关联方分别以ODM、IDH、EMS模式销售的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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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小米ODM、IDH、EMS对应模式项下各类型产品的采购规模,发行人销售规模占其比重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在智能手机产品ODM/IDH模式下,2019-2022年小米选择合作的ODM/IDH厂商按照出货量统计的市场份额如下所示:
ODM厂商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龙旗科技 | 71% | 59% | 60% | 51% |
华勤技术 | 21% | 39% | 38% | 25% |
闻泰科技 | 8% | 2% | 2% | 24%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在平板电脑产品ODM/IDH模式下,2019-2022年小米选择合作的ODM/IDH厂商按照出货量统计的市场份额如下所示:
ODM厂商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 | 未公布 | - | 30% | 75% |
闻泰科技 | 未公布 | 100% | 70% | 25% |
小米EMS模式下各类型产品的采购规模数据无公开信息。
3、结合公司向其他非关联客户以相同模式销售同品类产品的价格、市场平均单价、主要销售条款等,说明发行人向小米销售的公允性
(1)与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比较
1)单价比较
ODM行业的产品价格主要受到机型终端价格定位、竞争情况、公司负责采购的原材料价值量、设计与生产复杂程度、交付形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ODM厂商向不同客户销售、不同项目之间的单价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向小米销售单价与向其他非关联客户销售单价的详细比较已申请豁免披露。
针对智能手机产品ODM业务,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智能手机整机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主要与双方合作机型的终端定价较低、小米自采原材料占比较高有关。
针对智能手机产品的EMS业务,2019-2021年,公司向小米收取的受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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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服务单价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差异较小,受托加工服务根据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定价,价格差异主要与生产复杂度、报价时的竞争激烈程度、战略客户开拓等因素有关。2019-2020年,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单价略低,系为加强与A公司在智能手机产品的合作而战略性报价。2022年,公司为黑鲨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价较高,主要系当年主要项目由黑鲨4系列升级为黑鲨5系列,定价较高。
针对AIoT产品的ODM业务,公司向小米销售的AIoT产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2019年的单价较高,主要系当年第一大项目为智能学习机(翻译机)产品,单价较高;2020-2022年主要为智能手表产品,且产品档次逐渐提升,价格呈增长趋势。公司向A公司、荣耀的销售单价相对较低,由于向其主要出货产品分别为儿童手表、手环,产品终端售价较智能手表、VR产品较低。2)毛利率比较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处于中等水平,与其他客户的差异主要受到核心项目的报价策略、出货量、产品细分类别、客户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与向其他非关联客户销售的毛利率的详细比较已申请豁免披露。针对智能手机产品的ODM业务,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智能手机整机毛利率处于中等水平。2020年A公司的毛利率较低,系某报价较低的项目效益较差所致;2022年,A公司的毛利率较高,与当年核心机型终端出货量较高、达到规模效应有关。
针对智能手机产品的IDH业务,公司向小米提供的智能手机研发与技术服务毛利率基本与其他客户相当,且总体保持稳定。
针对智能手机产品的EMS业务,2019年和2020年,公司向A公司的毛利率为负,主要系前期为了开拓战略客户,采取低报价的策略且项目规模过小,无法实现规模效应。同时,2019年公司EMS业务整体良率较低,因此小米毛利率同样为负;2020年小米新项目得到显著改善。2021年和2022年公司向黑鲨提供受托加工服务的毛利率较高,主要由于黑鲨专注于游戏手机细分市场,产品面向终端销售的溢价以及给予供应链的利润空间较高,且出货量不大。2022年,公司向小米的EMS业务量下滑,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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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AIoT产品的ODM业务,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处于中等水平。C公司、B公司作为境外客户,且合作产品档次较高,毛利率相对较高;其他境内客户的毛利率在不同期间与小米各有高低,具体取决于核心出货产品的类别、初始报价情况、生产良率及出货情况等。整体而言,AIoT产品的出货量相对较小,且属于新兴领域,需要一定前期投入,因此毛利率水平相较智能手机更高,符合行业情况。
针对AIoT产品的IDH业务,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处于中等水平且基本保持稳定,其数值及变动逻辑与智能手机产品研发与技术服务业务相似。
(2)与市场平均单价的比较
ODM行业的产品价格主要受到机型终端价格定位、竞争情况、公司负责采购的原材料价值量、设计与生产复杂程度、交付形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ODM厂商向不同客户销售、不同项目之间的单价存在较大差异。
(3)主要销售条款
公司与小米签署合同的主要销售条款,同其他非关联客户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较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3.关于销售与客户”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四)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签署框架合同以及直接以订单方式获取客户销售的收入金额、占比以及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说明直接通过订单获取客户的交易形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销售合同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全部情形,说明签署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能否保证客户销售的稳定性,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之“2、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销售合同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全部情形,说明签署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能否保证客户销售的稳定性,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以及本回复之“问题17.关于营业收入”之“二、发行人说明”之“(三)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说明支持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和内部控制情况,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之“1、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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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
4、结合小米除发行人外的主要ODM、IDH、EMS供应商采购单价规模、小米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标准、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劣势等,说明小米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在发行人与小米的商业合作过程中,无法准确获知其他同类供应商参与投标时的报价,以及其他供应商与小米合作的交易规模、单价等信息。小米向除发行人外的主要ODM、IDH、EMS供应商采购的单价系其核心商业机密,且关系到此后招投标项目的程序公平、公正,不能向发行人透露。
小米选择ODM供应商的主要标准包括所交付产品的质量、价格、研发实力(硬件、软件、结构、测试等)、项目管理等配套服务能力、响应速度等。根据对小米相关人员的访谈,其认为龙旗科技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研发能力强、需求响应速度快、供应链整合能力较强。
公司认为自身竞争优势在于:拥有全球头部客户资源,领先的产品技术能力,领先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和生产制造优势,前瞻性、差异化的产品布局,领先的市场综合研判及产品定义能力,智能高效的数字化管理体系,人才团队优势等;竞争劣势主要在于:融资渠道单一、资金实力有限,以及面临行业整体人工成本上升、专业人才的竞争。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0-2022年公司在智能手机ODM/IDH领域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0%、21%和28%,分别排名第三、第二和第一,市场地位突出。小米系全球头部的智能产品品牌商,与发行人具有直接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根据小米选择ODM供应商的标准、供应商考评结果,小米向发行人采购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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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说明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交易流程,包括如何实现合同约定的生产、制造、交货、销售、利润分成等时点环节;各合作模式下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会计处理及合规性;合作模式、付款方式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结合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说明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交易流程,包括如何实现合同约定的生产、制造、交货、销售、利润分成等时点环节
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合作模式具体可分为ODM、IDH、EMS(受托加工服务)、保理分润四种,交易流程如下:
ODM模式下,公司通过招投标或议标,取得小米某机型的ODM业务并大致确定单台价格等;公司负责小米定制产品的研发设计、物料采购、供应链管控、产品生产交付全流程。项目进入量产阶段后,小米会向公司滚动下达生产订单,公司按计划排产制造;完工产品达到交货条件后向客户交付,以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交付至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并取得其签收单据为收入确认依据。除前述标准ODM模式外,2019-2022年,公司与小米有三款产品还存在利润分成安排:Redmiwatch、小爱老师和修须器产品Trimmer,该等产品各期收入占比分别为3.05%、
1.97%、2.69%和0.07%,占比较低。在这三个项目中,整机生产、制造、交货、销售等环节同其他ODM模式项目一致,差异在于产品销售给小米时按照计价成本进行结算;在最终实现对外销售后,小米再将其产生的利润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IDH模式下,公司通过招投标或议标,取得小米某机型的IDH业务并大致确定开发服务费;小米根据产品市场定位、平台与套片方案、投标要求等规划产品方案。发行人开展产品预研,提供手机硬件、软件及驱动程序的设计方案。经小米确认后,公司进一步编制开发需求、拟定任务清单,组织后续开发,按合同约定的节点作阶段性成果交付。项目完成后,发行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应研发成果,以小米验收单据或以邮件形式确认项目验收后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此外,有部分项目中,公司结合小米的需求、设备的硬件性能和技术参数等,定制化开发算法并进行匹配;相关算法、软件一般无需实体硬件的生产、包装或运输,主要通过合约的方式授权给客户,即允许小米将相关算法、软件装载在约定型号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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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设备上使用,在智能设备出售给客户的同时即视为完成交付,根据商定的单价与出货量确认相应的技术提成费收入。
EMS模式下,公司通过招投标或议标,取得小米某机型的EMS加工服务业务。达成合作意向后,小米向公司发送委托加工合同、订单,公司组织生产交付。产品的生产工艺由小米定义,主要原材料由小米提供,发行人仅遵循小米的要求进行生产及质量管理。完工产品达到交货条件后向客户交付,以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交付至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并取得其签收单据为收入确认依据。在保理分润模式下,发行人在米信核定的额度内,在米信平台对接受使用米信作为支付方式的供应商开立汇票。供应商收到公司开立的汇票后,如有较紧迫的资金需求,会向米信平台发起融资申请;如无则持有至到期。米信后台在收到供应商发起的融资申请后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对供应商进行放款,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从保理手续费中向发行人支付一部分作为分润款。发行人每月根据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金额,乘以商定的分润比例,确认分润款收入。
2、各合作模式下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合作模式 | 具体业务 | 收入确认 | 货款支付 | 发票开具过程 | 会计处理 |
ODM | 整机销售/散料及半成品销售 | 交付客户并取得签收单据或交付至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并取得其签收单据为收入确认依据 | 收到发票之日起60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 | 小米于每月1号完成上个月产品的入库量对账单,发给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确认无误后,按照对账单,以对应的商品名称,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当存在利润分成的可变对价时,公司按照预计可以收取对价的最佳估计数确认利润分成收入) 开具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利润分成 | 利润分成属于新收入准则所规定的可变对价,于小米签收时按照预计可以收取对价的最佳估计数确认收入 | 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利润分成 | 货物发票开具与ODM发票开具基本一致。利润分成款发票开具过程为:小米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完成上个月产品的出货量分成款对账单,发给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确认无误后,按照对账单,以对应的商品名称,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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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模式 | 具体业务 | 收入确认 | 货款支付 | 发票开具过程 | 会计处理 |
IDH | 研发与技术服务 | 项目完成后,取得客户的验收单据或通过邮件形式确认项目验收后达到收入确认时点 | 收到发票之日起60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服务费 | IDH合同完成、研发成果交付后,双方按月进行对账,对合同金额进行确认后,发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借: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项目成本 开具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技术提成费 | 根据客户使用本公司技术涉及的产品数量,乘以商定的单价确认收入 | 收到发票之日起60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技术提成费(软件授权使用费) | 产品量产并销售后,对终端销售数量进行对账,确认金额后,发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EMS(受托加工服务) | 完工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交付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并取得指定承运商的签收单据为收入确认依据 | 收到发票之日起60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 | 小米于每月1号完成上个月产品的入库量对账单,发给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确认无误后,按照对账单,以对应的商品名称,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借: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加工成本 开具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
保理分润 | 每月根据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金额,乘以商定的分润比例,确认分润款收入 | 米信收到发票后3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 | 双方以票据到期、发行人完成还款为基准日,按月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米信工作人员发出邮件,发行人回复邮件确认分润明细,由税务部根据结算周期开发票 | 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小米 贷: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开具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分润款时: 借:银行存款-分润款 贷:应收账款-小米 |
发行人与小米在各合作模式下,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及会计处理符合一般的商业规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法合规。
3、合作模式、付款方式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发行人与小米的合作模式中,ODM、IDH、EMS此三类合作模式为标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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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惯例,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付款方式及信用期的比较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9.关于应收账款”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之“2、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发行人与小米的合作模式中,ODM模式下部分项目的利润分成、IDH模式下部分项目的技术提成费、保理分润此三类情况,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其他客户之间不存在同类合作模式。经检索公开信息,小米与其他主体存在相似的合作模式、付款方式,不存在异常情形:(1)按数量提成的收费模式是小米与闻泰科技在红米手机业务中率先开展;(2)小米与石头科技、九号公司、华米科技、云米科技、素士科技、易来智能等公司均存在提成费模式;(3)趣睡科技为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相关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五)发行人合作的其他包括联想、华为、三星电子等主要客户,相互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主要客户之间是否设置了保密性或防止技术外泄的合作条款内容;如有,具体说明发行人的执行情况,是否影响存量客户或潜在客户收入拓展
发行人为全球头部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提供专业的智能产品综合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下游客户全部或部分涉足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等领域,面向终端消费者,相互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以发行人与小米针对某项目签署的典型合作协议为例,对于保密的约定如下:
序号 | 具体条款 |
16.1 | 本协议所称之保密信息是指如下内容: 保密信息系指披露方通过任何载体以口头和/或书面形式向接收方披露的,与本协议主题相关的任何专有和/或具有机密性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配方、模型、汇编、程序、设备、方法、技术和工艺、样品、设备、模版、价格表、成本信息;发明描述、工艺描述、技术诀窍描述、新产品和新产品开发的信息和描述、可行性及技术描述相关文件,产品设计方案;金融信息和数据、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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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条款 |
数据、融资情况和融资成本、资产数据(及依据其而制作的各类分析报告);用户信息、商业计划、商业策略、市场计划、客户名单、产品和市场分析、关于雇员的信息;著作权、商标、商号、域名、以及未决或放弃的专利申请等。 (2)因项目签署的所有协议存在的事实及其具体内容。 (3)双方承认一方所有的移动手机的外观设计(ID设计)、结构设计(MD设计)、人机界面设计(UI设计)、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软件,校准软件,手机内软件等),硬件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原理图,PCB Layout,Gerber文件等),生产加工,测试方法夹具等技术秘诀、技术资料以及样机本身,一概属于保密信息。 | |
16.2 |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在披露之前接收方已经知晓的信息,或(2)并非由于接收方的过错或行为进入公共领域内的信息,或(3)经证实,系由接收方员工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或(4)接收方从有披露权的任何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 |
16.3 | 接收方承诺其仅为项目所需使用保密信息,明确禁止为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范围使用。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至少以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且合理的谨慎程度对待保密信息。 |
16.4 | 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应限定仅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的人员方可接触和使用该等保密信息,并且应告知上述人员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
16.5 | 接收方应当对所有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对所有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向接触人员强调机密性、保密措施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乙方与甲方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应提供给甲方审查。 |
16.6 |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甲方披露的产品外观设计、核心零部件,软件代码、新品上市时间、及产品性能相关的信息,产品参数、项目计划、项目目标(含未中标项目)、质量数据、质量标准、质量文件、量产各阶段的调试数据、测试数据等,乙方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由此保密信息所生成的信息与所有其他文件和记录分开,纸质文档应当用独立的保险柜存放,电子文档应当在独立的电脑或服务器上保存; (2)严禁在可从外部访问的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上使用、重现、变换、转移或存储任何保密信息,或在乙方常规营业场所以外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传输保密信息; (3)为甲方合作项目设立专门的生产区域,并实施保密性隔离措施,甲方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专门工作区域内开展工作,项目相关物料、零件和产品应存放于专门工作区域内隔离保密保管; (4)只有与甲方合作项目相关人员才可以接触保密信息,并且所有接触人员都应当记录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ID、时间、地点和保密信息内容,应甲方要求,在项目期内,甲方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出勤记录应提供给甲方审核。 |
16.7 | 乙方同意将为其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律师、审计师及代理等)以及接收其披露的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企业或个人就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
16.8 |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对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有形无形)实施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不得删除、套印或涂抹保密信息的原件或复制件中所包含的著作权、商标、标识、图例的任何说明和其他所有权说明。 |
16.9 | 在任何时候,经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1)向披露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含有该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媒介及其复制件或摘要,或(2)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媒介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同时,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由接收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返还或销毁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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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条款 |
16.10 | 在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或存在违反本协议义务的威胁时,接收方应当及时将前述情形告知披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进一步扩散或被不当使用的情形恶化。同时,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或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可行的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禁止令或其他法律保护。 |
16.11 | 乙方知悉,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对甲方极其重要,一旦乙方违反约定,将会给甲方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乙方承诺,如乙方或其员工、董事、咨询顾问、会计师、律师、供应商、分包商或任何为乙方工作的个人或企业违反本条约定的义务,乙方将赔偿甲方500万美金的违约金。如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
16.12 | 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终止,并持续至本合同终止后五年。 |
16.13 | 本条约定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双方最新签署的《保密协议》执行。 |
16.14 | 尽管有前述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对协议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中免费使用乙方的相关商标、Logo、产品性能等信息,但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应保证推广宣传中不含有任何对乙方或其关联企业不利的言论或其它容易引起误导的言论,并应避免因自身产品质量等问题给乙方及其关联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
注:甲方系小米相关主体,乙方系发行人相关主体。
上述保密条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条款约定,核心在于要求公司对小米特定机型的工艺、设计、技术等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并未提及其他客户或设置排他性约定;其目的仅为保护小米自己产品的技术秘密,未限制公司承接其他品牌商客户的同类业务,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发行人与各个客户合作的机型均为定制化开发,其产品定义、技术参数、原材料使用互不相同。
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与上述示例相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定义、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赔偿条款、保密期限等。对于与各个客户签署的保密性条款,发行人始终严格执行,未在保密问题方面与任何客户发生争议、纠纷。
此外,对于ODM企业而言,服务众多品牌商并分别与其签署保密性条款、防止技术外泄条款属于行业惯例,多年以来发行人及华勤技术、闻泰科技均正常开展业务、拓展客户。
因此,保密条款约定不会影响存量客户或潜在客户收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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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小米关联的交易模式下,双方约定的计价成本如何确定,与发行人实际结转的成本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小米对发行人的具体成本管控措施;下游客户产品库存管理及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下游客户囤货、期末滞销的风险
1、与小米关联的交易模式下,双方约定的计价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石头科技、易来智能等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小米生态链”合作模式下,生态链企业按照成本价格将定制产品销售给小米,小米根据定制产品最终销售产生的净利润与生态链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此模式下,小米需要掌握生态链企业的计价成本。
公司系智能产品ODM厂商,不从事自主品牌业务,不涉及品牌运营,也不通过小米商城、米家APP、有品商城等小米自有电商平台和小米线下渠道开展销售,与“小米生态链”企业具有较大差异。
公司在主营业务中与小米的典型合作模式为:(1)公司通过招投标或议标,取得小米某机型的ODM/IDH业务并大致确定单台价格/开发服务费等,独立提供产品定义、研发设计、物料采购、供应链管控、产品生产交付的全流程服务,自负盈亏;(2)公司通过招投标或议标,取得小米某机型的EMS加工服务业务;该模式下产品的生产工艺由小米定义,主要原材料由小米提供,发行人仅根据订单进行生产及质量管理,按约定的单价、产品出货量与小米结算,自负盈亏。因此,上述主要合作模式均非“小米生态链”模式,不涉及约定计价成本。
2019-2022年,公司与小米仅有3款AIoT产品项目存在计价成本约定:Redmiwatch、小爱老师和修须器产品Trimmer,收入占比分别为3.05%、1.97%、2.69%和0.07%,占比较低。截至目前,未有新项目未再采用此模式。针对前述3款项目,双方对计价成本的约定条款如下:
“小米的成本指小米销售本协议项下小米定制产品产生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运费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的运费为准。
其他费用:销售产品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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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旗的成本包含以下内容:
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中应写明所有采购材料的编号,型号规格,单位,用量,单价,供货商/代理商全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代工费:生产厂商代工费应列明所有费用明细。模具摊销费:如双方确认需要分摊模具费用,则仅限于每一小米定制产品首套模具(按甲方提供的参考模板)模具摊销费用计算公式:每台产品模具摊销费用=模具总费用/(设计模次*穴数)报价中不应含有的费用:龙旗利润和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用、折旧费、售后服务费和其他等间接成本)。
一次性投入费用(如研发,试产,认证,销售,推广活动等)不记入成本。
注:认证由小米负责和承担。”
2、与发行人实际结转的成本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小米存在计价成本约定的3款项目,2019-2022年实际结转的成本与约定的计价成本的差异率较小,存在少量差异主要系发行人为自有工厂模式,并非向外部工厂支付固定的代工费用,实际发生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照生产量摊销时,会发生与初始约定不一致的情形。2022年,前述项目已基本结项,出货量较小。
3、小米对发行人的具体成本管控措施
成本管控方面,除上述个别项目以外,公司不涉及与小米约定计价成本,公司按照业务约定向小米提供ODM、IDH、EMS服务,不涉及小米对发行人的成本管控。
涉及小米对发行人采取成本管控措施的,仅为上述Redmi watch、小爱老师和修须器产品Trimmer 3款项目,具体如下:
“龙旗应在小米要求的期限内按照小米格式要求,提供物料清单(‘BOM’),清单需包含真实的物料单价,供应商,和成本结构清单。小米有权决定全部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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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模式及计划,可指定物料供应商,决定最终交易方。若龙旗逾期未提供或提供的清单不符合小米要求,或未严格按照小米的采购计划及双方已确认的BOM执行,私自变更,小米有权终止本协议,龙旗应向小米支付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小米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下游客户产品库存管理及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下游客户囤货、期末滞销的风险
小米系发行人的直接客户,发行人与小米系典型的供应商与客户的合作模式。发行人在完成向其交付产品、服务后即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发行人无需也无法获知小米产品的库存管理、终端销售情况。双方的交易模式为小米根据市场终端需求情况向发行人滚动下达订单,不存在提前囤货的动机;同时,即使终端销售情况不佳,小米也无权利向发行人退货。
(七)结合下游客户集中度情况、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动趋势等,说明公司对小米业务规模是否符合下游市场格局、是否存在对小米的单一重大依赖,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是否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下游客户集中度情况
根据Omdia数据,2019-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品牌 | 份额 | 品牌 | 份额 |
/ | 2022年 | 2021年 | ||
1 | 三星电子 | 21% | 三星电子 | 20% |
2 | 苹果 | 19% | 苹果 | 18% |
3 | 小米 | 13% | 小米 | 14% |
4 | OPPO | 9% | OPPO | 11% |
5 | vivo | 8% | vivo | 10% |
6 | 传音 | 6% | 传音 | 6% |
7 | 荣耀 | 5% | Realme | 4% |
8 | Realme | 4% | 摩托罗拉/联想 | 4% |
9 | 摩托罗拉/联想 | 4% | 荣耀 | 3% |
10 | 华为 | 2% | 华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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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牌 | 份额 | 品牌 | 份额 |
/ | 其他 | 9% | 其他 | 8% |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 | 2020年 | 2019年 | ||
1 | 三星电子 | 20% | 三星电子 | 21% |
2 | 苹果 | 16% | 苹果 | 17% |
3 | 华为 | 15% | 华为 | 14% |
4 | 小米 | 11% | 小米 | 9% |
5 | vivo | 8% | vivo | 8% |
6 | OPPO | 8% | OPPO | 8% |
7 | Realme | 3% | Realme | 3% |
8 | 摩托罗拉/联想 | 3% | 摩托罗拉/联想 | 2% |
9 | LG | 2% | LG | 2% |
10 | 传音 | 2% | 传音 | 1% |
/ | 其他 | 12% | 其他 | 15% |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注:数据来源于Omdia,其中OPPO含one plus,不含Realme。
全球智能手机市场集中度较高,2019-2022年前10名品牌合计占据的市场份额分别为85%、88%、92%和91%,小米品牌的市场份额分别为9%、11%、14%和13%,排名分别为第四、第四、第三和第三。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19-2022年全球智能手表市场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品牌 | 份额 | 品牌 | 份额 |
/ | 2022年 | 2021年 | ||
1 | 苹果 | 34.1% | 苹果 | 32.6% |
2 | 三星电子 | 9.8% | 三星电子 | 9.8% |
3 | 华为 | 6.7% | 华为 | 7.4% |
4 | Noise | 5.6% | 小天才 | 5.0% |
5 | Fire-Boltt | 5.5% | 华米 | 4.9% |
6 | Garmin | 4.0% | Garmin | 4.5% |
7 | 华米 | 4.0% | Fitbit | 3.6% |
8 | boAt | 3.8% | 小米 | 3.5% |
/ | 其他 | 26.5% | 其他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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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牌 | 份额 | 品牌 | 份额 |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 | 2020年 | 2019年 | ||
1 | 苹果 | 33% | 苹果 | 28% |
2 | 华为 | 11% | 三星电子 | 9% |
3 | 三星电子 | 9% | 华为 | 9% |
4 | 小天才 | 6% | 小天才 | 7% |
5 | Fitbit | 6% | Fitbit | 6% |
6 | 华米 | 5% | Garmin | 4% |
7 | Garmin | 4% | 华米 | 4% |
/ | 其他 | 26% | 其他 | 33% |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全球智能手表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苹果稳居第一,三星电子、华为分列第
二、第三名,小米曾在2021年以3.5%的市场份额排名第八,2022年印度市场及本地品牌迅速崛起。
2、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动趋势
2019-2022年,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占小米对应业务营业成本及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公司对小米的销售金额 | 1,335,712.70 | 1,418,310.81 | 689,103.31 | 124,880.59 |
公司对小米的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 | 45.52% | 57.66% | 41.96% | 12.52% |
公司对小米的销售金额占小米营业成本的比重 | 5.75% | 5.25% | 3.30% | 0.70% |
2019-2022年,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小米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70%、3.30%、5.25%和5.75%。
3、公司对小米业务规模符合下游市场格局
如上所述,小米作为全球智能手机领域领先的品牌商,发行人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并产生较大规模的销售,符合下游市场格局与小米的市场地位。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19-2022年小米智能手机ODM/IDH的主要合作供应商中,以出货量计算发行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1%、60%、59%和71%。2020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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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的Redmi 9系列、Redmi Note 10系列产品终端出货情况良好,具体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之“一、发行人补充披露”之“(一)区分购销内容项下的产品服务品类,列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之“2、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
2020-2022年,主要ODM厂商在各主要智能手机品牌商委外ODM/IDH出货量占有率如下表所示:
智能手机ODM厂商 | 年份 | 智能手机品牌商 | |||||||
三星电子 | 华为 | 小米 | OPPO集团 | vivo | 荣耀 | 联想集团 | LG | ||
华勤技术 | 2022 | 45% | 38% | 21% | 40% | 91% | 1% | 18% | - |
2021 | 61% | 15% | 39% | 46% | 100% | 6% | 12% | 25% | |
2020 | 54% | 41% | 38% | 48% | - | - | 10% | 26% | |
龙旗科技 | 2022 | 25% | 25% | 71% | 2% | 9% | 24% | 9% | - |
2021 | 6% | 34% | 59% | 1% | - | - | 13% | 19% | |
2020 | - | 30% | 60% | 4% | - | - | 18% | 35% | |
闻泰科技 | 2022 | 29% | 17% | 8% | 53% | - | 30% | 25% | - |
2021 | 33% | 20% | 2% | 52% | - | 46% | 13% | 27% | |
2020 | 46% | 4% | 2% | 48% | - | - | 20% | 33% |
注:数据来源Counterpoint。
在主要智能手机品牌商中,小米的委外ODM/IDH出货量比例较高,且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较大、发行人占小米智能手机ODM/IDH合作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较大,因此公司对小米业务规模符合下游市场格局。
4、公司存在对小米的单一客户依赖,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9-2022年,公司对小米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2.52%、41.96%、57.66%和45.52%,其中2021年占比超过50%。
2021年,公司对小米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较高,与双方合作的Redmi 9系列机型出货量较高、单款机型贡献了较大体量的收入有关,具有一定特殊性。2022年,公司对小米的销售收入占比已降低至45.52%,预计2023年将进一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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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因此2021年存在的单一客户占比超50%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3.关于销售与客户”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五)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五号》5-17客户集中的核查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会对公司业绩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现有客户覆盖全球头部品牌商,且客户结构持续优化
除小米以外,公司主要客户还包括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2022年,来自小米以外客户的收入达到159.86亿元,同比增长53.52%。
(2)智能手机竞争格局相对稳定,公司客户已覆盖主流品牌商,可从其他客户的增量中获得补偿
根据Omdia数据,2021-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中,三星电子、苹果、小米、OPPO、vivo、摩托罗拉/联想、荣耀、A公司八个品牌的市场份额稳定在80%以上,其中除苹果以外全部为发行人的客户。近年来,受到个别“爆款”机型的影响,各个品牌商的收入规模、出货量及市场份额有所波动,基本在头部品牌商内部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发行人作为ODM龙头企业,市场份额稳定,即使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智能手机出货量有所下滑,发行人亦可通过其他客户出货量及收入的增长,弥补可能的不利影响。
(3)发行人积极拓展AIoT、汽车电子、笔记本电脑等新业务,将获取增量客户与收入
除了核心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产品,公司持续拓展智能手表、VR/AR设备、TWS耳机等AIoT产品与客户,前瞻性布局汽车电子产品,并且已在笔记本电脑业务方面取得突破。此类新业务的客户结构更加多元化,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2021年存在对小米的单一客户依赖,小米经营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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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变化可能对公司业绩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均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章节充分揭示了“与小米关联交易占比较高风险”、“小米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八)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增幅远高于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2022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以及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万元) | 1,335,712.70 | 1,418,310.81 | 689,103.31 | 124,880.59 |
同比增长率 | -5.82% | 105.82% | 451.81% | - |
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亿台) | 1.505 | 1.903 | 1.464 | 1.246 |
同比增长率 | -20.91% | 29.99% | 17.50% | - |
注: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数据,来源于小米年度报告。
1、2019-2021年收入增幅高于小米整体的分析
2020年、2021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增幅较大,主要系“爆款”机型Redmi 9系列、Redmi Note10系列的贡献,其出货量及与小米整体出货量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台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小米智能手机总出货量 | 19,102.20 | 14,775.58 | 12,563.93 |
Redmi 9系列出货量 | 4,925.38 | 2,545.54 | - |
Redmi Note10系列出货量 | 1,691.42 | - | - |
数据来源:IDC(小米年度报告未披露分机型的出货量数据)。
如上表,“爆款”机型贡献了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的主要增量部分,其他机型的出货量增幅相对较低。
2、2022年收入降幅低于小米整体的分析
2022年,公司向小米销售收入同比下降5.82%,公司向小米销售收入下降幅度低于小米智能手机整体出货量降幅,主要由于:(1)全球智能手机市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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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量呈下行趋势、竞争激烈,小米自身聚焦于高端旗舰机型,在中低价格段市场自2020年起尝试采取整体ODM的模式,取得良好效果后持续加大与ODM厂商的合作力度;(2)分系列来看,小米品牌中定位高性价比的“红米”系列2022年出货量表现较好,而发行人主要与其合作的机型为“红米”系列;(3)公司基于自身核心竞争力,承接了更多小米智能手机ODM新项目,部分在2022年批量出货,贡献收入。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关联交易明细表,区分产品类别、业务模式,梳理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金额、数量、单价、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分析2020、2021年关联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梳理发行人向可比第三方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价格、毛利率,分析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
2、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以及2023年以来的业务拓展情况,分析发行人向小米关联销售的可持续性,并更新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
3、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小米及相关方的合作背景,获取双方合作以来的交易明细,梳理交易内容,统计交易规模并分析其变动合理性;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以及小米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系统数据互通情况、小米对发行人生产技术、采购和产供销的介入程度和影响措施;
4、检索公开信息,分析判断发行人是否为小米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等业务的唯一供货商;查阅Counterpoint研究报告,向小米相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查阅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向公司投资时签署的协议、发行人与小米开展业务合作签署的合同等,梳理相关条款是否针对特定产品购销交易设置了排他性服务约束;
5、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梳理向小米及其关联方以各种模式销售产品的金额、数量、单价,并与向其他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市场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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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进行比较;查阅Counterpoint研究报告,向小米相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结合小米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进一步分析小米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
6、查阅发行人与小米签署的各类合同,结合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的了解,梳理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归纳双方的交易流程,以及各模式中生产、制造、交货、销售、利润分成、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等信息,并与其他主要客户进行比较;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分析发行人针对不同合作模式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7、检索公开信息,梳理发行人主要客户涉足的细分市场及所占份额,分析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协议,梳理其中有关保密的约定;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信息保密的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影响存量客户或潜在客户收入拓展;
8、查阅发行人与小米签署的各类合同,结合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的了解,梳理发行人与小米约定计价成本的项目情况;统计发行人实际结转成本的金额,分析其与所约定计价成本的差异原因;基于相关合同,摘录小米对发行人的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其是否知悉下游客户产品库存管理及终端销售情况,分析是否存在下游客户囤货、期末滞销的风险;
9、检索公开信息,统计公司下游客户集中度情况;梳理并计算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占小米营业成本的比例,分析公司对小米业务规模与下游市场格局的匹配性;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分析公司是否存在对小米的重大单一依赖,以及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情况;
10、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产品类别、分机型统计发行人向小米的销售收入情况;查阅小米定期报告以及IDC等第三方发布的数据,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向小米销售收入变动优于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变动趋势的原因;
11、针对报告期内收入贡献较大的Redmi 9系列机型、Redmi Note10系列机型,将发行人销售量与第三方统计终端出货量进行比较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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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2021年,公司关联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由向小米的ODM业务收入增长所引起,并打造出Redmi 9系列、Redmi Note10系列两个“爆款”机型,贡献大部分增量收入;由于ODM行业存在产品定制化、交付形式多元化等特点,实际交易形成的价格在不同客户之间,甚至同一客户的不同项目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与公司整体水平相近,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少量差异及波动具有合理性;公司始终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小米的业务,获取渠道及流程与其他客户相比不存在差异,价格确定机制透明,未因小米成为公司股东而产生利益倾斜,不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除了与小米的交易以外,其他关联销售的金额及占比较小,不涉及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收入或利润;
2、公司向小米的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在报告期内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2022年以来双方仍有新增合作的量产产品,未来1-2年公司向小米的关联销售金额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关联交易将持续发生,对此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风险提示部分进行补充、更新;
3、公司与小米具有直接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基于互相认可,双方自2013年起接洽合作,合作以来由发行人为小米提供智能产品的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及研发制造一体化服务;发行人与小米之间为普通的客户、供应商关系,除小米可掌握其自身的订单确认、工单开立、出货情况以外,不涉及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特殊的系统数据互通,不涉及小米对发行人产供销的特殊介入与影响;
4、发行人并非小米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等业务的唯一供货商,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19-2022年智能手机产品ODM/IDH模式下,发行人向小米的供货占比分别为51%、60%、59%和71%,小米关联方向公司投资以及小米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时,均未设置排他性服务约束;
5、小米各模式、各产品的采购规模系其核心商业机密,除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发行人无法获知更多数据;对于ODM行业而言,产品单价不具有可比性;发行人与小米签署合同的主要销售条款、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同其他非关联客户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向小米的销售具有公允性;小米向除发行人以外的主要ODM、IDH、EMS供应商采购单价规模,属于小米核心商业机密,发行人无法获知;小米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标准包括所交付产品的质量、价格、研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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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等配套服务能力、响应速度等,小米认为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研发能力强、需求响应速度快、供应链整合能力较强;发行人与小米均为所在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且具有直接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小米根据其选择ODM供应商的标准,并基于对发行人的认可向公司采购,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6、发行人与小米的合作模式中,ODM、IDH、EMS此三类合作模式为标准行业惯例;ODM模式下部分项目的利润分成、IDH模式下部分项目的技术提成费、保理分润此三类合作模式为小米独有,虽然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该等合作模式,但小米与其他主体存在相似的合作模式、付款方式,不存在异常情形;相关合同、协议、订单中明确约定了生产、制造、交货、销售、利润分成等安排,以及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等,发行人针对不同合作模式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法合规;
7、发行人合作的主要客户全部或部分涉足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等领域,面向终端消费者,相互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协议中,包含有保密条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条款约定,核心在于要求公司对客户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并未提及其他客户或设置排他性约定;对于与各个客户签署的保密性条款,发行人始终严格执行,未在保密问题方面与任何客户发生争议、纠纷;对于ODM企业而言,服务众多品牌商并分别与其签署保密性条款、防止技术外泄条款属于行业惯例,不会影响存量客户或潜在客户收入拓展;
8、计价成本仅在“小米生态链”合作模式中存在,发行人与小米常规的ODM/IDH/EMS合作中不涉及约定计价成本;报告期内仅有三个项目在合同中对计价成本进行约定,计价成本与实际结转成本存在少量差异,主要由于发行人为自有工厂模式,实际发生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照生产量摊销时,会发生与初始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小米对发行人的成本管控,同样仅在上述三个项目中存在,主要方式为要求发行人提供包含单价、供应商、成本结构的物料清单;发行人向小米交付产品、服务后即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发行人无需也无法获知小米产品的库存管理、终端销售情况,双方的交易模式为小米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向发行人滚动下达订单,不存在提前囤货的动机;
9、全球智能手机、智能手表市场集中度较高,小米在智能手机市场稳居前四位;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自身收入的比例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占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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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其中智能手机品类的占比符合发行人作为其主要ODM供应商的地位;2021年,发行人存在对小米的单一客户依赖,与双方合作的Redmi9系列机型出货量较高、单款机型贡献了较大体量的收入有关,具有一定特殊性;未来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会对公司业绩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2019-2021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增幅远高于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增幅,主要系双方合作的“爆款”机型Redmi 9系列、Redmi Note10系列贡献了较大规模的增量收入;2022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收入降幅低于小米智能手机出货量降幅,与ODM/IDH行业渗透率提升、双方合作的中低端机型出货量下滑较小、发行人承接更多的小米智能手机新项目有关。
(三)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四号》4-11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四号》4-11 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监管规则要求 |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
1 | 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 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完整地认定并披露了关联方。 |
2 | 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 发行人已在对本问询函之“问题12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复中,详细披露了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针对发行人向小米的关联销售,发行人已在对本问询函之“问题12.2 关于关联购销往来”的回复中,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发行人向其他非关联方客户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等情况,分析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认定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上述回复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
3 |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 | 发行人不存在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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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要求 |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
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 ||
4 | 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 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四)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中,披露了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认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并未发表不同意见。 |
5 |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在对本问询函之“问题12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复中,进一步对所该条款提及的事项履行了核查程序,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发行人关联方认定清晰、准确;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问题12.3关于与小米业务合作模式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在2010年开始建设惠州生产中心,业务从IDH模式转向ODM模式;(2)智能手机领域,2019年及以前公司与小米的业务合作主要为IDH模式;2020年以来,小米针对低端机型越来越多地与公司采用ODM模式合作;(3)随着南昌龙旗科技园的建成及扩产,报告期内公司制造和交付能力提升;报告期各期,公司智能手机自产产能分别为2,155.2万台、3,276万台、4,022.4万台和2,616万台。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业务模式于2010年转向ODM,而2019年以前与小米仍主要采用IDH模式合作的原因、合理性;(2)小米智能手机高、中、低端机型划分情况,报告期各期各档次手机出货量,各档次手机通过IDH、ODM、EMS模式生产的产量、主要受托方、向发行人的采购量及占比;(3)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中心扩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说明公司交付能力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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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M模式向小米供货规模相匹配;IDH模式和ODM模式在包括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等具体流程的差异,销售流程、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货物和资金流转、产品交付与验收等方面的差异,公司在IDH模式和ODM模式下起到具体作用的差异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业务模式于2010年转向ODM,而2019年以前与小米仍主要采用IDH模式合作的原因、合理性
小米的第一款手机于2011年8月发布,其进入手机行业的时间相较海外知名手机品牌商以及华为、联想等国内品牌商较晚。在发展初期,小米手机发展重点在于打磨产品和建立品牌认知,机型数量、出货量规模也相对有限,未采用整体ODM模式,仅在部分机型上与ODM厂商以IDH模式合作。
2010-2019年,ODM行业快速发展,出货量及销售额稳步增长,华勤技术、龙旗科技、闻泰科技头部效应凸显,ODM模式的综合竞争力在其他品牌商的机型中得到充分验证。2020年,小米手机出货量再上一个台阶后需要进一步聚焦发力高端市场,因此参考其他品牌商做法,小米针对中低端机型开始采取ODM合作模式,与ODM厂商共同打造更具性价比的产品。
根据华勤技术披露的公开信息,其2019-2022年向小米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659.00万元、212,271.21万元、820,758.59万元和502,318.43万元,同样自2020年起收入显著增长,与公司趋势基本相同。并且,华勤技术在问询函回复中提及:
“公司凭借与小米紧密的IDH合作经验,于2020年实现在ODM合作模式上的顺畅切换和C系列的优秀交付表现,并于2021年实现C系列的大量出货,同时D系列也开始批量出货”,印证了小米从IDH模式向ODM模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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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米智能手机高、中、低端机型划分情况,报告期各期各档次手机出货量,各档次手机通过IDH、ODM、EMS模式生产的产量、主要受托方、向发行人的采购量及占比小米智能手机高、中、低端机型划分情况、出货量及生产模式系其核心商业机密,2019年以来未有公开数据。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在智能手机产品ODM/IDH模式下,2019-2022年小米合作的ODM厂商按照出货量统计的市场份额如下所示:
ODM厂商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龙旗科技 | 71% | 59% | 60% | 51% |
华勤技术 | 21% | 39% | 38% | 25% |
闻泰科技 | 8% | 2% | 2% | 24% |
发行人向小米提供的智能手机EMS服务收入金额较小,尚无公开数据统计供货占比情况。
(三)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中心扩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说明公司交付能力是否与ODM模式向小米供货规模相匹配;IDH模式和ODM模式在包括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等具体流程的差异,销售流程、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货物和资金流转、产品交付与验收等方面的差异,公司在IDH模式和ODM模式下起到具体作用的差异情况
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中心扩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说明公司交付能力是否与ODM模式向小米供货规模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中心扩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ODM模式向小米供货规模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150,796.37 | 116,028.92 | 89,089.06 | 70,322.39 |
自产产能(万台) | 6,794.25 | 5,317.44 | 4,292.64 | 3,302.40 |
外协产量(万台) | 2,752.24 | 3,151.92 | 1,996.91 | 992.52 |
自产方式向小米供货规模(万台) | 4,601.61 | 3,754.54 | 1,937.70 | 235.03 |
注:ODM模式向小米供货未包含散料模式,该模式基本不涉及生产,因此未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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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中心南昌、惠州稳步扩充产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逐渐增加,自产产能持续爬坡增长,交付能力不断增强。同时,为了满足订单交货需要、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将部分产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进一步保证向客户的交付能力。因此,公司交付能力与向小米供货规模相匹配。
2、IDH模式和ODM模式在包括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等具体流程的差异,销售流程、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货物和资金流转、产品交付与验收等方面的差异,公司在IDH模式和ODM模式下起到具体作用的差异情况
(1)IDH模式和ODM模式在包括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等具体流程的差异
IDH模式下,发行人主要负责产品定义、物料选型、软硬件设计及研发等产品研发、设计服务;ODM模式相比IDH模式,需要在产品研发、设计的基础上,继续提供物料采购、供应链管理、产品生产制造及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具体比较如下表所示:
模式 | 产品 定义 | 工业 设计 | 关键物料定义与选型 | 软硬件设计及研发 | 物料及零部件采购 | 供应链及物流管理 | 预生产及产品测试 | 大规模生产 | 有限售后服务及支持 |
ODM | √ | √ | √ | √ | √ | √ | √ | √ | √ |
IDH | √ | √ | √ | √ | - | - | - | - | - |
IDH模式和ODM模式的具体差异说明,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9.关于生产模式”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各具体业务类别的划分标准,与前述生产模式、智能产品制造行业经营模式的关系;全散料出货产品销售是否均属于ODM业务收入,其生产方式与ODM的定义是否矛盾,公司的业务类别划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销售流程、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货物和资金流转、产品交付与验收等方面的差异
IDH模式和ODM模式在销售流程、货物和资金流转、产品交付与验收等方面的差异,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之“二、发行人说明”之“(四)结合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说明发行人与小米之间的交易流程,包括如何实现合同约定的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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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销售、利润分成等时点环节;各合作模式下收入确认、货款支付、发票开具过程、会计处理及合规性;合作模式、付款方式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IDH模式和ODM模式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及模式 | 销售合同典型约定 |
ODM模式 | 3.1.1 合同产品的价格由双方根据双方书面确认生效的采购订单确定,乙方在报价时需明确合同产品价格构成的因素。 4.1 采购预测:是指甲方所做的对未来【三(3)个月】采购计划的滚动预测,且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只能将采购预测用于内部安排物料生产计划。该采购预测并不表明任何甲方采购合同产品的承诺。乙方承诺,在采购预测的基础上实现对甲方的供应保障,对于采购预测的调整与变更,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4.2 采购预测确认:乙方应对甲方发布的采购预测信息进行确认,乙方在收到采购预测信息后,应在二(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接受该采购预测。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做出反馈,则视为乙方接受该采购预测,但同时,甲方有权将该采购预测交给第三方供应商。 5.1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关联文件的条件,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产品。甲方通过SRM供应商平台或邮件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乙方接到采购订单后一(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采购订单,否则视为接受。双方通过供应商平台进行信息传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订单下达及采购订单变更的接收确认,发货计划、收货通知、付款结算等。甲乙双方同意在SRM供应商平台或邮件下达的采购订单、交货计划等信息具有法律效力。采购订单经双方确认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及其关联文件中的所有定义及条款均适用于双方签署的所有采购订单,本合同及其关联文件与采购订单条款冲突时,本合同及其关联文件中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6.1 交付方式:合同产品和/或服务应根据采购订单的要求约定交付,未经甲方书面要求或同意,乙方不得提前交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除非采购订单中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交付均为DAP“甲方在采购订单中指定的交付地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交付条件”)。如果在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付的过程中发生任何延误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责任。 6.10 合同产品运输:乙方应采取恰当的运输方式及条件进行合同产品运输,该运输方式及条件应适合长途空运/陆运或海运(视运输的方式而定)以及气候的变化,能够抵御潮湿及震动、承受挤压,并依据合同产品的特性采取其它足以防止合同产品在运输及上下装载中损坏的措施。合同产品运输中卸载前及卸载中的风险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发货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合同产品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班次、合同产品数量、启运及到货时间,如在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第一次开箱时发现合同产品有任何损坏,但包装外观并无问题时,乙方须对该等损失负责。 10.1 乙方依约完成合同产品和/或服务的交付,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10.2 付款确认:除非双方有另行约定,乙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和/或服务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月整月甲方收货的对账单,但由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的采购订单应按照每月初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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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模式 | 销售合同典型约定 | |||||
方提交上月整月甲方已报关出口的数据执行,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对账单,乙方在甲方确认对账单后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发票。在指定对账时间内未完成对账的,直接顺延至下个月执行,但因甲方责任导致的除外。 10.3 付款资料:乙方应当在确认对账单之后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付款资料,资料包括:(发票登记明细表、采购订单扫描件、电子发票或正式发票原件),且原则上一张发票仅得对应一个采购订单号。乙方应直接将发票传递给甲方指定收票地址。若付款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发票同等金额的货款,直至收到正确完整之付款资料之日。 10.4 付款条件:货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则乙方就经确认的每一个对账单开具的最后一个发票日(如乙方未经甲方确认对账单提前开具发票的,则自甲方确认对账单后)后【90】日届满为款项到期日;货款以美金结算的,则甲方确认对账单后【/】日届满为款项到期日。甲方将在款项到期日后的首个星期三起七日内完成支付,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其后第一个星期三。如双方合作过程中确定某个时期业务终结或暂停合作,乙方同意最后一笔货款付款将在合同产品满足质保期无质量责任及其它扣款的条件下支付。 10.5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付款。 | ||||||
IDH模式 | 7-1 乙方研发成果交付方式: **于2022/07/09需启动量产爬坡; **在符合小米要求的交付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按项目目标完成交付。 8 费用与支付 本工作说明书项下乙方NRE研发费。 经协商一致,NRE研发费为人民币【**】元,含税率6%(大写:人民币【**元整】,未税金额为人民币【**】元,税额为人民币【**】元)。 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应金额的合格发票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各阶段NRE研发费用。 以上约定费用与支付内容在**项目停产不再发货之前有效。 本工作说明项下协议产品存在的样机费,由双方或双方的关联公司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进行约定并执行。 如发生**项目的手机整机产品退货的,经双方确认一致后,乙方应返还甲方就退货产品已支付的全部物料费,甲方有权从对乙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抵销乙方应返还的物料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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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模式 | 销售合同典型约定 |
委托加工费(如有)以双方确认之生效订单中列明的价格为准,支付期限以《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及法规负担各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务责任。 款项结算方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物料费、加工费等)均以人民币结算,采用电汇方式,汇率以结算单为准。 |
注:甲方系小米相关主体,乙方系发行人相关主体。
在ODM模式下,公司最终公司向客户交付实物整机,前期研发费用在不同项目中存在差异化的约定,且合同中会明确量产交易的基本条款。在IDH模式下,针对公司提供的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客户通常会单独支付相关费用,主要体现为一次性收取的开发服务费,后续产品的加工生产不一定继续由发行人完成。
(3)公司在IDH模式和ODM模式下起到具体作用的差异情况
IDH模式下,发行人主要负责产品定义、物料选型、软硬件设计及研发等产品研发、设计服务;ODM模式相比IDH模式,需要在产品研发、设计的基础上,继续提供物料采购、供应链管理、产品生产制造及交付等全流程服务。两种模式下,公司在各个环节起到具体作用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环节 | IDH模式 | ODM模式 |
研发环节作用 | 提供完整的产品研发设计方案及物料选型,研发完结后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应研发成果 | |
采购环节作用 | 不涉及 | 整机模式下,部分或全部物料由发行人采购,供应商交付至发行人的生产工厂;散料及半成品模式下,则为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 |
制造环节作用 | 不涉及 | 整机模式下,发行人的生产工厂完成产品量产及交付;散料及半成品模式下,品牌商客户选择EMS厂商完成产品量产及交付,发行人会给予EMS厂商产品生产工艺、规格、质量等方面的指导 |
销售环节作用 | 不涉及 | 完工产品达到交货条件后向客户交付,采用客户自提或者公司配送至客户处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处的方式 |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公司在2019年以前与小米仍主要采用IDH模式合作的原因、合理性,并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进行佐证;
2、向小米相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查阅IDC统计数据及研究报告,向发行人有关业务人员了解小米各系列、各机型的档次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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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梳理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自产产能、外协产量的变动趋势,分析主要生产中心扩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交付能力提升情况及其与ODM模式向小米供货规模的匹配性;查阅典型合同,结合向发行人有关业务人员了解,梳理IDH模式和ODM模式在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等具体流程的差异,在销售流程、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货物和资金流转、产品交付与验收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公司在IDH模式和ODM模式下起到具体作用的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9年以前,公司与小米仍主要采用IDH模式合作,主要系小米手机在发展初期并未采取整体ODM的模式,此后随着ODM行业的成熟以及小米在中低端机型上追求更高性价比,与发行人及华勤技术均开展ODM合作;
2、小米智能手机高、中、低端机型的出货量及生产模式系其核心商业机密,根据IDC数据并按照产品系列大致划分,2019-2022年小米高端机型出货占比约为18%-22%,中端机型出货占比约为34%-38%,低端机型出货占比约为42%-45%,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19-2022年智能手机产品ODM/IDH模式下,发行人向小米的供货占比分别为51%、60%、59%和71%。
3、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中心南昌、惠州稳步扩充产能,交付能力不断增强,并且拥有稳定的外协加工供应商,交付能力与ODM模式向小米供货规模相匹配;IDH模式下,发行人主要负责产品定义、物料选型、软硬件设计及研发等产品研发、设计服务;ODM模式相比IDH模式,需要在产品研发、设计的基础上,继续提供物料采购、供应链管理、产品生产制造及交付等全流程服务。问题12.5关于关联方租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龙旗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惠州龙和租赁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单位租金为17.50元/平方米/月,比价租金从11.63元/平方米/月至25元/平方米/月不等。
请发行人说明:(1)租赁资产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比价选取房型所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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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档次与惠州龙和租赁房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比价价差范围较大的原因,结合前述事项说明比价选取房型合理性,是否能够充分佐证关联方租赁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2),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二)比价选取房型所处地址、小区档次与惠州龙和租赁房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比价价差范围较大的原因,结合前述事项说明比价选取房型合理性,是否能够充分佐证关联方租赁价格公允性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比价选取房型的相似信息如下表所示:
小区名称 | 租金 (元/月) | 面积 (平方米) | 单位租金(元/平方米/月) | 位置 | 备注 |
优盘公寓 | 1,650 | 67 | 25.00 | 惠州市高新区惠风四路79号 | 2008-2016年建成,高层带电梯,配备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空调等 |
优盘公寓 | 1,800 | 90 | 20.00 | 惠州市高新区惠风四路79号 | 2008-2016年建成,高层带电梯,配备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空调等 |
西街苑 一期 | 1,000 | 74 | 13.51 |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新民路11号 | 2005年建成,未配备空调、天然气 |
惠阳雅居乐花园 | 1,200 | 78 | 15.38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新乐大道25号 | 2002-2022年建成,高层带电梯,未配备天然气 |
德洲城一、二期 | 1,500 | 78 | 19.23 | 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61号 | 2007年建成,高层带电梯,配备冰箱、洗衣机、暖气、空调等 |
平均值 | 18.62 | - | - |
比价房型并非员工宿舍,而是一般的居住小区,建成时间、小区及房间配置等方面与发行人向惠州龙和租赁的房屋存在一定差异。建成时间较早、设施配置较差的房型,单位租金较低,反之则较高,因此比价价差较大。
为进一步论证关联租赁价格公允性,本次选取了其他2间员工宿舍,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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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龙旗科技向惠州龙和租赁的员工宿舍较为相似。
小区名称 | 租金 (元/月) | 面积(平方米) | 单位租金(元/平方米/月) | 位置 | 备注 |
TCL枫和园宿舍 | 800.00 | 45 | 17.78 | 惠州市高新区惠风五路210号 | 配置4张床、4个衣柜和空调 |
协昌工业园宿舍 | 800.00 | 47 | 17.02 | 惠州市惠城区五一大道 | 配置4张床、4个衣柜和空调 |
龙旗科技员工宿舍 | 822.50 | 47 | 17.50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西)23号 | 配置4张床、4个衣柜和空调 |
经比较,关联租赁价格与同地区其他配置相似的员工宿舍不存在显著差异,租赁价格公允。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惠州龙旗与惠州龙和签署的租赁合同;
2、查阅惠州龙和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惠州龙旗与上海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取得发行人关于转让惠州龙和的说明;
4、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
5、全面梳理原比价选取房型的地址、小区档次,分析不同房型的租金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并与公司向惠州龙和租赁房屋的状况进行比较;针对公司租赁房屋为员工宿舍的特点,重新选取TCL枫和园宿舍、协昌工业园宿舍作为比较对象,进一步佐证关联方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惠州龙和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租赁价格公允,与周边同类型房租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原比价选取房型为一般的居住小区,与发行人向惠州龙和租赁房屋搭建的员工宿舍存在一定差异,比价价差范围较大主要受到不同房型建成时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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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差异的影响;经重新选取同地区、同类型的员工宿舍进行比较,关联方租赁价格公允。问题12.6关于保理业务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重庆丝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米信平台业务主体)的合作模式为:米信平台与发行人部分供应商开展申请债权转让凭证融资业务(无追索保理)收取相应利息及手续费,发行人为其提供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业务推广等服务并获得分润款,报告期各期分润款规模为46.87万元、294.92万元、2,237.75万和1,617.09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米信平台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分润款确认方式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2)结合米信平台和银行的贴现利率、贴现流程对比情况,说明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向通过米信支付的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重大差异;(3)2021年、2022年上半年,分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米信平台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分润款确认方式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1、米信平台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经检索公开信息,与公司同米信平台合作模式相似的案例如下表所示:
披露主体 | 披露文件 | 披露内容 |
趣睡科技(301336.SZ)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2-07-29) | 2021年公司为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相关服务,从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
孩子王(301078.SZ)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2-09-08) | 2019年-2020年,公司与深圳慧星远的交易系为提升供应商服务,公司介绍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供应商与深圳慧星远进行保理业务合作,即供应商将对孩子王的应收商品货款转让给深圳慧星远,深圳慧星远为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保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根据保理合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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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体 | 披露文件 | 披露内容 |
定,供应商归还深圳慧星远相应的款项,或指定由孩子王将根据孩子王与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的约定应向供应商支付的部分货款直接支付给深圳慧星远,同时孩子王将代供应商支付的前述款项从其应付给供应商的商品货款中扣减。鉴于深圳慧星远的上述客户系由公司介绍,深圳慧星远向公司支付部分服务费。 | ||
广东鸿图(002101.SZ) |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8-16) | 公司收到供应商及粤科保理发来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将与粤科保理确认供应商所转让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公司在该款项到期日将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粤科保理,粤科保理向公司支付服务费。 |
上述主体均存在向保理公司介绍客户、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等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根据对米信平台相关人员的访谈,小米与其他供应商也开展此模式下的合作并向其支付分润款,累计开具票据金额数千亿元。因此,小米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符合行业惯例。
2、分润款确认方式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分润款系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润比例支付,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小米根据“累计开具债权转让凭证总金额”进行阶梯约定,含三个分润比例。以2022年为例,达到一定条件时,服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服务费用=∑(甲方
实际收取的保理融资利息-实际融资金额*A%*实际融资天数/360),其中甲方实际收取的保理融资利息为按照B%的贴现率计算。
根据对米信平台相关人员的访谈,在约定分润比例时,小米内部设置“定价委员会”,根据与供应商预计的合作规模,集体商讨确认底价费率以及阶梯定价安排,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相近合作规模的企业会约定相近的分润条件,分润款确认方式公允。根据访谈确认,龙旗科技不存在通过补偿利益的方式,要求调整双方约定的分润比例,不存在米信平台代龙旗科技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其他利益的情况。此外,根据公司向其他银行、保理公司的询价,若公司与对方开展类似的业务合作,同样可以收取服务费,某平台的服务费计算公式为:服务费=A×(Ri-R0)
甲方系小米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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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其中A为本金,Ri为供应商融资总成本,R0为银行融资成本,D为融资天数,其计算逻辑与小米保理一致。在上述与小米的举例中,Ri为B%,R0为A%,其他银行、保理公司的参数值因供应商资质、银行融资成本而异。
(二)结合米信平台和银行的贴现利率、贴现流程对比情况,说明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向通过米信支付的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重大差异
1、米信平台和银行的贴现利率、贴现流程对比情况
发行人与米信平台合作开具的商业票据,贴现利率为B%。对于龙旗科技的直接供应商,无需额外提供贸易背景资料、公司基本信息等,在米信平台的贴现流程较为简单。
经检索,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拟上市公司广州天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根据公司与贴现银行签订的票据贴现协议约定,公司2019年度票据贴现的利率在5.30%至6.20%之间,2020年票据贴现的利率在4.40%至5.50%之间,2021年票据贴现的利率在4.05%至5.10%之间,整体呈下降趋势。”
银行票据贴现流程大致为:(1)持票人向开户行请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事务类型、期限、票面状况,作出报价;(3)持票人接受报价后,向银行补充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授权申办托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借款卡等资料;(4)银行查询确认票据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向企业放款。
经检索,部分商业保理业务利率如下:
披露主体 | 披露内容 |
宁沪高速(600377.SH) | 于2022年12月31日,应收保理款为本集团的子公司宁沪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产生,应收保理款实际年利率为6.00%-7.80%(2021年:6.00%-8.00%)。 |
申通地铁(600834.SH) | 2020年公司保理业务主要客户明细表,列表体现年利率为6.08%-9.00% |
永辉超市(601933.SH) | 2022年度,永辉彩食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本集团取得保理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年利率为7.00% |
福达合金(603045.SH) |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比例支付方式,融资比例不超过100%,利率为7% |
珠海冠宇(688772.SH) | 短期借款中借款利率高于7%的借款主要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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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较,米信平台的贴现利率高于银行,流程较为简单,与其他商业保理的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
2、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原因、合理性
供应商取得米信平台商业票据后,若有较为紧急的资金需求,则会进行贴现操作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若持有票据至到期,则无需支付利息。2020-2022年,供应商贴现的金额占发行人支付票据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9.86%、51.34%和
39.72%。
因此,供应商贴现系出于其资金需求的选择,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向通过米信支付的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为通过招投标、议标确定,并在下订单时进一步明确,采购价格因所采购产品的类型、品质、具体型号及供需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支付并无直接关系。
(三)2021年、2022年上半年,分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性
2020年以来,龙旗科技分润款收入及相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保理业务分润款收入 | 2,587.21 | 1,617.09 | 2,237.75 | 294.92 |
使用米信平台票据支付的金额 | 1,280,997.60 | 731,138.84 | 1,186,547.67 | 594,122.86 |
供应商对票据进行贴现的金额 | 508,758.16 | 314,703.72 | 609,153.13 | 296,254.43 |
材料采购规模 | 2,296,524.00 | 1,195,666.43 | 2,007,955.22 | 1,437,177.85 |
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公司提高了使用米信平台票据支付货款的比例,因此其增速超过材料采购规模增速。同时,更多收到票据的供应商进行了贴现操作,提前贴现的天数亦有增加,因此保理业务分润款收入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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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梳理与公司同米信平台合作模式相似的案例,分析米信平台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查阅发行人与米信平台有关主体签署的协议,梳理贴现利率以及发行人的分润比例;对米信平台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分润比例的确定机制、是否涉及利益输送;通过发行人向其他银行、保理公司进行咨询,了解如与其开展同类合作的服务费收取安排,进一步论证公司与小米开展此类合作的合理性、公允性;
2、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公司向供应商开具票据以及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流程、原因、合理性;通过公开信息检索银行的一般贴现利率、贴现流程,并与米信平台进行比较;梳理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的确定机制,了解不同支付方式下是否存在差异。
3、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分润款收入的全部明细及计算过程,分析分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米信平台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分润款确认方式公允,不涉及利益输送情形;
2、米信平台的贴现利率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对于发行人的直接供应商,米信平台的贴现流程相比银行较为简单;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系出于其资金需求的选择,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为通过招投标、议标确定,与采取何种支付方式无关,因此向通过米信支付的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重大差异;
3、2021年、2022年上半年,分润款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提高了使用米信平台票据支付货款的比例,更多收到票据的供应商进行了贴现操作,提前贴现的天数亦有增加。问题12.7关于关联方注销、转让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存在注销或对外转让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注销或对外转让后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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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2)涉及股权转让的,请说明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相关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2),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二)涉及股权转让的,请说明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相关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报告期内,涉及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1、小寻科技
2020年4月17日,国龙信息分别与上海勋闻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佳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本次股权转让系国龙信息将其持有的小寻科技
43.3630%、0.0108%的股权分别以1,071.752万元、0.268万元转让给上海勋闻及顾佳伟,系按照国龙信息2017年3月收购相关股权的价格退出。
本次股权转让系龙旗科技决策进一步聚焦ODM主业,剥离自主品牌相关业务及子公司,同时考虑到小寻科技所从事儿童手表业务独立发展、融资以及独立上市的规划和团队激励的需要,因此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照国龙信息2017年3月收购相关股权的价格转让,具有公允性。
上述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中,在受让股权时间点上海勋闻的具体情况为:
名称 | 上海勋闻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149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出资总额 | 1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MA1GB8EH3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相学雁 |
成立日期 | 2016-05-05 |
8-2-83
合伙期限 | 2016-05-05至2036-05-04 |
经营范围 | 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合伙人情况 | 相学雁持有其98%的份额、应兴利持有其2%的份额 |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小寻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经发行人确认,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且该等股权转让款不来自于发行人。
2、南昌昌鑫、深圳旺鑫、马鞍山通路
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
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4关于南昌昌鑫关联交易”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昆山龙旗退出南昌昌鑫、深圳旺鑫原因,转让价格作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潜在争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全部转让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转让、注销关联方的工商档案;
2、查阅部分关联方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协议、支付凭证等;
3、查阅转让、注销关联方涉及的资产处置协议;
4、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等网站检索转让、注销关联方违法违规情况;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企查查检索受让方基本情况;
6、查阅转让关联方涉及的相关协议;
7、查阅关联方转让涉及的价款支付凭证;
8、查阅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员的访谈问卷;
9、查阅发行人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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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涉及的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转让价格公允,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且该等股权转让款不来自于发行人。问题13.关于销售与客户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79,665.09万元、1,537,878.90万元、2,198,824.67万元以及1,396,134.8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20%、93.65%、89.40%%以及91.35%,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约75%的平均水平;(2)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其中部分客户销售金额存在波动;(3)客户主要通过签署框架合同或直接以订单的方式向发行人采购,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小米公司、三星电子、中邮通信、华为终端等5家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其中部分合同临近终止日期;(4)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小米、OPPO、vivo等重要下游厂商近期通知供应商缩减订单;2022年1-7月,国内市场手机出货量累计1.56亿部,同比下降23%。请发行人说明:(1)按销售产品类别、业务类别以及境内外销售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收入构成、销售数量及占比情况;前述客户及其销售数量、金额的变动原因,与其相关产品出货量是否匹配;(2)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合同签署情况及获取订单的流程,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发行人是否为相关客户主要或唯一供应商,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该客户采购金额的比例;(3)报告期内及期后在手订单情况、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4)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签署框架合同以及直接以订单方式获取客户销售的收入金额、占比以及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说明直接通过订单获取客户的交易形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销售合同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全部情形,说明签署框架合同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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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能否保证客户销售的稳定性,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五号》5-17客户集中的核查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按销售产品类别、业务类别以及境内外销售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收入构成、销售数量及占比情况;前述客户及其销售数量、金额的变动原因,与其相关产品出货量是否匹配
1、按销售产品类别、业务类别以及境内外销售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收入构成、销售数量及占比情况
(1)按销售产品类别划分
1)智能手机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手机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235,761.13 | 50.93% |
2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636,606.86 | 26.23% |
3 | 中邮通信 | 169,737.13 | 6.99% |
4 | A公司 | 104,759.66 | 4.32%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93,053.27 | 3.83% |
合计 | 2,239,918.06 | 92.31%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324,206.61 | 72.63% |
2 | A公司 | 130,375.74 | 7.15% |
3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06,633.83 | 5.85% |
4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88,329.77 | 4.84% |
5 | LG及其关联方 | 82,333.88 | 4.52% |
合计 | 1,731,879.82 | 95.00%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56,464.50 | 55.44% |
2 | LG及其关联方 | 272,518.62 | 23.02% |
3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80,972.44 | 6.84% |
8-2-86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4 | A公司 | 80,338.96 | 6.79% |
5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7,108.89 | 3.98% |
合计 | 1,137,403.41 | 96.06%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56,631.06 | 42.16% |
2 | A公司 | 86,630.98 | 14.23% |
3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77,394.40 | 12.71% |
4 | LG及其关联方 | 75,673.10 | 12.43% |
5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3,414.68 | 10.42% |
合计 | 559,744.22 | 91.95% |
注:上表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纯IDH模式的出货量,包含ODM销量、受托加工服务销量。
2)平板电脑报告期内,公司平板电脑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144,484.34 | 51.64% |
2 | A公司 | 75,637.37 | 27.03% |
3 | OPPO | 30,112.64 | 10.76% |
4 | 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19,122.30 | 6.83%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10,435.23 | 3.73% |
合计 | 279,791.88 | 99.99%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69,808.08 | 72.77% |
2 | A公司 | 58,659.78 | 15.82% |
3 | OPPO | 29,680.08 | 8.01% |
4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12,223.07 | 3.30% |
5 | 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336.04 | 0.09% |
合计 | 370,707.05 | 99.98%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17,704.94 | 65.58% |
2 | A公司 | 113,386.05 | 34.16% |
3 | 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 853.35 | 0.26% |
合计 | 331,944.34 | 99.99%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131,035.92 | 59.31% |
2 | A公司 | 89,884.32 | 40.68% |
8-2-87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合计 | 220,920.24 | 99.99% |
注1:上表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纯IDH模式的出货量,包含ODM销量、受托加工服务销量,销售数量“不适用”,系未向该客户以ODM或受托加工服务的方式出货。注2:OPPO包括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SHENG MING TRADING LIMITED、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3:仅列示当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客户。3)AIoT产品报告期内,公司AIoT产品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97,364.36 | 51.59% |
2 | A公司 | 36,278.32 | 19.22% |
3 | B公司 | 26,119.36 | 13.84% |
4 | C公司 | 12,331.15 | 6.53%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7,069.48 | 3.75% |
合计 | 179,162.67 | 94.94%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91,866.45 | 38.29% |
2 | A公司 | 50,255.51 | 20.95% |
3 | B公司 | 37,474.24 | 15.62% |
4 |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 18,662.36 | 7.78% |
5 | OPPO | 15,110.02 | 6.30% |
合计 | 213,368.57 | 88.94%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32,343.90 | 28.83% |
2 | B公司 | 30,181.99 | 26.91% |
3 | A公司 | 27,705.36 | 24.70% |
4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9,040.32 | 8.06% |
5 | C公司 | 8,739.50 | 7.79% |
合计 | 108,011.07 | 96.29%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1,419.04 | 38.36% |
2 | B公司 | 54,909.95 | 34.29% |
3 | A公司 | 19,217.69 | 12.00% |
4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18,317.03 | 11.44% |
5 | C公司 | 2,678.46 | 1.67% |
8-2-88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合计 | 156,542.18 | 97.76% |
注:上表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纯IDH模式的出货量,包含ODM销量、受托加工服务销量。
(2)按业务类别划分
1)ODM业务报告期内,公司ODM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276,668.20 | 45.54% |
2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638,778.26 | 22.78% |
3 | A公司 | 214,166.84 | 7.64% |
4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05,886.81 | 7.34% |
5 | 中邮通信 | 164,687.16 | 5.87% |
合计 | 2,500,187.28 | 89.18%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323,258.38 | 57.29% |
2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338,608.43 | 14.66% |
3 | A公司 | 234,948.97 | 10.17% |
4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09,400.86 | 4.74% |
5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88,329.77 | 3.82% |
合计 | 2,094,546.41 | 90.69%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03,879.75 | 39.86% |
2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71,657.41 | 17.93% |
3 | LG及其关联方 | 266,598.89 | 17.60% |
4 | A公司 | 215,418.43 | 14.22% |
5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77,021.25 | 5.08% |
合计 | 1,434,575.73 | 94.70%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05,243.80 | 45.13% |
2 | A公司 | 187,831.97 | 20.92% |
3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74,976.01 | 8.35% |
4 | LG及其关联方 | 73,169.03 | 8.15% |
5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59,442.60 | 6.62% |
合计 | 800,663.42 | 89.16% |
注:上表中的销售数量只包括ODM销量。
8-2-89
2)专业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专业服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56,457.29 | 61.66% |
2 | 中邮通信 | 5,049.97 | 5.52% |
3 | B公司 | 4,148.28 | 4.53% |
4 | 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 | 4,100.72 | 4.48% |
5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 | 4,000.00 | 4.37% |
合计 | 73,756.26 | 80.56%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92,814.68 | 74.78% |
2 | 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 | 5,741.73 | 4.63% |
3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861.25 | 3.92% |
4 | OPPO | 4,750.93 | 3.83% |
5 | A公司 | 4,342.05 | 3.50% |
合计 | 112,510.65 | 90.65%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84,928.65 | 74.92% |
2 | OPPO | 6,355.81 | 5.61% |
3 | A公司 | 6,011.94 | 5.30% |
4 | LG及其关联方 | 5,919.73 | 5.22% |
5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3,951.19 | 3.49% |
合计 | 107,167.32 | 94.53%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5,391.13 | 71.18% |
2 | A公司 | 7,901.01 | 8.60% |
3 | B公司 | 6,333.32 | 6.89% |
4 | LG及其关联方 | 2,504.06 | 2.73% |
5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2,418.39 | 2.63% |
合计 | 84,547.91 | 92.03% |
注:上表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纯IDH模式的出货量,只包括受托加工服务销量,销售数量“不适用”,系未向该客户以受托加工服务的方式出货。
(3)按境内外销售划分
1)境内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8-2-90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335,712.70 | 59.95% |
2 | A公司 | 216,675.34 | 9.73% |
3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08,795.59 | 9.37% |
4 | 中邮通信 | 169,737.13 | 7.62%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110,557.98 | 4.96% |
合计 | 2,041,478.74 | 91.63%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418,310.81 | 63.98% |
2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343,492.21 | 15.49% |
3 | A公司 | 239,291.03 | 10.79% |
4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88,329.77 | 3.98% |
5 | OPPO | 51,079.93 | 2.30% |
合计 | 2,140,503.74 | 96.56%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89,103.31 | 55.60% |
2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73,854.15 | 22.10% |
3 | A公司 | 221,430.37 | 17.87% |
4 | OPPO | 38,271.40 | 3.09% |
5 | 江西合力泰 | 3,886.92 | 0.31% |
合计 | 1,226,546.16 | 98.97%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05,984.01 | 54.89% |
2 | A公司 | 195,732.99 | 26.46% |
3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24,880.59 | 16.88% |
4 | OPPO | 2,305.61 | 0.31% |
5 | 电连技术 | 1,329.80 | 0.18% |
合计 | 730,233.00 | 98.73% |
注:上表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纯IDH模式的出货量,包含ODM销量、受托加工服务销量,销售数量“不适用”,系未向该客户以ODM或受托加工服务的方式出货。2)境外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1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638,243.66 | 90.36% |
2 | B公司 | 26,119.36 | 3.70% |
8-2-91
序号 | 客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3 | C公司 | 12,331.15 | 1.75% |
4 | 印度DBG | 9,985.67 | 1.41% |
5 | Sheng Ming Trading Limited | 4,538.84 | 0.64% |
合计 | 691,218.68 | 97.86% | |
1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09,400.86 | 45.07% |
2 | LG及其关联方 | 82,429.28 | 33.96% |
3 | B公司 | 37,474.24 | 15.44% |
4 | C公司 | 7,923.35 | 3.26% |
5 | 香港艾威兴 | 2,895.55 | 1.19% |
合计 | 240,123.28 | 98.93% | |
1 | LG及其关联方 | 272,558.18 | 67.68% |
2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80,972.44 | 20.11% |
3 | B公司 | 30,181.99 | 7.49% |
4 | C公司 | 8,739.50 | 2.17% |
5 | Bullitt Mobile Limited | 5,329.84 | 1.32% |
合计 | 397,781.94 | 98.77% | |
1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77,394.40 | 30.02% |
2 | LG及其关联方 | 75,673.10 | 29.35% |
3 | B公司 | 54,908.56 | 21.30% |
4 | Telpa集团 | 12,746.08 | 4.94% |
5 | Mundo Reader S.L | 11,268.02 | 4.37% |
合计 | 231,990.15 | 89.99% |
注1:上表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纯IDH模式的出货量,包含ODM销量、受托加工服务销量,销售数量“不适用”,系未向该客户以ODM或受托加工服务的方式出货。注2:Sheng Ming Trading Limited系OPPO控制的主体。注3:Telpa集团包括:Telpa Teknoloji Hizmetleri A.S、GENERAL MOBILE FZC.。
发行人向上述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数量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2、前述客户及其销售数量、金额的变动原因,与其相关产品出货量是否匹配
(1)前述客户及其销售数量、金额的变动原因
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龙头企业,发行人向其提供产品、服务符合客户需求,各年度之间交易金额、销售数量的客户位序存在一定的变化,原因包括:
8-2-92
1)客户自身在该产品布局与市场份额变动情况,例如LG逐渐收缩智能手机业务或退出市场,相应地与发行人的交易额显著收缩,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中邮通信、中国移动新进入智能手机市场,与发行人的交易额显著增长。
2)公司切入品牌客户的时间,例如在智能手机领域,公司2021年正式成为三星电子的ODM服务商,2022年正式向荣耀规模化销售,二者也均成为对应年度的前五名客户;在平板电脑领域,公司2021年正式成为OPPO的ODM服务商,其在2021-2022年稳居平板电脑的第三大客户。
3)发行人与客户在特定产品类别上合作的项目数量,例如公司向A公司销售的AIoT产品,2019年仅有一款产品合作;取得良好效果后,2020-2021年量产出货的产品数量递增,带动了销售数量及金额的增长。
4)发行人与客户合作模式的变化,例如公司2019年以前与小米在智能手机品类主要为IDH、EMS合作模式,2020年起开展ODM合作,从而向小米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5)发行人与客户合作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及生命周期,例如发行人与小米共同打造出“爆款”产品Redmi 9系列,自2020年二季度起量产出货,在2020-2022年呈现出货量与收入先升后降的变化趋势,因其收入占比较高,也影响了公司对小米整体的销售收入先升后降。与之相似,发行人向联想销售的Pad产品数量及金额在2022年有所下降,也与其畅销产品在2020-2021年达到销售高峰,2022年进入出货尾声阶段有关。
(2)与其相关产品出货量是否匹配
1)智能手机产品
公司向智能手机前五名客户当年整体出货量如下表:
序号 | 客户 | 客户整体出货量(亿台) |
2022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505 |
2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2.59 |
3 | 中邮通信 | / |
4 | A公司 | 0.28 |
8-2-93
序号 | 客户 | 客户整体出货量(亿台)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0.59 |
2021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903 |
2 | A公司 | 0.35 |
3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2.72 |
4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 |
5 | LG及其关联方 | / |
2020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464 |
2 | LG及其关联方 | 0.30 |
3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0.08 |
4 | A公司 | 1.89 |
5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0.33 |
2019年度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0.37 |
2 | A公司 | 2.41 |
3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0.13 |
4 | LG及其关联方 | 0.34 |
5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246 |
注1:小米及其关联方的整体出货量数据来源于小米年度报告;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的整体出货量数据来源于IDC;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A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LG及其关联方和联想及其关联方的整体出货量数据来源于Omdia。注2:2022年度公司向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数量中,散料及半成品占据一定比例,因此计算出的公司向客户销售量占比偏高。注3:部分客户整体出货量较小,自公开信息无法获知其出货量数据。
2)平板电脑产品公司向平板电脑前五名客户当年整体出货量如下表:
序号 | 客户 | 客户整体出货量(亿台) |
2022年度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0.12 |
2 | A公司 | 0.06 |
3 | OPPO | / |
4 | 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 |
8-2-94
序号 | 客户 | 客户整体出货量(亿台)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 |
2021年度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0.17 |
2 | A公司 | 0.09 |
3 | OPPO | / |
4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 |
5 | 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0年度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0.16 |
2 | A公司 | 0.17 |
3 | 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 / |
2019年度 | ||
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0.09 |
2 | A公司 | 0.14 |
注1:数据来源为Counterpoint。注2:仅列示当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客户。注3:部分客户整体出货量较小,自公开信息无法获知其出货量数据。注4:公司向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散料形式销售,后者为联想指定的平板电脑EMS加工厂。3)AIoT产品公司向AIoT产品前五名客户当年整体出货量如下表:
序号 | 客户 | 客户整体出货量(亿台) |
2022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 |
2 | A公司 | 0.14 |
3 | B公司 | 0.08 |
4 | C公司 | / |
5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 |
2021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 |
2 | A公司 | 0.08 |
3 | B公司 | 0.08 |
4 |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 / |
8-2-95
序号 | 客户 | 客户整体出货量(亿台) |
5 | OPPO | / |
2020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 |
2 | B公司 | 0.04 |
3 | A公司 | 0.11 |
4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 |
5 | C公司 | / |
2019年度 | ||
1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 |
2 | B公司 | 0.03 |
3 | A公司 | 0.09 |
4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 |
5 | C公司 | / |
注1:小米定义的AIoT产品较为宽泛,未检索到关于其出货量的公开信息;A公司、B公司数据来源为Counterpoint、wellsenn XR、潮电智库等公开信息,A公司统计其智能手表产品,B公司统计其VR/AR产品。注2:部分客户整体出货量较小,自公开信息无法获知其出货量数据。
发行人向上述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数量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合同签署情况及获取订单的流程,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发行人是否为相关客户主要或唯一供应商,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该客户采购金额的比例
1、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合同签署情况及获取订单的流程,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包括小米及其关联方、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A公司、联想及其关联方、中邮通信、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LG及其关联方和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合同签署情况、订单获取流程以及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如下表所示:
客户 | 合作历史 | 销售合同签署情况 | 订单获取流程 | 发行人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2013年开始小米希望开始发展第二品牌“红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 | 小米会将新项目需求发布给相关ODM供应商,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发行 |
8-2-96
客户 | 合作历史 | 销售合同签署情况 | 订单获取流程 | 发行人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 |
米”,与当时头部的IDH公司进行了业务合作联络,与龙旗科技达成合作(与闻泰科技同期也达成合作),由龙旗提供智能手机IDH及EMS服务,后持续合作至今,合作模式亦由IDH逐步转变为ODM | 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由供应商报送方案及价格,经小米内部确认项目合作关系 | 人占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年度委外出货的份额为71%;根据客户访谈记录,发行人的产品品类横向拓展能力、研发能力、需求响应速度以及供应链整合能力受到小米的认可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007年开始与联想展开业务,提供手机IDH服务,2012年获得客户第一个ODM项目,后续业务模式逐步转变为ODM模式,同时,基于手机领域的良好合作,双方在2012拓展了平板电脑ODM业务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联想会将新项目需求发布给ODM供应商,根据具体项目需求,由供应商报送方案及价格,联想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评审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发行人占联想及其关联方的年度委外出货的份额为9%;根据客户访谈记录,发行人的内部管理能力和生产运营能力强,品质控制相对较好 |
A公司 | 2016年开始与A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最初合作产品为平板电脑ODM业务,后续逐步扩展至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类等多品类ODM业务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A公司一般基于与ODM厂商合作情况,发送对应项目需求,由供应商组织提交响应文件并由A公司审核决定项目合作归属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发行人占A公司的年度委外出货的份额为25% |
LG及其关联方 |
2018年开始与LG开展手机ODM业务合作,直至2021年4月,LG手机最终决定退出手机市场。从产品设计到零部件采购再到生产环节,为LG电子服务了多款手机产品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LG客户发送新项目需求信息给ODM公司后,由各ODM厂商进行方案评估及报价,最后由LG客户综合评估,确定合作ODM厂商 | 根据客户访谈记录,发行人与LG合作期间,发行人占其年度委外出货的份额稳定保持在20%-50%;发行人在生产制造能力、交付效率、人员服务方面均有一定优势 |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诺基亚手机通过HMD品牌与公司进行合作,智能手机大部分采用ODM模式,龙旗从2018年开始跟客户展开合作,并在2019年开始出货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诺基亚(HMD)会将需求发给供应商,由供应商提交方案,客户综合供应商的方案和报价评判中标方 | 无公开数据体现发行人占客户同类产品供应份额。 根据客户访谈记录,发行人的响应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受到客户认可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发行人与三星电子从2021年开始合作,由龙旗提供智能手机ODM服务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 | 三星电子会将新项目需求发布给相关ODM供应商,由供应商报送方案及价格,经三星电子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发行人占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的年度委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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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合作历史 | 销售合同签署情况 | 订单获取流程 | 发行人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 |
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内部从成本,研发,质量、进度、交付等多个维度确认符合客户要求后确认项目合作关系 | 出货的份额为25%; 根据客户访谈记录,发行人在物流管理、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具备比较优势 | ||
中国联通 | 2020年年底联通子公司华盛公司规划了U-magic终端品牌,寻找业务头部手机ODM供应商进行项目合作。龙旗成为其中一家重点合作对象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联通会基于自身产品规划,与ODM厂家进行产品议标探讨,进行产品规格锁定并开发 | 根据客户访谈记录,2020年至2021年,发行人占联通子公司华盛公司的年度委外出货的份额为20%-50%;发行人在物流管理、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均具备优势 |
中邮通信 | 2021年开始与中邮开展业务交流,主要针对Hi Nova品牌进行手机类ODM合作。 |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产品项目归属,后续按客户需求下达订单 | 中邮通信会基于自身产品规划,与ODM厂家进行产品议标探讨,进行产品规格锁定并开发。 | 根据客户访谈记录,自发行人与中邮通信展开合作始,发行人占其委外出货的份额为约为1/3;发行人的研发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沟通响应能力和人员服务均受到客户认可 |
2、发行人是否为相关客户主要或唯一供应商,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该客户采购金额的比例发行人系上述客户在智能产品ODM领域的重要供应商之一,但均非上述客户的唯一供应商。依据Counterpoint数据、主要客户走访记录以及客户公开披露的营业成本数据,列示了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的采购金额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亿元) | 客户当年营业成本(亿元) | 发行人销售数据占客户营业成本比例 | 发行人智能手机出货量占客户ODM/IDH出货量比例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33.57 | 2,324.67 | 5.75% | 71%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63.88 | 10,496.01 | 0.61% | 25% |
A公司 | 21.67 | 3,604.13 | 0.6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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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及其关联方 | 20.88 | 3,717.64 | 0.56% | 9% |
中邮通信 | 16.97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2021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亿元) | 客户当年营业成本(亿元) | 发行人销售数据占客户营业成本比例 | 发行人智能手机出货量占客户ODM/IDH出货量比例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41.83 | 2,700.48 | 5.25% | 59%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34.35 | 3,784.33 | 0.91% | 13% |
A公司 | 23.93 | 3,293.65 | 0.73% | 34%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0.94 | 8,919.65 | 0.12% | 6%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8.83 | 3,134.37 | 0.28% | 无公开数据 |
2020年 |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亿元) | 客户当年营业成本(亿元) | 发行人销售数据占客户营业成本比例 | 发行人智能手机出货量占客户ODM/IDH出货量比例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8.91 | 2,091.14 | 3.30% | 60%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7.39 | 3,135.87 | 0.87% | 18% |
LG及其关联方 | 27.25 | 2,815.30 | 0.97% | 35% |
A公司 | 22.14 | 5,642.36 | 0.39% | 30%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8.10 | 1,096.13 | 0.74% | 无公开数据 |
注1:A公司相关数据来源系年报披露的数据;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制的智能手机品牌商,其财务数据系中国联通(0762.HK)的公开披露数据。注2:小米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小米集团(1810.HK)的公开披露数据、联想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联想集团(0992.HK)的公开披露数据、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SAMSUNG ELEC(005930.KS)的公开披露数据、LG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LGELECTRONICS(39IB.L)的公开披露数据、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诺基亚(NOK.N)的公开披露数据。注3:中邮通信系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非上市公司,暂无相关数据。注4:发行人智能手机出货量占客户ODM/IDH出货量比例数据来自Count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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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及期后在手订单情况、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1、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在手订单情况
ODM行业中存在“滚动预测”与“订单”两种概念。“滚动预测”为客户在预算周期内给与公司的出货预测方式,在手“订单”为生产前客户下达的具体产品交付需求的形式,两者均构成了公司的物料采购、产能调配等安排计划。
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主要客户的滚动预测情况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8.关于下游行业与产品结构”之“问题8.1关于下游市场、募投项目”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在手订单变动情况、经营业绩变动趋势是否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是否符合下游智能手机出货量变动趋势,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之“1、报告期内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和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报告期内及期后在手订单情况、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之“4、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2、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
(1)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各期前五大客户包括小米及其关联方、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中邮通信、A公司、联想及其关联方、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LG及其关联方、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等。相关客户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 | 成立 时间 | 2022年收入规模(亿元) | 2022年净利润 (亿元) | 市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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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成立 时间 | 2022年收入规模(亿元) | 2022年净利润 (亿元) | 市场地位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2010年 | 2,800.44 | 25.03 | 小米是一家以智能手机、智能硬件和AIoT平台为核心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小米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的出货量稳居行业前三名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969年 | 16,692.24 | 3,073.77 | 三星电子是全球技术领域的龙头企业,三星电子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的出货量稳居行业首位 |
A公司 | 2012年 | 6,423.38 | 355.62 | A公司是全球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1984年 | 4,479.03 | 135.99 | 联想是全球ICT(信息与通信)行业的领导企业之一 |
中邮通信 | 2001年 | - | - | 中邮通信系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2008年 | 3,549.44 | 167.45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制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低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 |
LG及其关联方 | 1958年 | 4,609.90 | 102.90 | LG电子是在消费类电子产品、移动通信产品和家用电器领域内的全球领先者和技术创新者,2021年退出手机市场以前LG在全球手机出货量一直名列前茅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2016年 | 1,849.12 | 316.14 | HMD Global(诺基亚手机独家品牌商),HMD Global在全球手机市场的出货量稳居行业前十 |
注1:A公司相关数据来源系年报披露的数据;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制的智能手机品牌商,其财务数据系中国联通(0762.HK)的公开披露数据。注2:小米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小米集团(1810.HK)的公开披露数据、联想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联想集团(0992.HK)的公开披露数据、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SAMSUNG ELEC(005930.KS)的公开披露数据、LG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LGELECTRONICS(39IB.L)的公开披露数据、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诺基亚(NOK.N)的公开披露数据。注3:中邮通信系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非上市公司,暂无相关数据。注4:小米集团(1810.HK)2022年经调整后净利润为85.18亿元。小米是一家以智能手机、智能硬件和AIoT平台为核心的消费电子品牌商,近年来稳居头部品牌商行列,并于2018年7月9日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根据IDC、Canalys和Omdia数据,2020-2022年,小米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的出货量稳居行业前三名。根据Canalys数据,2022年,小米在全球54个国家和地区智能手机出货量排名前三。根据小米2022年业绩公告,截至2022年底,小米AIoT业务表现强劲,其AIoT平台已连接的IoT设备(不含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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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笔记本电脑)数达5.89亿台,环比增长35.8%。2022年第四季度,小米的IoT与生活消费产品收入为人民币214亿元,环比增长12.5%。小米作为港股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突出,数据透明度高,经营情况良好,2022年小米营业收入超2,800亿元,经调整净利润85.18亿元。三星电子是韩国最大的电子工业企业,系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IDC、Counterpoint、Omdia数据,2020-2022年,三星电子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的出货量份额稳居行业首位。
中邮通信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智能手机品牌商,旗下智能手机品牌Hi nova正在成长为中端智能手机新兴主流势力。根据Hi nova官方微博披露,其Hi nova 9系列发布后获得市场巨大反响,该系列机型斩获手机行业品牌榜单TOP10。
A公司是全球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根据IDC、Omdia和Counterpoint和数据,自2021年起,A公司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的出货量份额稳居行业前十。
联想集团是全球消费电子领域的领先企业,2014年1月30日,联想集团签约收购了传统手机品牌巨头摩托罗拉移动集团。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0-2022年,联想集团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的出货量份额稳居行业前十。根据联想控股2022年度中期报告(财务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30日),报告期内其智能设备业务收入稳步增长,营运利润率为7.5%,保持行业领先水平。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制的智能手机品牌商,其旗下U-MAGIC优畅享20系列手机在2021年6月8日当天拿下了单日销量榜TOP20的第1位和单品当日1,500元-2,000元价位段销量TOP10第1位。
LG电子是在消费类电子产品、移动通信产品和家用电器领域内的全球领先者和技术创新者,发行人于2018年开始与LG开展手机ODM业务合作,直至2021年4月,LG手机最终决定退出手机市场。2021年退出手机市场以前,LG在全球手机出货量份额稳居全球前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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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D Global是诺基亚手机独家品牌商,目前已有超过700名雇员,旗下MyDevice app已有620万月活用户。
综上,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行业地位突出。
(2)2020年-2022年,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智能手机出货量情况(百万台)
2022年 | ||||||
统计机构 | IDC | Counterpoint | Omdia | Canalys | 平均出货量 | 合计出货量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53.16 | 152.20 | 152.00 | 152.70 | 152.51 | 485.68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262.21 | 259.53 | 259.00 | 257.90 | 259.66 | |
A公司 | 30.52 | 23.42 | 28.00 | - | 27.31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4.96 | 46.60 | 47.00 | - | 46.19 | |
中邮通信 | - | - | - | - | - | |
2021年 | ||||||
统计机构 | IDC | Counterpoint | Omdia | Canalys | 平均出货量 | 合计出货量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91.02 | 190.40 | 190.20 | 191.20 | 190.71 | 548.72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51.23 | 50.94 | 48.00 | - | 50.06 | |
A公司 | 37.52 | 33.44 | 35.00 | - | 35.32 |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272.06 | 272.50 | 271.50 | 274.50 | 272.64 |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 公司 | - | - | - | - | - | |
2020年 | ||||||
统计机构 | IDC | Counterpoint | Omdia | Canalys | 平均出货量 | 合计出货量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47.76 | 146.41 | 148.30 | 149.60 | 148.02 | 403.10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33.91 | 26.62 | 33.30 | - | 31.28 | |
LG及其关联方 | 24.53 | - | 30.00 | - | 27.27 | |
A公司 | 188.97 | 186.34 | 189.70 | 188.50 | 188.38 |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8.16 | - | - | - | 8.16 |
注1:中邮通信系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非上市公司,暂无相关数据。注2: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制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低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非上市公司,暂无相关数据。注3:LG及其关联方已于2021年退出手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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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1)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
ODM行业中存在“滚动预测”与“订单”两种概念。“滚动预测”为客户在预算周期内给予公司的出货预测方式,在手“订单”为生产前客户下达的具体产品交付需求的形式,两者均构成了公司的物料采购、产能调配等安排计划。
发行人所处的智能产品行业终端消费渠道高度市场化,产品交付节奏较快,已经形成稳定、高效、柔性的订单生产组织方式:通常品牌商根据产品市场规划,向ODM厂商提供3-6个月的滚动预测,并提前2-3周滚动下达生产订单。公司主要依据客户滚动预测情况做好供应链及产能动态管理,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也能有效管理库存风险。因此,公司的在手生产订单规模较小,仅能作为公司安排短期生产产能的依据,难以用于预测公司在中期和长期的业务发展趋势,相较在手订单,公司主要客户的滚动预测情况更能反映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小米作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之一,通常向公司提供合作项目未来13周滚动预测出货数据,并提前2-3周滚动下达生产订单。
由于客户通常在生产前2-3周前才会向发行人下达正式的采购订单,且客户下达订单至发行人交付客户的间隔时间较短,客户通常不会取消订单或缩减订单规模。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出具的缩减订单规模的通知。
尽管如此,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4月初、2023年4月初获取主要客户的产品出货量滚动预测情况,2023年4月初发行人包括小米在内的主要客户(覆盖2022年前五大客户)滚动预测订单数量为3,261.43万台,较上年同期的4,429.13万台出现了下降,显示受到消费电子市场整体需求情况的影响,客户2023年4月初较上年同期下调了其自身预计产品出货规模。
针对客户可能下调滚动预测的情况及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6、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4、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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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补充披露。
(2)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1)智能手机行业变化趋势受2022年全球宏观经济扰动如通胀、汇率波动、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暂时性影响了消费者对手机等非必需品的消费能力,2022年智能手机出货量持续承压。根据IDC、Counterpoint、Canalys和Omdia统计,2022年智能手机平均出货量同比下降11.21%。虽然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根据Counterpoint预测,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有望同比增长0.2%,未来3年(2023-2025)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近4%。根据IDC数据,未来5年(2022年至2026年)预计智能手机出货量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6%。根据StatistaConsumer Market Insights数据,2022年到2026年,智能手机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达到2.17%。就具体细分市场而言,根据GSMA统计,2021年全球移动手机用户为52.7亿人,预计到2025年,全球移动手机用户为将增长4亿到56.8亿人,其中大部分新增用户来自于新兴市场国家。非洲、拉美、东南亚、南亚等新兴市场将长期成为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前述新兴市场由于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尚处于增长阶段,该区域智能手机出货量的增长主要来自于人民币2,000元以下价格段的智能手机。这一价格区间是ODM厂商最具优势也是最为成熟的产品线,该价格区间出货量的增长将很大程度上带动ODM业务增长。2)智能手机ODM行业变化趋势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智能手机ODM出货量渗透率持续保持增长,由2021年的37%上升至2022年的39%,预计2023年将继续上涨至41%,ODM厂商的出货量预计超过5亿台,同比增长约5%。2022年,行业三大ODM公司龙旗科技、华勤技术和闻泰科技占据了75%的ODM市场份额,预计2023年,ODM行业将继续保持高度集中态势。根据BGD分析:2022年,消费电子市场承压,全球手机出货下滑,2022年除苹果、三星电子外,主要智能手机品牌商ASP(台均价格)均出现一定下滑,反映市场竞争程度之激烈。智能手机品牌商为维持市占率和利润,纷纷将资源重心放在高端产品上,而将中低端产品释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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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M厂商,有利于品牌商节省成本,从而更加专注在高端机型市场的竞争;2022年,三星电子、vivo等品牌商释放了更多机型ODM订单。2023年年初,三星电子释放了近4,500万台手机和3,000万台平板ODM订单,华勤技术、龙旗科技和闻泰科技三家主要智能手机ODM厂商均有斩获。大客户ODM订单释放,利好2023年手机ODM市场的发展,成为ODM市场集中度及渗透率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
4、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1)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品牌商,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明显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发行人最近一期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合同签署情况及获取订单的流程,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发行人是否为相关客户主要或唯一供应商,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该客户采购金额的比例”。2022年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人民币
客户名称 | 2022年/2022年年末 | 2021年/2021年年末 | 同比增长率 |
收入规模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2,800.44 | 3,283.09 | -14.70%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6,692.24 | 14,986.82 | 11.38% |
中邮通信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不涉及 |
A公司 | 6,423.38 | 6,368.07 | 0.87%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479.03 | 4,549.84 | -1.56% |
净利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25.03(经调整后为85.18) | 192.83 | -87.02%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3,073.77 | 2,139.04 | 43.70% |
中邮通信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不涉及 |
A公司 | 355.62 | 1,137.18 | -6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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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及其关联方 | 135.99 | 129.13 | 5.31% |
净资产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439.23 | 1,374.32 | 4.72%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9,592.82 | 16,342.64 | 19.89% |
中邮通信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不涉及 |
A公司 | 4,370.76 | 4,146.52 | 5.4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342.47 | 237.26 | 44.34% |
存货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504.38 | 523.98 | -3.74%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2,882.34 | 2,218.20 | 29.94% |
中邮通信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不涉及 |
A公司 | 1,632.82 | 1,613.06 | 1.23%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526.94 | 419.29 | 25.67% |
注1:A公司相关数据来源系年报披露的数据。注2:小米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小米集团(1810.HK)的公开披露数据、联想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联想集团(0992.HK)的公开披露数据、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的财务数据系SAMSUNG ELEC(005930.KS)的公开披露数据。注3:中邮通信系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智能手机品牌商,系中端智能手机新兴势力、非上市公司,暂无相关数据。注4:小米集团(1810.HK)2022年经调整后净利润为85.18亿元。因此,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情况良好,除小米2022年收入规模较2021年出现15%左右的下滑、中邮通信无相关公开数据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经营规模均保持稳定或有所增长,不存在明显的业务规模收缩趋势。同时,经查询公开市场报道,发行人主要客户不存在明显的产品滞销的情形。
(2)发行人主要客户系根据产品终端市场动销情况滚动下单,未发现明显的产品滞销情形发行人所处的智能产品行业终端消费渠道高度市场化,产品交付节奏较快,已经形成稳定、高效、柔性的订单生产组织方式:通常品牌商根据产品市场规划,向ODM厂商提供3-6个月的滚动预测,并提前2-3周滚动下达生产订单。虽然发行人主要客户通过滚动下单的形式动态管理发行人向其交付的产品数量,但其各型号产品具体库存并无公开数据,因此,发行人难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存在滞销的风险。同时,经公开市场信息搜索,未发现发行人主要客户相关产品滞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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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计2023年智能手机市场将呈现稳健增长趋势
虽然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根据Counterpoint、IDC、Statista Consumer Market Insights等机构预测,预计2022年到2026年,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将保持稳健增长趋势。同时,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智能手机ODM出货量渗透率持续保持增长,由2021年的37%上升至2022年的39%,预计2023年将继续上涨至41%,ODM厂商的出货量预计超过5亿台,同比增长约5%。同时,根据BGD分析:2022年,消费电子市场承压,全球手机出货下滑,为维持市占率和利润,品牌商纷纷将资源重心放在高端产品上,将中低端产品释放给ODM厂商,2022年,三星电子、vivo等品牌商释放了更多机型ODM订单。大客户ODM订单释放,利好2023年手机ODM市场的发展,成为ODM市场集中度及渗透率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具体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报告期内及期后在手订单情况、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之“3、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之“(2)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产品出货滚动预测情况良好,不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
根据发行人主要客户2023年二季度初提供的产品出货滚动预测数据,预计未来3个月,发行人将从相关客户处获得87个项目订单,产品出货滚动预测情况良好,不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
当然,发行人产品主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等智能产品,产品主要流向终端市场消费者,消费电子是高度竞争的产品市场,虽然发行人已经储备了来自三星电子、小米、联想、A公司、OPPO、荣耀、vivo等头部客户的多项产品ODM项目,但产品实际终端销售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产品销售量与发行人客户提供的产品出货量滚动预测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果相关产品在终端市场的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发行人客户调低向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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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滚动预测情况,进而导致发行人收入及业绩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针对客户可能下调滚动预测的情况及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6、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4、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风险,发行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3、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3、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中提示了相关风险。
(四)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签署框架合同以及直接以订单方式获取客户销售的收入金额、占比以及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说明直接通过订单获取客户的交易形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销售合同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全部情形,说明签署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能否保证客户销售的稳定性,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
1、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签署框架合同以及直接以订单方式获取客户销售的收入金额、占比以及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说明直接通过订单获取客户的交易形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产品ODM领域与主要客户主要签订两种类型的协议,一是合作框架合同,客户与发行人对合作关系的框架性条款进行约定。二是项目协议,发行人通过招投标、议标等竞争性方式与客户确定具体型号产品业务合作关系,并通过项目协议进行关于该具体产品的约定。在具体产品的交付中,发行人依据客户下达的滚动订单确定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并交付相应产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协议类型 | 合同主要约定内容 | 签订该种协议的主要客户 |
框架合同 | 合作关系的框架性条款进行约定 | 小米及其关联方、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及其关联方、LG及其关联方、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项目协议 | 发行人获得客户具体产品项目后,通过协议确定发行人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合作关系,并 | 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均采用该种方式约定具体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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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项目的产品规格、产品交付、定价原则、支付条件、质保和赔偿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 品项目业务合作 | |
滚动生产订单 | 客户就短期内产品需求下达正式订单,订单包括产品具体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 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均采用该种方式正式下达采购订单 |
发行人报告期内来自主要客户的智能产品ODM收入均为客户下达的滚动采购订单形成。此外,针对专业服务,发行人按客户所需研发及生产需求,单独与客户签订专业服务协议,并约定具体项目服务及交付等要求,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专业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均不超过10%,占比较小。
一般而言,发行人通过招投标、议标等竞争性方式取得具体项目,在该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客户均会通过向发行人下达滚动生产订单的方式实施采购,该等业务模式和流程系智能产品ODM行业普遍模式,发行人业务获取流程与华勤技术、闻泰科技不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发行人深耕行业近20年,经过持续积累和优化发行人客户结构,已经与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全球头部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建立了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17年以来,发行人出货量持续位居智能手机ODM/IDH领域全球前三位,长期稳定保持在行业的龙头位置,2022年,发行人出货量位居行业第一位,出货量占整体行业比例达到28%。根据发行人主要客户2023年二季度初提供的产品出货滚动预测数据,预计未来3个月,发行人将从相关客户处获得87个项目订单。因此,前述协议与合作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持续、稳定,还将继续通过自身竞争优势获得新的智能产品ODM项目。
2、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销售合同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全部情形,说明签署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能否保证客户销售的稳定性,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
(1)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销售合同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全部情形,说明签署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约束力,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小米及其关联方、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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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LG及其关联方、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签署了框架合同。目前,小米及其关联方、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及其关联方、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签订的框架合同持续有效,不存在提前或到期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与LG及其关联方签订的框架合同已到期终止且没有续签的计划,由于LG于2021年退出智能手机市场,预计短期内发行人不会与其进行智能产品领域业务合作。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 | 公司名称 | 主要条款内容 | 合同生效日期 | 合同对交易双方的约束 | 合同终止日期 | 合同到期后安排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对产品设计研发的合作模式、试生产要求、研发产品的质量保证与维护升级、方案交付进度要求、团队配置、验收、样机测试、费用支付方式与账期、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19.12.25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4年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发行人已与客户沟通续期事宜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对采购价格(包括询价方式、确认方式、构成等)、订单预测(确定滚动预测周期,但不构成采购承诺)、采购订单(包括订单发送方式、确认原则等)、产品交付(包括交付方式、期限等)、产品验收、质量要求与质保期、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与账期、保证金、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20.12.23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1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对产品开发(包括人员、日程进度、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等)、定价方式、付款方式与账期、滚动预测(包括预测周期、约束力效力等)、采购订单(包括前置期约定、发送与确认原则等)、交付方式与期限、检验与验收、产品质量与售后、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21.06.30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3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对产品开发(包括人员、日程进度、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等)、定价方式、采购订单(包括订单形式)、产品质量与售后、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 | 2021.01.01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2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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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公司名称 | 主要条款内容 | 合同生效日期 | 合同对交易双方的约束 | 合同终止日期 | 合同到期后安排 |
定。 | 期内终止的情形 | |||||
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对产品定价、付款方式与账期、订单预测(不构成采购承诺)、采购订单(包括包括发送与确认原则等)、交付要求(包括期限、规格与数量的通用约定、包装)、产品检验、产品质量与售后、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21.3.17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5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
Samsung Eletronica da Amazonia Ltda | 对产品定价、付款方式与账期、滚动预测(包括预测周期、约束力效力等)、采购订单(包括发送与确认原则等)、交付要求(包括期限、规格与数量的通用约定、包装)、产品检验、产品质量与售后、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21.10.01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3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
Samsung India Electronics Pvt. Ltd. | 对产品定价、付款方式与账期、滚动预测(包括预测周期、约束力效力等)、采购订单(包括发送与确认原则等)、交付要求(包括期限、规格与数量的通用约定、包装)、产品检验、产品质量与售后、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21.08.01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持续有效,除非一方根据协议条款终止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
PT Samsung Electronics Indonesia | 本协议系发行人与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产品开发与供应协议的附属性协议,该附属协议对仅适用于发行人与PT Samsung Electronics Indonesia 之间的交易,该附属协议仅对付款方式与账期、税费、定价等事项做了特殊约定 | 2021.10.27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1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
A公司 | 对产品交付(包括交付方式、包装等)、产品质量、验收、退换货、产品价格、付款方式与账期、售后服务、保密与知识产权原则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16.07.01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3年,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次数不限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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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公司名称 | 主要条款内容 | 合同生效日期 | 合同对交易双方的约束 | 合同终止日期 | 合同到期后安排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联想移动通信(武汉)有限公司 | 对订单预测(确定定期更新滚动预测,但不构成采购承诺)、采购订单(包括前置期约定、订单发送与确认原则等)、价格、报价、税款、交货(包括交货期、运输约定、收货原则等)、支付、质量及验收发送与确认、产品的报价、价格及税款、交货、保密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13.08.09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持续有效,除非一方根据协议条款终止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对订单预测(确定定期更新滚动预测,但不构成采购承诺)、采购订单(包括形式约定、订单发送与确认原则等)、产品设计的通用约定、零部件采购的原则性要求、报价、产品组装、测试、质量和包装的原则性要求、交货、产品的报价、税款、付款方式与账期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19.05.16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持续有效,除非一方根据协议条款终止 | 客户与发行人保持持续合作,框架协议持续有效,预计不存在条款短期内终止的情形 | |
LG及其关联方 | LG ELECTRONICS VIETNAM HAIPHONG CO., LTD. | 对订单预测(确定定期更新滚动预测,在LG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订单承诺)、采购订单(包括订单发送、确认与取消原则等)、产品交付(包括交付模式、交付期限等)、产品验收、产品价格和税费、付款方式与账期、产品质量和退换货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20.01.01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有效期3年 |
协议已失效,预计不再续签。LG已于2021年退出手机市场,预计短期内发行人不会再与客户进行智能产品合作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HMD Global Oy | 对订单预测(确定定期更新滚动预测,但不构成采购承诺)、产品需求、研发与改动的原则性约定、原材料采购原则、保密和知识产权约定、产品交付(包括交付模式、交付期限等)、验收、产品价格与税费、产品质量、退换货、分包等事项作出框架性约定。 | 2018.12.13 | 无具体订单或采购约束 | 持续有效,除非一方根据协议条款终止 | 协议持续有效,但诺基亚(HMD)在智能产品领域的出货量规模逐年缩小,目前发行人与该客户暂无智能产品业务合作 |
(2)相关框架协议能否保证向客户销售的稳定性
发行人通过与部分主要客户签署框架合同的方式约定产品确认和交付、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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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支付条件、质保和赔偿条款等框架性约定,框架合同并不构成对交易双方的采购或销售承诺。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拿下项目后,通过签订项目协议确定项目归属,并依据客户下达的滚动订单确定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并交付相应产品,发行人所处的智能产品行业终端消费渠道高度市场化,产品交付节奏较快,通常品牌商根据产品市场规划,向ODM厂商提供3-6个月的滚动预测,并提前2-3周滚动下达生产订单。因此,相关框架协议不能保证向客户销售的稳定性。
尽管如此,ODM行业具有技术密集、资本密集、规模效应明显的特点,随着智能产品行业逐步进入竞争性价比、成本控制及微创新时代,头部品牌商对ODM供应商的研发设计速度与质量、供应链管理及导入能力、大规模生产交付能力以及综合成本管控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规模较小、技术与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厂商难以达到头部品牌商的要求,也难以跟上行业技术与工艺的更新迭代速度,其市场占有率将越来越低,预计未来ODM行业将继续保持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发行人深耕行业近20年,经过持续积累和优化发行人客户结构,已经与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全球头部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建立了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17年以来,发行人出货量持续位居智能手机ODM/IDH领域全球前三位,长期稳定保持在行业的龙头位置,2022年,发行人出货量位居行业第一位,出货量占整体行业比例达到28%。因此,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持续保持稳定,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持续、稳定,将继续通过自身竞争优势获得新的智能产品ODM项目,推动业绩稳健发展。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历史及合作延续性,主要客户流失风险较低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及合作延续性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 | 合作历史 | 目前合作情况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发行人与三星电子从2021年开始合作,由龙旗提供智能手机ODM服务 | 持续保持合作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2013年开始小米希望开始发展第二品牌“红米”,与当时头部的IDH公司进行了业务合作联络(包括龙旗及闻泰),并与龙旗达成合作(闻泰同期也达成合作),由龙旗 | 持续保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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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合作历史 | 目前合作情况 |
提供智能手机IDH及EMS服务,后持续合作至今,合作模式亦由IDH逐步转变为ODM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007年开始与联想展开业务,提供手机IDH服务,2012年获得客户第一个ODM项目,后续业务模式逐步转变为ODM模式,同时,基于手机领域的良好合作,双方在2012拓展了平板电脑ODM业务 | 持续保持合作 |
A公司 | 2016年开始与A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最初合作产品为平板电脑ODM业务,后续逐步扩展至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类等多品类ODM业务 | 持续保持合作 |
中邮通信 | 2021年开始与中邮开展业务交流,主要针对Hi Nova品牌进行手机类ODM合作 | 持续保持合作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2020年年底联通子公司华盛公司规划了U-magic终端品牌,寻找业务头部手机ODM供应商进行项目合作。龙旗成为其中一家重点合作对象 | 持续保持合作 |
LG及其 关联方 | 2018年开始与LG开展手机ODM业务合作,直至2021年4月,LG手机最终决定退出手机市场。从产品设计到零部件采购再到生产环节,为LG电子服务了多款手机产品。与LG电子的国际化合作,得到了客户以及市场的充分认可 | LG已于2021年退出手机市场,预计短期内发行人不会再与客户进行智能手机产品合作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诺基亚手机通过HMD品牌与公司进行合作,智能手机大部分采用ODM模式,龙旗从2018年开始跟客户展开合作,并在2019年开始出货 | 诺基亚(HMD)在智能产品领域的出货量规模逐年缩小,目前发行人与该客户已无合作 |
因此,除LG及其关联方、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由于退出智能产品市场或出货量逐年缩小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延续性,主要客户流失风险较低。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与主要客户签署框架合同的方式确定合作关系,框架合同并不构成对交易双方的采购或销售承诺,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拿下项目后,通过签订项目协议确定项目归属,并依据客户下达的滚动订单确定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并交付相应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有与LG及其关联方签订的框架合同因为到期而自动终止,主要原因系2021年LG退出了智能手机市场。发行人具体产品出货量走势主要依赖于客户提供的3-6个月滚动预测情况,并根据客户正式下达的生产订单进行产品生产交付,框架协议可以确定发行人与客户的稳定合作关系,但不能保证向客户销售数量或金额的稳定性。发行人与现有主要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延续性,主要客户流失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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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五号》5-17客户集中的核查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相关要求,进行了逐项核查。2019年-2022年,发行人来自小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12.61%、42.30%、58.18%、46.05%,其中,在2021年内来自小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了50%,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要求,当年发行人对小米构成重大依赖,但考虑到发行人与小米合作稳定、当年占比较高具有“爆款”机型影响的特殊性、公司客户结构持续优化且已覆盖全球头部品牌商、积极拓展AIoT、汽车电子、笔记本电脑等新业务等原因,前述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1 | 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 | ①与下游行业特征有关 发行人主要为全球头部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和互联网科技企业提供专业的智能硬件产品综合服务,下游客户主要包括小米、A公司、OPPO、联想、荣耀、三星电子、LG、诺基亚(HMD)、B公司等,客户群体比较集中,根据Omdia数据,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前5名品牌的占比为70%,前10名品牌的占比达到91%;根据IDC数据,2022年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前5名品牌的占比为79%。 ②与发行人与小米长期合作有关 智能硬件品牌商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及品牌口碑,对ODM厂商具有极高的产品质量要求及交付能力要求,ODM厂商进入智能产品品牌商供应链需要通过客户全面、复杂的产品方案论证、技术能力考察,只有行业内口碑较好、规模效应较强的厂商才能通过严格的认证。因此,品牌商更加倾向于和有合作基础的ODM供应商合作,随着客户与ODM厂商的深入稳定合作,更换供应商的概率较小,客户黏性较强。发行人与小米在2013年开始接触“红米”品牌业务,后持续合作至今 ③与发行人与小米业务模式逐步转向ODM模式有关 2019年至2022年,发行人ODM业务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90.72%、93.04%、94.90%、96.84%,呈现上升趋势。以小米为例,在智能手机领域,2019年及以前公司与小米的业务合作主要为IDH模式,该模式下小米仅向公司采购研发与技术服务,双方交易金额仅包含研发设计收入。2020年以来,随着小米手机出货量再上一个台阶,以及进一步聚焦自身研发力量和供应链体系开发高端旗舰机型,针对中低端机型越来越多地采用ODM模式合作,公司负责从研发设计、供应商选择到物料采购、生产制造的全过程,向小米交付整机或半成品,双方交易金额体现为所交付整机产品或散料及半成品价值,因此收入规模大幅增加。根据华勤技术披露公开信息,其2019-2022年向小米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659.00万元、212,271.2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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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820,758.59万元和502,318.43万元,同样自2020年起收入显著增长,与公司趋势相同。 ④与小米市场占有率高有关 小米是一家以智能手机、智能硬件和AIoT平台为核心的消费电子品牌商,近年来稳居头部品牌商行列,根据IDC、Canalys和Omdia数据,2020-2022年,小米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的出货量稳居行业前三名。同时,根据Counterpoint数据显示,2022年小米系ODM业务全球最大的客户之一。 ⑤与合作产品出现“爆款级”销量有关 2019-2021年,公司向小米的销售金额增长较多,主要由Redmi 9系列、Redmi Note10系列两款ODM模式的智能手机项目贡献。根据Omdia发布的数据,Redmi 9A位列2021年全球最畅销10款手机榜单第5名,是唯一上榜的国产机型。 | ||
2 | 发行人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 ①小米是智能产品领域全球头部品牌商,根据IDC、Canalys和Omdia数据,2020-2022年,小米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的出货量稳居行业前三名。同时,根据Counterpoint数据显示,2022年小米系ODM业务全球最大的客户之一。 ②小米作为港股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突出,数据透明度高,经营情况良好,2022年小米营业收入超2,800亿元,经调整净利润85.18亿元。 ③虽然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根据Counterpoint预测,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有望同比增长0.2%,未来3年(2023-2025)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近4%。根据IDC数据,未来5年(2022年至2026年)预计智能手机出货量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6%。根据Statista Consumer Market Insights数据,2022年到2026年,智能手机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达到2.17%。 ④除小米外,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行业地位突出,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相关客户具体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报告期内及期后在手订单情况、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报告期期后发行人是否收到小米等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下游行业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分析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之“2、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 |
3 | 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 ①发行人与小米合作长期稳定 发行人与小米在2013年开始接触“红米”品牌业务,后持续合作至今。2019年至2022年,发行人向小米销售金额为124,880.59万元、689,103.31万元、1,418,310.81万元和1,335,712.7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小米尚在合作的产品有10款智能手机项目、1款平板电脑项目、14款AIoT产品项目,未来三个月预计智能产品出货量超过千万台,因此,发行人与小米业务合作持续、稳定。 ②发行人与小米交易定价公允 公司与小米建立业务合作早于小米入股公司事宜,小米成为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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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东后,双方的项目合作关系建立、交易价格确定也均基于独立的议标,履行了必要和正当的商业流程,符合行业惯例,未因小米成为公司股东而产生利益倾斜。由于ODM行业存在产品定制化、交付形式多元化等特点,实际交易形成的价格在不同客户之间,甚至同一客户的不同项目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与公司整体水平相近,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少量差异及波动具有合理性。 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之“一、发行人补充披露”之“(一)区分购销内容项下的产品服务品类,列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之“3、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 | ||
4 | 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 ①发行人与小米存在关联关系 小米通过其控制的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9.13%的股权,与此同时小米关联方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8.18%的股权,因此,小米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②发行人系通过竞争性、市场化方式独立获取小米的业务 自最初合作至今,公司始终通过公正、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小米的业务,获取渠道及流程与其他客户相比不存在差异。公司在获取小米及其他主要客户的重要订单时,均主要通过招投标或议标方式获取,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之“一、发行人补充披露”之“(一)区分购销内容项下的产品服务品类,列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交易的商品金额、数量、单价、成本及毛利情况;2020、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之“3、结合可比第三方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的定价、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受单独一方影响或操纵调节的可能”。因此,发行人系通过竞争性、市场化的方式独立获取小米的业务,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与此同时,公司与小米开展业务合作的时间为2013年,早于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向公司投资的时间(2015年3月)。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均系基于对公司的认可,形成对公司的独立投资决策,其关联方小米虽然作为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但公司与小米之间销售、采购交易的决策也为独立作出,不受天津金米、苏州顺为是否投资公司的影响,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获取方式独立性的情形。小米作为港股上市公司,接受监管机构与公众监督,内控制度完善,透明度高,供应链管控与采购流程规范,小米选择供应商的决策独立于其投资部门。 ③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除小米外,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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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行业地位突出,相关客户的订单也主要通过招投标、议标等竞争性、市场化方式获取,证明发行人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竞争获得下游头部客户的订单。 | ||
5 | 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应用领域和下游需求情况,市场空间是否较大,发行人技术路线与行业技术迭代的匹配情况,是否具备开拓其他客户的技术能力以及市场拓展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客户的接触洽谈、产品试用与认证、订单情况等。 | ①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和应用于终端消费市场,市场空间较大,长期发展趋势良好 虽然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根据Counterpoint预测,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有望同比增长0.2%,未来3年(2023-2025)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近4%。根据IDC数据,未来5年(2022年至2026年)预计智能手机出货量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6%。根据Statista Consumer Market Insights数据,2022年到2026年,智能手机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达到2.17%。同时,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智能手机ODM出货量渗透率持续保持增长,由2021年的37%上升至2022年的39%,预计2023年将继续上涨至41%,ODM厂商的出货量预计超过5亿台,同比增长约5%。2022年,行业三大ODM公司龙旗科技、华勤技术和闻泰科技占据了75%的ODM市场份额,预计2023年,ODM行业将继续保持高度集中态势。根据BGD分析:2022年,消费电子市场承压,全球手机出货下滑,2022年除苹果、三星电子外,主要智能手机品牌商ASP(台均价格)均出现一定下滑,反映市场竞争程度之激烈。智能手机品牌商为维持市占率和利润,纷纷将资源重心放在高端产品上,将中低端产品释放给ODM厂商,通过ODM委外订单有利于品牌商节省成本,从而更加专注在高端机型市场的竞争,2022年,三星电子、vivo等品牌商释放了更多机型ODM订单。2023年年初,三星电子释放了近4,500万台手机和3,000万台平板ODM订单,华勤技术、龙旗科技和闻泰科技三家主要智能手机ODM厂商均有斩获。大客户ODM订单释放,利好2023年手机ODM市场的发展,成为ODM市场集中度及渗透率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和应用市场空间较大,长期发展趋势良好。 ②发行人系智能产品ODM市场头部企业,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订单的能力 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头部消费电子品牌商和全球领先科技企业提供专业的智能产品综合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相关客户的订单也主要通过招投标、议标等竞争性、市场化方式获取,证明发行人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竞争获得下游头部客户的订单。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非小米客户的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收入规模由2020年的952,995.84万元增长至2022年的1,598,602.45万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9.52%。根据Counterpoint数据,按出货量口径,公司2017年至2021年均位居全球智能手机ODM/IDH行业前三位;公司2021年智能手机出货量为1.08亿台,占全球智能手机ODM/IDH整体出货量的21%,位居市场第二位,行业地位领先;公司2022年智能手机出货量约为1.38亿台,占全球智能手机ODM/IDH整体出货量的28%,位居市场第一位,行业地位领先。 ③发行人正在持续与下游头部客户就多项产品进行业务合作,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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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
产品出货情况良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获得来自小米、A公司、三星电子、荣耀、联想、OPPO、vivo、B公司、中国移动等客户在内的各类智能产品ODM项目,项目数量达87个,产品品类覆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智能手表、TWS耳机、XR产品、智能手环、智能音箱以及其他智能配件等)。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8.关于下游行业与产品结构”之“问题8.1关于下游市场、募投项目”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结合下游市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预计出货量、ODM模式渗透率、发行人市场份额等预测未来三年发行人预计出货量、销售额,并说明预测参数选取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之“2、预测未来三年发行人市场份额、预计出货量、销售额及参数选取依据”之“(1)发行人2023年智能产品ODM收入预测情况”。 | |||||||
6 | 发行人及其下游客户所在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相关政策及其影响下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阶段性特征,产业政策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客户稳定性、业务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①发行人及下游客户所在行业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等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9”。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公司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1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之“1.1.2信息终端设备”。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业务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1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之“1.1.2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制造”,高度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推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打造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等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属于“二十八、信息产业”之“33、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和制造”,属于鼓励类产业。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行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 ②相关产业政策保持较好的延续性、稳定性,不存在对行业的重大不利影响 智能产品ODM行业作为智能产品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对维持和提升中国智能产品产业链竞争力、中国先进制造业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中国政府一贯支持的政策方向,近年来,党和国家各级部门陆续颁布了若干鼓励、扶持智能产品相关的行业政策、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 |||||
序号 | 部门 | 颁布 时间 | 文件名称 | ||||
1 | 科技部 | 2022年8月 | 《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 | ||||
2 | 国务院 | 2023年3月 | 《政府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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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
3 | 国务院 | 2022年5月 | 《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 | ||||
4 | 国务院 | 2022年3月 | 《政府工作报告》 | ||||
5 | 工信部等八部门 | 2021年12月 | 《“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 ||||
6 | / | 2021年10月 |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 | ||||
7 | / | 2021年5月 | 《习近平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 ||||
8 | 国务院 | 2021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
9 | 国务院 | 2021年3月 | 《政府工作报告》 | ||||
10 | 深改委 | 2020年6月 | 《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
11 | 科技部 | 2020年9月 |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 | ||||
12 | 国务院 | 2020年5月 | 《政府工作报告》 | ||||
13 | 国家发改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23个部门 | 2020年3月 |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 ||||
14 | 国家 发改委 | 2019年10月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
15 | 国务院 | 2019年3月 | 《政府工作报告》 | ||||
16 | 国家 统计局 | 2018年11月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 ||||
17 | 国务院 | 2017年11月 | 《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
上述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发布和落地将智能产品设计制造业推上新的战略高度,也从财政税收、人才技术等多方面为行业提供政策优惠,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智能产品设计制造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近年来,伴随上述政策的利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智能产品设计制造行业有望拓宽应用场景,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迎来发展新机遇,助推“中国制造”成功转型为“中国智造”。因此,相关产业政策保持较好的延续性、稳定性,不存在对行业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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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 | 相关情况说明 |
7 | 对于存在重大依赖的单一客户属于非终端客户的情况,应当穿透核查终端客户的有关情况、交易背景,分析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合理性,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销售是否真实。 | 小米系全球知名的智能产品终端品牌商,系公司业务与产品的终端采购客户。小米通过采购ODM服务模式实现智能产品出货符合行业惯例,根据行业公开信息,小米亦向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勤技术、闻泰科技等采购智能产品ODM服务。三星电子、A公司、OPPO、vivo、联想等头部智能产品品牌商也存在通过采购ODM服务模式实现产品出货的情况。因此,小米系公司产品下游的终端品牌商,与公司的交易模式符合行业惯例,销售真实。 |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别统计各销售产品、各业务类别、境内外的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和占比情况,并分析其变动原因;检索公开信息,统计前述客户自身相关产品的出货量,分析发行人向其销售数量与之的匹配关系。
2、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合同签署情况以及获取订单流程。
3、走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客户合作历史及合作具体情况,询问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竞争力、竞争优势以及同类产品采购金额占比。
4、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公布的资料和数据,并分析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金额比例。
5、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公布的资料和数据,获取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数据、报告,分析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产品终端出货量情况、业绩变动趋势、下游行业的变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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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取报告期内及期后发行人主要客户向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滚动预测文件,核查发行人滚动预测数据准确性及变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收到主要客户缩减订单通知的情形。
7、查询公开资料及报道,确认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滞销或收缩业务规模的情形,并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的风险、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8、获取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历史上签署的框架合同(如有),了解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条款对发行人向客户销售产品的约束力,确认框架合同的提前或到期终止、未能延续的情况。
9、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约定主要内容,确认框架合同、滚动订单等协议的文本形式、签订形式,确认以订单形式与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确认发行人现有框架合同到期后的安排情况,并询问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
10、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五号》5-17客户集中的核查要求,逐条对发行人与小米存在的客户集中情况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龙头企业,各年度之间交易金额、销售数量的客户位序存在一定的变化,主要原因包括:客户自身在该产品布局与市场份额变化、公司切入品牌客户的时间、发行人与客户在特定产品类别上合作的项目数量、发行人与客户合作模式的变化、发行人与客户合作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及生命周期;发行人向大部分客户的销售数量占其整体出货量的比例较小,各期存在一定波动,与双方合作模式变化、合作项目数量及出货量有关,整体而言与客户相关产品出货量不存在严格的匹配关系。
2、发行人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稳定,主要通过招投标及议标等方式获取业务订单,发行人在产品研发能力、产品交付品质、业务规模、整体服务水平等领域具备竞争优势。发行人系相关客户智能产品ODM领域的主要供应商,但并非唯一供应商。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龙头企业,经营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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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业务占主要客户各期采购金额比例均较低。
3、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期后均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多种产品数十款机型上与主要客户持续保持合作。报告期期后,发行人并未收到包括小米在内的主要客户缩减订单的通知,但是智能手机行业在2022年整体承压,发行人2023年年初来自主要客户的产品出货滚动预测情况比2022年同期有所下降。
4、经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公开披露的数据,除小米2022年收入规模较2021年出现17%的下滑、中邮通信无相关公开数据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经营规模均保持稳定或有所增长,不存在明显的业务规模收缩趋势。同时,经查询公开市场报道,发行人主要客户不存在明显的产品滞销的情形。发行人主要客户通过滚动下单的形式动态管理发行人向其交付的产品数量,但其各型号产品具体库存并无公开数据,因此,发行人难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存在滞销的风险。经公开市场信息搜索,未发现发行人主要客户相关产品滞销的情形。根据小米、三星电子、联想、A公司、荣耀、OPPO、vivo等主要客户2023年二季度初提供的产品出货滚动预测数据,预计未来3-6个月,发行人将从相关客户处获得87个项目订单,因此,发行人主要客户流失风险较低。虽然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风险较低,如果市场出现不利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或主要客户终止与发行人合作,则发行人未来业绩将承受不利影响。针对客户可能下调滚动预测的情况及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6、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4、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中补充披露。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风险,发行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3、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3、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中提示了相关风险。
5、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与主要客户签署框架合同的方式确定合作关系,框架合同并不构成对交易双方的采购或销售承诺,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拿下项目后,通过签订项目协议确定项目归属,并依据客户下达的滚动订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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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并交付相应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有与LG及其关联方签订的框架合同因为到期而自动终止,主要原因系2021年LG退出了智能手机市场。发行人具体产品出货量走势主要依赖于客户提供的3-6个月滚动预测情况,并根据客户正式下达的生产订单进行产品生产交付,框架协议可以确定发行人与客户的稳定合作关系,但不能保证向客户销售数量或金额的稳定性。发行人与现有主要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延续性,主要客户流失风险较低。
6、中介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7客户集中”相关要求,进行了逐项核查。2019年-2022年,发行人来自小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12.61%、42.30%、58.18%、46.05%,其中,在2021年内来自小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了50%,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要求,发行人对小米构成重大依赖,但考虑到发行人与小米合作稳定、当年占比较高具有“爆款”机型影响的特殊性、公司客户结构持续优化且已覆盖全球头部品牌商、积极拓展AIoT、汽车电子、笔记本电脑等新业务等原因,前述单年度的重大依赖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问题14.关于采购与供应商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主要为原材料采购,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接近90%,具体又包括屏幕、机壳、摄像头、功能IC、存储器、主芯片、电池、电声类、PCB共9大类,部分产品如主芯片、存储器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2)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327,310.21万元、519,444.78万元、701,857.07万元及336,740.29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5.25%至38.03%,占比呈下滑趋势;(3)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包括Buy&Sell模式下向公司提供屏幕、存储器、主芯片、电池等关键物料的智能产品品牌商客户联想、终端品牌商华为、合力泰、信利光电等。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原材料采购定价模式,详细分析主要原材料(或其细分类别)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各期采购价格变动原因;(2)区分各期不同类型的采购材料内容,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结算条款及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合作历史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3)结合向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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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规模的比例,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结合各类产品的原材料耗用量、产品产量、分析原材料采购、领用、库存量、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
(5)结合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及上下游行业集中水平,说明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匹配行业情况;进一步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6)除Buy&Sell模式外,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该类情形涉及的客户供应商情况及采购销售金额;(7)结合原材料采购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境内外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境外采购是否受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风险影响,并说明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主要原材料采购定价模式,详细分析主要原材料(或其细分类别)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各期采购价格变动原因
1、主要原材料采购定价模式
公司采购流程首先由资源开发部门进行新供应商导入,经采购委员会审核后,申请为合格供应商,进入采购资源池。项目立项后,采购代表部门通知内部启动招标并组织评审;截标后,由采购委员部门通知评审委员会(包括CEO、部门负责人等)作出决议,确定所选择的供应商以及原材料采购定价。
2、详细分析主要原材料(或其细分类别)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各期采购价格变动原因
(1)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
的平均采购单价及其变动幅度如下表所示:
除主要原材料以外,其他原材料还包括充电器、数据线、指纹模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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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个
采购 项目 | 2022年平均单价 | 变动 幅度 | 2021年平均单价 | 变动 幅度 | 2020年平均单价 | 变动 幅度 | 2019年平均单价 |
屏幕 | 78.39 | -8.48% | 85.65 | 8.99% | 78.59 | -7.99% | 85.42 |
机壳 | 11.46 | 8.00% | 10.61 | 3.73% | 10.23 | 8.85% | 9.40 |
摄像头 | 10.90 | -9.16% | 12.00 | 0.74% | 11.91 | -9.38% | 13.15 |
功能IC | 1.00 | -18.41% | 1.22 | 4.08% | 1.17 | -45.90% | 2.17 |
存储器 | 69.51 | -0.29% | 69.72 | -25.79% | 93.95 | -17.06% | 113.27 |
主芯片 | 68.20 | 35.42% | 50.36 | 13.60% | 44.33 | -20.92% | 56.06 |
电池 | 35.21 | 14.31% | 30.80 | 0.53% | 30.64 | -8.80% | 33.60 |
电声类 | 1.61 | -23.21% | 2.09 | -5.77% | 2.22 | -35.48% | 3.44 |
PCB | 2.54 | -16.88% | 3.06 | -24.83% | 4.06 | -17.11% | 4.90 |
整体而言,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定价遵从市场化原则。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呈现一定的波动,主要由于:
1)公司各年度主要的出货产品类型、产品档次、客户结构有所不同,导致所采购的原材料细分类别、型号、档次等存在差异,价格不同。整体而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所使用的原材料价格高于AIoT产品。2)行业供需关系导致部分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例如摄像头、PCB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供给相对充足,因此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以来,主芯片出现供应紧张甚至短缺情形,价格有所上涨。3)存储器价格方面,2020年,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公司减少了单价较高的大存储量产品采购,故平均单价下降较多;2021年,存储器采购中用于AIoT产品的比例显著提升,单价进一步下降。
4)电池价格方面,2022年单价升高14.31%,主要系当年出货量较高的客户与机型变化,引起采购金额最大的几款电池产品较2021年改变,其单价更高。
5)功能IC、电声类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包含的具体型号类别较多,其单价波动主要受到产品结构和部分采购量较大产品的影响。
(2)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
华勤技术存在较高比例的笔记本电脑产品收入,使用的原材料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单价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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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中,主芯片、存储器、摄像头、屏幕、电池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且公司主要选择知名供应商合作,其销售价格相对透明。2019-2022年,发行人各主要原材料与市场价格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原材料 | 价格类型/比价对象 | 单价(元/个) | 价格分析 |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主芯片 | 发行人采购价 | 68.20 | 50.36 | 44.33 | 56.06 | 根据Counterpoint数据,2022年第四季度全球智能手机SoC/AP芯片市场份额前五名分别为苹果、联发科、高通、紫光展锐、三星电子,合计占比达97%,市场格局高度集中,产品价格相对统一,但未有公开数据。发行人采购的主芯片产品,其价格系根据供应商报价及商业谈判确定。 |
定性分析 | 无公开渠道权威数据 | |||||
存储器 | 发行人采购价 | 69.51 | 69.72 | 93.95 | 113.27 | 创见信息(2451.TW)、威刚(3260.TWO)2019-2020年单价的平均值(112.25元/个、100.97元/个)与公司同期的采购价格较为接近。2021年,公司采购的存储器中用于AIoT产品的比例显著提升,单价明显下降,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产生差异。 |
创见信息(2451.TW)产品整体单价 | - | 96.51 | 74.61 | 82.47 | ||
威刚(3260.TWO)DRAM单价 | - | 141.04 | 127.32 | 142.03 | ||
摄像头 | 发行人采购价 | 10.90 | 12.00 | 11.91 | 13.15 | 由于公司采购的摄像头模组以消费电子中低像素产品为主,因此选择丘钛微(创业板在审)的10M以下产品进行对比,其单价与公司的采购价格整体较为接近。 |
丘钛微(A21376.SZ)10M以下单价 | - | 13.16 | 15.22 | 10.95 | ||
屏幕 | 发行人采购价 | 78.39 | 85.65 | 78.59 | 85.42 | 公司的采购价格介于深天马A(000050.SZ)、合力泰(002217.SZ)两家公司产品价格之间,不存在显著异常。 |
深天马A(000050.SZ)产品整体单价 | 108.80 | 104.90 | 95.45 | 94.05 | ||
合力泰(002217.SZ)触控显示类产品单价 | - | 53.36 | 53.31 | 56.26 | ||
电池 | 发行人采购价 | 35.21 | 30.80 | 30.64 | 33.60 | 2019-2021年,欣旺达(300207.SZ)的产品单价与公司的采购价格整体较为接近,2020年龙旗科技采购的电池单价下降,与其趋势相反,主要系采购了一定比例、单价较低的小尺寸、低容量AIoT产品所用电池。2022年,欣旺达的销售单价上涨较多,与其电动汽车类电池销售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有关。 |
欣旺达(300207.SZ)产品整体单价 | 45.04 | 34.75 | 32.63 | 28.23 | ||
PCB | 发行人采购价 | 2.54 | 3.06 | 4.06 | 4.90 | 与高华科技(688539.SH)相比,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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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价格类型/比价对象 | 单价(元/个) | 价格分析 |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高华科技(688539.SH)PCB采购单价 | 2.41 | 2.94 | 3.22 | 2.64 | 司的PCB产品单价相对较高,主要系存在一定比例的Pad产品用PCB,其面积、复杂度及单价较高,而高华科技的产品用于传感器。 | |
机壳 | 发行人采购价 | 11.46 | 10.61 | 10.23 | 9.40 | 2019-2021年,ST星星(300256.SZ)发的单价与公司的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公司主要将电池盖组件、前壳组件、后壳组件等较大型结构件分类为壳体,其单价相比ST星星较高,具有合理性。2022年,由于ST星星将业务重心由结构件产品转移至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类产品,引起产品单价提升。 |
ST星星(300256,SZ)产品整体单价 | 13.19 | 7.39 | 7.30 | 7.14 | ||
电声类 | 发行人采购价 | 1.61 | 2.09 | 2.22 | 3.44 | 2019-2021年,ST星星(300256.SZ)发的单价与公司的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公司主要将电池盖组件、前壳组件、后壳组件等较大型结构件分类为壳体,其单价相比ST星星较高,具有合理性。2022年,由于ST星星将业务重心由结构件产品转移至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类产品,引起产品单价提升。 |
共达电声(002655.SZ)产品整体单价 | 2.06 | 1.68 | 2.27 | 2.47 | ||
功能IC | 发行人采购价 | 1.00 | 1.22 | 1.17 | 2.17 | 功能IC产品包含的细分种类众多,采购量巨大,因此单价与其他公司或市场单价不完全具有可比性。 |
定性分析 | 无公开渠道权威数据 |
注:高华科技2022年数据系2022年1-6月口径,全年数据未更新。
综上所述,公司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可比公司、与公开信息可检索到的典型市场价格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区分各期不同类型的采购材料内容,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结算条款及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合作历史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报告期各期,不同类型的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8-2-129
1、屏幕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屏幕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3 | 180,257.68 | 29.49% | 货到 付款 | 2017/3/31 | 100,000.00 | 深圳市合力泰光电有限公司90%;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10% | 主要产品包含新型显示产品(OLED /TFT/TN/STN/电子纸等)、光电传感产品、柔性线路板等 | 2022年收入119.08亿元 | 全球性 | 2014年至今 | 否 |
2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84,370.25 | 13.80% | 月结30天 | 2008/6/16 | 36,876.94 | 信利工业(汕尾)股份有限公司93.43%;香港信利国际有限公司2.77%;信利电子有限公司2.64%;黄邦俊0.70%;林伟华0.28%;张荣祥0.09%;汕尾市成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0.09% | 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容式触摸,微型摄像头模组,集成触控模组,指纹识别模组,精密玻璃部件、魔法玻璃、四角全均匀马达等产品 | 年收入约200亿港币 | 全球性 | 15年 以上 | 否 |
3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4 | 83,878.605 | 13.72% | 月结60天 | 2009/12/14 | 17,118.26 | 易伟华33.62%;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66%;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1%;黄静红3.08%;深圳市创东方富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5% | 从事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背光及显示模组、车载显示触控模组、玻璃基芯片板级封装载板业务 | 2022年收入13.99亿元 | 全球性 | 2017年至今 | 否 |
4 | 南昌同兴达 | 47,454.41 | 7.76% | 月结 | 2017/9/8 | 10,000.00 |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从事LCD、OLED液晶 | 2022年收入 | 全球性 | 2017年 | 否 |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合力泰(002217.SZ),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经沟通了解,沃格光电向发行人销售的产品系代理模式,使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发行人按照采购总额计,因此占供应商收入比例不适用。
8-2-130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智能显示有限公司6 | 30天 | 100% | 显示模组、光学摄像头模组及半导体先进封测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 84.19亿元 | 至今 | |||||||
5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 | 45,856.11 | 7.50% | 月结30天 | 1983/11/8 | 245,774.77 | 厦门金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85%;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1.86%;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49%;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00%;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7.30% | 持续深耕中小尺寸显示领域,将手机显示、车载显示作为核心业务 | 2022年收入314.47亿元 | 全球性 | 2008年至今 | 否 |
合计 | - | 441,817.04 | 72.28%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南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9,066.97 | 22.9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162.3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14,027.06 | 18.8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226亿港币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08,704.52 | 17.93% | 月结30天 | 2019/12/31 | 36,000.00 | 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30.56%;深圳市人和创智科技企业(有限合伙)26.58%;蚌埠禹创锐翼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17%;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22%;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22%;文云东5.00%;陈博1.17%;宋斌1.08% | “触控+显示”产品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 | 年收入约56亿元 | 全球性 | 2016年至今 | 否 |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同兴达(002845.SZ),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31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4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8 | 73,194.07 | 12.07% | 对账后60天 | 1993/10/5 | 1,994,620.00 |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3.64%;Union Star Limited 5.93%;Sureinvest Holdings Limited 5.14%;BlackRock, Inc. 5.04%;众杰有限公司3.97% | 全球客户提供优质可靠ICT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 | 2021-2022财年收入716.18亿美元 | 全球性 | 2014年至今 | 参见注6 |
5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 | 42,829.37 | 7.0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128.6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477,821.99 | 78.82%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80,351.47 | 22.1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37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 公司 | 80,098.70 | 22.0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171.5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62,825.77 | 17.3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2021财年收入607.42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44,987.01 | 12.4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215亿港币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 35,556.29 | 9.8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292.3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303,819.24 | 83.73% | - | - | - | - | - | - | - | - | - |
作为香港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9月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32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19年 | ||||||||||||
1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33,732.55 | 30.5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2020财年收入507.16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 24,843.96 | 22.4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302.82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 | 12,632.98 | 11.4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61.96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0,173.35 | 9.2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45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南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118.19 | 7.3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186.3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89,501.02 | 80.92%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南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注2: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信利光电仁寿有限公司。注3: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4: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还包含深圳市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5: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注6:2019年四季度,联想海外公司因资金周转需求向香港龙旗借款,香港龙旗于2019年11月公司向Lenovo Finance H.K. Limited借出64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527.5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按照7.50%的年利率计提利息,对方已于2020年1月及2月分两次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资金拆借期限较短。除此之外,公司与联想不存在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注7:未上市企业的业务规模(年收入)为向其相关人员询问的估计数,下同。
8-2-133
2、机壳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机壳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 76,817.28 | 23.06% | 月结30天 | 2018/9/18 | 11,449.28 | 深圳市前海弘盛技术有限公司52.4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旺合大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20%;上海祥禾涌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4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合创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73%;珠海粤民投睿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8%;珠海粤民投睿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8% | 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主要产品有手机平板、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笔记本结构件 | 年收入约25亿元 | 全国性 | 5年以上 | 否 |
2 | 深圳市众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49,026.48 | 14.72% | 月结60天 | 2019/6/12 | 4,100.00 | 曹智豪51.22%;陈开念46.34%;陈佩贤2.44% | 智能移动终端系列产品的精密结构件及其精密零件模具研发、制造、销售 | 年收入约16亿元 | 全国性 | 5年以上 | 否 |
3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44,025.64 | 13.22% | 月结60天 | 2017/12/28 | 5,000.00 | 梁海82.00%;上海龙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8.00% | 手机、消费类电子等产品的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年收入约7.7亿元 | 全国性 | 10年以上 | 参见注2 |
4 | 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 38,444.12 | 11.54% | 月结30天 | 2003/10/10 | 39,057.72 | 通达(厦门)有限公司80.52%;鸿盛投资有限公司19.48% | 布局智慧移动通信及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涵盖手机、智能家电、汽车、家居及体育用 | 年收入约20.7亿元 | 全国性 | 5年以上 | 否 |
8-2-134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品、网通设备及5G相关的业务 | ||||||||||||
5 |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9 | 22,224.47 | 6.67% | 月结60天 | 1975/7/1 | 705,636.93 | 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58.81%;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23%;曾芳勤2.05%;汪南东0.78%;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0.65% | 主要从事精密功能件、结构件、模组及精品组装等业务,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及光伏储能等领域 | 2022年收入344.85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合计 | - | 230,537.99 | 69.21%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55,064.76 | 21.5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21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深圳市众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33,564.54 | 13.1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4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32,411.48 | 12.6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5.9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32,127.54 | 12.5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303.84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5 | 东明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7,082.55 | 6.67% | 月结90天 | 1994/11/29 | 11,845.00 | 王玉林51%;宋桂云49% | 精密注塑及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精密冲压加工,精密注塑成型,真空镀膜 | 年收入约5亿元 | 全球性 | 3年以上 | 否 |
合计 | - | 170,250.87 | 66.52% | - | - | - | - | - | - | - | - | -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35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0年 | ||||||||||||
1 |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28,826.75 | 17.07% | 月结30天 | 2003/9/25 | 226,839.34 | 浙江立马科技有限公司26.45%;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8.62%;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7.75%;成都星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38% | 主要从事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模组、精密结构件及电动两轮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 2020年收入51.71亿元 | 全球性 | 2017年 至今 | 否 |
2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25,602.34 | 15.1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8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15,028.10 | 8.9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281.4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深圳市鑫灏源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3,690.02 | 8.11% | 月结30天 | 2003/1/2 | 6,722.61 | 深圳市铭源晟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42%;王伟明29.06%;王春春4.46%;李祖林0.22%;张玲0.15%;刘秉天0.15%;王欢0.15%;姚秋梅 0.08%;郑灿荣0.08%;李宏英0.08%;孙向阳0.08%;陈素珍0.08% | 精密模具、精密塑胶结构件、精密五金结构件、智能终端设备模型、3D膜片和复合面板等产品 | 年收入约10亿元 | 全国性 | 2018年至2021年 | 否 |
5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9,713.89 | 5.7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6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92,861.10 | 55.00%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21,320.45 | 18.0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49.05亿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36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元 | ||||||||||||
2 | 东莞市誉铭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 12,219.43 | 10.32% | 月结60天 | 2011/9/27 | 15,000.00 |
康文春70.5%;深圳市博信众成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0%;东莞市谦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93%;东莞市博启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9.58%
提供一站式专业智能设备结构件制造服务 | - | 全国性 | 2013年至2021年 | 否 | ||||||||
3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10,641.90 | 8.99%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肇庆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 10,636.79 | 8.98% | 月结30天 | 2020/11/25 | 500.00 | 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100% | 精密模具制造、精密注塑、精密五金、喷涂、辅件组立 | - | 全球性 | 2017年至2021年 | 否 |
5 | 深圳市鑫灏源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0,267.25 | 8.6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65,085.82 | 54.97%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注2: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且双方之间曾存在资金拆借,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4关于南昌昌鑫关联交易”。注3: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合并计算。注4: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注5:肇庆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注6:部分单元格未填写,系不再与该供应商合作,或对方拒绝提供相应数据,下同。
3、摄像头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摄像头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8-2-137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11 | 68,840.42 | 35.78% | 月结30天 | 2014/3/31 | 251,275.68 |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1.63%;南昌市产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25%;深圳欧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0.12% | 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光学影像模组、光学镜头、微电子及智能汽车相关产品等 | 2022年收入148.27亿元 | 全球性 | 2012年至今 | 否 |
2 |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 | 32,356.32 | 16.82% | 月结30天 | 2002/12/25 | 18,191.86 | 华青翠21.42%;邵羽南19.91%;华青春3.33%;信丰高新区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22%;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2% | 中高端化工及电子材料供应链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商,向消费电子产业链客户提供零部件、功能件、结构件或外观件 | 2022年收入27.15亿元 | 全球性 | 2021年至今 | 否 |
3 | 深圳市瑞成光学有限公司 | 22,087.70 | 11.48% | 月结60天 | 2020/4/13 | 2,000.00 | 辰瑞光学(常州)股份有限公司100% | 提供光学镜头、传动、模组等产品及解决方案 | 年收入约40亿元 | 全球性 | 2019年至今 | 否 |
4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6,347.48 | 8.50% | 月结30天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16,342.67 | 8.49%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155,974.59 | 81.06%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57,058.60 | 30.4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228.44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欧菲光(002456.SZ),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38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 | 南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37,477.59 | 20.0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深圳市瑞成光学有限公司13 | 33,046.16 | 17.6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24.22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6,104.55 | 13.9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A公司 | 7,842.51 | 4.18% | 票到60天 | 2012/11/23 | 60,000.00 | ** | 全球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 | 2021年收入6,368.07亿元 | 全球性 | 2016年至今 | 否 |
合计 | - | 161,529.39 | 86.20%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58,705.07 | 36.9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49,710.50 | 31.2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安徽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9,436.75 | 5.93% | 月结30天 | 2017/4/1 | 5,000.00 | 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38.72%;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3.12%;陈勇19.80%;祝敬海8.36% | 提供光学零件及产品方案 | 年收入约5 亿元 | 全国性 | 2013年至今 | 否 |
4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 公司 | 8,527.89 | 5.3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106.01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湖南金康光电有限公司 | 8,495.38 | 5.34% | 货到付款 | 2017/4/27 | 4,273.33 | 袁钢42.25%;常德市德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3.18%;常德金阅共创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83%;湖 | 摄像头模组研发、生产及销售 | 年收入约10亿元 | 全球性 | 2013年至今 | 否 |
其母公司辰瑞光学(常州)股份有限公司曾申报科创板,此处2021年收入选择其招股说明书披露数据。
8-2-139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南金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07%;湖南金锂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4.99%;罗龙4.68% | ||||||||||||
合计 | - | 134,875.60 | 84.78%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1,483.30 | 37.9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江西联益光学有限公司14 | 6,541.53 | 11.55% | 月结60天 | 2015/12/25 | 104,542.00 |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4.95%;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3.74%;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3.74%;南昌玖沐新世纪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56% | 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运动相机、智能驾驶、智能家居、VR/AR等配套的光学镜头、摄像模组及触控显示一体化等关键光学、光电子产品 | 2019年收入60.82亿元 | 全球性 | 2018年至今 | 否 |
3 | 重庆市天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6,188.87 | 10.92% | 月结30天 | 2015/12/11 | 44,592.88 | 陈国狮44.87%;上海摩琴智能技术有限公司7.48%;赵锦海5.13%;曹云5.13%;连碧芬4.87%;陈俊龙3.85%;苏黎东3.20%;曹智豪3.20%;共青城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6%;共青城兴实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共青城兴实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8%;赵泽龙1.92%;陈惠玲1.63%;文云东1.49%;宋斌1.28%;陈凯1.28%;刘吉文1.28%; | 高端摄像头模组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年收入约8 亿元 | 全球性 | 2018年至今 | 否 |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联创电子(002036.SZ),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8-2-140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晏政波0.89%;杨守波0.67%;俞世杰0.64%;白元生0.64%;蒋鑫宇0.47%;袁斌0.45%;齐书0.45%;陈明理0.38%;揭文强0.36%;田超0.23%;章平0.17%;卢江0.15%;龙永桂0.15% | ||||||||||||
4 | 联想集团有限 公司 | 5,281.80 | 9.3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 公司 | 4,221.04 | 7.4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61.96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43,716.54 | 77.16%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注2:深圳市瑞成光学有限公司、辰瑞光学(南宁)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合并计算。注3:湖南金康光电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深圳市金康光电有限公司。注4: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
4、功能IC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功能IC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PHITEC ELECTRONIC (HK) INC. LIMITED | 26,063.84 | 13.93% | 月结90天 | 2015/11/10 | 3,387.59 | 深圳华强半导体集团有限公司60%;汪 | 电子产品购销、代理;应用软件开发与技术 | 年收入约18亿元 | 全国性 | 2019年至今 | 否 |
8-2-141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辉等其他股东40% | 服务;电子产品与设备研发及技术服务 | |||||||||||
2 | Unique Semiconductor Group Limited | 13,683.61 | 7.31% | 月结90天 | 2005/9/23 | 3,000.00 | - | 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咨询、交流等 | 年收入约12亿元 | 全国性 | 2010年至今 | 否 |
3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13,244.05 | 7.08% | 月结90天 | 1996/4/16 | 3,352 (美元) | WPI TECHNOLOGY PTE. LTD. 100% | 半导体元器件分销 | 年收入约137亿美元 | 全球性 | 15年 以上 | 否 |
4 | HONGKONG SINOX ELEC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 12,752.37 | 6.82% | 月结90天 | 2017/4/11 | 100 (美元) | 深圳思诺信电子有限公司100% | 资讯咨询;投资;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 | 年收入约6亿美元 | 全球性 | 2020年至今 | 否 |
5 | Qualcomm Incorporated15 | 11,100.32 | 5.93% | 货到 付款 | 1985年 | 60(美元) | The Vanguard Group 9.87%;BlackRock, Inc. 7.56% | 无线通信芯片产品及解决方案 | 2021-2022财年收入442.00亿美元 | 全球性 | 15年 以上 | 否 |
合计 | - | 76,844.19 | 41.08%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5,418.35 | 10.0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A公司 | 13,777.34 | 8.9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PHITEC ELECTRONIC (HK) INC. LIMITED | 10,950.98 | 7.1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9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ZENITRON (H.K.) LIMITED | 9,655.42 | 6.30% | 月结90天 | 1997/10/15 | 7,211 (港币) |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100% | 电子元器件代理 | 年收入约424亿台币 | 大中 华区 | 2015年至今 | 否 |
5 | HONGKONG SINOX ELECTRONICS | 9,010.29 | 5.8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7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主要股东。
8-2-142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CORPORATION LIMITED | ||||||||||||
合计 | - | 58,812.38 | 38.35%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Qualcomm Incorporated | 19,277.67 | 15.4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2020财年收入235.31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HONGKONG TECHTRONICS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 | 18,118.29 | 14.53% | 月结90天 | 2012/12/20 | - | - | 手机芯片、物联网芯片、大数据、软件、汽车芯片等产品 | 年收入约15亿港币 | 全球性 | 15年 以上 | 否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4,389.37 | 11.5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Grand Advance Electronic TECH Limited | 7,605.08 | 6.10% | 月结90天 | 2012/12/20 | 500 (美元) | 林金山34.60%;公司持股占比65.40% | 被动器件、电源器件、模拟器件、传感器等 | 年收入约15亿港币 | 亚太 地区 | 2012年至今 | 否 |
5 | Unique Semiconductor Group Limited | 6,817.73 | 5.4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66,208.13 | 53.08%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Qualcomm Incorporated | 30,564.23 | 36.49%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8-2019财年收入242.73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8,795.98 | 10.5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Strong Power Communication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 | 6,091.89 | 7.27% | 月结90天 | 2014/8/14 | 5,000 (港币) | 深圳市瑞强通信有限公司100% | 其他电子零件和设备 | 年收入约4亿元 | 大中 华区 | 2014年至今 | 否 |
8-2-143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4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6 | 3,756.37 | 4.48% | 月结60天 | 2010/8/25 | 32,000 (美元) | Xiaomi H.K. Limited 100% | 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 | 2019年收入2,058.39亿元 | 全球性 | 10 年以上 | 小米为公司关联方 |
5 | SILICON APPLICATION CORP. | 3,430.16 | 4.10% | 月结90天 | 2008/5/14 | 10,000 (港币) | 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 | 半导体产品分销 | 年收入约28亿美元 | 全球性 | 15年 以上 | 否 |
合计 | - | 52,638.61 | 62.84% | - | - | - | - | - | - | - | - | - |
注1: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注2:HONGKONG TECHTRONICS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交易金额还包含HONGKONG TECHTRONICS INDUSTRIAL LTD。注3:与高通主体的交易认定为与Qualcomm Incorporated的交易。
5、存储器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存储器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17 | 89,722.61 | 53.23% | 票到60天 | 1982/8/27 | 19,719.61(美元) | 三星生命保险8.51%,三星物产5.01%,Hong Rahui 1.96%,Lee Jaeyoung 1.63% | 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包括消费电子部门、信息技术与移动通信部门、器件解决方案部门 | 2022年收入2,396.73亿美元 | 全球性 | 2021年1月至今 | 否 |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小米集团(1810.HK),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三星电子(005930.KS),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8-2-144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 | SMartech Electronic Company LTD | 29,358.59 | 17.42% | 月结30天 | 2002/2/15 | 100(港币) | SAS investment company Ltd: 70%;Vantage Wonder Ltd: 30% | 半导体产品分销 | 年收入约168亿港币 | 全国性 | 15年以上 | 否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25,074.40 | 14.8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HONGKONG TECHTRONICS INDUSTRIAL LTD | 7,808.71 | 4.63% | 月结30天 | 2001/5/25 | 23,000 (港币) | - | 电子元器件分销 | 年收入约35亿美元 | 全国性 | 15年以上 | 否 |
5 | United Wireless Technology (HongKong) Limited | 4,522.48 | 2.68% | 月结60天 | 2014/10/6 | 1(港币) |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100% | 电子产品的销售,商务咨询及技术服务 | 年收入约17亿港币 | 全国性 | 5年以上 | 否 |
合计 | - | 156,486.79 | 92.83%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49,199.44 | 32.5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 | 25,004.85 | 16.5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2,350.62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A公司 | 16,942.00 | 11.2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OCION OPTRONICS LIMITED | 16,371.38 | 10.82% | 月结30天 | 2015/12/18 | 1(港币) | 闫东100% | 资讯咨询;电脑软硬体及辅助设备;手机配件及元器件销售 | 年收入约12亿港币 | 全国性 | 2021年至今 | 否 |
5 | LG ELECTRONICS INC | 8,656.41 | 5.72% | 货到90天 | 1958/10/1 | - | - | 在消费类电子产品、移动通信产品和家用电器领域内的全球领先者和技术创新者 | - | 全球性 | 2018年至今 | 否 |
8-2-145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 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合计 | - | 116,174.08 | 76.77%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LG ELECTRONICS INC | 36,440.03 | 40.32% | 同上 | 同上 | - | - | 同上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35,367.30 | 39.1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HONGKONG TECHTRONICS INDUSTRIAL LTD | 9,709.49 | 10.7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32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2,308.99 | 2.5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09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香港瑞晶科技有限公司 | 1,708.66 | 1.89% | 票到 7天 | 2017/4/6 | 100(港币) | 吴晶晶100% | 半导体产品分销 | 年收入约9亿港币 | 全国性 | 7年 | 否 |
合计 | - | 85,534.46 | 94.64%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69,536.58 | 60.3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LG ELECTRONICS INC | 11,144.63 | 9.67% | 同上 | 同上 | - | - | 同上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HONGKONG TECHTRONICS INDUSTRIAL LTD | 9,180.93 | 7.9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5,792.80 | 5.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90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SMartech Electronic Company LTD | 5,241.34 | 4.5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15亿港币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100,896.29 | 87.51%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
8-2-146
6、主芯片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主芯片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113,765.95 | 67.6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37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Qualcomm Incorporated. | 29,858.04 | 17.7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4,717.33 | 8.7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MAX ELECTRON (HONG KONG )LIMITED | 2,945.39 | 1.75% | 月结60天 | 2010/1/28 | 10(港币) | 胡开兵23%;窦嘉君34%;李小辉43% | 半导体产品分销 | 年收入约9,000万港币 | 全国性 | 3年以上 | 否 |
5 | 深圳市天午科技有限公司18 | 2,905.82 | 1.73% | 月结90天 | 2013/9/10 | 100.00 |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 电子元器件分销 | 2022年收入63.95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合计 | - | 164,192.52 | 97.67%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23,994.62 | 32.9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46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Qualcomm Incorporated | 18,647.54 | 25.5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2021财年收入335.66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7,602.41 | 24.1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好上好(001298.SZ),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8-2-147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4 | A公司 | 5,094.14 | 6.99%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MAX ELECTRON (HONG KONG )LIMITED | 1,923.32 | 2.6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约9,500万港币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67,262.03 | 92.28%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Qualcomm Incorporated | 23,907.97 | 53.7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1,368.74 | 25.5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LG ELECTRONICS INC | 3,646.44 | 8.20% | 同上 | 同上 | - | - | 同上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SILICON APPLICATION CORP. | 2,342.86 | 5.2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29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深圳市心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438.70 | 0.99% | 票到7天 | 2012/8/16 | 2,000.00 | 朱春铭45%;姬妮妮28%;刘浩宇27% | 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手机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 | - | - | 现货商偶发交易 | 否 |
合计 | - | 41,704.41 | 93.75%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Qualcomm Incorporated | 26,158.51 | 54.8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8,158.01 | 17.1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2,256.80 | 4.7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SILICON APPLICATION CORP. | 2,032.26 | 4.2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8亿美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GREAT PROMOTE LIMITED | 1,526.93 | 3.20% | 票到30天 | 2017/12/19 | - | - | - | - | 现货商偶发交易 | 否 |
8-2-148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合计 | - | 40,132.51 | 84.12% | - | - | - | - | - | - | - | - | - |
注1: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联想集团有限公司2022-2023财年收入尚未公布。注2:与高通主体的交易认定为与Qualcomm Incorporated的交易。
7、电池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电池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2,528.00 | 65.91% | 月结60天 | 2004/5/24 | 6,959.3(美元) |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 | 提供可充电式锂离子电池的电芯、封装和系统整合方案 | 年收入约520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2 | 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 10,968.40 | 13.76% | 月结60天 | 1997/10/31 | 12,700(美元) | KEEN POWER HOLDINGS LIMITED 100% | 提供全面电池解决方案,研发、制造和销售手机电池、移动电源、动力电池等 | 年收入约64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7,829.10 | 9.82% | 对账后60天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8-2-149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4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 | 4,057.35 | 5.09% | 月结30天 | 1997/12/9 | 186,231.91 | 王明旺19.43%;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7.72%;王威7.11%;香港中结算有限公司3.6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1.09% | 锂电池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 2022年收入521.62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5 | 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 | 2,150.28 | 2.70% | 月结60天 | 2009/9/2 | 11,000(美元) | 香港新能达科技有限公司100% | 为消费类电子产品、电动车、智能储能产品和其他环保项目提供一流的新能源解决方案 | 年收入约161亿元 | 全球性 | 2年以上 | 否 |
合计 | - | 77,533.14 | 97.28%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37,026.22 | 39.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48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3,092.76 | 34.8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373.59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5,637.17 | 16.4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A公司 | 2,686.31 | 2.8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2,039.51 | 2.1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3,283.09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90,481.97 | 95.34% | - | - | - | - | - | - | - | - | -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要股东。
8-2-150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0年 | ||||||||||||
1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6,640.67 | 46.1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43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2,813.95 | 32.4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296.92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3,517.89 | 13.3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3,531.61 | 3.49% | 月结60天 | 1997/12/25 | 193,036.21 | 北京诚通科创投资有限公司34.18%;光大中船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15%;杭州公望翊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29%;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07%;中电电子信息产业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2% | 锂离子蓄电池的研发与制造 | 年收入约46亿元 | 全球性 | 10年 以上 | 否 |
5 | 珠海市嘉德电能科技有限 公司 | 2,726.50 | 2.69% | 月结30天 | 2004/4/15 | 4,000.00 | 珠海市硕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93%;倍能电子商行37.87%;珠海市铭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0% | 便携设备电源设计与生产 | 年收入约5亿元 | 全球性 | 10年 以上 | 否 |
合计 | - | 99,230.62 | 98.08%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8,754.01 | 73.1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珠海市嘉德电能科技有限 公司 | 3,326.97 | 12.9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4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 1,736.41 | 6.7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7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天津力神电池 | 993.48 | 3.8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8-2-151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 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股份有限公司 | 55亿元 | |||||||||||
5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17.87 | 2.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32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25,328.75 | 98.82% | - | - | - | - | - | - | - | - | - |
注1: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建飞毛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合并计算。注2: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联想集团有限公司2022-2023财年收入尚未公布。
8、电声类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电声类产品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 | 12,059.90 | 18.28% | 月结60天 | 2001/4/10 | 36,612.00 | 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10.11%;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4.91%;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4.3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87%;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1.63% | 微型精密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022年收入9.63亿元 | 全球性 | 5年以上 | 否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52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 | 10,015.31 | 15.18% | 月结60天 | 2000/10/9 | 50,475.11 | 上海润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1.68%;领元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6.83%;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星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9%;上海银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54%;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呈瑞华聚专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5% | 专注无线通信IC、射频IC和传感器件的分销、应用设计及技术创新 | 2022年收入21.02亿元 | 全国性 | 5年以上 | 否 |
3 |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 | 9,641.58 | 14.62% | 月结30天 | 2000/8/29 | 7,350.00 | 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32.77%;徐瑞根23.30%;陈美林15.89%;嘉兴美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25%;张远5.03% | 微型扬声器/受话器等电声元器件和电声组件、音响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022年收入6.69亿元 | 全球性 | 10年以上 | 否 |
4 | 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12.19 | 13.81% | 月结30天 | 2019/1/23 | 1,000.00 | 吕慧100% | 电声器件代理 | 年收入约2.4亿元 | 全国性 | 4年以上 | 否 |
5 | 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23 | 5,758.67 | 8.73% | 月结90天 | 2002/1/9 | 3,000.00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100% | 磁性材料+器件、光伏+锂电两大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 2022年收入194.51亿元 | 全球性 | 10年以上 | 否 |
合计 | - | 46,587.65 | 70.62%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11,537.98 | 19.8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9.37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向上穿透系上市公司横店东磁(002056.SZ),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选择上市公司披露数据。
8-2-153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 |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779.00 | 16.8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7.67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259.39 | 15.9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18.58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387.00 | 7.5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3,573.99 | 6.14%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38,537.36 | 66.23%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795.15 | 19.9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6.24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269.41 | 16.8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13.87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7,785.83 | 15.8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11.8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6,466.88 | 13.1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1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浙江旗声电子科技 | 3,508.66 | 7.13% | 月结30天 | 2012/11/28 | 3,000.00 | 吴建章52.5%;冯燕娟47.5% | 为移动智能终端、车载音频设备、人工智 | 年收入约2亿元 | 全国性 | 10年以上 | 否 |
8-2-154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股份有限公司 | 能设备、智能家居提供全系列、定制化高性能电声器件以及整机声学解决方案 | |||||||||||
合计 | - | 35,825.94 | 72.83%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841.84 | 22.79%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4.63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浙江旗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195.41 | 20.2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2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06.79 | 9.0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14.5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101.23 | 8.20% | 货到60天 | 2004/8/9 | 37,851.80 | 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s Limited 71.43%;Tom Zilvervloot B.V. 13.73%;Tuskany Investment Corporation 4.22%;香港兴永富有限公司2.54% ;香港新辉煌有限公司2.24% | 扬声器及音响设计与制造 | 年收入约90亿元 | 全球性 | 2018年至今 | 否 |
5 | 江苏米笛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 1,496.99 | 5.84% | 月结30天 | 2012/11/30 | 1,250.00 | 高安芳52.00%;茅惠英28.00%;甘肃省绿色生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20.00% | 电声行业微型电声元器件和消费类电声产品的研发和制造 | 年收入约1.5亿元 | 全国性 | 2017年至今 | 否 |
合计 | - | 16,942.26 | 66.10%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认定为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
8-2-155
9、PCB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PCB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022年 | ||||||||||||
1 |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7,579.23 | 49.05% | 月结90天 | 2010/12/2 | 40,000.00 | 深圳市五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 高多层、HDI、FPC电路板的生产 | 年收入约 8亿 | 全国性 | 2017年至今 | 否 |
2 |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 | 16,735.82 | 29.77% | 月结90天 | 2000/12/22 | 60,573.61 | 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1.11%;香港中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00%;杨林6.27%;许树华0.95%;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94% | 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 2022年收入30.54亿元 | 全国性 | 2017年至今 | 否 |
3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5 | 6,050.49 | 10.76% | 月结90天 | 2006/7/28 | 86,268.86 |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18.61%;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15.24%;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3.28%;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1.48%;韩军1.19% | 新型电子器件(印制电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 2022年收入78.85亿元 | 全球性 | 2019年至今 | 否 |
4 | 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2,812.86 | 5.00% | 月结90天 | 2017/12/27 | 15,481.14 | 卢振华22.40%;汪源14.93%;盐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13.37%;厦门禾慕恒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37%;黄少锟6.71% | 研发生产HDI、任意层互联、载板和高端通孔产品 | 年收入约5亿元 | 全球性 | 2013年至今 | 否 |
5 | 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 | 2,690.90 | 4.79% | 月结90天 | 1995/11/21 | 13,000(美元) | HUATON HOLDINGS LIMITED(华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 | 生产印刷电路板 | 年收入约76亿元 | 全球性 | 2016年至今 | 否 |
合计 | - | 55,869.31 | 99.37%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 | ||||||||||||
1 |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5,292.25 | 50.6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8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末的前五名股东。
8-2-156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 |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468.80 | 24.9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29.45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5,544.34 | 11.1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1年收入74.32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4,408.71 | 8.8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5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A公司 | 823.67 | 1.6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48,537.76 | 97.21%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 | ||||||||||||
1 |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4,055.78 | 53.85%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7.6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 |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630.43 | 23.8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23.4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9,212.20 | 20.6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5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325.78 | 0.7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20年收入56.00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 185.26 | 0.41% | 月结90天 | 2006/5/29 | 9,800.00 | 昆山华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51.00%;昆山市华兴线路板有限公司33.54%;杨小林15.46% | 生产及研发高密度、高精度、高可靠性的刚性印制电路板及柔性印制电路板 | 年收入约2亿元 | 全国性 | 2017年至今 | 无 |
合计 | - | 44,409.45 | 99.42%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1 | 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6,467.02 | 28.2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5.5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8-2-157
序号 | 供应商 | 金额 (万元) | 占比 | 结算条款 | 成立时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业务规模 | 经营 区域 | 合作 历史 | 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
2 |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201.52 | 27.0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19年收入20.99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737.31 | 20.6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8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 2,016.00 | 8.8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7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 | 1,313.93 | 5.7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年收入约36亿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 | 20,735.77 | 90.46% | - | - | - | - | - | - | - | - | - |
注1: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江西志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2: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华通精密线路板(惠州)有限公司。注3: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额还包含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
8-2-158
(三)结合向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收入规模的比例,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原材料的前五名供应商大多为境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细分领域的优质供应商等,收入体量较大,发行人向其采购额占其收入比重较低(未超过40%),不涉及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
2021-2022年,公司向南昌昌鑫、深圳旺鑫的采购金额占其收入规模的比例超过40%,对其核查与分析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4关于南昌昌鑫关联交易”。
2020-2021年,公司向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占其收入规模的比例超过40%,后者系歌尔股份的代理商,前期开拓的客户数量较为有限,至2022年占比已明显下降。经查阅双方交易明细、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开信息,不属于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结合各类产品的原材料耗用量、产品产量、分析原材料采购、领用、库存量、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
2022年,公司各类产品及对应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耗用量)、库存量、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个、万台、个/台
产品类别 | 材料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智能手机 | 屏幕 | 118.53 | 8,040.82 | 270.49 | 7,888.86 | 7,832.50 | 1.01 | |
机壳 | 1,667.04 | 34,812.71 | 691.62 | 35,788.13 | 4.57 | |||
摄像头 | 1,266.25 | 26,838.48 | 1,391.34 | 26,713.39 | 3.41 | |||
功能IC | 26,013.80 | 168,376.10 | 14,060.78 | 180,329.11 | 23.02 | |||
存储器 | 1,046.26 | 13,271.34 | 1,204.35 | 13,113.25 | 1.67 | |||
主芯片 | 245.83 | 8,383.99 | 394.97 | 8,234.85 | 1.05 | |||
电池 | 286.06 | 8,131.33 | 300.14 | 8,117.25 | 1.04 | |||
电声类 | 2,844.60 | 46,743.45 | 2,113.92 | 47,474.13 | 6.06 | |||
PCB | 1,236.08 | 23,863.41 | 765.08 | 24,334.41 | 3.11 |
8-2-159
产品类别 | 材料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平板电脑 | 屏幕 | 65.50 | 501.77 | 13.07 | 554.20 | 542.80 | 1.02 | |
机壳 | 100.81 | 1,042.72 | 36.66 | 1,106.87 | 2.04 | |||
摄像头 | 80.16 | 1,176.76 | 34.35 | 1,222.57 | 2.25 | |||
功能IC | 1,600.12 | 14,856.08 | 859.23 | 15,596.97 | 28.73 | |||
存储器 | 173.58 | 766.52 | 50.98 | 889.12 | 1.64 | |||
主芯片 | 13.06 | 526.92 | 19.55 | 520.43 | 0.96 | |||
电池 | 22.68 | 519.29 | 12.94 | 529.03 | 0.97 | |||
电声类 | 366.03 | 2,286.68 | 157.91 | 2,494.80 | 4.60 | |||
PCB | 115.49 | 830.39 | 36.63 | 909.25 | 1.68 | |||
AIoT产品 | 屏幕 | 28.46 | 637.14 | 23.42 | 75.72 | 717.90 | 736.63 | 0.97 |
机壳 | 119.92 | 1,530.85 | 48.40 | 1,602.37 | 2.18 | |||
摄像头 | 10.71 | 283.85 | 98.62 | 195.94 | 0.27 | |||
功能IC | 3,701.38 | 22,104.65 | 1,913.79 | 23,892.24 | 32.43 | |||
存储器 | 180.42 | 941.73 | 61.32 | 1,060.84 | 1.44 | |||
主芯片 | 111.74 | 733.47 | 87.57 | 757.64 | 1.03 | |||
电池 | 43.18 | 694.18 | 41.92 | 8.91 | 704.35 | 0.96 | ||
电声类 | 148.14 | 898.03 | 132.90 | 913.27 | 1.24 | |||
PCB | 106.07 | 837.83 | 87.00 | 856.90 | 1.16 |
注:在散料及半成品业务模式下,部分项目中公司只需为客户提供半成品或部分原材料,在其他调整(D)列中剔除或还原相应的耗用量。
2021年,公司各类产品及对应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耗用量)、库存量、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个、万台、个/台
产品类别 | 材料 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智能手机 | 屏幕 | 500.75 | 7,059.09 | 118.53 | -1,472.37 | 5,968.94 | 6,209.78 | 0.96 |
机壳 | 1,738.69 | 34,604.63 | 1,667.04 | 34,676.28 | 5.58 | |||
摄像头 | 1,989.29 | 25,178.13 | 1,266.25 | 25,901.16 | 4.17 | |||
功能IC | 15,733.71 | 136,521.01 | 26,013.80 | 126,240.91 | 20.33 | |||
存储器 | 2,210.14 | 8,952.74 | 1,046.26 | 10,116.61 | 1.63 | |||
主芯片 | 162.35 | 6,239.04 | 245.83 | 6,155.56 | 0.99 | |||
电池 | 380.53 | 6,455.86 | 286.06 | 6,550.33 | 1.05 |
8-2-160
产品类别 | 材料 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电声类 | 3,836.09 | 35,779.63 | 2,844.60 | 36,771.12 | 5.92 | |||
PCB | 2,079.92 | 18,848.25 | 1,236.08 | 19,692.09 | 3.17 | |||
平板电脑 | 屏幕 | 50.55 | 778.66 | 65.50 | 763.71 | 741.40 | 1.03 | |
机壳 | 209.10 | 1,801.32 | 100.81 | 1,909.61 | 2.58 | |||
摄像头 | 120.86 | 1,500.87 | 80.16 | 1,541.57 | 2.08 | |||
功能IC | 1,493.04 | 18,647.35 | 1,600.12 | 18,540.28 | 25.01 | |||
存储器 | 107.35 | 1,735.71 | 173.58 | 1,669.48 | 2.25 | |||
主芯片 | 52.85 | 733.53 | 13.06 | 773.32 | 1.04 | |||
电池 | 37.16 | 763.46 | 22.68 | 777.94 | 1.05 | |||
电声类 | 224.33 | 2,618.44 | 366.03 | 2,476.74 | 3.34 | |||
PCB | 222.35 | 966.25 | 115.49 | 1,073.11 | 1.45 | |||
AIoT产品 | 屏幕 | 27.19 | 867.15 | 28.46 | 131.13 | 997.01 | 1,011.16 | 0.99 |
机壳 | 124.33 | 2,504.80 | 119.92 | 2,509.21 | 2.48 | |||
摄像头 | 76.29 | 543.90 | 10.71 | 609.48 | 0.60 | |||
功能IC | 3,061.18 | 18,364.06 | 3,701.38 | 17,723.85 | 17.53 | |||
存储器 | 71.40 | 1,384.60 | 180.42 | 1,275.58 | 1.26 | |||
主芯片 | 33.72 | 923.79 | 111.74 | 158.93 | 1,004.70 | 0.99 | ||
电池 | 27.64 | 917.91 | 43.18 | 131.13 | 1,033.50 | 1.02 | ||
电声类 | 212.52 | 1,141.67 | 148.14 | 1,206.05 | 1.19 | |||
PCB | 89.19 | 969.56 | 106.07 | 952.68 | 0.94 |
注:在散料及半成品业务模式下,部分项目中公司只需为客户提供半成品或部分原材料,在其他调整(D)列中剔除或还原相应的耗用量。
2020年,公司各类产品及对应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耗用量)、库存量、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个、万台、个/台
产品类别 | 材料 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智能手机 | 屏幕 | 135.54 | 5,925.18 | 500.75 | -811.20 | 4,748.77 | 4,765.57 | 1.00 |
机壳 | 1,203.90 | 23,903.02 | 1,738.69 | 23,368.23 | 4.90 | |||
摄像头 | 479.83 | 23,135.23 | 1,989.29 | 21,625.77 | 4.54 | |||
功能IC | 2,868.94 | 95,761.77 | 15,733.71 | 82,897.00 | 17.39 | |||
存储器 | 161.06 | 8,441.75 | 2,210.14 | 6,392.67 | 1.34 |
8-2-161
产品类别 | 材料 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主芯片 | 98.32 | 4,709.30 | 162.35 | 4,645.27 | 0.97 | |||
电池 | 79.32 | 5,327.50 | 380.53 | 5,026.29 | 1.05 | |||
电声类 | 705.04 | 30,759.62 | 3,836.09 | 27,628.57 | 5.80 | |||
PCB | 468.45 | 13,280.19 | 2,079.92 | 11,668.72 | 2.45 | |||
平板电脑 | 屏幕 | 8.67 | 954.13 | 50.55 | 912.25 | 910.45 | 1.00 | |
机壳 | 166.12 | 2,664.61 | 209.10 | 2,621.63 | 2.88 | |||
摄像头 | 72.93 | 1,877.39 | 120.86 | 1,829.46 | 2.01 | |||
功能IC | 266.74 | 22,879.26 | 1,493.04 | 21,652.96 | 23.78 | |||
存储器 | 20.40 | 1,611.93 | 107.35 | 1,524.98 | 1.67 | |||
主芯片 | 16.27 | 937.10 | 52.85 | 900.52 | 0.99 | |||
电池 | 16.04 | 932.59 | 37.16 | 911.47 | 1.00 | |||
电声类 | 159.46 | 3,262.11 | 224.33 | 3,197.24 | 3.51 | |||
PCB | 136.22 | 1,348.54 | 222.35 | 1,262.41 | 1.39 | |||
AIoT产品 | 屏幕 | 18.68 | 329.25 | 27.19 | 1.08 | 321.82 | 325.12 | 0.99 |
机壳 | 99.02 | 1,181.81 | 124.33 | 1,156.50 | 3.56 | |||
摄像头 | 58.84 | 192.51 | 76.29 | 175.06 | 0.54 | |||
功能IC | 408.16 | 14,084.97 | 3,061.18 | 11,431.95 | 35.16 | |||
存储器 | 19.02 | 517.25 | 71.40 | 464.87 | 1.43 | |||
主芯片 | 31.56 | 262.38 | 33.72 | 67.72 | 327.94 | 1.01 | ||
电池 | 14.16 | 288.42 | 27.64 | 52.25 | 327.19 | 1.01 | ||
电声类 | 131.40 | 1,207.96 | 212.52 | 1,126.84 | 3.47 | |||
PCB | 71.17 | 351.12 | 89.19 | 333.10 | 1.02 |
注:在散料及半成品业务模式下,部分项目中公司只需为客户提供半成品或部分原材料,在其他调整(D)列中剔除或还原相应的耗用量。
2019年,公司各类产品及对应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耗用量)、库存量、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个、万台、个/台
产品类别 | 材料 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智能手机 | 屏幕 | 94.43 | 3,045.88 | 135.54 | 3,004.77 | 2,873.63 | 1.05 | |
机壳 | 851.09 | 16,056.61 | 1,203.90 | 15,703.80 | 5.46 | |||
摄像头 | 94.26 | 7,906.20 | 479.83 | 7,520.63 | 2.62 | |||
功能IC | 1,864.51 | 40,264.68 | 2,868.94 | 39,260.26 | 13.66 |
8-2-162
产品类别 | 材料 类别 | 期初库存量(A) | 采购量(B) | 期末库存量(C) | 其他调整(D) | 耗用量(E= A+B-C+D) | 产品产量(F) | 单位耗用量(G=E/F) |
存储器 | 129.99 | 2,953.81 | 161.06 | 2,922.74 | 1.02 | |||
主芯片 | 129.45 | 2,947.46 | 98.32 | 2,978.59 | 1.04 | |||
电池 | 78.41 | 2,788.24 | 79.32 | 2,787.33 | 0.97 | |||
电声类 | 694.35 | 15,731.28 | 705.04 | 15,720.59 | 5.47 | |||
PCB | 329.31 | 6,197.08 | 468.45 | 6,057.94 | 2.11 | |||
平板电脑 | 屏幕 | 9.49 | 682.27 | 8.67 | 683.09 | 655.72 | 1.04 | |
机壳 | 128.68 | 2,407.36 | 166.12 | 2,369.92 | 3.61 | |||
摄像头 | 22.58 | 1,521.65 | 72.93 | 1,471.30 | 2.24 | |||
功能IC | 316.94 | 12,862.82 | 266.74 | 12,913.02 | 19.69 | |||
存储器 | 17.68 | 838.61 | 20.40 | 835.89 | 1.27 | |||
主芯片 | 13.59 | 673.86 | 16.27 | 671.18 | 1.02 | |||
电池 | 11.53 | 674.51 | 16.04 | 670.00 | 1.02 | |||
电声类 | 202.98 | 2,920.80 | 159.46 | 2,964.32 | 4.52 | |||
PCB | 115.05 | 928.09 | 136.22 | 906.92 | 1.38 | |||
AIoT产品 | 屏幕 | 3.53 | 473.02 | 18.68 | 457.87 | 452.64 | 1.01 | |
机壳 | 27.06 | 1,775.72 | 99.02 | 1,703.76 | 3.76 | |||
摄像头 | 50.07 | 192.65 | 58.84 | 183.88 | 0.41 | |||
功能IC | 396.15 | 8,742.90 | 408.16 | 8,730.89 | 19.29 | |||
存储器 | 52.75 | 787.10 | 19.02 | 820.83 | 1.81 | |||
主芯片 | 20.83 | 528.41 | 31.56 | -54.00 | 463.68 | 1.02 | ||
电池 | 24.84 | 319.35 | 14.16 | 126.65 | 456.68 | 1.01 | ||
电声类 | 48.47 | 1,542.42 | 131.40 | 1,459.49 | 3.22 | |||
PCB | 39.87 | 886.48 | 71.17 | 855.18 | 1.89 |
注:在散料及半成品业务模式下,部分项目中公司只需为客户提供半成品或部分原材料,在其他调整(D)列中剔除或还原相应的耗用量。
2019-2022年,公司各类产品的不同物料单位耗用量情况汇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个/台
产品大类 | 物料类别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分析 |
智能手机 | 屏幕 | 1.01 | 0.96 | 1.00 | 1.05 | 公司定义的“产量”仅包含整机、半成品二者之和,而部分散料模式、向供应商零星销售也会消耗一定数量屏幕,加之存在一定的损耗,因此2019年、2022年的单位产品消耗量略大于1;2021年屏幕的单位 |
8-2-163
产品大类 | 物料类别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分析 |
耗用量略小于1,主要由于公司产品生产与材料领用、耗用存在时间性差异。 | ||||||
机壳 | 4.57 | 5.58 | 4.90 | 5.46 | 单位耗用量在4-6之间波动,主要包括前壳组件、后壳组件、电池盖组件、中框组件、底壳组件等构成。 | |
摄像头 | 3.41 | 4.17 | 4.54 | 2.62 | 单位耗用量在2.5-4.5之间波动,与产品形态、机型摄像头配置相关。 | |
功能IC | 23.02 | 20.33 | 17.39 | 13.66 | 定义较为宽泛,部分机型的电子元器件用量较大,不具有标准化的用量值 | |
存储器 | 1.67 | 1.63 | 1.34 | 1.02 | 单位耗用量在1-2之间波动,与消费电子产品一般包含1-2个存储器(RAM-随机存取存储器、ROM-只读存储器)的特点相符。 | |
主芯片 | 1.05 | 0.99 | 0.97 | 1.04 | 同“屏幕”分析。 | |
电池 | 1.04 | 1.05 | 1.05 | 0.97 | 同“屏幕”分析。 | |
电声类 | 6.06 | 5.92 | 5.80 | 5.47 | 电声类材料为喇叭/扬声器、马达、振动器等,智能手机结构较为固定,单位耗用量基本稳定在5-6之间。 | |
PCB | 3.11 | 3.17 | 2.45 | 2.11 | 单位耗用量基本稳定在2-3之间,与产品的电子结构基本相符。 | |
平板电脑 | 屏幕 | 1.02 | 1.03 | 1.00 | 1.04 | 同“智能手机-屏幕”分析。 |
机壳 | 2.04 | 2.58 | 2.88 | 3.61 | 平板电脑的壳体结构相对简单,单位耗用量相比智能手机较低。 | |
摄像头 | 2.25 | 2.08 | 2.01 | 2.24 | 单位耗用量稳定在2个左右,与产品形态、配置基本相符。 | |
功能IC | 28.73 | 25.01 | 23.78 | 19.69 | 同“智能手机-功能IC”分析。 | |
存储器 | 1.64 | 2.25 | 1.67 | 1.27 | 同“智能手机-存储器”分析。 | |
主芯片 | 0.96 | 1.04 | 0.99 | 1.02 | 同“智能手机-屏幕”分析。 | |
电池 | 0.97 | 1.05 | 1.00 | 1.02 | 同“智能手机-屏幕”分析。 | |
电声类 | 4.60 | 3.34 | 3.51 | 4.52 | 平板电脑由于细分产品结构差异,单位耗用量存在波动。 | |
PCB | 1.68 | 1.45 | 1.39 | 1.38 | 单位耗用量基本稳定在1-2之间,与产品的电子结构基本相符。 | |
AIoT产品 | 屏幕 | 0.97 | 0.99 | 0.99 | 1.01 | 同“智能手机-屏幕”分析。 |
机壳 | 2.18 | 2.48 | 3.56 | 3.76 | AIoT产品的壳体结构相对简单,单位耗用量相比智能手机较低。 | |
摄像头 | 0.27 | 0.60 | 0.54 | 0.41 | 单位耗用量小于1,主要由于VR眼镜、修须器、皮套键盘等配件不消耗摄像头。 | |
功能IC | 32.43 | 17.53 | 35.16 | 19.29 | 同“智能手机-功能IC”分析。 | |
存储器 | 1.44 | 1.26 | 1.43 | 1.81 | 同“智能手机-存储器”分析。 |
8-2-164
产品大类 | 物料类别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分析 |
主芯片 | 1.03 | 0.99 | 1.01 | 1.02 | 同“智能手机-屏幕”分析。 | |
电池 | 0.96 | 1.02 | 1.01 | 1.01 | 同“智能手机-屏幕”分析。 | |
电声类 | 1.24 | 1.19 | 3.47 | 3.22 | AIoT产品由于细分产品结构差异,单位耗用量存在波动。 | |
PCB | 1.16 | 0.94 | 1.02 | 1.89 | 单位耗用量基本稳定在1-2之间,与产品的电子结构基本相符。 |
各类原材料的单位耗用量各期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由于具体出货的产品档次、用料结构等发生变化,也存在散料出货形式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原材料消耗量与产品产量基本相匹配。
(五)结合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及上下游行业集中水平,说明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匹配行业情况;进一步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1、结合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及上下游行业集中水平,说明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匹配行业情况
(1)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
发行人主要客户作为消费电子头部品牌商,对产品原材料供应的品质、稳定供应要求较高,因此发行人选择供应商时主要选择知名企业合作,大多存在第二、第三供应商。并且,发行人提供ODM服务时,所采购的原材料种类较多,各家供应商主要提供1-2种原材料,因此供应商集中度较低。
(2)下游行业集中水平
下游方面,智能手机、智能手表的市场集中度,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之“问题12.2关于关联购销往来”之“二、发行人说明”之“(七)结合下游客户集中度情况、公司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动趋势等,说明公司对小米业务规模是否符合下游市场格局、是否存在对小米的单一重大依赖,若小米经营情况发生负面变化是否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IDC数据,2019-2022年,全球平板电脑市场份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品牌 | 份额 | 品牌 | 份额 |
8-2-165
序号 | 品牌 | 份额 | 品牌 | 份额 |
/ | 2022年 | 2021年 | ||
1 | 苹果 | 38.0% | 苹果 | 34.3% |
2 | 三星电子 | 18.6% | 三星电子 | 18.2% |
3 | 亚马逊 | 9.8% | 联想 | 10.5% |
4 | 联想 | 7.1% | 亚马逊 | 9.6% |
5 | 华为 | 5.6% | 华为 | 5.8% |
/ | 其他 | 20.9% | 其他 | 21.6% |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 | 2020年 | 2019年 | ||
1 | 苹果 | 32.5% | 苹果 | 34.5% |
2 | 三星电子 | 19.1% | 三星电子 | 15.0% |
3 | 华为 | 9.8% | 华为 | 10.2% |
4 | 联想 | 8.6% | 亚马逊 | 9.0% |
5 | 亚马逊 | 8.5% | 联想 | 5.9% |
/ | 其他 | 21.6% | 其他 | 25.4% |
/ | 合计 | 100% | 合计 | 100% |
整体而言,2019-2022年,发行人下游市场处于集中度提升的趋势中。
(3)上游行业集中水平
经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上游主要原材料的集中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物料类型 | 集中度情况 | 数据来源 |
主芯片 | 2022年第四季度,全球智能手机芯片组市场份额前五名分别为苹果、联发科技、高通、紫光展锐、三星电子,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97% | Counterpoint |
存储器 | 2022年第四季度,全球DRAM存储器市场份额前三名分别为三星电子、SK海力士、美光,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95.8%;2022年第四季度,全球NAND存储器市场份额前五名分别为三星电子、铠侠、SK海力士、西部数据、美光,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96.8% | TrendForce |
电池 | 2021年,全球手机锂电池市场份额前五名分别为ATL、三星SDL、比亚迪、LG新能源、珠海冠宇,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74.3%;2021年,全球笔电类(含平板电脑)锂电池市场份额前五名分别为ATL、珠海冠宇、LG新能源、比亚迪、三星SDL,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86.7% | Techno Systems Research |
屏幕 | 2020,全球智能手机屏幕市场份额前三名分别为三星电子、京东方和LG,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73% | Stragegy Analytics |
摄像头 | 2020年,全球主要相机模组市场份额前五名分别为LG | Yo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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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类型 | 集中度情况 | 数据来源 |
Innotek、舜宇光电、欧菲光、夏普和三星电机,合计占据市场份额为59% | ||
PCB | 2021年,全球PCB行业市场份额前十名合计占据36%,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为臻鼎(鹏鼎控股),占据7%市场份额 | Prismark |
主芯片、存储器产品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前五名占据约97%的市场份额,产品价格相对标准化。电池、屏幕的市场集中度次之,主要供应商占据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公司的议价能力相对有限。摄像头、PCB产品的市场集中度中等,供给相对充足,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机壳、电声类、功能IC等其他原材料的市场集中度较低,供应商数量众多。
(4)发行人客户集中度、供应商集中度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不断提升,符合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和公司与小米、三星电子、联想等客户合作推出的机型较为畅销有关。
发行人提供ODM服务时,所采购的原材料种类较多,各家供应商主要提供1-2种原材料,因此虽然分类别的供应商较为集中,但整体的集中度较低。同时,发行人不断拓宽产品品类、开拓新客户,具体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类别及所选择的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公司主动引入新供应商开展竞争,获取更有利的采购价格,导致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持续下降,具有合理性。
(5)与ODM行业的匹配情况
根据华勤技术的招股说明书,2019-2022年,其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32.52%、35.15%、33.12%和37.41%,2019-2022年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8.03%、32.84%、31.60%和24.48%,其中2019-2021年与华勤技术较为接近,2022年有所差异主要系公司向三星电子的销售收入进一步大幅增长,而该客户较多采用新供应商所致。
2、进一步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分材料类别的前五名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时间较长。基于对核心供应商的访谈,公司未来仍将与其保持密切合作,主要供应商向发行人供货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此外,发行人亦持续引入新的优质供应商开展竞争,获取更有利的采购价格,并进一步保证原材料稳定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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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Buy&Sell模式外,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该类情形涉及的客户供应商情况及采购销售金额
除Buy&Sell模式外,发行人存在其他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发行人自主选择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并未在系统中特别区分是否系客户指定。客户指定供应商模式属于发行人自主采购的一种,发行人向客户所指定的供应商下单采购并付款,原材料仍然由发行人保管和使用。
针对报告期各期收入贡献前十名的项目,其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情况、金额及对应供应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指定采购的 原材料 | 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万元) | 所指定的供应商 |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AIoT产品项目A | 主芯片 | - | - | - | 8,932.98 | Qualcomm CDMA Technologies Asia-Pacific Pte. Ltd. |
AIoT产品项目A | 存储器 | - | - | - | 6,822.48 | ITEXPRESS CORPORATION SMartech Electronic Company LTD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WT Micro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 ZENITRON (H.K.) LIMITED |
AIoT产品项目A | 机壳 | - | - | - | 3,838.06 | 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禾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AIoT产品项目A | 屏幕 | - | - | - | 5,123.66 |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星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AIoT产品项目A | 摄像头 | - | - | - | 1.822.22 | 余姚舜宇智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A | 主芯片 | - | - | - | 13,007.17 | Qualcomm CDMA Technologies Asia-Pacific Pte. Ltd.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B | 主芯片 | - | - | - | 157.38 | Qualcomm CDMA Technologies Asia-Pacific Pte. Ltd. |
智能手机项目C | 屏幕 | 309,165.98 | 337,442.79 | 178,642.64 |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沃格光电有限公司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C | 摄像头 | 100,576.58 | 137,834.84 | 89,855.34 | - | 诚瑞光学(南宁)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诚瑞光学(南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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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定采购的 原材料 | 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万元) | 所指定的供应商 |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深圳市瑞成光学有限公司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智能手机项目D | 电池 | - | - | 3,571.65 | 1,005.10 | YANTAI DONGHWA ES CO.,LTD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同和电子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E | 主芯片 | - | - | 826.54 | 25.50 | SILICON APPLICATION CORP. |
智能手机项目E | 电池 | - | - | 5,637.69 | 45.63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平板电脑项目A | 机壳 | - | 4,387.64 | 12.90 | - | 东莞华誉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环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F | 摄像头 | 2,050.11 | - | - | - | 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G | 屏幕 | 8,911.45 | - | - | -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G | 电池 | 167.41 | - | - | -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H | 屏幕 | 122.21 | 207.54 | - | - | 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项目H | 摄像头 | 24.26 | - | - | -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合计 | 421,018.00 | 479,872.81 | 278,546.76 | 38,957.96 | - | |
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 | 18.33% | 23.90% | 19.38% | 5.09% | - |
报告期内的主要项目中,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主要为与小米、LG合作的部分智能手机项目,与联想合作的部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项目以及Portal Mini产品;2019-2022年上述项目中,向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9%、19.38%、23.90%和18.33%。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均为知名品牌商,对原材料的品质、供应要求较高,因此对部分原材料采取指定供应商的模式进行管理,符合行业惯例。经检索,发行人可比公司同样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 客户指定供应商描述 |
1 | 华勤技术 | 客户指定供应商模式系公司原材料自采模式中的一种,该模式下由客户指定供应商,由发行人根据自身的采购制度和流程,直接向供应商下单并进行采购付款,采用指定供应商模式与公司展开合作的客户主要包括三星电子、中邮通讯、亚马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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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 客户指定供应商描述 |
2 | 工业富联(601138.SH) | 部分品牌客户根据不同产品需求,会指定产品原材料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同时需要通过发行人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发行人直接向上述经认证的客户指定供应商下单采购,并将采购原材料用于品牌客户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 |
3 | 立讯精密(002475.SZ) | 随着公司与下游客户合作的日渐紧密,为保持产品品质,部分客户会一起参与制定供应商的选取或直接指定供应商。 |
4 | 歌尔股份(002241.SZ) | 公司部分原材料从客户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
(七)结合原材料采购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境内外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境外采购是否受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风险影响,并说明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的境内外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地区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境内 | 1,735,560.73 | 75.57% | 1,666,400.23 | 82.99% | 1,143,995.00 | 79.60% | 584,264.84 | 76.38% |
境外 | 560,963.27 | 24.43% | 341,554.99 | 17.01% | 293,182.85 | 20.40% | 180,635.48 | 23.62% |
合计 | 2,296,524.00 | 100.00% | 2,007,955.22 | 100.00% | 1,437,177.85 | 100.00% | 764,900.32 | 100.00% |
注:境外原材料采购系采用外币结算作为统计口径。
境外采购中,按照原材料类别划分的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原材料类别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主芯片 | 150,411.55 | 26.81% | 49,800.00 | 14.58% | 30,629.06 | 10.45% | 29,979.82 | 16.60% |
功能IC | 144,817.30 | 25.82% | 110,060.53 | 32.22% | 107,888.38 | 36.80% | 69,216.69 | 38.32% |
存储器 | 143,428.51 | 25.57% | 84,747.43 | 24.81% | 54,788.96 | 18.69% | 43,640.74 | 24.16% |
屏幕 | 6,564.67 | 1.17% | 8,198.22 | 2.40% | 15,165.38 | 5.17% | 13.37 | 0.01% |
其他 | 115,741.24 | 20.63% | 88,748.81 | 25.98% | 84,711.07 | 28.89% | 37,784.87 | 20.92% |
合计 | 560,963.27 | 100.00% | 341,554.99 | 100.00% | 293,182.85 | 100.00% | 180,635.48 | 100.00% |
发行人境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主芯片、功能IC、存储器,核心供应商包括世平国际、三星电子、高通、时毅电子、斐讯电子、宇扬半导体、思诺信、泰科源等,均为国际知名厂商,且与发行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尚未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风险的影响。
公司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一定金额的主芯片、功能IC、存储器产品,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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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系相关产品的行业集中度较高,且境外厂商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为应对潜在风险,公司一方面逐步建立多元化采购渠道,例如导入了紫光展锐作为主芯片供应商,另一方面通过支付产能保证金、订金的形式,取得在相关原材料供应中的优先地位。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6、境外采购导致的原材料供应稳定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中来自境外的占比分别为20.40%、17.01%和
24.43%,其中主芯片、功能IC、存储器的占比较大,采购来源地包括美国、韩国等,且部分原材料在短期内无法通过境内企业形成有效替代。若出现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的极端不利变化,有可能导致公司的原材料来源受限,从而影响公司的部分业务开展。”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主要原材料的定价模式;取得公司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计算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分析其变动原因,与公开信息检索到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差异进一步了解和归纳原因;
2、根据公司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统计不同原材料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向其的采购金额、占比;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公司与上述供应商的结算条款;基于公开信息检索及通过发行人向供应商询问的形式,梳理上述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合作历史、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等情况;
3、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基于公开信息检索或向供应商了解的其收入体量,计算向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收入规模的比例;对占比较大的情况,进一步分析是否属于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及其合理性;
4、取得公司各类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期初库存量、采购量、期末库存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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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调整导致的变化量,计算出各期的耗用量,并计算与产品产量的配比关系,对比例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5、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基于公开信息检索公司上下游行业集中水平,分析客户集中度与供应商集中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勤技术进行比较;结合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发行人与其合作时长以及采购模式,进一步分析主要供应商及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6、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除了Buy&Sell模式以外存在的其他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并针对报告期各期收入贡献前十名的项目,进一步梳理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材料类别、采购金额、对应供应商,以及项目对应的客户、销售收入金额;
7、根据公司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统计境外采购的金额、占比以及自境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类别;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该等采购是否受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风险影响、发行人对其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分析与风险提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主要原材料系通过招投标确定价格,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所采购的原材料细分类别、型号、档次等结构差异有关,亦受到市场供需的影响,整体而言与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2、2019-2022年,公司各类原材料类型的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采购金额与公司经营规模及业绩的增长趋势基本相匹配,结算条款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基本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业务规模较大,经营区域广泛,向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其主营业务相匹配;除了与联想、南昌昌鑫存在资金拆借,以及小米作为公司关联方之外,公司与其他上述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
3、除了南昌昌鑫、深圳旺鑫、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外,公司向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收入规模的比例在40%以下,不存在供应商专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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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南昌昌鑫、深圳旺鑫的采购金额占其收入规模的比例较高,主要由于其原大客户A公司智能手机业务收缩,以及公司对机壳、结构件等产品的需求扩张,南昌昌鑫、深圳旺鑫中标的项目数量及对应机型终端出货量增长;公司存在向上海歌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占其收入规模的比例较高,主要系对方前期开拓的客户数量较为有限,2022年占比已明显下降;
4、公司各类产品的原材料库存量、采购量、领用量(耗用量)具有对应关系,且原材料耗用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与产品结构基本相符合,不存在显著异常;
5、主要客户对产品原材料供应的品质、稳定供应要求较高,因而特定项目的同类原材料存在第二、第三供应商,会导致供应商相对分散;公司上游原材料的集中度相对较低,下游集中度较高且逐渐提升,由于公司不断拓宽产品品类、开拓新客户、引入新供应商,客户集中度与供应商集中度并未同向变化,具有合理性;除2022年发行人向三星电子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引入新供应商导致集中度进一步下降以外,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占比与华勤技术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的核心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双方合作时间较长,未来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好;
6、除Buy&Sell模式外,对于报告期内的主要项目,亦存在其他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2019-2022年该类情形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2,974.65万元、300,374.97万元、520,482.43万元和432,551.32万元,对应项目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13,669.10万元、705,668.16万元、1,096,086.41万元和932,746.70万元,指定采购的原材料金额占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
7、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采购原材料占比分别为23.62%、20.40%、17.01%和24.43%,以主芯片、功能IC、存储器为主;公司与主要境外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尚未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限制风险的影响;为了应对潜在风险,发行人积极导入国内同类供应商,并通过支付产能保证金、订金的形式,取得在相关原材料供应中的优先地位;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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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关于Buy&Sell业务模式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Buy&Sell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包括联想、三星电子、小米等,客户各期收入变动幅度较大;(2)Buy&Sell模式下,发行人向客户下单采购部分零部件并付款,生产完毕后再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整机售价中包含公司以Buy&Sell模式采购的原材料价格,由此导致公司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形;(3)报告期内,公司与小米之间的关联采购主要为智能手表业务Buy&Sell模式下向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分原材料,各期金额分别为6,411.66万元、8,650.41万元、33,732.15万元和520.66万元;(4)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对于存在自客户处购买原材料情形的项目,无论购买数量及金额的大小,即认定为Buy&Sell模式。
请发行人说明:(1)按照交易对象,列示报告期各期Buy&Sell模式下购销业务金额规模、业务毛利水平,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能否匹配;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行人对于该模式的表述是否准确,该模式能否跟其他商品采购、领料加工行为有效区分;(2)该模式下,客户是否具备指定原材料采购的权利,产品采购合同与发行人销售合同是否为一揽子合同;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3)结合Buy&Sell模式项下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相关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价格如何约定,使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4)Buy&Sell模式下,采购付款周期与销售回款周期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垫付的情形;(5)除上述模式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和客户重合的情形;如有则说明存在该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销售和采购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交易价格公允性;(6)报告期内,公司Buy&Sell模式下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规模是否与向小米关联采购规模相符,各期关联采购金额大幅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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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按照交易对象,列示报告期各期Buy&Sell模式下购销业务金额规模、业务毛利水平,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能否匹配;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行人对于该模式的表述是否准确,该模式能否跟其他商品采购、领料加工行为有效区分
1、按照交易对象,列示报告期各期Buy&Sell模式下购销业务金额规模、业务毛利水平,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能否匹配
报告期内,Buy&Sell模式下主要客户购销业务金额如下表所示:
客户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收入(万元) | 142,004.44 | 268,121.33 | 225,990.11 | 344,155.18 |
采购额(万元) | 107,279.10 | 192,026.48 | 149,286.08 | 182,951.42 | |
采购额占相关收入比重 | 75.55% | 71.62% | 66.06% | 53.16% |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收入(万元) | 463,902.55 | 67,902.07 | - | - |
采购额(万元) | 89,722.61 | 25,004.85 | - | - | |
采购额占相关收入比重 | 19.34% | 36.82% | - | - | |
LG及其关联方 | 收入(万元) | - | 63,336.43 | 156,912.17 | 13,627.46 |
采购额(万元) | - | 12,060.24 | 45,716.69 | 11,159.54 | |
采购额占相关收入比重 | - | 19.04% | 29.14% | 81.89%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收入(万元) | 47,127.25 | 64,874.46 | 24,232.72 | 26,363.15 |
采购额(万元) | 597.60 | 33,742.75 | 8,650.41 | 6,411.66 | |
采购额占相关收入比重 | 1.27% | 52.01% | 35.70% | 24.32% |
公司向上述客户在Buy&Sell模式下销售的毛利水平已申请豁免披露。
在Buy&Sell模式下,公司向客户采购材料金额占销售产品金额的比例,对不同客户,以及对同一客户在不同期间有所波动,主要系应客户需求向其采购的原材料类别、金额发生变化,以及不同合作项目的安排不同。因采购材料的类别较多,与销售产品的数量不具有完全的勾稽关系。
在Buy&Sell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的购销交易系独立开展、独立定价。报告期内,公司向联想销售的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其中2020年较低与主要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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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阶梯降价区间有关。报告期内,公司向小米销售的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且较高,主要系双方Buy&Sell模式合作项目为AIoT产品,其毛利率通常较高。
2019-2022年,存在Buy&Sell原材料的项目合计发生的成本及其占总成本的比例、合计贡献的收入及其占总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存在Buy&Sell原材料的项目合计发生的成本 | 583,456.07 | 430,260.12 | 394,779.26 | 380,598.06 |
占总成本的比例 | 21.73% | 18.92% | 26.20% | 41.21% |
存在Buy&Sell原材料的项目合计贡献的收入 | 621,322.95 | 454,237.58 | 407,527.07 | 399,627,70 |
占总收入的比例 | 21.17% | 18.47% | 24.82% | 40.07% |
2019-2021年,发行人Buy&Sell模式合计发生的成本、收入规模有所增长,但占总成本、总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2019-2021年联想、LG、小米(AIot产品)为发行人Buy&Sell模式主要的合作客户,Buy&Sell模式业务规模总体保持稳定、略有增长;与此同时,2019-2021年发行人小米、A公司、OPPO、荣耀、中国联通智能手机ODM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且未采取Buy&Sell模式,因而Buy&Sell模式占比持续降低。2022年,发行人Buy&Sell模式合计发生的成本、收入及占比有所回升,主要系与三星电子采取Buy&Sell模式合作规模增长所致。
2、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行人对于该模式的表述是否准确,该模式能否跟其他商品采购、领料加工行为有效区分
(1)Buy&Sell模式的定义及普遍性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释义:“Buy&Sell模式,指公司与客户的一种合作模式,与一般委托加工模式不同。该模式下公司为客户提供ODM服务,客户将主要材料销售给公司,公司完工后将整机销售给客户。”
根据华勤技术招股说明书的释义:“Buy&Sell模式,指公司向客户下单采购并付款模式,即在形式上体现为由华勤技术向客户下单采购部分零部件并付款,生产完毕后再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整机售价中包含公司以Buy&Sell模式采购的原材料价格,由此导致发行人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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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立讯精密(002475.SZ)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披露:“Buy&sell模式在电子信息产业中较为普遍,指客户向原材料供应商购买原材料后,再将原材料转卖给发行人,由原材料供应商根据客户的订单要求直接将原材料配送至发行人,发行人将加工后的产品销售往客户的商业模式。Buy&Sell模式是国际知名大型品牌厂商目前普遍采用的采购模式。”
因此,发行人对Buy&Sell模式的定义与行业惯例一致。
(2)保荐工作报告该条备注体现了更充分的核查方式
在Buy&Sell交易模式核查方面,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重合的全部明细情况,对涉及品牌商客户的,再划分具体机型,访谈发行人财务、业务人员,与采购超损物料相区分,以准确认定Buy&Sell模式的交易金额。因此,保荐工作报告该条备注主要系为说明核查过程。为避免歧义,保荐工作报告该条备注已修改为与招股说明书释义相一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存在向客户购买原材料的情形,大部分为采取Buy&Sell模式的合作,少部分系采购超损物料,主要发生在与A公司、OPPO、荣耀的合作中,金额及占比较低,具体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5.关于Buy&Sell业务模式”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五)除上述模式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和客户重合的情形;如有则说明存在该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销售和采购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交易价格公允性”。
(3)Buy&Sell模式与其他商品采购、领料加工行为的区分
在采购环节,发行人对每家客户、供应商均有专门的编码规则,对于向客户Buy&Sell模式下的采购,能够通过编码进行识别,并专门入库保管,标记为向某客户采购的原材料,能够与其他原材料有效区分。
在领料加工环节,针对标记为向客户采购的原材料,虽然公司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但实际操作中基本都用于该客户特定产品的生产。如果领用时计划将Buy&Sell模式采购的原材料用于其他客户项目,会进行专项确认。
因此,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行人对于该模式的表述准确,该模式能够与其他商品采购、领料加工行为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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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模式下,客户是否具备指定原材料采购的权利,产品采购合同与发行人销售合同是否为一揽子合同;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1、该模式下,客户是否具备指定原材料采购的权利,产品采购合同与发行人销售合同是否为一揽子合同
Buy&Sell模式下,客户具备指定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的权利,主要目的是基于最终发行人向其提供整机产品的质量保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基于上述规定,公司产品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不属于一揽子合同基于以下考虑:
(1)Buy&Sell模式下的销售业务可独立形成完整的商业结果不取决于Buy&Sell采购业务的发生
Buy&Sell模式一般是客户出于对品控和成本控制的考虑,主动与公司就材料供应进行商谈而形成的合作模式,并非销售业务成立的必要条件。
(2)采购和销售合同中任意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不取决于另一项合同的定价,购销业务的定价公允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均为单独定价,采购合同的定价对象为原材料,而销售合同的定价对象为销售的产品,定价对象独立,价格独立,不存在明显违背公允性的定价。
(3)采购和销售合同所承诺的商品分别构成两项单项履约义务
采购合同中关于原材料的交付存在独立的验收条件、款项的支付条件,原材料交付验收具有相关性,属于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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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中关于整机产品、散料及半成品的销售的核心在于产品的最终交付,结算方式也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愿,属于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
采购与销售合同分别单独进行结算,收支不存在互抵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定价独立、分别核算,不存在收支相抵的情况,采购和销售分别属于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不属于一揽子合同。
2、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可以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Buy&Sell相关原材料,但在实际过程中,公司会结合经济效益原则,一般会根据实际生产订单量进行采购,采购Buy&Sell相关原材料的目的也仅限于产品生产。
根据公司的内部管理模式,生产环节“以销定产”,原材料备货亦根据客户需求来决定,故采购Buy&Sell物料时必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分析,从而确定采购数量及采购频率。因此公司采购Buy&Sell物料时,唯一的经济目的是将这些物料通过生产形成最终交付的产品以获取报酬,而不是通过材料销售赚取差价。
即使对于产品生产完成后少量超额采购(超采)部分的物料,公司亦能通过其他方式按照自身意愿进行使用或处置,如形成库存等待下一批订单生产时使用、折价出售、研发领用及报废等。
综上,公司采购的Buy&Sell物料的使用或处置均系出于公司自身意愿。公司的采购量一般不会超过实际生产订单量,除了生产使用之外的其他使用或处置Buy&Sell物料的情形较少。公司采购Buy&Sell相关原材料的目的仅限于产品生产,系公司所处行业对Buy&Sell物料的常规处理方式,具备合理的商业实质。
3、是否承担除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公司与主要Buy&Sell客户就Buy&Sell物料风险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客户 | Buy&Sell物料风险的主要合同条款 | 分析说明 |
联想 | 部件的所有权应在出口清关和部件离开出口国后,但在进入进口国之前,立即转移给公司。部件的损失风险应在部件装运时转移给公司。 | 根据合同,联想的Buy&Sell物料交至承运人后,相关风险转移至公司。 |
小米 | 交付完成后,货物损毁灭失风险由公司承担。 小米按照本合同约定未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 | 公司在接收Buy&Sell物料后承担Buy&Sell物料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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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Buy&Sell物料风险的主要合同条款 | 分析说明 |
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有风险。 | |
三星电子 | 所有交付将采用以下方式:(i)DDP(三星电子在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以及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在相应国家进行本地化生产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指定地点),和(ii)FCA中国,包括香港,(对于所有其他未进行本地化生产的国家),所有权应与损失或损坏风险的转移一起转移给公司,但三星电子应取得并保有所有必要的出口许可和清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磁检)。除非在接受的采购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供应商应遵守信守协议、中国境外生产信守协议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交付条款。产品的损失风险和所有权将在产品交付和接收时转移给公司。 | 公司在接收Buy&Sell物料后承担Buy&Sell物料的所有风险。 |
LG | 无协议,实际操作中LG指定承运人在订单约定的交货日期将Buy&Sell物料交到约定的交货地点,物料交付后的风险由公司承担。 | 公司在接收Buy&Sell物料后承担Buy&Sell物料的所有风险。 |
注:为方便阅读,合同条款中的“甲方”、“乙方”、“买方”、“卖方”、“供应商”等均以“公司”与实际客户简称替代表述。
根据上述协议,一般在客户将Buy&Sell物料交付公司后,均由公司进行保管,自材料接收后就承担货物的所有风险,公司除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存货灭失风险外还需承担因试制、生产制造、超额采购形成呆滞材料等风险。综上,在Buy&Sell业务中,公司承担的风险包含但不限于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与灭失。
4、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基于Buy&Sell物料协议中的风险条款,公司自接收原材料后即承担了原材料的所有风险,包括了原材料价格的风险,对已采购的Buy&Sell物料,即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由于前期采购价格已确定,不再进行价格变更,相关的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收益及损失均由公司承担。
综上,一旦采购价格确定,后续的原材料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均由公司承担。
5、是否能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公司以整机价款向客户收取报酬,客户指定采购的Buy&Sell原材料与公司自采物料一样,构成整机价值的一部分,并通过生产加工整合形成了增值利润。公司根据合同、销售订单上约定的贸易条款,将所生产的整机产品进行交付,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确认收入,根据所销售货物的整体定价确认应收账款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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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应收账款中包含Buy&Sell物料本身的经济价值及形成整机后的增值利润。综上,通过最终完成的整机销售,公司可以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三)结合Buy&Sell模式项下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相关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价格如何约定,使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
1、Buy&Sell模式下的主要合同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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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贸易条件 | 销售定价模式 | Buy&Sell物料定价 | Buy&Sell交货条件 |
联想(摩托罗拉) | 公司将产品送达摩托罗拉指定的仓库。 | 阶梯价格 以上各版本出货量累计核算台阶价格,所有价格为美元报价。 公司保证以最优惠价格向摩托罗拉报价。在摩托罗拉采购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摩托罗拉有权要求公司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双方同意届时将就新的产品价格进行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摩托罗拉将向公司发布价格文件。每个价格文件均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 4.1摩托罗拉将努力满足公司的交付要求,并将其状态通知公司。 4.2.零部件的所有权应在出口清关后立即转移给公司,并且零部件离开出口国但在进入进口国之前。零部件的损失风险应在零部件发货时转移给公司。 |
小米 | 小米指定小米定制产品拟使用的商标、ID(工业设计)、包装设计方案等。公司负责小米定制产品的整体开发、生产和供货,并按照小米的需求预测备料,按照订单约定的交期交付货物。小米负责在公司工厂自提小米定制产品。 | 价格以双方确认之生效订单中列明的价格为准。 | 1、产品、价格及订单 1.3.1数量:订单中对每一独立包装的具体数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符合要求。 1.3.2价格:订单中对货物的单价及总价必须约定明确,以小米确认的有效订单为准。 1.3.3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费以订单为主,订单未做明确约定的,则由小米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运达交货地点。 1.3.4确认收货:以公司签收的小米签收确认单为准。 | 2、货运、交付及验收 2.2 交付货物:小米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交付地点,并交付给公司、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或任何公司所选定的货物承运人时,公司应当场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并签署小米认可的签收确认单,此时视为交付完成。若公司选择自提,则货物自运出小米仓库,公司应签收确认单,视为交付完成。公司已上线SRM系统的,自签收之日起,需在(3)个工作日完成SRM系统收货。 2.3货物签收:公司需要按照小米要求的方式进行签收确认,并以此方式为收货签收确认唯一标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接收货物,均视为公司行为,公司应对其指定的收货人做出的签收、拒收等行为承担责任。 2.4 货物的验收:公司应在货物交付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合格品入库,对不合格品以双方协调处理完成时间为准。若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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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贸易条件 | 销售定价模式 | Buy&Sell物料定价 | Buy&Sell交货条件 |
未验收入库的,视为公司已对货物完成验收。双方在订单中对货物验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三星电子 | 3.4交付: 所有交付按照FCA中国(包括香港)(对于生产未本地化的所有其他国家)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地点将在相关采购订单中指定)。产品的损失风险和所有权将在产品交付三星电子和收到时转移给三星(如贸易术语所定义)。 | 2.3定价: a.每个产品出售给三星电子的价格(“单位购买价”)应在采购订单中规定。每三个月或三星电子另行要求对单位采购价格进行审查。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产品价格不得提高。 c.批量生产后(i)如果存在成本降低因素,则买方有权要求降价,三星电子和公司应在降价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善意协商,以降低单价; (j)如果零部件价格突然飙升,公司同意在六个月内以相同的单位采购价格(不适用涨价)供应供货产品,但在此之后,三星电子和公司应相互讨论,商定价格和比例的变化(即双方将承担多少因价格上涨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 三星电子应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当天晚上11:59之前就采购订单做出回复:(i)全盘接受采购订单,并确认产品数量、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或(ii)要求三星电子关联方修改采购订单。如果三星电子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任何书面通知,则应视为三星电子已接受该采购订单。 | 所有交付将采用以下方式:(i)DDP(三星电子在中国(包括香港,但不包括澳门和台湾)、印度、印度尼西亚以及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在相应国家进行本地化生产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指定地点),和(ii)FCA中国,包括香港,(对于所有其他未进行本地化生产的国家),所有权应与损失或损坏风险的转移一起转移给公司,但三星电子应取得并保有所有必要的出口许可和清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磁检)。除非在接受的采购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三星电子应遵守信守协议、中国境外生产信守协议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交付条款。产品的损失风险和所有权将在产品交付和接收时转移给公司。 |
LG | 12.1 交付条款 除非合同或供应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销售的产品将以FOB方式装运,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LG指定的港口装运。除非合 | 13.1 价格 公司的价格不应含VAT。量产期间如果发生LG的损益,LG有权书面要求公司降价或者战略支持。 | 无协议,实际操作中Buy&Sell物料价格由LG报价给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公司下发PO给LG。 | 无协议,实际操作中的交货条件为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货物交至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风险已经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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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贸易条件 | 销售定价模式 | Buy&Sell物料定价 | Buy&Sell交货条件 |
同另有约定,不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LG有权选择运送产品的运输代理商。 12.7所有权和风险 产品的所有权应在交货时从公司转移到LG,但如果在交货前支付了产品的货款,则所有权应在全部货款支付后转移到LG。公司向LG保证,在将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LG时不存在任何限制或障碍。产品的风险应在交付时从公司转移到LG。 |
注:为方便阅读,合同条款中的“甲方”、“乙方”、“买方”、“卖方”、“供应商”等均以“公司”与实际客户简称替代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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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产品销售定价权的约定
Buy&Sell模式销售合同定价均以整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主要采用成本加成的方式进行定价。由于客户指定公司采购Buy&Sell物料的目的一般是出于对最终整机的质量保证,而不是控制价格,且公司的自供料与Buy&Sell物料均为构成整机产品的重要材料,并非主材与辅材的区别,因此一般不会要求报价中详细区分“自供料价格”与“Buy&Sell物料价格”,且无论报价形式上是否分开,公司对该些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销售整机”综合考虑的,报价方式仅为商务谈判中的一种价格形式。公司掌握着最终产品的控制权,报价一般基于原材料价格以及人工、费用等成本因素,并结合市场情况对“整机”进行报价,且会随着市场及生产情况进行价格调整。综上所述,公司在Buy&Sell模式下对最终产品具备完整的销售定价权。
3、使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
(1)基于原收入准则关于总额法的分析
2019年度,公司执行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公司将Buy&Sell业务确认为购销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1)辨识合同关于价款确定基础、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等约定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采购业务单独定价,在收到材料后风险转移。销售定价均为整机定价,实际结算也按整机价格进行结算,无按照收取加工费形式进行定价的情形,整机产品在交付后风险报酬转移。
2)公司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根据协议,Buy&Sell物料由公司进行保管,自材料接收后就承担货物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所有物料经运输后进入公司的中央仓库集中管理,并根据订单进行排产调拨。采购物料有一定的前置性,公司根据预测产量进行采购计划,采购量的多少决定权在公司。如果发生超额采购的情形,除因客户减少订单等原因外,公司需自行承担其风险。对已采购的Buy&Sell物料,即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由于前期采购价格已确定,不再进行价格变更,相关的因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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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变动造成的收益及损失均由公司承担,一旦采购价格确定,后续的原材料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均由公司承担。3)公司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Buy&Sell模式销售合同定价均以整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因此公司在Buy&Sell模式下对最终产品具备完整的销售定价权。
4)公司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公司与客户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款项结算方式,并承担相应款项收取的信用风险。5)公司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性较高,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较大
公司在采购Buy&Sell物料后,将其与自供料一同投入生产加工,物料的形态和功用经生产加工后从单一的物理、化学性能整合为一项系统功能,最终形态为手机或平板等整机形式,相较于物料形式,其使用价值发生重大转变。客户只会对公司交付的整机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按约定时间交付进行督促,不会对Buy&Sell物料进行单独验收。
(2)基于新收入准则关于总额法的分析: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新准则下,公司收入确认主要基于如下分析和考虑: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及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准则,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客户与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来约定权利和义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中各个要素具有高度关联性,客户不能就单独的要素受益。其中对于Buy&Sell物料的采购应视为公司达成履约义务的要素支出,公司在整合各个生产要素后交付整机,因此只存在整机交付这一个履约义务。
2)确定交易价格
整机产品的价格由公司定期或者在客户要求下向客户进行报价并最终确定,交易价格为整机价格而非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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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由于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仅存在交付货物这一项履约义务,因此不再分摊交易价格。4)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合同或者PO订单上约定的贸易条款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交付,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确认收入,并根据所销售货物的整体定价确认应收账款并承担信用风险。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的判断原则,对于向客户采购部分Buy&Sell物料,进行后续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并最终交付整机给客户的模式,公司符合主要责任人的认定,基于以下因素:
公司自客户取得Buy&Sell物料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进行生产后形成商品再转让给客户。
结合前述分析,公司对于Buy&Sell物料和自主采购的物资,拥有控制权,体现在公司承担物料的毁损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且客户虽然定期提供采购量的预测,但由于公司对于Buy&Sell物料以及自采物料的备料计划和采购时点等都是自行判断和决策的,对于超额采购等风险也由公司承担,只有在Buy&Sell物料质量产生问题、客户的最终产品生产计划发生变更和终止时,公司才可以申请退货。如果是由于公司自身保管不善、投入产出预估不准导致多采购等情况是不予退货的。
(3)同行业上市公司对于Buy&Sell业务的处理
在存在类似商业模式的公司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系行业普遍采用的方式,经公开资料检索,A股资本市场相关公司Buy&Sell模式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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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业务范围 | 审核/上市状态 | 会计处理 |
1 | 华勤技术 | 电子产品制造 | 主板在审 | 总额法 |
2 | 闻泰科技 | 电子产品制造 | 已上市(600745.SH) | 总额法 |
3 | 工业富联 | 电子产品制造 | 已上市(601138.SH) | 总额法 |
4 | 立讯精密 | 电子产品制造 | 已上市(002475.SZ) | 总额法 |
5 | 宏微科技 | 电子产品制造 | 已上市(688711.SH) | 总额法 |
6 | 蓝思科技 | 玻璃面板、外观防护新材料、电子功能组件等产品制造 | 已上市(300433.SZ) | 总额法 |
7 | 航宇科技 | 航空发动机环形锻件制造(专料专用模式) | 已上市(688239.SH) | 总额法 |
由上表,公司在Buy&Sell模式下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与同行业公司相同,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Buy&Sell模式下原材料的性质绝大多数并非为客户的产品所特有;公司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相应原材料;公司承担的风险包含但不限于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与灭失;公司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能够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具备对最终产品完整的销售定价权。因此,公司将Buy&Sell业务确认为购销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四)Buy&Sell模式下,采购付款周期与销售回款周期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垫付的情形
Buy&Sell模式下,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约定的采购付款周期、销售回款周期如下表所示:
客户 | 销售回款信用期 | 采购付款信用期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账单日+60天 | 账单日+60天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发票日+60天/发票日+30天 | 发票日+60天 |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发票日+30天 | 发票日+60天 |
LG Electronics INC. | 提单日+90天 | 货到90天 |
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期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9.关于应收账款”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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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之“2、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期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7.关于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构成情况,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以及原因(如有)”之“3、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
经比较,采购付款周期与销售回款周期不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同公司与非Buy&Sell模式合作的客户、供应商信用期亦不存在显著差异。
双方以Buy&Sell模式开展合作,系基于具体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通过调节信用期而进行资金垫付的情形。
(五)除上述模式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和客户重合的情形;如有则说明存在该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销售和采购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交易价格公允性
除上述模式外,发行人亦存在其他供应商和客户重合的情形。
2022年,除与客户的Buy&Sell交易以外,公司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2年销售额(万元) | 销售主要内容 | 2022年采购额(万元) | 采购主要内容 | 合作性质 |
A公司 | 216,675.34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36,644.46 | 机壳、摄像头、功能IC等原材料;超损物料采购 | 正常采购交易;客供物料超损(A公司开具销项发票)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110,557.98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2,396.63 | 超损物料采购 | 客供物料超损(荣耀开具销项发票) |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38,752.73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1,259.63 | 超损物料采购 | 客供物料超损(OPPO开具销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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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2022年销售额(万元) | 销售主要内容 | 2022年采购额(万元) | 采购主要内容 | 合作性质 |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761.66 | 显示模组、PCBA | 13,664.61 | 发声部件、屏幕及显示模组等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 3,680.62 | 摄像头 | 13,058.38 | 发声部件、屏幕及显示模组、摄像头等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 | 1,476.53 | 测试费 | 47,523.41 | 发声部件、屏幕及显示模组等 | 见注2 |
珠海联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58.19 | IC物料、LED灯、电容 | 5,945.99 | PCB、FPC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772.59 | 显示模组、摄像头 | 105,956.91 | 发声部件、屏幕及显示模组、摄像头等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22.06 | 制氦制冷电费 | 1,654.66 | 制氮气和制压缩空气能源托管费/蓄冷空调节能服务 | 见注3 |
注1:仅列示销售、采购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的情况。注2:公司向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为测试其“显示屏二合一模组”是否能够适配应用于三星电子M168项目中,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体现。注3:惠州龙旗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制造液氮的设备间,位于惠州龙旗的工厂内。惠州龙旗向对方购买制成的液氮等制冷气体,对方向龙旗科技采购电力并支付电费(耗用惠州工厂的电力)。公司存在向OPPO、A公司、荣耀的采购,不属于Buy&Sell模式合作。双方的具体安排为:客户自行采购部分原材料,提供给发行人用于其产品生产;该部分原材料不计入双方采购、销售的交易金额。客户提供的原材料数量与订单数量相匹配,但若公司生产良率不佳,导致交付产品需要更多的原材料,则需额外向客户购买,从而发生向客户的采购交易。此外,公司还向A公司采购机壳、摄像头、功能IC等原材料。华勤技术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原材料客供模式具体划分为客户采购并付款和Buy&sell两种模式:客户采购并付款模式下,由客户采购部分原材料后免费提供给华勤技术,由华勤技术生产制造成整机后再销售给客户,产品销售价格不包含客户提供的原材料价格。此外,上市公司光弘科技在其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也披露了“客供料业务”。因此,客户自行采购部分原材料并直接提供给ODM或EMS厂商用于产品生产,属于消费电子制造行业的常见合作模式。
公司存在向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联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交易,其主要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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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应商。这一安排主要系公司为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凭借在产业链的核心地位,基于更好地保障产品交付以及价格稳定的目的,向部分供应商销售材料,帮助其建立合理的安全库存,平滑市场风险,从而形成供应商和客户重合的情形。该等交易系基于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供应商需求和资金情况,发行人购入相关物料后,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其销售。经检索,华勤技术亦存在对部分供应商进行一定材料销售,形成其客户的情况。
2021年,除与客户的Buy&Sell交易以外,公司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1年销售额(万元) | 销售主要内容 | 2021年采购额(万元) | 采购主要内容 | 合作性质 |
A公司 | 239,291.03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81,378.20 | 存储器、功能IC、屏幕等原材料;超损物料采购 | 正常采购交易;客供物料超损(A公司开具销项发票) |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49,458.19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770.09 | 超损物料采购 | 客供物料超损(OPPO开具销项发票) |
香港瑞晶科技有限公司 | 2,672.97 | 转卖IC类原材料 | 641.57 | IC类原材料 | 注2 |
珠海联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497.58 | IC物料、LED灯、电容 | 1,980.74 | PCB、FPC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908.63 | 制氦制冷电费 | 1,955.82 | 制氮气和制压缩空气能源托管费/蓄冷空调节能服务 | 同2022年 |
注1:仅列示销售、采购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的情况。注2:公司此前为应对芯片、电子元器件短缺进行提前备料,2021年将部分多余物料平价向香港瑞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为0.03%。
2020年,除与客户的Buy&Sell交易以外,公司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0年销售额(万元) | 销售主要内容 | 2020年采购额(万元) | 采购主要内容 | 合作性质 |
A公司 | 221,430.37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5,867.73 | 超损物料采购 | 客供物料超损(A公司开具销项发票)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2,287.08 | 摄像头 | 134,413.66 | 发声部件、屏幕及显示模组、摄像头等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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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2020年销售额(万元) | 销售主要内容 | 2020年采购额(万元) | 采购主要内容 | 合作性质 |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1,599.83 | 摄像头 | 871.96 | 胶套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注2)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1,511.13 | 借款利息 | 3,539.23 | 电池组件 | 注3 |
湖南金康光电有限公司 | 1,135.98 | 摄像头 | 8,140.69 | 发声部件、屏幕及显示模组、摄像头等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563.77 | 制氦制冷电费 | 1,362.84 | 制氮气和制压缩空气能源托管费/蓄冷空调节能服务 | 同2022年 |
注1:仅列示销售、采购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的情况。注2:公司将合力泰作为集团看待,向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摄像头产品,用于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摄像头模组,并卖回给公司。注3:来自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收入为资金拆借利息。2019年,除与客户的Buy&Sell交易以外,公司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19年销售额(万元) | 销售主要内容 | 2019年采购额(万元) | 采购主要内容 | 合作性质 |
A公司 | 195,732.99 | 智能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ODM服务 | 3,480.36 | 超损物料采购 | 客供物料超损(A公司开具销项发票)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913.30 | 借款利息 | 8,914.24 | 电池组件 | 同2020年 |
深圳市中软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 694.37 | 传感器、IC物料 | 4,279.57 | PCB、FPC | 向供应商销售部分原材料 |
注:仅列示销售、采购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的情况。
2019-2022年,公司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同样主要为采购客供超损物料、对部分供应商进行一定材料销售,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针对重合的客户、供应商,公司销售、采购交易仍然为独立开展、独立定价,价格确定机制与其他情况不存在差异,交易价格公允。
(六)报告期内,公司Buy&Sell模式下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规模是否与向小米关联采购规模相符,各期关联采购金额大幅波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Buy&Sell模式下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规模、向小米关联采购的规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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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向小米关联采购的规模(A) | 597.60 | 33,732.15 | 8,650.41 | 6,411.66 |
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规模(B) | 95,925.31 | 86,568.13 | 24,399.97 | 26,363.15 |
关联采购规模占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收入的比例(A/B) | 0.62% | 38.97% | 35.45% | 24.32% |
报告期内,公司向小米关联采购的规模占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4.32%、35.45%、38.97%和0.62%,其中2020-2021年占比较高,主要由于当年采用Buy&Sell模式的Redmi watch收入占比较高;2022年该比例显著下降,主要由于Redmi watch基本停止出货,而新合作的Redmi watch 2、小米手表S1等未采取Buy&Sell模式。
公司向小米关联采购规模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到双方采用Buy&Sell模式合作的机型数量及相应的出货量、销售收入影响;因部分智能手表项目未采用Buy&Sell模式,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规模与向小米关联采购规模不完全匹配。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采购明细表,梳理计算分交易对象的Buy&Sell模式下收入、成本、毛利、采购金额,分析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匹配性;
2、获取公司Buy&Sell模式下签署的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分析两种业务的定价模式、履约义务,结合会计准则分析是否为一揽子合同、客户是否具备指定原材料采购的权利、发行人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3、根据Buy&Sell业务交易合同及交易实质,梳理相关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方式;结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分析公司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分析其针对Buy&Sell模式的会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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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Buy&Sell业务交易合同,梳理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并与其他客户、供应商比较,分析是否存在通过调节信用期而进行资金垫付的情形;
5、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客户、供应商名单,分析比对重合情况,并针对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形进一步分析同时销售、采购的合理性、交易实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定价是否公允等;
6、梳理报告期内公司采用Buy&Sell模式与小米合作的智能手表机型及其出货量、收入情况,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整体收入规模,并与向小米的关联采购规模进行比较,分析关联采购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在Buy&Sell模式下,公司向客户采购材料金额占销售产品金额的比例有所波动,主要系不同期间、不同客户、不同项目的安排存在差异;因采购材料的类别较多,与销售产品的数量不具有完全的勾稽关系;Buy&Sell模式业务毛利率差异及波动受到阶梯降价约定、产品品类差异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2、该模式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不属于一揽子合同;发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承担了除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该了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能够取得与指定采购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3、基于对Buy&Sell模式项下的主要合同条款的分析,公司采用总额法对Buy&Sell模式的收入进行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恰当;
4、Buy&Sell模式下,采购付款周期与销售回款周期不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同公司与非Buy&Sell模式合作的客户、供应商信用期亦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通过调节信用期而进行资金垫付的情形;
5、除Buy&Sell模式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亦存在其他供应商和客户重合的情形,主要包括向其他客户的超损物料采购、与供应商进行Buy&Sell合作等,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针对重合的客户、供应商,公司销售、采购交易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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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开展、独立定价,价格确定机制与其他情况不存在差异,交易价格公允;
6、公司向小米关联采购规模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到双方采用Buy&Sell模式合作的机型数量及相应的出货量、销售收入影响;因部分智能手表项目未采用Buy&Sell模式,向小米销售智能手表的规模与向小米关联采购规模不完全匹配。问题16.关于外协加工据申报材料,2019年-2021年发行人发生委托加工费用36,270.53万元、55,439.11万元、78,133.97万元,主要为外协加工费用且金额逐年增长,外协加工涉及工序主要为贴片加工和整机组包加工。
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占比、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及加工费定价依据等,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相关加工费的公允性;(2)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外协厂商是否具有独立对外经营的能力;(3)发行人与其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加工是否需要具备资质认证要求或技术门槛;外协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4)外协厂商是否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外协加工是否属于行业普遍行为,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说明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5)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成立日期、与发行人合作起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等,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外协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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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占比、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及加工费定价依据等,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相关加工费的公允性
1、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外协厂商采购SMT贴片和整机组包服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相关外协厂商除光弘科技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万元
年度 | 外协厂商名称 | 外协加工 内容 | 涉及产品品类 | 外协采购 金额 | 占外协采购总金额比例 | 占营业成本 比例 |
2022 年度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17,443.76 | 21.97% | 0.65%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 17,074.93 | 21.51% | 0.64% |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16,972.98 | 21.38% | 0.63% | |
桂林深科技有限 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 11,503.79 | 14.49% | 0.43% | |
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平板电脑 | 8,194.51 | 10.32% | 0.31% | |
小计 | 71,189.96 | 89.68% | 2.65% | |||
2021 年度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35,481.24 | 40.61% | 1.56%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 23,790.97 | 27.23% | 1.05% |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12,135.68 | 13.89% | 0.53% |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 | 5,589.33 | 6.40% | 0.25% | |
卓翼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5,414.51 | 6.20% | 0.24% | |
小计 | 82,411.73 | 94.32% | 3.62% | |||
2020 年度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21,054.91 | 35.03%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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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外协厂商名称 | 外协加工 内容 | 涉及产品品类 | 外协采购 金额 | 占外协采购总金额比例 | 占营业成本 比例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11,158.88 | 18.57% | 0.74% |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 10,925.38 | 18.18% | 0.73% | |
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 5,960.33 | 9.92% | 0.40% | |
卓翼及其关联方 | SMT贴片和整机组包 | 智能手机 | 5,262.65 | 8.76% | 0.35% | |
小计 | 54,362.15 | 90.45% | 3.61% |
注: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已合并计算。
(1)创维及其关联方包括: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
(2)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包括:光弘科技、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印度DBG。
(3)卓翼及其关联方包括: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
2、外协厂商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硬件的委托加工具有较为成熟和充分竞争的市场。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依据产品的工艺要求、执行的质量标准和其他特殊要求,选择技术水平和产品要求能够匹配的潜在外协厂商进行接洽和谈判,结合外协厂商所在区域的人力成本、加工工艺及生产流程,由双方综合考虑加工机型、工时费率、质量标准、产品交期等情况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报告期各期,前述主要外协厂商的采购单价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度 | 外协厂商名称 | 类别 | 委托加工金额(不含税)(万元) | 委托加工 数量 (万台) | 单价 (元/台) | 变动率 |
2022 年度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16,301.20 | 759.85 | 21.45 | -3.52% |
桂林深科技有限 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11,887.68 | 283.46 | 41.94 | - |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15,207.34 | 774.44 | 19.64 | -6.82% |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16,200.67 | 461.93 | 35.07 | 11.73% | |
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7,829.76 | 240.37 | 32.57 | - | |
2021 年度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29,490.88 | 1,326.21 | 22.24 | -3.11%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23,459.75 | 747.37 | 31.39 | -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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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外协厂商名称 | 类别 | 委托加工金额(不含税)(万元) | 委托加工 数量 (万台) | 单价 (元/台) | 变动率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8,861.81 | 420.52 | 21.07 | -11.27% |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4,485.17 | 131.71 | 34.05 | 13.08% | |
卓翼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5,309.39 | 228.02 | 23.28 | -0.02% | |
2020 年度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18,480.19 | 805.19 | 22.95 | -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8,523.79 | 358.91 | 23.75 | - |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9,851.75 | 287.85 | 34.23 | 19.49% | |
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 | 单台加工成本 | 2,691.04 | 84.55 | 31.83 | - | |
卓翼及其关联方 | 单台加工成本 | 4,516.38 | 193.93 | 23.29 | 0.78% |
注1:以上委托加工金额选取该外协厂商整机和机头(机头是手机除去手机卡、手机电池和手机后盖的总称)部分的外协加工费用进行比较分析,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注2: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已合并计算。
(1)创维及其关联方包括: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
(2)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包括:光弘科技、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印度DBG。
(3)卓翼及其关联方包括: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
以上主要外协厂商的采购单价及变动情况均为整机订单的情况。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占各期发生额的比例如上表所示。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外协厂商采购的委托加工服务平均单价较为平稳,且定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不同外协厂商的定价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主要原因为外协产品定制化属性较强,由外协厂商严格根据公司提供的图纸与技术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不同外协厂商的产品种类、规格不同,所耗费的工时、人工以及加工难度相应不同。经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官网、企查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信息,了解外协厂商所在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等信息;结合查阅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交叉比对公司关联方名单等,除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外,其他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印度DBG均受光弘科技控制。发行人子公司香港龙旗间接持有光弘科技11.18%的股权。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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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采购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无显著影响,发行人与光弘科技的业务合作均按照公司选取供应商的流程,通过询价、议价、比价的方式确认,定价以竞争性、市场化定价为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同时,根据公开信息,可比公司华勤技术将部分工序和产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具体产品加工费价格主要受委托加工产品工艺、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报告期内平均人工成本影响,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委托光弘科技提供加工服务的单台加工费分别为34.23元、31.39元、35.07元,与公司外协加工的平均单台加工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外协厂商是否具有独立对外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基本情况及经营规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为规模较大、长期在行业经营的外协厂商,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相关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业务规模等信息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五)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成立日期、与发行人合作起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等,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外协厂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之“1、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如下:
期间 | 外协厂商名称 | 外协采购金额(万元) | 外协厂商当年营业收入 (万元) | 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2022年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17,443.76 | 1,200,858.15 | 1.45%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17,074.93 | 417,978.02 | 4.09% |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6,972.98 | 12,216,481.67 |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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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外协厂商名称 | 外协采购金额(万元) | 外协厂商当年营业收入 (万元) | 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比例 |
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 | 11,503.79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
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 | 8,194.51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
2021年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35,481.24 | 11,719,957.68 | 0.30%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23,790.97 | 360,361.84 | 6.60% |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12,135.68 | 1,084,655.96 | 1.12% |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5,589.33 | 45,498,371.97 | 0.01% | |
卓翼及其关联方 | 5,414.51 | 249,522.74 | 2.17% | |
2020年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1,054.91 | 11,462,034.16 | 0.18% |
创维及其关联方 | 11,158.88 | 850,780.68 | 1.31% |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10,925.38 | 228,541.33 | 4.78% | |
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 | 5,960.33 | 无公开数据 | 无公开数据 | |
卓翼及其关联方 | 5,262.65 | 304,062.62 | 1.73% |
注1:创维及其关联方相关数据来自创维数字(000810.SZ)年度报告。注2: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相关数据来自光弘科技(300735.SZ)年度报告。注3: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系联想集团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数据来自联想集团(0992.HK)的公开披露数据。注4:卓翼及其关联方相关数据来自卓翼科技(002369.SZ)年度报告。注5: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英业达全资子公司,相关数据来自英业达(2356.TW)的公开披露数据。注6: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系非上市公司,无公开披露数据,但其主要股东深科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000021.SZ),深科技2022年收入达161.18亿元人民币。注7: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系非上市公司,无公开披露数据,但根据《关于表彰河源市高新区2017年度优秀工业企业的通报》,2017年西可通信在河源纳税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8: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系非上市公司,无公开披露数据,但根据公开网络报道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其系业界知名的手机整机制造商,总投资2.5亿,手机年出货量达1,000多万台。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官方网站等渠道查阅主要外协厂商工商信息等资料,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外协厂商签署的合同、访谈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公司采购部门人员了解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的合作背景、发行人占主要外协厂商营收比重等,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不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上述外协厂商均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具体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五)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成立日期、与发行人合作起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等,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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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外协厂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之“1、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为长期从事智能硬件制造服务的公司,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与其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加工是否需要具备资质认证要求或技术门槛;外协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1、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
在质量责任划分方面,产品出货前,发行人有权对外协厂商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外协厂商出货,发行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修理、重做及赔偿材料损失等责任;但因发行人设计、发行人提供或指定物料、技术或其他发行人原因而造成的除外,外协厂商可应发行人要求修复或重做,但发行人须承担相应费用。产品验收后,根据委托加工产品的类型不同,外协厂商提供一定期间的保质期。外协厂商只对由其工艺或制程生产原因导致的产品缺陷提供保证,并无偿维修或更换不良品,但是外协厂商对任何因发行人原因导致的产品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指定或提供的物料原因、设计原因、技术原因、发行人要求工艺工程变更等非外协厂商因素)不负责任。对于验收后的反馈的不良品,如已超过保质期,则由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另行协商处理。
公司对外协业务制定了《整机委外加工管理流程》及《外协厂质量控制规范》,以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工作由公司外协管理部和外协质量保证部负责:外协管理部主导外协工厂的日常业务管理;外协质量保证部负责发出审核计划,组织工程、计划等部门组成的资格认证小组就意向导入的备选外协加工厂进行资格认证审核,并主导质量部分的审核。外协加工厂必须通过公司考核取得公司的外协加工资格的认证,认证过程包含资质审核、现场审核和样品试产认定、小批量试产等环节。外协加工厂取得公司认证后,公司根据外协加工厂的综合评分,对外协加工厂分级管理,分为战略合作外协厂商、核心外协厂商和储备外协厂商。在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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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加工厂的合作过程中,公司对外协加工厂跟踪持续考核,每月度和季度由工程管理部、计划管理部、物流管理部、质量中心以及外协管理部综合评定。
2、外协加工是否需要具备资质认证要求或技术门槛
外协厂商作为标的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均通过了标的公司认证审核,进入了标的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具体而言,采购部门在供应商选择阶段对外协厂商从成立时间、经营规模、生产制造规模、设备、场地、团队能力、产品品质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并作为评判依据。不仅如此,质量保证部门会对外协厂商进行审核,生产制造规模、设备、场地、团队能力、产品品质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均定期进行考核打分,确保外协厂商提供服务的质量品质。经过采购部门及质量部门认证的外协厂商,方能进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与此同时,公司根据新项目工艺资料方案(包括新项目制造需求、项目目标价及试产计划等),确定外协制造需求,并释放给公司现有资源池的外协厂商,根据外协厂商的报价进行议标议价。公司委托外协厂商根据产品的工艺要求组织相关SMT贴片及组装、包装工作,除公司组织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认证外,相关生产工序不涉及行业特殊资质认证要求。
3、外协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1)发行人采取自主生产和外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属于行业普遍情况,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公司采取自主生产和外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公司总体上以自主生产为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订单规模、交付要求和工艺要求等灵活调配外协产能,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的实际要求动态匹配产能,既避免了订单规模较小时的自有产能闲置,又防止了订单规模较大时难以完成及时交付,与此同时,发行人向外协厂商采购的委托加工服务主要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SMT贴片加工服务和整机组装及包装服务等,市场上可从事该工作的外协厂商较多,公司可以以公允的价格在市场上更换外协厂商。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勤技术亦在报告期各期通过外协厂商生产部分产品。因此,相关产品外协并不影响发行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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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完整性。
(2)发行人掌握产品设计、研发、供应链管理及生产制造的全部核心技术,外协生产不影响发行人技术完整性及业务独立性
在智能产品ODM业务的核心能力包括产品的研发与设计、供应链选型与管理以及产品的生产制造,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等智能硬件产品,所需的关键技术主要为公司经过长时间积累形成的无线射频及天线技术、基带技术、音频技术、光学系统技术、结构设计技术、仿真技术、系统级技术、软件算法、智能制造、信息化管理系统等。上述关键技术全部由公司掌握。与此同时,产品制造环节的核心能力由厂商的产品生产工艺、智能制造能力共同组成。发行人虽然委托外协厂商进行产品生产,但产品的具体生产工艺、物料选用,均由发行人研发确定并提供至外协厂商,外协厂商难以独立于发行人自行研发或生产相关产品。因此,相关外协工序并非发行人提供ODM服务的核心工序,不影响发行人技术完整性及业务独立性。
(3)发行人针对外协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保密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外协厂商采取了完善的技术保密措施,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创维及其关联方、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卓翼及其关联方、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上述外协厂商应当对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外协厂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妥善保管所接收的保密信息,以保障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外协厂商若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告期内,上述技术保密措施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技术泄密事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ODM公司通过外协厂商调节制造产能属于行业普遍情况,发行人外协加工的相关工序并非ODM服务核心工序,发行人采购外协加工事项不影响发行人的资产、技术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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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协厂商是否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外协加工是否属于行业普遍行为,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说明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1、外协厂商是否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外协厂商根据产品的工艺要求组织相关SMT贴片及组装、包装工作,除公司组织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认证外,相关生产工序不涉及行业特殊资质认证要求。因此,提供上述相关服务无需取得特定业务经营资质,均系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为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
经公开资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不存在因为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
2、外协加工是否属于行业普遍行为,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说明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外协生产模式为ODM行业公司调节产能的重要手段之一,行业头部公司均存在通过外协生产扩大产能的情况。例如华勤技术在招股书中披露: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和下游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自有生产设备和产能无法完全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因此华勤技术采取了自主生产和外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闻泰科技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目前自有产能无法满足的订单,公司需要通过委托外协厂商加工来弥补生产能力的缺口。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产能、外协产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勤技术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台
指标 | 公司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自产产量 | 发行人 | 6,359.69 | 4,810.41 | 4,004.24 |
华勤技术 | 16,405.17 | 16,012.09 | 11,940.61 | |
外协产量 | 发行人 | 2,752.24 | 3,151.92 | 1,996.91 |
华勤技术 | 2,827.44 | 4,630.55 | 4,785.75 | |
自有产能 | 发行人 | 6,794.25 | 5,317.44 | 4,29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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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 | 18,630.00 | 17,610.00 | 13,000.00 | |
产能利用率 | 发行人 | 93.60% | 90.46% | 93.28% |
华勤技术 | 88.06% | 90.93% | 91.85% | |
外协产量/自产产量 | 发行人 | 43.28% | 65.52% | 49.87% |
华勤技术 | 17.24% | 28.92% | 40.08% |
注:华勤技术的数据来源为其于2023年5月15日披露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如上表所示,2020年-2022年,华勤技术每年产品外协量均超过2,000万台,其外协产量占自产产量比例在15%-50%之间,低于发行人,绝对外协产量高于发行人,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各年度外协产量占自产产量比例高于华勤技术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产品生产策略系通过自主生产和外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实现生产制造。公司总体上以自主生产为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订单规模、交付要求和工艺要求等灵活调配外协产能,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的实际要求动态匹配产能,既避免了订单规模较小时的自有产能闲置,又防止了订单规模较大时难以完成及时交付,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策略决定了发行人将持续保持一定比例的外协产量。
3、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公司对外协业务制定了《整机委外加工管理流程》及《外协厂质量控制规范》,以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工作由公司外协管理部和外协质量保证部负责:外协管理部主导外协工厂的日常业务管理;外协质量保证部负责发出审核计划,组织工程、计划等部门组成的资格认证小组就意向导入的备选外协加工厂进行资格认证审核,并主导质量部分的审核。外协加工厂必须通过公司考核取得公司的外协加工资格的认证,认证过程包含资质审核、现场审核和样品试产认定、小批量试产等环节。外协加工厂取得公司认证后,公司根据外协加工厂的综合评分,对外协加工厂分级管理,分为战略合作外协厂商、核心外协厂商和储备外协厂商。在与外协加工厂的合作过程中,公司对外协加工厂跟踪持续考核,每月度和季度由工程管理部、计划管理部、物流管理部、质量中心以及外协管理部综合评定。
(2)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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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具体安排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发行人与其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加工是否需要具备资质认证要求或技术门槛;外协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工序,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之“1、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报告期内,发行人质量管控体系稳健运行,主要外协厂商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未出现因外协生产质量问题而导致公司相关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综上所述,向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外协厂商无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外协加工属于行业普遍行为,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公司华勤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成立日期、与发行人合作起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等,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外协厂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1、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成立日期、与发行人合作起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等如下表所示:
外协厂商名称 | 基本情况及 主要业务 |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 主要股东及人员 | 业务规模 | 合作起始日期 | |
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 | 光弘科技 | 法定代表人:唐建兴; 注册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 注册资本:77,462.112万元 成立日期:1995 |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及其配件、电脑及其配件等。 | 主要股东:光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施玉庆、苏志彪、朱建军; 主要人员:唐建 | 根据光弘科技(300735.SZ)2022年年度报告,光弘科技2022年营收规模为41.80亿元 | 2016年0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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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厂商名称 | 基本情况及 主要业务 |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 主要股东及人员 | 业务规模 | 合作起始日期 | |
年03月24日 | 兴、刘冠尉、李文光、简松年、徐宇晟、黄菊英、苏志彪、萧妙文、王军发、李正大、邹宗信、张鲁刚、邱乐群、王文利。 | |||||
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 | 法定代表人:徐宇晟;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平二路13号3栋101、201、301、401;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7日 | 笔记本电脑、电脑显卡及平板电脑、手机研发、销售、技术研发、测试与售后服务等。 | 主要股东:光弘科技、深圳联拓创享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徐宇晟、吴洋洋、程勇、苏志彪、唐建兴、姚明明、李井全。 | 2019年12月 | ||
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剑;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枢路148号A栋;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18日 | 手机及其配件、计算机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等。 | 主要股东:嘉兴光弘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杨剑、彭良刚、苏志彪、朱建军、王通永。 | 2020年08月 |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景嵩;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33号; 注册资本:6,8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4年02月26日 | 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移动通信系统手机等。 | 主要股东:英华达(开曼)有限公司;主要人员:张景嵩、陈柏诚、高朝阳、张舒晴。 | 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系英业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英业达(2356.TW)2022年年度报告,英业达2022年营收规模为1,221.65亿元 | 2020年05月 |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 | 负责人:汤邦文; 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南华路80号;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19日 | 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及销售等。 | 总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总公司主要股东: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主要人员:张恩利、汤邦文、王茵、张 |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系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创维数字(000810.SZ)2022年年度报告,创维数字2022年营收规模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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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厂商名称 | 基本情况及 主要业务 |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 主要股东及人员 | 业务规模 | 合作起始日期 | |
知、陈飞。 | 为120.09亿元 | |||||
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忠伟 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南华路80号厂房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9月2日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母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母公司主要股东: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人员:汤邦文、周忠伟、谢世件、代陆军 | 2021年11月 | ||
卓翼科技及其关联方 |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兴舫;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 注册资本:56,695.628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02月26日 | 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手持终端的生产等。 | 主要股东:夏传武、陈景庚、UBS AG、陈春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赵璇、BARCLAYS BANK PLC、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杏才; 主要人员:李兴舫、马楠、白厚善、崔小乐、袁友军、卢和忠、曾建美、张岚、魏志勇、谢从雄。 | 根据卓翼科技(002369.SZ)2022年年度报告,卓翼科技2022年营收规模为19.25亿元 | 2012年10月 |
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兴舫;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第二工业大道149号1号厂房整套、3号厂房及宿舍一;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6日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工产品、电脑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等; | 主要股东: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李兴舫、曾建美。 | 2020年08月 |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刘军;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9号;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 | 研发、生产、维修、测试移动通信产品、电子信息产品、电子计算机等; | 主要股东:摩托罗拉(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杨元庆、刘军、乔松、周妍、王静。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系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联想集团(0992.HK)2022年年度报告,联想集团 | 2014年0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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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厂商名称 | 基本情况及 主要业务 |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 主要股东及人员 | 业务规模 | 合作起始日期 | |
年5月31日 | 2022年营收规模为4,479.03亿元 | |||||
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马晓波;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深科路1号; 注册资本:34,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3日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主要股东:桂林博晟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马晓波、苏虹、苏军 | 其主要股东深科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000021.SZ),深科技2022年收入达161.18亿元人民币 | 2020年12月 |
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刘红民; 注册地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东面科九路北面; 注册资本:4,9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日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主要股东:西可通信公司; 主要人员:刘红民、何宁宁、何荣特、何雨珈、王珏 | 无公开披露数据,但根据《关于表彰河源市高新区2017年度优秀工业企业的通报》,2017年西可通信在河源纳税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2020年4月 |
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梁健强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117号中安科技园B栋608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3日 | 专业SMT、测试、组装等高端通讯/数码产品OEM加工 | 主要股东:梁健强、罗国光、张永华; 主要人员:梁健强、罗国光 | 业界知名的手机整机制造商,手机年出货量达1,000多万台 | 2019年11月 |
惠州和卓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美玲 注册地址:惠州市陈江镇曙光大道大欣集团第七区44号办公楼及45号厂房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1日 | 移动通讯终端设备及其它电子产品生产 | 主要股东:上海稷同智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市和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陈美玲、方军鑫、陈献土 | 公司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大欣工业区第七区,占地50,000余平方米;公司紧靠盐惠高速陈江出口处,拥有员工2,500余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300余人 | 2017年10月 |
惠州海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赵迹 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海格路1号厂房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家用电器、消费型电子产品研 | 主要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海格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油田开 | 国有控股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获得了三星电子等众多世界知名客户的 | 201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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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厂商名称 | 基本情况及 主要业务 |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 主要股东及人员 | 业务规模 | 合作起始日期 |
注册资本:11,71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1月4日 | 发、设计、制造及销售 | 发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赵迹、翟波、崔红、刘洋、张鹏、李湘滨、栗军、朱蕾、周世英、赵久利 | 认可,与客户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目前主要生产手机等电子产品 |
注1: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卓翼科技及其关联方、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和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注2: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数据来源于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众号通报;注3:深圳市溢旭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和卓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和惠州海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数据来源于公开网络报道。
2、主要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官网、企查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信息,了解外协厂商所在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等信息;结合查阅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交叉比对公司关联方名单等,除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外,其他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印度DBG均受光弘科技控制。发行人子公司香港龙旗间接持有光弘科技11.18%的股权。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采购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无显著影响,该关联交易基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发行人通过询价、议价、比价的方式确认外协厂商,因此均以市场定价为原则,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与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交易定价公允性分析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占比、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及加工费定价依据等,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相关加工费的公允性”之“2、外协加工商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3、是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外协厂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
(1)是否存在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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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官方网站等渠道查阅客户工商信息等资料,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外协厂商签署的合同、访谈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公司采购部门人员了解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的合作背景、发行人占主要外协厂商营收比重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为长期从事智能硬件制造服务的公司,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
(2)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中除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发行人合作的情形。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系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开始就与发行人建立了外协加工业务合作,基于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与发行人较早建立了合作关系,其全资子公司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进行业务合作的情形不属于异常情况。
(3)是否存在外协厂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官方网站等渠道查阅客户工商信息等资料,并访谈主要外协厂商以及公司采购部门人员了解公司与外协厂商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存在外协厂商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发行人已合并计算。其中:
1)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和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其中,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在惠州仲恺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系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光弘科技、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和印度DBG系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其中,深圳光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光弘科技控股的企业,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系光弘科技全资控制的企业,印度DBG系光弘科技控股的企业;
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系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其中,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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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情况已按照同一控制口径统计,具体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占比、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及加工费定价依据等,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相关加工费的公允性”之“1、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不存在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该等外协厂商亦不存在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形。
4、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外协厂商签署的合同、访谈主要供应商以及公司采购部门人员了解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各期采购供应商变化原因以及采购金额变动原因、同类业务采购价格是否异常等;查阅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业务合同以及发票、资金凭证等资料,对主要外协厂商进行函证和走访,同时检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核实公司采购的公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不存在供应商为公司代垫成本或费用等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外协厂商采购外协加工业务的明细表,分析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占比,并分析相关加工费的公允性。
2、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背景情况及加工费定价方式,确认相关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3、走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了解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确认相关外协厂商的经营规模、主要客户,分析其独立对外经营能力,确认相关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员存在关联关系,询问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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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外协加工需要的资质及技术门槛,了解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5、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外协加工工序所需技术及门槛,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外协加工情况,分析相关工序的技术门槛及可替代性、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6、通过走访、公开资料查询等方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
7、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确认外协加工是否属于行业普遍行为,并比较分析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8、查询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并交叉对比发行人外协厂商采购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合作的情形,分析外协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或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查询外协厂商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9、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的关联方关系调查表,确认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存在权益关联。
10、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重要人员流水,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外协厂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通过外协厂商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外协厂商采购SMT贴片和整机组包服务。报告期各期,相关外协厂商除光弘科技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外协厂商采购的委托加工服务平均单价较为平稳,且定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为长期从事智能硬件制造服务的公司,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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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质量责任划分方面,产品出货前,发行人有权对外协厂商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在外协厂商,但因发行人设计、发行人提供或指定物料、技术或其他发行人原因而造成的除外,产品验收后,根据委托加工产品的类型不同,外协厂商提供一定期间的保质期。公司委托外协厂商根据产品的工艺要求组织相关SMT贴片即组装、包装工作,除公司组织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认证外,相关生产工序不涉及行业特殊资质认证要求。ODM公司通过外协厂商调节制造产能属于行业普遍情况,发行人外协加工的相关工序并非ODM服务核心工序,发行人采购外协加工事项不影响发行人的资产、技术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4、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外协厂商根据产品的工艺要求组织相关SMT贴片即组装、包装工作,除公司组织的合格供应商名录认证外,相关生产工序不涉及行业特殊资质认证要求。经公开资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不存在因为违反安全生产受到处罚的情形。外协加工属于行业普遍行为,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勤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在质量责任划分方面,产品出货前,发行人有权对外协厂商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在外协厂商,但因发行人设计、发行人提供或指定物料、技术或其他发行人原因而造成的除外,产品验收后,根据委托加工产品的类型不同,外协厂商提供一定期间的保质期。报告期内,发行人质量管控体系稳健运行,主要外协厂商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未出现因外协生产质量问题而导致公司相关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为长期从事智能硬件制造服务的公司,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除光弘科技及其关联方外,其他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中除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厂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发行人合作的情形。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系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开始就与发行人建立了外协加工业务合作,其全资子公司惠州创维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进行业务合作的情形不属于异常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厂商,存在外协厂商受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控制的情况,发行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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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并披露相关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外协厂商采购的委托加工服务平均单价较为平稳,且定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同时,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未见异常资金往来或供应商为公司代垫成本或费用等情形。问题17.关于营业收入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997,394.46万元、1,642,099.15万元、2,459,581.75万元、1,528,290.12万元;(2)发行人经营业务模式以ODM为主,其余为专业服务;报告期内ODM收入占比在90%以上,包括整机销售以及散料及半成品销售形式;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40%、23.21%、9.59%和21.57%;智能手机销售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为61.50%、72.72%、74.91%、84.06%,呈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1)区分整机销售和散料及半成品销售类型,披露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和变动原因分析;(2)量化分析经营业绩受下游智能手机行业波动的影响,补充披露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经营业绩受下游影响大的风险;(3)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变动原因分析。
请发行人:(1)同类产品对不同客户或者同一时期相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2)产品定价方式和依据,若不同客户、产品类别、销售区域、业务模式间等存在差异,请分别说明单价差异情况及原因;结合定价模式、细分产品结构、客户类型等因素,说明各产品单价变动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产品单价相较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是否具有价格优势,并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单价的调整情况及其对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的影响;(3)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说明支持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和内部控制情况,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4)发行人与小米等同一客户同时发生ODM业务、专业服务业务是否单独签订合同、履行义务,能否有效区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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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外销下收入核查的具体情况、终端销售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比例、取得的证据、结论;针对外销收入,是否取得外销报关单、海关、外汇等证明文件,对相关单据的核查、境外客户的走访函证情况说明外销收入的真实性。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区分整机销售和散料及半成品销售类型,披露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和变动原因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毛利分析”之“3、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毛利率变动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2)ODM业务具体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整机、散料及半成品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模式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整机 | 收入 | 2,010,382.23 | 1,624,597.10 | 1,181,060.30 |
成本 | 1,870,318.37 | 1,523,798.86 | 1,128,664.63 | |
毛利 | 140,063.86 | 100,798.25 | 52,395.67 | |
毛利率 | 6.97% | 6.20% | 4.44% | |
散料及半成品 | 收入 | 793,150.17 | 685,068.32 | 333,783.95 |
成本 | 727,044.17 | 641,115.45 | 302,315.78 | |
毛利 | 66,106.00 | 43,952.87 | 31,468.17 | |
毛利率 | 8.33% | 6.42% | 9.43% |
报告期内,公司散料及半成品的毛利率较整机模式更高,主要系该交易形式下,交付产品定价中公司所提供的ODM综合服务的价值量占比相较整机模式更高。
整机收入方面,2021年较2020年增长37.55%,增量部分一方面系与小米合作机型的出货量进一步增长,另一方面为公司新开拓的大客户中国联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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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电子、OPPO、荣耀等贡献。2022年较2021年增长23.75%,增量部分主要系公司与三星电子合作机型的出货量大幅增长,以及公司新开拓中邮通信、中国移动等客户。2021年,公司整机毛利率提升1.76个百分点,主要受益于产品出货量及收入增长带来的规模效应。2022年,公司整机毛利率提升0.77个百分点,主要因为公司客户结构优化以及前期原材料紧缺及涨价因素缓解。散料及半成品收入方面,2021年较2020年增长105.24%,增量部分主要系与小米合作机型的出货量进一步增长,且新客户三星电子的项目也有部分以散料及半成品形式出货。2022年较2021年增长15.78%,增量部分主要系公司与三星电子合作机型的出货量大幅增长,以及公司新开拓vivo等客户主要采用散料及半成品模式销售。
散料及半成品毛利率方面,2021年,公司散料及半成品毛利率下降3.01个百分点,主要由于Redmi 9系列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而其当年收入占比较高。2022年,随着散料及半成品收入进一步增长、规模效应增强,以及前期原材料紧缺及涨价因素缓解,带动该业务毛利率提升至8.33%。”
(二)量化分析经营业绩受下游智能手机行业波动的影响,补充披露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经营业绩受下游影响大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构成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2)智能手机行业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2020-2022年,公司整体收入、智能手机收入及占比、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亿台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行人营业收入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发行人智能手机收入 | 2,426,563.95 | 1,823,114.93 | 1,184,058.14 |
发行人智能手机收入占比 | 82.70% | 74.12% | 7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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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 | 12.07 | 13.40 | 12.94 |
注: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数据来自Omdia。报告期内,虽然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发行人智能手机收入维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主要由于公司开拓了三星电子、荣耀、vivo、中邮通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大客户,以及公司与小米以ODM模式合作的Redmi9系列机型成为“爆款”,终端销售情况良好。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下跌约10%,若2023年这一趋势延续并传导至发行人的智能手机业务收入,将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6、手机市场下滑及客户滚动预测调整风险目前发行人业务结构中智能手机占据主要收入比重,报告期内智能手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11%、74.12%和82.70%,占比较高且呈上升趋势。相较同行业公司,发行人经营业绩容易受到下游行业特别是智能手机行业景气度影响。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下跌约10%,若2023年未能好转,可能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受宏观经济及消费电子市场需求影响,存在下调滚动预测的情形。如果未来智能手机ODM市场出现明显下滑,且公司非智能手机产品销售情况不及预期,进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变动原因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构成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3)产品销售价格分析
1)智能手机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手机产品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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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万台、元/台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智能手机合计收入 | 2,426,563.95 | 1,823,114.93 | 1,184,058.14 |
ODM业务销售收入 | 2,348,846.04 | 1,714,493.20 | 1,081,567.21 |
销售数量 | 12,554.64 | 8,583.41 | 4,012.56 |
销售价格 | 187.09 | 199.74 | 269.55 |
专业服务收入 | 77,717.92 | 108,621.73 | 102,490.93 |
注:销售价格为ODM业务销售收入除以对应的出货量。
智能手机ODM业务按照整机、散料及半成品进一步划分的单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业务模式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ODM | 销售价格(元/台) | 187.09 | 199.74 | 269.55 |
-整机 | 销售收入(万元) | 1,581,405.25 | 1,060,847.37 | 756,838.44 |
销售收入占比 | 67.33% | 61.88% | 69.98% | |
销售数量(万台) | 6,537.01 | 3,854.87 | 2,516.39 | |
销售价格(元/台) | 241.92 | 275.20 | 300.76 | |
-散料及半成品 | 销售收入(万元) | 767,440.78 | 653,645.83 | 324,728.78 |
销售收入占比 | 32.67% | 38.12% | 30.02% | |
销售数量(万台) | 6,017.63 | 4,728.54 | 1,496.17 | |
销售价格(元/台) | 127.53 | 138.23 | 217.04 |
公司2021年智能手机ODM业务销售价格从269.55元下降至199.74元,下降幅度25.90%,主要系单价较低的散料及半成品销售收入占比从30.02%提高至
38.12%所致,同时,整机和散料及半成品销售均价也都有所下降。2021年整机销售价格从300.76元下降至275.20元,下降幅度8.50%,主要由于:A.2020年LG、诺基亚的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公司与此类境外客户的合作中自主采购物料较多、销售均价较高,而2021年公司与LG、诺基亚的销售占比明显降低;B.2021年出货量排名前二的项目小米Redmi 9系列、A公司某机型,公司销售单价均为240元左右。2021年散料及半成品销售价格从217.04元下降至138.23元,下降幅度36.31%,主要由于当年散料及半成品出货量排名第二及第三的项目RedmiNote 10系列、Redmi Note 11 4G中,发行人散料销售包含的原材料范围较小、销售单价低于100元,拉低了平均价格。
公司2022年智能手机ODM业务销售价格从199.74元下降至187.09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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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幅度6.33%,整机和散料及半成品模式单价都有所下降。2022年整机销售价格从275.20元下降至241.92元,下降幅度12.09%,主要由于与小米、A公司等客户合作量产的部分新机型,除了主芯片、存储器以外,品牌商客户客供料范围还包括了部分其他单价较高的原材料(如屏幕、摄像头、电池等),导致上述项目的销售单价降低至200元以下,而这些项目当年销量较大,拉低了平均价格。2022年散料及半成品销售价格从138.23元下降至127.53元,下降幅度7.74%,主要由于与小米等客户合作的新项目中,发行人散料销售包含的原材料范围较小、销售单价低于100元,导致散料及半成品销售均价下降。2)平板电脑报告期内,公司平板电脑产品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元/台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平板电脑合计收入 | 279,815.63 | 370,766.50 | 331,973.49 |
ODM业务销售收入 | 275,075.12 | 364,670.35 | 327,537.76 |
销售数量 | 627.48 | 759.51 | 902.76 |
销售价格 | 438.38 | 480.14 | 362.82 |
专业服务收入 | 4,740.51 | 6,096.15 | 4,435.73 |
注:销售价格为ODM业务销售收入除以对应的出货量。
2020-2022年,公司平板电脑销售价格与主要客户机型情况相匹配。2021年,公司新增的量产机型单价均超过1,000元,并且为当年的第三、第四大项目,带动了销售价格的上涨。2022年,出货量排名第二的联想机型单价较低,导致整体单价有所下降。3)AIoT产品报告期内,公司AIoT产品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台、元/台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AIoT产品合计收入 | 188,712.72 | 239,901.16 | 112,175.22 |
ODM业务销售收入 | 179,611.24 | 230,501.88 | 105,739.28 |
销售数量 | 793.43 | 1,239.22 | 531.86 |
销售价格 | 226.37 | 186.01 | 198.81 |
专业服务收入 | 9,101.48 | 9,399.29 | 6,43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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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售价格为ODM业务销售收入除以对应的出货量。
2020-2022年,智能手表为销售收入占比最大的AIoT产品,单价基本稳定。2022年单价有所上升,主要系当年收入占比较高的小米手表S1项目单价较高。”
二、发行人说明
(一)同类产品对不同客户或者同一时期相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
ODM行业的产品价格主要受到机型终端价格定位、竞争情况、公司负责采购的原材料价值量、设计与生产复杂程度、交付形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ODM厂商向不同客户销售、不同项目之间的单价存在较大差异。若单价较高的主芯片、存储器、屏幕、摄像头等材料由ODM厂商采购并交付,或机型及用料档次较高,销售价格通常也较高。
关于同一时期、对相同客户的销售价格:1)若与客户存在多个合作产品或机型,如上所述,其销售价格存在差异;2)对于同一机型,不同合作模式下的销售价格会有所差异,整机模式的销售价格通常高于散料及半成品模式;3)针对同一项目,确定合作后,双方会根据招投标、议标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若发生设计变更、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公司会与客户协商对价格进行微调,视实际情况产生少量差异。
(二)产品定价方式和依据,若不同客户、产品类别、销售区域、业务模式间等存在差异,请分别说明单价差异情况及原因;结合定价模式、细分产品结构、客户类型等因素,说明各产品单价变动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产品单价相较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是否具有价格优势,并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单价的调整情况及其对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的影响
1、产品定价方式和依据,若不同客户、产品类别、销售区域、业务模式间等存在差异,请分别说明单价差异情况及原因
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为招投标及议标确定,此后客户遵照前述定价,视终端销售预计情况滚动发出生产订单。
公司向客户报价的依据主要为估算的成本、预期利润率以及特定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等,在各类情况下的共性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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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竞标争取项目时,根据客户提供的大致产品规划,包括芯片、屏幕、存储器、电池、机壳等原材料的性能及配置,公司对材料成本进行评估,并给予一定的利润加成率确定对外报价。
(2)在整机模式下,公司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物料,最终公司向客户交付整机,因此单价较高;在散料及半成品模式下,公司销售的产品形态为整机产品的一部分,单价相对较低。
(3)公司会考虑报价时点的产能利用率情况、特定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
若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对该项目的需求较为迫切,而同时市场竞争激烈,客户对成本控制要求较高,可能会采取较低的报价。
对于不同客户、产品类别、销售区域、业务模式,定价依据的差异如下:
(1)AIoT产品的出货量相对较小,且属于新兴领域,需要较多的前期投入,因此报价时预留的加成率通常较高。
(2)对于终端销售价格较高的机型,产品设计与生产工艺更加复杂,所用原材料更加高端,公司通常也会收取更高的单价。
(3)对于首次合作的大客户,或预估出货量较大,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项目,公司报价时会采取相对激进的策略,接受较低的加成率与毛利率水平。
(4)对于境外客户或交付地主要在境外的机型,由于其面向全球市场,能给予供应链的利润结构更加合理,报价时预留的加成率通常较高。
2、结合定价模式、细分产品结构、客户类型等因素,说明各产品单价变动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产品单价相较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是否具有价格优势,并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单价的调整情况及其对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的影响
(1)结合定价模式、细分产品结构、客户类型等因素,说明各产品单价变动原因
公司各产品的定价模式及其对于报价策略、产品单价的影响请参见对本题前述回复,在报告期内公司的定价模式未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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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品具体分客户、分项目的单价详细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对于智能手机产品,分客户而言,公司向中邮通信、中国联通、诺基亚(HMD)、LG的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主要由于合作的机型中公司负责采购的原材料价值量较大,且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较高。公司向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的销售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主要与合作机型的档次、交付形式、采购内容、出货量结构等因素相关。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综合平均单价与智能手机产品整体单价接近。对于平板电脑产品,报告期内联想、A公司的收入占比较高。A公司的单价较低,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双方合作机型涉及的部分原材料由A公司以客供的方式提供,同时也有部分机型以散料及半成品的形式交付。各期产品单价的变动,除了受到单个客户及当年主要出货机型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外,还与客户结构相关:
2019-2022年,单价较高的联想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9.68%、65.80%、72.93%和51.80%,变动趋势与平板电脑产品的单价变动趋势一致。
AIoT产品2019年整体单价较高,主要由于产品单价较高的B公司的收入占比较大,拉高了整体销售均价。2020-2022年,智能手表的收入占比提高,而公司该类产品的单价较为平稳,因此AIoT产品的单价基本保持稳定。各个具体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产品档次、出货形式。
(2)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产品单价相较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是否具有价格优势
ODM行业的市场价格,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准确数据,同行业竞争对手之一华勤技术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单价信息。
2019-2022年,发行人智能手机ODM业务单价与华勤技术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龙旗科技智能手机单价(元/台) | 187.09 | 199.74 | 269.55 | 326.65 |
华勤技术智能手机单价(元/台) | 335.41 | 291.47 | 252.29 | 372.72 |
从平均单价结果来看,龙旗科技、华勤技术均系各个机型价格的综合结果。因为各机型具有唯一性、定制性,且只会交由一家ODM服务商外包生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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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品牌商在进行ODM业务招投标时,报价是其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因此ODM服务商在其已获取的机型上通常具有价格优势。2019-2022年,公司智能手机单价整体低于华勤技术及市场价格,主要与客户结构和散料模式出货量占比提升有关。华勤技术的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至2020年期间,随着客供料比例提升,公司手机产品单价有所下滑;2021年和2022年,因5G手机产品占比提高以及新增部分单价较高的客户,手机产品单价有所上涨。
2019-2022年,发行人平板电脑单价与华勤技术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龙旗科技平板电脑单价(元/台) | 438.38 | 480.14 | 362.82 | 330.32 |
华勤技术平板电脑单价(元/台) | 555.47 | 545.93 | 470.44 | 331.96 |
与智能手机类似,因为项目、机型不同,平板电脑的单价对龙旗科技、华勤技术不具有可比性。根据华勤技术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平板电脑产品单价逐年提升,主要系2020年及2021年对核心客户的高价值机型占比提升所致,2022年度单价保持平稳。
2019-2022年,发行人AIoT产品单价与华勤技术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龙旗科技AIoT产品单价(元/台) | 226.37 | 186.01 | 198.81 | 288.23 |
华勤技术智能穿戴产品单价(元/台) | 167.16 | 183.83 | 217.33 | 216.17 |
华勤技术AIoT产品单价(元/台) | 345.66 | 283.29 | 429.28 | 268.79 |
注:华勤技术的产品分类包含智能穿戴产品(智能手表等)和AIoT产品(智能音箱等),而发行人将其统一归类为AIoT产品,因此比较时将华勤技术的两类产品都做列示。
与智能手机类似,因为项目、机型不同,AIoT产品的单价对龙旗科技、华勤技术不具有可比性。华勤技术分别披露了智能穿戴产品、AIoT产品的数据,龙旗科技将其所包含的产品统称为AIoT产品,单价基本位于两者之间,具有合理性。
(3)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单价的调整情况及其对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的影响
发行人无自主品牌,并非直接面向个人销售者,不涉及降价促销等情形。报告期内,产品单价的调整情况包括:1)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与客户协商一致调价;2)项目合同中设置了阶梯降价约定,随着出货量增长单价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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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率波动引起单价变动;4)同一终端型号的产品,因出货地、内存大小、颜色、特殊配置等不同,价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期间其出货结构不同。公司各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主要与该产品出货的生命周期相关,通常为先增后降的趋势,最后被新产品所取代,品牌商亦停止向发行人下单,与单价的调整不存在直接关系。
(三)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说明支持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和内部控制情况,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
(1)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分为ODM模式、IDH模式和EMS模式,其中IDH模式不产生运费,ODM模式下分为整机和散料及半成品模式,报告期各期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和货款结算条款约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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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ODM-整机-智能手机 | 小米 | 交货期将按双方生效订单中约定的交付计划执行。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产品均应按生效订单规定的交货地点,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收货人。客户将在发行人将产品送达约定交货地点后1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或客户同意的检验和测试规范,对交付产品的数量、型号和包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收货确认(已经在发行人处进行驻厂检验的产品除外)。如属于客户确认的正常免检产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收货确认。双方同意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收货确认:(1)产品入厂检验或依约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客户开出入库单;(2)正常免检品客户开出入库单。发行人或发行人委托的人员或机构应与客户或客户授权的收货人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 | 客户自提 | 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的情况;存在设计、制造、保管、运输等原因导致的缺陷;或存在其它隐蔽的或固有的瑕疵,发行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责任,任何约定的协议产品,发行人应经客户选择承担维修、更换及退货退款等义务,如在质保期内相应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账期月结60天;本月内交付并验收合格入库的合同产品货款,在到期日后的首个星期三起七天内支付。 |
ODM-整机-智能手机 | 三星电子 | 发行人有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规格和数量进行交货,如发行人的任何交货行为不符合约定,客户可向发行人收取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在延迟交货时点超过21天的情况下取消采购订单中延迟的部分,并/或将其视为发行人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如果超过5次交货延迟,则立即终止协议。提前3天以上交付的产品由发行人承担全部风险,并根据客户选择,由发行人承担退货费用,并按期交付产品,客户可以暂不付款,直至产品实际按照预定交付日期进行交货。收到产品后,三星电子应评估并决定该产品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和“产品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条件,符合验收标准意味着发行人已完成产品开发,并且产品已被三星电子接受。 | 发行人承担 | 针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三星电子可以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拒绝接受货物交付。在收到该通知后,发行人应在该通知后7天内或三星电子与发行人讨论后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所有不符合项,并重新交付;三星电子可根据产品的推出日期等因素调整相关解决方式和期限。如果三星电子认为产品再次不符合验收标准,可通过书面通知发行人立即终止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终止时已交付货物部分的对价金额,三星电子按照货款结算条款进行支付结算。 | 自客户收到发行人提供的发票之日起算,30天内支付货款。 |
ODM-整机-智 | 中邮 | 发行人将合同产品在发行人指定的仓库交付给客户 | 客户自提 | 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 | 支付方式为100% |
8-2-226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能手机 | 或者客户委托的提货人,即为发货。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日期即为产品实际交货日期。发行人负责出货点的装车;客户或客户委托的提货人对货物进行外观验收,清点货物数量无误后应及时完成签收确认。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如客户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缺损、瑕疵或其他不符合收货标准的情况,客户可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要求发行人补换货,发行人应及时完成补换货。补换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因未及时补换货给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发行人承担。客户或其委托的提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字和盖章仅表示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若发现发行人所交付的货物与订单内容不符、外包装破损、挤压变形、标签粘贴(贴码)不符合客户验收标准等情形的,客户有权拒收;客户出具的收货凭证不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客户对验收商品内在质量、标识认同,客户保留入库后开箱抽检或全检的权利,并不免除发行人对合同产品所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 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议中的质量要求、产品规格书、产品测试验收要求、产品定制说明书规定的规范和标准。所有产品均应达到所在行业的质量和性能标准,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客户、客户下游渠道商、消费者在销售或使用产品时发现因产品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发行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退货、更换或承担售后服务。 | 预付。 | ||
ODM-整机-智能手机 | A公司 | “产品”或“服务”应根据相关SOW及PO的约定交付。未经客户书面要求或同意,发行人不得提前交付。除非SOW或PO中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交付均为[DDP]“客户在PO中指定的交付地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果在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交付的过程中发生任何延误或事故,发行人应立即通知客户。 发行人将根据SOW中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依据及验收流程对“产品”进行检验,以查看是否有不合 | 客户自提 | 如果发行人交付了有缺陷、不合格、存在其他不符合本MPA的,或存在“系统故障”的“产品”品统称“缺陷产品”陷,则不管在验收时这种设计缺陷、不符是否明显,发行人均应立即以费用自负的方式:(i)根据客户的决定返工、维修或替换“缺陷产品”,或退还为“缺陷产品”所付的款项;(ii)加快进行已 | 自验收之日起60天内付款。 |
8-2-227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格现象及/或缺陷。客户也可在费用自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选择由第三方进行检验,发行人应当予以配合。但在任何情况下,本MPA都不会解除发行人测试、检查和把控质量的义务。 | 延迟的交付和工作;(iii)支付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检查,对库存进行分类以分开受影响的“产品”,返工、重新测试、储存、装运、重新包装、重新安装,赶工和替换“缺陷产品”所产生的费用; (iv)向客户支付调查、重新获得、召回、修理或替换整合到“缺陷产品”中,或可能受到“缺陷产品”影响的客户产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v)支付客户及/或其客户因“缺陷产品”而承担的所有费用、支出、罚款、罚金或损失;(vi)根据《质量及环保保证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客户支付约定的质量违约金。 | ||||
ODM-整机-智能手机 | 中国联通 |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客户下达送货指令的机型、数量、时间送到客户委托的物流服务商办理送货工作。 在交货时,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接收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货物签收单核对到货数量及重量,并进行外观验收(如外包装外观有缺损和瑕疵,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接收人可拒绝接收货物)。如未发现缺货、短货现象,外观无缺损、污渍等瑕疵、开启销售包装后未发现问题,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接收人应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客户在收到发行人每批产品,清点货物数量无误后应及时完成到货确认。发行人的交付责任在产品交付给客户或者客户指定收货人为止,产品物权及风险由发行人转移给客户。 | 发行人承担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三包政策,客户将向零售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合同产品的保内、外维修以及退换货等相关售后服务(包括不限于客户服务热线、服务网址现场维修、DAP换机、寄修等业务)。 | 支付方式为100%预付。 |
8-2-228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在上述条款所述及的验货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参加检验的各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并由发行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或补充。尽管有前述约定,双方同意在客户签收后如仍发现有缺货、短货情形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等缺货、短货情形是由发行人原因造成的,发行人同意进行补换货。因货物更换或补充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由发行人承担。 本合同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将从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接收人在货物签收单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签收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时起转移至客户。 客户或其指定接收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字或盖章仅表示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若发现发行人所交付的货物与订单内容不符、外包装破损、挤压变形、标签粘贴(贴码)不符合客户验收标准等情形的,客户有权拒收;客户出具的收货凭证不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客户对验收商品内在质量、标识认同,客户保留入库后开箱抽检或全检的权利,并不免除发行人对合同产品所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 |||||
ODM-整机-智能手机 | LG | 商业产品的风险应在发行人根据框架协议的商定交货期限交付到商定的交货点时转移到LG。此外,发行人应遵循LG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交货安全程序。向发行人全额付款后,所有权应转移给LG。发行人应负责提供与产品验收相关的所有交付成果,调查在产品验收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解决产品验收和测试中的问题。LG应在成功完成所有测试和审查(包 | 发行人承担 | 发行人应承诺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质保,并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 LG将在首次大规模生产后的第二个月和第五个月向发行人支付NRE的50%;工装费用应在第一次批量生产后1 |
8-2-229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后接受产品发运。 |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额外的材料成本将取决于数量要求,并将根据成本开具发票。 | ||||
ODM-整机-智能手机 | 诺基亚(HMD) | 发行人应当在HMD下达的采购订单规定日期和数量内交付产品。如果由于发行人原因导致交付延迟7天或更长时间,除了第11.5条中HMD的补救措施外,HMD可自行选择取消或延迟交付的数量,而不会对HMD进行任何处罚,或者要求采用空运方式临时交付延迟的数量(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如果发行人未能通过空运或临时交付延迟数量,HMD可从应付给发行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合理的手续费)。对于HMD下的采购订单,除非HMD书面接受外,否则不允许提前交付或部分交付。 | 发行人承担 | 如果HMD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本协议或适用的产品协议中规定的规范和要求和/或本协议所附质量协议中的质量标准,HMD应立即详细通知发行人其拒绝的依据,并将整批产品退还给发行人,发行人应立即以无故障产品替换该批产品。 |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付款。 |
ODM-整机-Pad | 联想 | 发行人应将产品送达摩托罗拉指定的仓库。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产品应符合的要求、标准和需要通过的认证和批准、产品交验标准等,以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中产品质量附件的约定为准。 | 客户自提 | 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或产品部件如与本协议约定的品质不符或存在其他缺陷,被称为“缺陷产品”。在不损害摩托罗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条件下,摩托罗拉可选择要求发行人自行承担费用修理、更换.重做、全部或部分退货,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在收到摩托罗拉通知5日之内,向摩托罗拉发送“退料确认单”对缺陷产品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处理缺陷产品,摩托罗拉将自行处理,但发行人应赔偿摩托罗拉因此而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摩 | 合同未明确,实际按照开票日期起2个月内付款执行。 |
8-2-230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托罗拉可将缺陷产品从摩托罗拉的任何地点退到发行人最近的办公地点,费用由发行人承担。采用修理或更换方式处理的,发行人应在摩托罗拉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将缺陷产品修理或更换完毕并送至摩托罗拉指定地点,否则每延迟1天应向摩托罗拉支付该批修理或更换产品等价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若发行人未能承担修理或更换义务或交还修理或更换产品的时间延迟15天以上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且发行人还应向摩托罗拉支付该批产品等价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 |||||
ODM-整机-Pad | OPPO | 客户保留对订单交货日期提前和推迟的权力(如要求提前交货的,需经发行人确认是否接受),发行人必须无条件全力配合客户发出的交货排期和有关通知而交货。因客户变更交货日期致使发行人额外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客户承担。发行人可预期之交货迟延时,应立即向客户发出紧急通知,告知预定交货日期无法履行,并写明另行交货的时间。如果在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交付的过程中发生任何延误或事故发行人应立即通知客户。交付时,“产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给客户。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产品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客户,发行人应始终对因其自身原因或“产品”潜在问题造成的毁损和灭失负责。 客户将根据本合同、SOW中约定、质量框架协议及 | 发行人承担 | 客户有权退返客户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已明确要退返的“产品”,其所有权及货损风险均自客户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转移给发行人,即便该“产品”此前已完成交付。“产品”退返后,发行人应立即对“产品”进行评估,以确定不合格现象及其原因,并向客户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分析报告。 | 月结60天。 |
8-2-231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客户提供标准文件(如《ODM整机成品机检验标准》、《SKD物料包装规范》、《SKD包装材料选型设计规范及可靠实验标准》等)的交付要求、质量标准、验收依据及验收流程对“产品”进行检验,以查看是否有不合格现象及/或缺陷。客户也可在费用自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选择由第三方进行检验,发行人应当予以配合。 若产品验收不合格,客户有权采用以下补救措施:a)取消订单,并要求发行人依据交付要求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b)要求发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要求确认接受或拒绝,否则视为发行人拒绝履行继续交付合格“产品”的义务客户有权按照“交付承诺”条款的约定要求发行人支付违约金。“产品”验收不合格,视作发行人自始未履行交付义务。若双方确认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并修改订单,则发行人应自订单最初约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按“延迟交付”条款的约定向客户计付逾期违约金。若产品验收不合格,发行人应赔偿客户(及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测试费、认证费、客户主张的赔偿金、差旅费等。 | |||||
ODM-整机-AIoT | 联想 | 发行人将产品送达至摩托罗拉在深圳的仓库。仓库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福园一路翠海工业区恒路物流,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产品应符合的要求、标准和需要通过的认证和批准、产品交验标准等,以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中产品质量附件的约定为准。 | 客户自提 | 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或产品部件如与本协议约定的品质不符或存在其他缺陷,被称为“缺陷产品”。在不损害摩托罗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条件下,摩托罗拉可选择要求发行人自行承担费用修理、更换.重做、全 | 合同未明确,实际按照开票日期+2个月执行。 |
8-2-232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部或部分退货,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在收到摩托罗拉通知5日之内,向摩托罗拉发送“退料确认单”对缺陷产品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处理缺陷产品,摩托罗拉将自行处理,但发行人应赔偿摩托罗拉因此而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摩托罗拉可将缺陷产品从摩托罗拉的任何地点退到发行人最近的办公地点,费用由发行人承担。采用修理或更换方式处理的,发行人应在摩托罗拉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将缺陷产品修理或更换完毕并送至摩托罗拉指定地点,否则每延迟1天应向摩托罗拉支付该批修理或更换产品等价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若发行人未能承担修理或更换义务或交还修理或更换产品的时间延迟15天以上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且发行人还应向摩托罗拉支付该批产品等价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 |||||
ODM-散料及半成品-智能手机 | 小米 | 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产品均应按生效订单规定的交货地点,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收货人。客户将在发行人将产品送达约定交货地点后1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或客户同意的检验和测试规范,对交付产品的数量、型号和包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收货确认(已经在发行人处进行驻厂检验的产品除外)。如属于客户确认的正常免检产品, | 发行人承担 | 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的情况;存在设计、制造、保管、运输等原因导致的缺陷;或存在其它隐蔽的或固有的瑕疵,发行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责任,任何约定的协议产品,发行人应经客户选择承担维修、更换及退货退款等义务,如 | 账期月结60天;本月内交付并验收合格入库的合同产品货款,在到期日后的首个星期三起七天内支付。 |
8-2-233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收货确认。双方同意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收货确认:(1)产品入厂检验或依约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客户开出入库单;(2)正常免检品客户开出入库单。发行人或发行人委托的人员或机构应与客户或客户授权的收货人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 | 在质保期内相应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
ODM-散料及半成品-智能手机 | 三星电子 | 发行人有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规格和数量进行交货,如发行人的任何交货行为不符合约定,客户可向发行人收取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在延迟交货时点超过21天的情况下取消采购订单中延迟的部分,并/或将其视为发行人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如果超过5次交货延迟,则立即终止协议。提前3天以上交付的产品由发行人承担全部风险,并根据客户选择,由发行人承担退货费用,并按期交付产品,客户可以暂不付款,直至产品实际按照预定交付日期进行交货。收到产品后,三星电子应评估并决定该产品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和“产品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条件,符合验收标准意味着发行人已完成产品开发,并且产品已被三星电子接受。 | 发行人承担 | 针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三星电子可以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拒绝接受货物交付。在收到该通知后,发行人应在该通知后7天内或三星电子与发行人讨论后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所有不符合项,并重新交付;三星电子可根据产品的推出日期等因素调整相关解决方式和期限。如果三星电子认为产品再次不符合验收标准,可通过书面通知发行人立即终止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终止时已交付货物部分的对价金额,三星电子按照货款结算条款进行支付结算。 | 三星印度为发票日+45天; 三星巴西为发票日+30天; 三星印尼为发票日+30天; 三星韩国为发票日+30天; 三星贸易为月结60天。 |
ODM-散料及半成品-Pad | 京东方 |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实际送达日或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成功发送至邮箱服务器时视为有效送达。 合同任何一方如果拒绝接收另一方的通知的,或通过其他方式事实上导致另一方的通知无法送达的,则视为通知方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如上述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 | 客户自提 | 由于发行人单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开发失败,发行人应退还客户前期支付的全部NRE费(如有),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客户的违约金和索赔)。 | 收到发票60日内付款。 |
8-2-234
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客户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事先通知发行人后(客户要求突击检查的可不予事先通知)实施阶段检查。客户在实施上述检查时认为发行人应当参与时,应指定具体日期后向发行人提出要求,发行人应当接受并配合项目成果验收。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项目成果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将发行人交付的研发成果提交客户进行验收,最终由客户出具验收证明文件,验收结论以客户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当项目成果验收合格时,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行人支付本阶段应付款项。当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时,客户有权要求发行人对未通过验收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 |||||
ODM-散料及半成品-AIoT | B公司 | 根据协议约定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进行交付,并确保交付物符合约定。每一项交付物均须经客户约定的验收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和验收。B公司项目经理为每个可交付成果提供适用的验收标准。 | 发行人承担 | 发行人保证,任何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协议规定的交付物,均可根据B公司的选择进行退回维修或更换。B公司将通过交付FCA(B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退回不符合要求的交付物给到发行人。发行人会通过交付DDP向B公司或其指定人员交付维修修复或更换的交付物。发行人将承担将不合格交付物退回发行人以及将维修或更换的交付物运送到B公司或其指定人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关税、关税和任何其他政府收费)。 | 周结90天。 |
EMS-智能手机 | 小米 | 发行人按照客户提供的订单安排生产,按期保质保量向客户交付产品(具体质量标准双方另行书面协 | 客户自提 | 发行人确保为客户生产加工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下,从产品交 | 账期月结60天;本月内交付并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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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模式 | 主要客户 | 交货时点、验收程序 | 运费承担 | 退货政策 | 货款结算条款 |
商)。如发行人有可能延迟交货,应至少提前3天通报客户并与客户协商解决。如因发行人原因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发行人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订单总金额的千分之三(0.3%)向客户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7日的,除连续计算逾期交付违约金外,客户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行人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第三方的违约赔偿、价格差异损失、物流运输费等。 客户进行产品验收,其有权拒收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发行人须在合理期限内分析并向客户发出分析报告,实施并报告改善方案,保证产品的质量;验收之方式、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双方事先书面确认的内容、标准执行。 | 付之日起算,整机质保期为15个月;组件的质保期为18个月,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产品如有退还或修理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质保期内出现归咎于发行人制程瑕疵及检验管控导致不合格率不达标的将由发行人免费进行退货、修理、更换。 发行人交付的整机产品,因组装、制造瑕疵或其他非客户责任导致产品退回问题,应由发行人负责免费返工修复并承担返回发行人工厂的运输费用,返工所需材料及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发行人承担。若因客户责任造成,发行人应协助维修,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 收合格入库的合同产品加工费,在到期日后的首个星期三起七天内支付。 |
注:为方便阅读,合同条款中的“甲方”、“乙方”、“买方”、“卖方”、“供应商”等均以“发行人”与“客户”替代表述。
8-2-236
由上表可知,各业务模式下,交货时点一般为送达客户指定仓库或有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收货人,物流运费承担通常分为客户自提或由发行人承担两种模式;关于退货政策,一般约定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形时,发行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提供退货、更换或售后服务,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相关损失;货款结算条款通常约定给予客户30-90天的信用期,少数客户无信用期,采用预收款进行结算。
(2)报告期内各业务模式下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情况
公司境内销售主要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一般由公司承担运费,部分客户选择到厂自提;境外销售需要公司进行配送的,在内陆段主要采取公路运输的方式,出港后主要通过空运或海运的方式,主要结算模式下运费的承担方式如下:
外销结算模式 | 运费承担方式 |
CIF | 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代办运输至指定目的港相关运费保险事项,承担运输到目的地港的运费及杂费。 |
DDP |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等。 |
EXW | 卖方在己方工厂交货,不承担出厂后的任何风险及费用。 |
FCA |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
FOB | 交货地点为指定装运港,卖方负责运输至指定装运港,并承担至装运港的运输费及杂费。 |
报告期内,各业务模式下配送方式存在客户自提和公司配送两种形式,同时亦存在专业技术服务费等非发货收入。报告期各期,剔除客户自提收入后的货物发运量及运费情况具体如下:
经营业务模式 | 发运量(万件) | 运费金额(万元) | 运费占比 | |
2022年度 | ||||
ODM-整机 | 内销 | 263.11 | 85.30 | 0.03% |
外销 | 1,290.76 | 1,284.81 | 0.27% | |
小计 | 1,553.87 | 1,370.12 | 0.19% | |
ODM-散料及半成品 | 内销 | 5,375.33 | 136.40 | 0.03% |
外销 | 606.65 | 274.75 | 0.16% | |
小计 | 5,981.98 | 411.14 | 0.06% |
8-2-237
经营业务模式 | 发运量(万件) | 运费金额(万元) | 运费占比 | |
合计 | 7,535.85 | 1,781.26 | 0.12% | |
2021年度 | ||||
ODM-整机 | 内销 | 126.66 | 31.57 | 0.02% |
外销 | 363.67 | 662.92 | 0.47% | |
小计 | 490.33 | 694.49 | 0.26% | |
ODM-散料及半成品 | 内销 | 4,465.33 | 161.00 | 0.03% |
外销 | 262.54 | 164.60 | 0.29% | |
小计 | 4,727.87 | 325.59 | 0.05% | |
合计 | 5,218.20 | 1,020.08 | 0.11% | |
2020年度 | ||||
ODM-整机 | 内销 | 60.75 | 21.90 | 0.16% |
外销 | 373.31 | 905.00 | 0.36% | |
小计 | 434.05 | 926.90 | 0.35% | |
ODM-散料及半成品 | 内销 | 1,164.33 | 76.45 | 0.04% |
外销 | 329.01 | 492.20 | 0.45% | |
小计 | 1,493.34 | 568.66 | 0.17% | |
合计 | 1,927.39 | 1,495.56 | 0.25% | |
2019年度 | ||||
ODM-整机 | 内销 | 4.62 | 6.67 | 0.40% |
外销 | 142.71 | 277.81 | 0.23% | |
小计 | 147.33 | 284.48 | 0.23% | |
ODM-散料及半成品 | 内销 | 201.93 | 8.03 | 0.01% |
外销 | 154.83 | 123.04 | 0.17% | |
小计 | 356.76 | 131.08 | 0.10% | |
合计 | 504.10 | 415.55 | 0.16% |
注1:上述发运量为剔除客户自提发运量后的数量。注2:发行人内销、外销收入的划分依据为客户公司所在地,对于小米、联想等境内客户,虽然散料及半成品最终多在印度、巴西等海外国家进一步完成整机生产或销售,但发行人在境内向客户的境内主体公司交付时,已完成履约义务,因此认定为内销收入。报告期内,随着货物发运量及收入规模增加,各业务模式下单位运费整体呈现降低趋势。由于供应商运费计量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如境内运费主要以每车载货为单位进行计量,境外空运运费主要按照重量进行计量,境外海运运费主要按照体积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境外运费成本高于境内运费成本,且境外运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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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结算方式不同,运费差异也较大,如CIF、DDP及FOB等结算模式的运费成本高于EXW及FCA等结算模式,运费计算标准的差异会导致单位运费存在波动。
2021年较2020年运输费下降,主要原因是境外客户LG业务量有所减少,LG通常采用FOB结算,而新增的境外客户三星电子通常采用FCA结算,相较于FOB模式,FCA模式的运费成本较低,同时公司优化了海外运输的送货模式,采用双层叠板进行物流运输,相同运费成本下的发运量更高,综合导致2021年单位运费下降。
2022年较2021年运输费增长,主要原因是各销售业务模式下销量及发运量均有所增长;2022年境外客户主要以三星电子为主,三星电子的FCA模式运费成本较低。
综上,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的承担与发运量基本相匹配,单位运费的波动原因主要是由于境内外客户的运输模式不同、送货模式的不断改进和运输费的市场结算行情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各业务模式下报告期内退货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经营业务模式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退货金额 | 占比 | 退货金额 | 占比 | ||
ODM | 整机 | 202.74 | 0.01% | 2,182.36 | 0.09% |
散料及半成品 | 349.37 | 0.01% | — | — | |
小计 | 552.10 | 0.02% | 2,182.36 | 0.09% | |
EMS | EMS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总退货金额 | 552.10 | 0.02% | 2,182.36 | 0.09% | |
经营业务模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退货金额 | 占比 | 退货金额 | 占比 | ||
ODM | 整机 | 2,872.55 | 0.17% | — | — |
散料及半成品 | — | — | 2,750.89 | 0.28% | |
小计 | 2,872.55 | 0.17% | 2,750.89 | 0.28% | |
EMS | EMS | — | — | 5.14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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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5.14 | 0.00% | |
总退货金额 | 2,872.55 | 0.17% | 2,756.02 | 0.28% |
报告期各期,公司退货率分别为0.28%、0.17%、0.09%和0.02%,各年度退货率较低。公司ODM业务与客户签订合同通常以项目形式签订,按批次生产和销售,当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客户会要求进行退货处理。随着与客户的合作时间增长,工艺的不断精进,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退货情形逐年减少,退货率也逐年下降。
2、说明支持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和内部控制情况,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公司不同的收入类型下,关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及支持性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 收入类型 | 收入确认时点 | 支持性文件 |
1 | 国内销售-自提 | 以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提货时在销售出库签收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时点确认收入 | 签收单、送货单、委托提货文件 |
2 | 国内销售-配送 | 以配送至指定地点后,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在销售出库签收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时点确认收入 | 签收单、送货单、委托提货文件 |
3 | 出口销售-直接出口 |
一般采用FOB或CIF的价格条件,以货物报关出口并装船后并取得报关单,按报关单记载的报关日时点确认收入
报关单、货运单 | |||
4 | 出口销售-配送 | 以配送至指定地点后,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在销售出库签收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时点确认收入 | 签收单、送货单、委托提货文件 |
5 | 加工收入 | 完工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据的时点为收入确认依据 | 签收单、送货单、委托提货文件 |
6 | 技术服务收入 | 在项目验收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到时确认收入 | 验收报告、完工结算邮件 |
7 | 技术提成费 | 经客户确认的,以当期使用本公司技术涉及的产品数量以及双方商定的单价来确认收入 | 签收单、供应商管理系统对账确认单 |
(2)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针对销售收入循环制定了严格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应收账款核算与对账流程》、《收入成本核算流程》、《逾期账款管理流程》、《应收滚动对账制度》、《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和《专业服务收入验收标准》等流程和制度,建立了岗位分工与职权分离、销售合同审批、定期对账、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收入确认等相关控制流程,合理设置销售及财务等相关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形成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授权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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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具体确认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方法/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
华勤技术 | (1)产品销售收入 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穿戴、AIoT产品及服务器的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境内销售,公司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按照协议合同约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由客户确认接收后,确认收入。 对于境外销售,公司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的约定,将出口产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装船后,或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确认收入。 (2)专业服务收入 研发设计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项目验收或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到时确认收入。 |
闻泰科技 | 本公司提供产品集成业务、半导体业务、光学模组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本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本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本公司提供酒店服务业务: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通常包含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服务的履约义务,由于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
工业富联 | 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a)销售产品 本集团生产产品并销售予各地客户。对于境内销售,本集团在将产品交付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将产品按照协议合同规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收后,确认收入。对于境外销售,本集团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规定的国际贸易条款,将出口产品按照合同或订单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装船后或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确认收入。满足上述销售实现条件的情况下,客户具有自行销售产品的权利并承担该产品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或毁损的风险。 (b)提供劳务 本集团对外提供加工及研发服务,于劳务提供期间确认收入。 本集团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确认收入时,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
立讯精密 | (1)一般销售模式 对于国内销售,公司将产品发运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待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对于国外销售,货物交付区分不同贸易条款,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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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方法/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发送至指定的仓库,客户从仓库提货领用,实现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点。 | |
歌尔股份 | 1、境内销售 A、一般销售模式 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至客户要求的交货地点,客户仓库人员对产品的数量盘点,对产品的质量抽检;数量无误,质量抽检没有问题后在签收单上盖收货专用章签字确认,收入确认区分两种方式:本集团取得签收单确认收入;本集团取得签收单、并与客户对账后确认收入。 B、VMI销售模式 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至客户要求的交货地点,客户仓库人员对产品的数量盘点,对产品的质量抽检;数量无误,质量抽检没有问题后在签收单上盖收货专用章签字确认,按客户实际领用货物、并与客户对账后确认销售收入。 2、境外销售 A、一般销售模式 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后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交付,货物交付时区分不同贸易条款下控制权转移时为收入确认时点。 B、VMI销售模式 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后通过海关报关出口,本集团办理完毕出口报关手续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领用后确认收入。 |
龙旗科技 | (1)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产品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的履行的履约义务。 国内销售: A.对于采用客户上门提货方式销售的商品,以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提货时在销售出库签收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时点确认收入; B.对于采用配送方式销售的商品,以配送至指定地点后,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在销售出库签收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时点确认收入。 出口销售: A.对于直接出口销售的,一般采用FOB或CIF的价格条件,以货物报关出口并装船后并取得报关单,按报关单记载的报关日时点确认收入; B.对于采用配送方式销售的商品,以配送至指定地点后,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商在销售出库签收单或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时点确认收入。 (2)专业服务收入 公司专业服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的履行的履约义务。 A.加工收入,根据完工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据为收入确认依据; B.技术服务收入,在项目验收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到时确认收入; C.技术提成费是本公司经客户确认的,以当期使用本公司技术涉及的产品数量以及双方商定的单价来确认收入。 |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
由上表可知,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2)《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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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客户的销售在公司履行了合同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A.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B.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C.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D.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E.客户已接受该商品;F.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019年度,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对客户的销售在公司实现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A.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B.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D.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E.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综上,公司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制定完善、执行情况较好,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发行人与小米等同一客户同时发生ODM业务、专业服务业务是否单独签订合同、履行义务,能否有效区分
发行人与小米等同一客户同时发生ODM业务、专业服务业务时,既有单独签订合同的情况,亦存在同时签订ODM业务合同与专业服务业务合同的情况,但ODM业务和专业服务仍应分别属于两项单项履约义务,能够有效区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两项合同的签订基于不同的商业目的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ODM业务合同,主要以销售整机、散料及半成品业务为主,其商业目的为获取整机或散料及半成品的产品销售收入。而专业服务业务主要为依据客户需求提供产品的设计、开发与试制等专业服务,其商业目的为获取开发及设计服务收入。两者商业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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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项合同其中一项合同的对价金额不取决于另一项合同的定价和履约情况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ODM业务合同与专业服务业务合同均单独定价,定价对象不同,ODM业务主要为销售产品进行定价,专业服务业务为开发设计服务进行定价,且定价时均考虑有合理的毛利,毛利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为接近,不存在价格相互依附,或明显违背公允性的定价。
3、两项合同所承诺的商品及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ODM业务合同的核心是整机产品、散料或半成品的销售,对所销售产品的最终交付形成产品购销合同,具有独立的履约义务,并非以是否参与开发设计服务为前提;专业服务业务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品开发设计系一项独立的履约义务,单独形成销售收入,客户对于开发设计服务的成果进行单独立验收,且应收款的回收与各验收节点相关,与后续是否继续开展整机购销业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公司存在与同一客户就同一项目同时签订ODM业务合同与专业服务业务合同的情况,但该两项业务可以独立拆分。实务执行中,公司存在EMS模式等仅进行整机生产销售但不参与前期设计开发等专业服务的业务,亦存在IDH等以开发设计为主,但不进行后续整机生产销售的业务,因此ODM业务合同与专业服务合同的履约义务不存在重合或互为前提条件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与小米等同一客户同时发生ODM业务、专业服务业务时存在部分项目未单独就ODM业务和专业服务业务分别签订合同的情况,但两项业务可以独立拆分、其商业目的不同、对价金额无依附关系,分别构成两项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别统计整机销售、散料及半成品销售的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并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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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权威第三方发布的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数据;统计各期发行人智能手机产品的收入规模及占比,并分析与下游波动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经营业绩受下游影响大的风险;
3、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别计算各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并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4、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别计算同类产品对不同客户以及同一时期相同客户的销售价格,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分析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5、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产品的定价方式、定价依据,及其对不同客户、产品类别、销售区域、业务模式的差异;计算公司向主要客户销售及各主要产品的单价,分析变动原因,并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了解公司产品单价的调整机制、报告期内的具体调整情况,并分析其对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影响;
6、访谈财务部、商务部相关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模式等,获取并检查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对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退货政策、款项结算等条款进行检查和分析;
7、访谈相关人员并检查了重要项目存货出入库情况,查阅了公司存货盘点记录并对报告期末存货进行监盘,检查公司是否存在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形;访谈公司管理层和业务人员,查询期后出入库及红字发票开具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况。
8、访谈财务部、商务部相关人员,了解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检查内部控制各环节所涉及的相关单据及凭证,确定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9、访谈商务部、物流管理部相关人员,了解内外销业务的运费的承担情况,取得运费台账,通过检查发货单、派车单、签收单等单价核查运费台账中费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10、将运费台账与销售台账进行匹配,计算各业务模式下单位运费及运费占收入的比例,分析其波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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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查询物流运输市场的公开信息,结合公司不同的物流模式,分析各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单位运费及运费占收入比例的波动合理性,是否符合物流运输市场的变动情况;
12、结合销售合同关于交货时点及客户具体验收流程的约定,判断发行人商品控制权/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评价收入确认时点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处理方法,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13、获取并检查公司主要的ODM业务合同和专业服务业务合同,检查并分析主要合同条款。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整机销售、散料及半成品销售分别的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变动与客户结构、主要出货机型的数据相关,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仍处于较快发展阶段,服务头部客户及合作机型数量不断丰富,促进经营业绩增长,未受到下游智能手机行业波动的直接影响;但随着发行人收入体量的扩大以及销售量占全球智能手机总出货量比例的提升,未来若下游智能手机行业进一步下行,由于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存在受下游影响较大的风险,对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进行风险提示;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与出货模式、产品具体类型有关,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同类产品对不同客户或者同一时期相同客户的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发行人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定制化开发;
5、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为招投标及议标确定,在各类情况下不存在差异;公司产品的定价依据主要为估算的成本、预期利润率以及特定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等;公司向主要客户销售以及各主要产品的单价存在一定差异及在不同期间的波动,主要由于公司提供产品均为定制化开发,不同项目中采购的原材料价值量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因各机型具有唯一性、定制性,且只会交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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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ODM服务商外包生产,因此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公司产品单价的调整系在特定机制下进行,对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不存在直接影响,后者主要取决于产品生命周期;
6、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的承担与发运量相匹配,单位运费的波动原因主要是由于境内外客户的运输模式不同、送货模式的不断改进和运输费的市场结算行情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制定完善、一贯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收入确认具体原则确认收入,收入均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7、发行人与小米等同一客户同时发生ODM业务、专业服务业务时虽然部分项目存在同时签订ODM业务合同与专业服务业务合同的情况,但两项业务可以独立拆分、其商业目的不同、对价金额无依附关系,分别构成两项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下收入核查的具体情况、终端销售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比例、取得的证据、结论;针对外销收入,是否取得外销报关单、海关、外汇等证明文件,对相关单据的核查、境外客户的走访函证情况说明外销收入的真实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内销收入为主,外销收入的占比相对较低。所有销售收入均为直销收入,不存在经销商模式,针对内外销下收入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与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和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访谈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了解公司各类业务的具体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与资金流转过程、交货时点、运费承担、签收/验收程序、质保责任、退换货责任、结算条款等内容;
3、获取并检查主要合同、对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退货政策、款项结算等条款进行检查和分析;
4、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了解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背景和业务规模等,核查主要客户的背景信息及双方的交易信息,核查收入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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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
5、核查主要客户回款情况,结合银行流水核查确认主要客户销售回款的真实性;
6、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程序,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30天的发货单、报关单、签收单/验收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业务单据,与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以检查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7、获取并检查销售收入明细表,选取大额样本,索取并检查了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物流单、签收单或验收单、对账单、发票、收款凭证等原始单据,针对外销客户,索取并检查了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箱单、提单和发票等原始单据,核查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或结合各客户现场管理政策要求进行视频访谈,了解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规模、合作背景、定价依据等,核实交易数据的真实性,相关销售与客户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以及确认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联系,并取得访谈记录。对报告期各期70%以上收入金额的客户执行走访程序,主要客户走访或视频访谈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走访/视频访谈客户数量 | 14家 | 12家 | 12家 | 8家 |
其中:内销客户数量 | 9家 | 7家 | 8家 | 4家 |
外销客户数量 | 5家 | 5家 | 4家 | 4家 |
走访/视频访谈覆盖收入金额 | 2,623,719.02 | 2,184,325.17 | 1,394,786.56 | 743,826.13 |
其中:走访/视频访谈内销收入 | 1,942,268.55 | 1,952,083.47 | 1,026,375.82 | 549,353.52 |
其中:走访/视频访谈外销收入 | 681,450.47 | 232,241.69 | 368,410.73 | 194,472.61 |
营业收入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997,394.46 |
其中:内销收入 | 2,227,963.65 | 2,222,719.81 | 1,263,419.82 | 755,895.22 |
外销收入 | 706,351.51 | 236,861.94 | 378,679.34 | 241,499.24 |
走访/视频访谈覆盖营业收入比例 | 89.42% | 88.81% | 84.94% | 74.58% |
走访/视频访谈内销覆盖内销收入比例 | 87.18% | 87.82% | 81.24% | 72.68% |
走访/视频访谈外销覆盖外销收入比例 | 96.47% | 98.05% | 97.29% | 80.53% |
9、对报告期各期收入金额90%以上的客户执行函证程序,检查收入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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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报告期内,通过函证及替代测试程序确认的收入情况汇总如下:
(1)整体客户函证核查情况如下
1)合计收入发生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函情况: | ||||
全年发生额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997,394.46 |
发函金额 | 2,848,669.51 | 2,421,367.77 | 1,589,640.60 | 942,813.26 |
发函金额占全年发生额比 | 97.08% | 98.45% | 96.81% | 94.53% |
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2,819,847.97 | 2,367,552.01 | 1,589,640.60 | 942,313.99 |
占全年发生额比 | 96.10% | 96.26% | 96.81% | 94.48% |
占发函金额比 | 98.99% | 97.78% | 100.00% | 99.95% |
2)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函情况: | ||||
期末余额 | 552,426.33 | 675,343.51 | 667,572.61 | 255,878.96 |
发函金额 | 477,337.24 | 643,242.81 | 653,457.59 | 233,475.22 |
发函金额占期末余额比 | 86.41% | 95.25% | 97.89% | 91.24% |
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477,334.28 | 643,027.33 | 653,457.59 | 233,475.22 |
占期末余额比 | 86.41% | 95.21% | 97.89% | 91.24% |
占发函金额比 | 100.00% | 99.97% | 100.00% | 100.00% |
(2)内销客户函证核查情况如下:
1)收入发生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内销发函情况: | ||||
内销全年发生额 | 2,227,963.65 | 2,222,719.81 | 1,263,419.82 | 755,895.22 |
内销发函金额 | 2,185,345.56 | 2,219,082.31 | 1,237,022.89 | 743,14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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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函金额占全年发生额比 | 98.09% | 99.84% | 97.91% | 98.31% |
内销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2,183,242.92 | 2,219,082.31 | 1,237,022.89 | 743,147.66 |
占全年发生额比 | 97.99% | 99.84% | 97.91% | 98.31% |
占发函金额比 | 99.9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内销发函情况: | ||||
内销期末余额 | 477,018.81 | 575,843.35 | 591,088.85 | 176,265.71 |
内销发函金额 | 416,343.05 | 549,986.21 | 577,669.71 | 161,376.69 |
发函金额占期末余额比 | 87.28% | 95.51% | 97.73% | 91.55% |
内销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416,343.05 | 549,986.21 | 577,669.71 | 161,376.69 |
占期末余额比 | 87.28% | 95.51% | 97.73% | 91.55% |
占发函金额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3)外销客户函证核查情况如下:
1)收入发生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外销发函情况: | ||||
外销全年发生额 | 706,351.51 | 236,861.94 | 378,679.34 | 241,499.24 |
外销发函金额 | 663,323.95 | 202,285.46 | 352,617.71 | 199,665.60 |
发函金额占全年发生额比 | 93.91% | 85.40% | 93.12% | 82.68% |
外销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636,605.05 | 148,469.70 | 352,617.71 | 199,166.33 |
占全年发生额比 | 90.13% | 62.68% | 93.12% | 82.47% |
占发函金额比 | 95.97% | 73.40% | 100.00% | 99.75% |
2)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8-2-250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外销客户发函情况: | ||||
外销期末余额 | 75,407.52 | 99,500.16 | 76,483.76 | 79,613.25 |
外销发函金额 | 60,994.20 | 93,256.60 | 75,787.88 | 72,098.52 |
发函金额占期末余额比 | 80.89% | 93.73% | 99.09% | 90.56% |
外销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60,991.24 | 93,041.13 | 75,787.88 | 72,098.52 |
占期末余额比 | 80.88% | 93.51% | 99.09% | 90.56% |
占发函金额比 | 100.00% | 99.77%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客户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为:①发行人发货收入系在签收时予以确认,与部分国内客户存在月末入账时间性差异的情况;部分外销客户由于采用FCA结算模式,发行人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承运人后确认收入,而外销客户自承运人处收到货物后确认采购额进行记账处理等,由此导致发行人确认收入期间与客户确认其采购金额期间存在差异;②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在项目验收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到时确认收入,而客户根据合同付款阶段确认其采购成本,由此导致发行人确认收入期间与客户确认其采购金额期间存在差异。
针对上述回函差异的情形,项目组进一步执行了替代程序:检查公司确认收入实现的相关原始单据,包括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物流单、签收单或验收单、对账单、发票、收款凭证等原始单据,针对外销客户,索取并检查了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箱单、提单和发票等原始单据,并仔细核对其日期是否与入账时间相符,必要时与客户进一步沟通核对双方的函证差异情况,取得客户的确认,以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收入确认具体原则确认收入,收入均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不存在延期或提早至报告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内外销收入确认真实、准确。问题18.关于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42%、8.12%、
7.46%、6.99%,低于12%左右的行业平均水平;(2)发行人各细分产品报告期毛利率波动较大;其中智能手机毛利率2020年以来从8.90%降至5.97%;平
8-2-251
板电脑毛利率在2.75%至6.93%之间波动较大;AIoT产品毛利率较高,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达到23.54%;(3)各业务模式毛利率差异较大,2021年ODM以及专业服务毛利率分别为6.27%、29.61%;专业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受托加工服务客户包括小米、黑鲨。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情况,各期变动差异的原因。
请发行人:(1)区分不同产品业务类别,说明不同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各期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及市场竞争情况等,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以及上述情况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发行人受托加工业务与ODM及其他加工业务的区分方式,两者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情况,各期变动差异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毛利分析”之“3、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毛利率变动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专业服务业务具体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别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研发与技术服务 | 收入(万元) | 39,559.42 | 37,568.07 | 47,066.95 |
毛利率 | 88.71% | 80.14% | 87.96% | |
受托加工服务 | 收入(万元) | 52,000.48 | 86,549.09 | 66,295.66 |
毛利率 | 7.14% | 7.68% | 10.60% |
8-2-252
2020-2022年,发行人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毛利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
二、发行人说明
(一)区分不同产品业务类别,说明不同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各期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智能手机 | 7.53% | 0.57% | 6.96% | -1.94% | 8.90% | 2.87% | 6.02% |
平板电脑 | 7.78% | 2.36% | 5.42% | 2.67% | 2.75% | -4.19% | 6.93% |
AIoT产品 | 21.51% | 7.09% | 14.42% | -1.48% | 15.90% | 2.51% | 13.40% |
主营业务整体 | 8.46% | 1.00% | 7.46% | -0.67% | 8.12% | 0.71% | 7.42% |
2019-2022年,智能手机、AIoT产品以及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一致,平板电脑产品在2020-2021年变动趋势与之相反。
公司整体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 | 9.85% | 7.75% | 9.90% | 7.87% |
闻泰科技 | 8.60% | 8.71% | 12.11% | 9.36% |
工业富联 | 7.26% | 8.31% | 8.35% | 8.38% |
立讯精密 | 12.19% | 12.28% | 18.09% | 19.91% |
歌尔股份 | 11.12% | 14.13% | 16.03% | 15.43% |
平均值 | 9.80% | 10.24% | 12.90% | 12.19% |
龙旗科技 | 8.50% | 7.55% | 8.24% | 7.41% |
注:闻泰科技选取其产品集成业务毛利率,以剔除不可比的半导体业务的影响。
公司与华勤技术、闻泰科技、工业富联的毛利率水平整体较为接近,其中2019-2021年上述可比公司毛利率略高于龙旗科技,主要由于公司收入体量相对较小,规模效应还有提升空间。立讯精密、歌尔股份的毛利率较高,主要由于其AIoT产品业务占比较高,该品类的毛利率相比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总体相符;由于模式和业务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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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公司与华勤技术各年毛利率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1、智能手机产品
报告期内,智能手机产品分业务类别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ODM | 2,348,846.04 | 6.64% | 1,714,493.20 | 5.93% | 1,081,567.21 | 6.14% | 532,185.81 | 5.34% |
专业服务 | 77,717.92 | 33.09% | 108,621.73 | 23.20% | 102,490.93 | 37.99% | 76,558.18 | 10.76% |
合计 | 2,426,563.95 | 7.53% | 1,823,114.93 | 6.96% | 1,184,058.14 | 8.90% | 608,743.99 | 6.02% |
智能手机产品中,专业服务的毛利率高于ODM业务,主要由于其中包含毛利率较高的研发与技术服务。2021年,ODM毛利率有所回落,主要与行业上游部分原材料供应紧张,出现价格上涨趋势有关。专业服务毛利率下降较多,由于专业服务中毛利率较高的研发与技术服务占比有所下降、针对新客户荣耀的研发与技术服务毛利率较低,并且受托加工服务的毛利率亦有所下降。
2022年,ODM毛利率提升,得益于与三星电子、A公司合作的主要项目达到规模效应以及部分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毛利率有所提升。专业服务毛利率回升,主要由于公司自中邮通信、中国移动获取的研发与技术服务收入较高,毛利率水平较高。
发行人可比公司中,仅有华勤技术具体披露了智能手机产品的毛利率。公司智能手机产品毛利率与华勤技术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智能手机产品 | 10.06% | 7.40% | 11.32% | 8.44% |
龙旗科技-智能手机产品 | 7.53% | 6.96% | 8.90% | 6.02% |
2019-2022年,公司智能手机产品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华勤技术相同,整体略低,主要系华勤技术的收入体量更大,更具规模效应优势。
2、平板电脑产品
报告期内,平板电脑产品分业务类别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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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ODM | 275,075.12 | 6.47% | 364,670.35 | 4.32% | 327,537.76 | 1.65% | 218,372.28 | 6.35% |
专业服务 | 4,740.51 | 84.11% | 6,096.15 | 71.30% | 4,435.73 | 83.57% | 2,580.26 | 55.93% |
合计 | 279,815.63 | 7.78% | 370,766.50 | 5.42% | 331,973.49 | 2.75% | 220,952.55 | 6.93% |
平板电脑产品中,专业服务均为研发与技术服务,因此毛利率水平较高;其中2019年偏低主要系当年该业务收入体量仍较小。平板电脑产品的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到ODM业务毛利率的影响。2020年,平板电脑ODM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多,主要由于当年与联想合作推出的Lenovo Tab M8 HD产品收入占比较高,该项目采用Buy&Sell模式且销售价格随销量提升进入阶梯降价区间,导致当年平板电脑产品毛利率较低。2021年及2022年,ODM毛利率回升,主要系新合作项目的毛利率有所改善以及部分原材料价格企稳或下降,其毛利率较高。
发行人可比公司中,仅有华勤技术具体披露了平板电脑产品的毛利率。公司平板电脑产品毛利率与华勤技术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平板电脑产品 | 9.63% | 6.45% | 7.50% | 7.04% |
龙旗科技-平板电脑产品 | 7.78% | 5.42% | 2.75% | 6.93% |
2019-2022年,公司平板电脑产品毛利率相比华勤技术较低,主要由于华勤技术的收入体量更大,更具规模效应优势。2020年,公司平板电脑产品毛利率较低,主要由于当年主力产品Lenovo Tab M8 HD采用Buy&Sell模式且销售价格随销量提升进入阶梯降价区间。
3、AIoT产品
报告期内,AIoT产品分业务类别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ODM | 179,611.24 | 18.01% | 230,501.88 | 11.89% | 105,739.28 | 11.40% | 147,401.01 | 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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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专业服务 | 9,101.48 | 90.45% | 9,399.29 | 76.61% | 6,435.94 | 89.81% | 12,731.56 | 87.26% |
合计 | 188,712.72 | 21.51% | 239,901.16 | 14.42% | 112,175.22 | 15.90% | 160,132.57 | 13.40% |
AIoT产品中,专业服务基本为研发与技术服务,因此毛利率水平较高,其中2021年偏低主要系当年与OPPO首次在智能手表领域开展合作,新项目前期投入较大,毛利率水平偏低。2022年,ODM毛利率有较大提高,主要由于向B公司销售的毛利率较高。
发行人可比公司中,华勤技术、立讯精密、歌尔股份存在与公司AIoT产品较为接近的收入细分类别。公司AIoT产品毛利率与华勤技术、立讯精密、歌尔股份对应业务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AIoT产品 | 15.85% | 18.28% | 15.24% | 10.84% |
华勤技术-智能穿戴产品 | 20.84% | 18.19% | 16.15% | 12.33% |
立讯精密-消费性电子业务 | 11.47% | 11.36% | 17.85% | 19.99% |
歌尔股份-智能声学整机和智能硬件业务 | 9.54% | 12.19% | 13.93% | 12.14% |
平均值 | 14.43% | 15.01% | 15.79% | 13.83% |
龙旗科技-AIoT产品 | 21.51% | 14.42% | 15.90% | 13.40% |
注1:华勤技术的产品分类包含智能穿戴产品(智能手表等)和AIoT产品(智能音箱等),而发行人将其统一归类为AIoT产品,因此比较时将华勤技术的两类产品都做列示。注2:立讯精密选取消费性电子业务毛利率。注3:歌尔股份选取智能声学整机和智能硬件业务毛利率。
2019-2021年,公司AIoT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较为接近;2022年,公司AIoT产品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由于向B公司销售的毛利率较高所致。
(二)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及市场竞争情况等,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以及上述情况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
1、原材料价格变化
如对问题14的回复,2020年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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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整体呈下降趋势,与收入体量较大的智能手机产品毛利率变动呈反向趋势,具有合理性;平板电脑、AIoT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多受到个别机型的影响。
整体而言,公司与客户建立了灵活、畅通的沟通机制,针对原材料价格较大幅度的波动,会就调整产品销售价格进行充分协商,但不排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未能将价格上涨传导至客户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招投标确定价格时,也存在原材料价格较高的情况,后续量产阶段后可能受益于原材料价格回调,从而获取较高的预期利润。从长期来看,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
2019-2022年,公司主要产品类别单位产品成本、单位产品价格及毛利率水平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智能手机 | 单位产品成本(元/台) | 174.66 | 187.91 | 253.00 | 309.20 |
单位产品价格(元/台) | 187.09 | 199.74 | 269.55 | 326.65 | |
ODM业务毛利率 | 6.64% | 5.93% | 6.14% | 5.34% | |
整体毛利率 | 7.53% | 6.96% | 8.90% | 6.02% | |
平板电脑 | 单位产品成本(元/台) | 410.04 | 459.42 | 356.83 | 309.33 |
单位产品价格(元/台) | 438.38 | 480.14 | 362.82 | 330.32 | |
ODM业务毛利率 | 6.47% | 4.32% | 1.65% | 6.35% | |
整体毛利率 | 7.78% | 5.42% | 2.75% | 6.93% | |
AIoT产品 | 单位产品成本(元/台) | 185.60 | 163.90 | 176.14 | 268.00 |
单位产品价格(元/台) | 226.37 | 186.01 | 198.81 | 288.23 | |
ODM业务毛利率 | 18.01% | 11.89% | 11.40% | 7.02% | |
整体毛利率 | 21.51% | 14.42% | 15.90% | 13.40% |
注:计算单位产品成本、单位产品价格时,使用ODM业务收入除以对应的出货量。
3、上下游产业的波动及市场竞争情况
下游及市场竞争方面的核心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亿台) | 12.07 | 13.40 | 12.94 | 1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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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前10品牌商占据的市场份额 | 91% | 92% | 88% | 85% |
全球智能手机ODM/IDH厂商出货量(亿台) | 4.85 | 5.11 | 4.80 | 3.95 |
华勤技术、龙旗科技、闻泰科技合计占智能手机ODM/IDH市场份额 | 75% | 70% | 77% | 68% |
龙旗科技占智能手机ODM/IDH市场份额 | 28% | 21% | 20% | 19% |
龙旗科技智能手机产品毛利率 | 7.53% | 6.96% | 8.90% | 6.02% |
注1: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Omdia统计口径。注2:智能手机ODM/IDH厂商出货量、市场份额数据为Counterpoint统计口径。
ODM/IDH模式的出货量仅占智能手机整体出货的约40%,主要覆盖中低端机型,且处于渗透率提升的阶段,因此变动趋势有所差异。公司智能手机产品的毛利率与华勤技术、龙旗科技、闻泰科技合计市场占有率变动情况基本相匹配;在市场份额较为集中、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弱的年份,毛利率水平较高,符合商业逻辑。公司平板电脑、AIoT产品在整体ODM/IDH市场中占有的份额相对较小,毛利率水平更多受到个体因素的影响。
上游方面,发行人所需原材料的市场竞争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4.关于采购与供应商”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五)结合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及上下游行业集中水平,说明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匹配行业情况;进一步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之“1、结合主要客户产品原材料供应要求及上下游行业集中水平,说明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供应商集中度较低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匹配行业情况”的回复。
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例如2020年以来芯片较为短缺推动其价格上升,摄像头供给相对充足因而其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通常,公司进行整机报价时,会充分考虑当时的原材料价格,后续如有较大幅度的价格变动,会与客户协商同步调整销售价格;因此,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相对有限。
4、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以及上述情况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
基于上述特点,2019-2022年发行人各类产品的售价、单位成本均呈现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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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变动的趋势,毛利率主要与当时的ODM/IDH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公司报价策略、终端产品销售情况、生产效率等因素相关。
若发行人各类产品的单位成本、售价出现波动,对发行人整体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 变动项目 | 变动情况 | 对发行人整体毛利率水平的影响 |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智能手机 | 单位成本 | -2% | 1.53% | 1.38% | 1.31% | 1.14% |
-1% | 0.76% | 0.69% | 0.65% | 0.57% | ||
+1% | -0.76% | -0.69% | -0.65% | -0.57% | ||
+2% | -1.53% | -1.38% | -1.31% | -1.14% | ||
产品售价 | -2% | -1.54% | -1.37% | -1.30% | -1.09% | |
-1% | -0.76% | -0.68% | -0.65% | -0.54% | ||
+1% | 0.75% | 0.67% | 0.64% | 0.54% | ||
+2% | 1.49% | 1.33% | 1.27% | 1.07% | ||
平板电脑 | 单位成本 | -2% | 0.18% | 0.28% | 0.39% | 0.41% |
-1% | 0.09% | 0.14% | 0.20% | 0.21% | ||
+1% | -0.09% | -0.14% | -0.20% | -0.21% | ||
+2% | -0.18% | -0.28% | -0.39% | -0.41% | ||
产品售价 | -2% | -0.17% | -0.27% | -0.37% | -0.41% | |
-1% | -0.09% | -0.14% | -0.18% | -0.20% | ||
+1% | 0.09% | 0.14% | 0.18% | 0.20% | ||
+2% | 0.17% | 0.27% | 0.36% | 0.40% | ||
AIoT产品 | 单位成本 | -2% | 0.10% | 0.17% | 0.11% | 0.27% |
-1% | 0.05% | 0.08% | 0.06% | 0.14% | ||
+1% | -0.05% | -0.08% | -0.06% | -0.14% | ||
+2% | -0.10% | -0.17% | -0.11% | -0.27% | ||
产品售价 | -2% | -0.12% | -0.17% | -0.12% | -0.28% | |
-1% | -0.06% | -0.09% | -0.06% | -0.14% | ||
+1% | 0.06% | 0.09% | 0.06% | 0.14% | ||
+2% | 0.12% | 0.17% | 0.12% | 0.27% |
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单位成本、售价的波动,对发行人整体毛利率的影响相对有限,其中平板电脑、AIoT产品因占收入比重较低,影响程度更低。通常,
8-2-259
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引起单位成本上升时,发行人亦会积极与客户沟通调整价格。
(三)发行人受托加工业务与ODM及其他加工业务的区分方式,两者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发行人受托加工业务与ODM业务的区分方式在于:受托加工服务中,发行人只提供加工服务,只收取加工费。ODM业务中,发行人会自主采购全部或部分原材料
,按照整机或散料及半成品形式整体定价。
除受托加工业务与ODM业务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加工业务形式。
两者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1)ODM业务涉及购买价值量较大的原材料,公司自身提供核心增值部分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环节价值量占比被摊薄,难以实现较高的毛利率水平;(2)ODM业务毛利率水平受到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应机型出货量能否达到规模效应等因素的较大影响;(3)受托加工业务收取的单价较低,其毛利率水平更多取决于前期生产爬坡效率、生产良率、人工成本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别统计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业务的毛利率,并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2、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别计算各类产品分ODM、专业服务模式的毛利率水平,并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其差异及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3、取得公司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计算各类原材料价格,分析其变化情况对毛利率的影响;根据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计算各类产品的单位成本、单位价格,分析其变化情况对毛利率的影响;查阅公开信息,梳理公司上下游产业的波动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分析其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区分产品类别,量化
主要原材料指屏幕、机壳、摄像头、存储器、主芯片、电池等。
8-2-260
测算单位成本、产品售价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
4、结合公司商业模式,向发行人有关财务、业务人员了解受托加工业务与ODM业务的区别、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加工业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与技术服务、受托加工服务毛利率水平符合其业务特点,在各期之间存在一定的波动,与特定客户、项目的报价及利润水平、公司生产良率及项目出货量等因素相关,具有合理性;
2、公司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各期分ODM、专业服务模式的毛利率存在波动及变动趋势的差异,主要与客户结构、原材料价格波动、专业服务的内部结构、个别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有关,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与智能手机产品毛利率大致呈反向变动趋势,具有合理性,平板电脑、AIoT产品的毛利率更多受到具体机型的影响;公司单位产品成本、单位产品价格为众多项目加权平均的体现,并非毛利率变化的诱因;公司客户已覆盖全球智能手机的主要品牌商,且上游原材料价格有大幅波动时,可与客户协商同步调整销售价格,因此上下游波动及市场竞争情况对毛利率的影响相对有限,ODM行业本身的竞争激烈程度对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影响;基于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售价、成本通常同步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相对有限。
4、受托加工服务中,发行人只提供加工服务,只收取加工费;ODM业务中,发行人会自主采购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按照整机或散料及半成品形式整体定价。两者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与ODM业务涉及购买价值量较大的原材料且受到其价格波动影响有关,此外受托加工服务的单价较低,收入规模较小,毛利率波动范围更大,主要取决于前期生产爬坡效率、生产良率、人工成本等。问题19.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55,727.01万元、666,731.80万元、674,362.31万元,占到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5.84%、
40.95%、27.71%;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8-2-261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与当前收入前五名存在差异,小米等部分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当期收入占比;小米及其关联方实际回款期通常会超出信用期;(3)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华勤技术基本一致,但与歌尔股份等其他可比公司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2)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收入占比的全部情形;结合与其他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对比情况,说明该类客户信用销售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前五大与应收账款客户前五大的差异及原因;(3)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收款周期等因素,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周转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各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4)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期后回款金额、比例,对小米公司及相关方所占逾期款项比例;结合逾期比例以及回款情况,说明对小米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是否显著高于其他客户;(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测算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差异,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如下:
8-2-262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552,426.33 | 675,343.51 | 667,572.61 | 255,878.96 |
营业收入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997,394.46 |
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 | 18.83% | 27.46% | 40.65% | 25.65% |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25.65%、40.65%、27.46%及18.83%,整体呈现先升后降趋势。其波动原因主要是: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64.64%,收入增长较快,又因Redmi 9系列机型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量产,四季度营业收入增幅较大,导致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大。2021-2022年度,公司收入的季度分布更加均匀,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仅有小幅增长,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2022年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等采用预收款形式支付货款,此外三星电子的信用期相对较短,故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下降。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主要系由于销售周期性影响及公司不同客户的付款方式、信用周期不同导致,具有合理性。
2、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包括小米、联想、A公司、三星电子、联通、LG、诺基亚(HMD)、中邮,前五大客户收入分别占各期收入比重为88.20%、
93.65%、89.40%和87.57%。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的信用销售政策情况及回款周期如下表所示:
前五大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 | |
2022年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三星电子 |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 |
A公司 | — | 交付验收合格入库次月60天内付款(货款);开票日期后30天内付款(专业服务) |
8-2-263
前五大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预收货款,无信用期 |
2021年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AIoT销售);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其他销售) |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A公司 | — | 交付验收合格入库次月60天内付款(货款);开票日期后30天内付款(专业服务) |
三星电子 |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预收货款,无信用期 |
2020年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AIoT销售)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其他销售) |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LG及其关联方 | 青岛乐金浪潮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 量产MP+2个月/5个月(50%NRE/50%NRE);MP+1个月;货款收到发票后90天内付款 |
LG ELECTRONICS DOBRASILLTDA | 量产MP+2个月/5个月(50%NRE/50%NRE);MP+1个月;货款为提单日起90天内付款 | |
LG ELECTRONICS VIETNAM HAIPHONG CO.,LTD | 收到发票90天后的每个月星期四、星期五 | |
LG Electronics INC. | 提单签发90天后的每个月9号、24号 | |
A公司 | - | 交付验收合格入库次月60天内付款(货款);开票日期后30天内付款(专业服务)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HMD Global Oy | 自发货日之日起60天内付款 |
HMD Mobile India Pvt.Ltd | 自发货日之日起45天内付款 | |
2019年度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8-2-264
前五大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 | |
A公司 | — | 交付验收合格入库次月60天内付款(货款);开票日期后30天内付款(专业服务)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AIoT销售)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其他销售) |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HMD Global Oy | 自发货日之日起60天内付款 |
HMD Mobile India Pvt.Ltd | 自发货日之日起45天内付款 | |
LG及其关联方 | 青岛乐金浪潮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 量产MP+2个月/5个月(50%NRE/50%NRE);MP+1个月;货款收到发票后90天内付款 |
LG ELECTRONICS VIETNAM HAIPHONG CO.,LTD | 收到发票90天后的每个月星期四、星期五 | |
LG Electronics INC. | 提单签发90天后的每个月9号、24号 |
由上表对比,公司对关联方小米公司的信用政策、周期与其他大客户基本一致,不存在优于其他第三方客户的情形。
3、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账款 | 结构占比 | 应收账款 | 结构占比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551,740.40 | 99.88% | 674,699.80 | 99.90% |
其中:0-3个月 | 514,938.71 | 93.22% | 644,723.86 | 95.47% |
4-6个月 | 33,000.85 | 5.97% | 29,971.61 | 4.43% |
7-12个月 | 3,800.83 | 0.69% | 4.33 | 0.00% |
1-2年 | 1.04 | 0.00% | 163.67 | 0.02% |
2-3年 | 163.76 | 0.03% | 445.04 | 0.07% |
3年以上 | 521.14 | 0.09% | 35.00 | 0.01% |
合计 | 552,426.33 | 100.00% | 675,343.51 | 100.00% |
/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667,035.22 | 99.92% | 255,822.16 | 99.98% |
其中:0-3个月 | 646,591.69 | 96.86% | 244,628.47 | 95.60% |
8-2-265
项目 | 应收账款 | 结构占比 | 应收账款 | 结构占比 |
4-6个月 | 20,284.70 | 3.04% | 10,659.36 | 4.17% |
7-12个月 | 158.83 | 0.02% | 534.34 | 0.21% |
1-2年 | 488.58 | 0.07% | 21.81 | 0.01% |
2-3年 | 13.81 | 0.00% | 35.00 | 0.01% |
3年以上 | 35.00 | 0.01% | — | — |
合计 | 667,572.61 | 100.00% | 255,878.96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账龄集中在0-3个月,与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相匹配,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较好,其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基本一致。
(2)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结构如下:
8-2-266
时点 | 账龄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歌尔股份 | 工业富联 | 立讯精密 | 发行人 |
2022年12月31日 | 1年以内 | 99.17% | 98.12% | 99.92% | 99.95% | 99.83% | 99.88% |
其中:0-90天 | 96.11% | 96.80% | 93.22% | ||||
90-180天 | 2.93% | 5.97% | |||||
180天至1年 | 0.13% | 1.31% | 0.69% | ||||
1-2年 | 0.28% | 0.90% | 0.07% | 0.04% | 0.04% | 0.00% | |
2-3年 | 0.02% | 0.50% | 0.00% | 0.01% | 0.01% | 0.03% | |
3年以上 | 0.53% | 0.49% | 0.01% | 0.00% | 0.12% | 0.09%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21年12月31日 | 1年以内 | 99.60% | 99.01% | 99.87% | 99.98% | 99.88% | 99.90% |
其中:0-90天 | 92.34% | 97.23% | 95.47% | ||||
90-180天 | 7.00% | 4.44% | |||||
180天至1年 | 0.26% | 1.78% | 0.00% | ||||
1-2年 | 0.06% | 0.55% | 0.03% | 0.01% | 0.00% | 0.02% | |
2-3年 | 0.01% | 0.38% | 0.10% | 0.01% | 0.01% | 0.07% | |
3年以上 | 0.34% | 0.07% | 0.00% | 0.00% | 0.11% | 0.01%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20年12月31日 | 1年以内 | 99.55% | 99.27% | 99.65% | 99.99% | 99.72% | 99.92% |
其中:0-90天 | 95.27% | 96.39% | 96.86% | ||||
90-180天 | 4.06% | 3.04% |
8-2-267
时点 | 账龄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歌尔股份 | 工业富联 | 立讯精密 | 发行人 |
180天至1年 | 0.22% | 2.88% | 0.02% | ||||
1-2年 | 0.02% | 0.59% | 0.34% | 0.01% | 0.03% | 0.07% | |
2-3年 | 0.17% | 0.05% | 0.00% | 0.00% | 0.25% | 0.00% | |
3年以上 | 0.26% | 0.09% | 0.01% | 0.00% | 0.00% | 0.01%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9年12月31日 | 1年以内 | 97.87% | 99.70% | 99.84% | 99.98% | 99.66% | 99.98% |
其中:0-90天 | 95.66% | 98.79% | 95.60% | ||||
90-180天 | 2.08% | 4.17% | |||||
180天至1年 | 0.14% | 0.91% | 0.21% | ||||
1-2年 | 1.65% | 0.03% | 0.11% | 0.02% | 0.04% | 0.01% | |
2-3年 | 0.14% | 0.05% | 0.01% | 0.01% | 0.31% | 0.01% | |
3年以上 | 0.34% | 0.22% | 0.03% | 0.00% | 0.00% | 0.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1:数据来源: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注2:闻泰科技与歌尔股份2019年末应收账款相关数据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前的数据,未考虑新收入准则对其报表项目的影响调整。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集中在0-3个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8-2-268
(二)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收入占比的全部情形;结合与其他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对比情况,说明该类客户信用销售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前五大与应收账款客户前五大的差异及原因
1、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收入占比的全部情形
(1)2022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2022年度收入占比的客户如下(选取应收账款余额大于5,000万元的客户列举):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营业收入 | 占比 | 占比 差异 | |
小米及关联方 | 269,030.79 | 48.70% | 1,335,712.70 | 45.52% | 3.18% |
联想及关联方 | 57,509.71 | 10.41% | 208,795.59 | 7.12% | 3.29%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36,503.76 | 6.61% | 110,557.98 | 3.77% | 2.84% |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16,931.01 | 3.06% | 14,983.20 | 0.51% | 2.55% |
OPPO及关联方 | 13,268.50 | 2.40% | 44,382.22 | 1.51% | 0.89% |
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5,986.50 | 1.08% | 19,124.78 | 0.65% | 0.43% |
DBG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 5,631.21 | 1.02% | 9,985.67 | 0.34% | 0.68% |
合计 | 404,861.48 | 73.28% | 1,743,542.14 | 59.42% | 13.86% |
(2)2021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2021年度收入占比的客户如下(选取应收账款余额大于5,000万元的客户列举):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营业收入 | 占比 | 占比差异 | |
小米及关联方 | 415,160.47 | 61.47% | 1,418,310.81 | 57.66% | 3.81%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94,457.50 | 13.99% | 109,400.86 | 4.45% | 9.54% |
OPPO及关联方 | 30,199.64 | 4.47% | 51,079.93 | 2.08% | 2.39% |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 6,787.88 | 1.01% | 18,662.36 | 0.76% | 0.25% |
合计 | 546,605.49 | 80.94% | 1,597,453.96 | 64.95% | 15.99% |
8-2-269
(3)2020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2020年度收入占比的客户如下(选取应收账款余额大于5,000万元的客户列举):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营业收入 | 占比 | 占比差异 | |
小米及关联方 | 396,433.62 | 59.38% | 689,103.31 | 41.96% | 17.42% |
合计 | 396,433.62 | 59.38% | 689,103.31 | 41.96% | 17.42% |
(4)2019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2019年度收入占比的客户如下(选取应收账款余额大于5,000万元的客户列举):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
应收账款 余额 | 占比 | 营业收入 | 占比 | 占比 差异 | |
A公司 | 57,027.35 | 22.29% | 195,732.99 | 19.62% | 2.66% |
LG及其关联方 | 50,549.99 | 19.76% | 75,673.10 | 7.59% | 12.17% |
小米及关联方 | 42,927.14 | 16.78% | 124,880.59 | 12.52% | 4.26%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33,950.48 | 13.27% | 77,394.40 | 7.76% | 5.51% |
合计 | 184,454.96 | 72.10% | 473,681.08 | 47.49% | 24.60% |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收入占比的主要原因是:
1)部分客户四季度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占其全年销售比例较高,截至各期末上述客户的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未进行结算。如2019年的LG及其关联方和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等;2021年的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和OPPO及关联方等;2022年的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及关联方、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和DBG TECHNOLOGY(INDIA) PRIVATE LIMITED等。
2)部分客户存在少量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收入占比,如2019年A公司终端客户有限公司和小米及其关联方等,2020年小米及其关联方,2021年小米及其关联方等,2022年联想及其关联方、小米及关联方等,主要原因是个别批次的账期双方存在时间性差异所致,期后已全部回款。
8-2-270
2、结合与其他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对比情况,说明该类客户信用销售政策是否存在差异上述客户关于信用政策的条款约定,具体如下:
2022年度该类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 |
小米及关联方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联想及关联方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交付验收合格入库次月+60天(货款);开票日期+30天(专业服务) |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货物验收入库次月1日起60天内付款 |
OPPO及关联方 | 月结60天 |
合肥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 |
DBG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 自交货之日起90天内付款 |
2021年度该类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AIoT销售),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其他销售)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三星印度为发票日+45天;三星巴西为发票日+30天;三星印尼为发票日+30天;三星韩国为发票日+30天;三星贸易为月结60天。 |
OPPO及关联方 | 月结60天 |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 | 到票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付款 |
2020年度该类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AIoT销售),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其他销售) |
2019年度该类客户 | 信用销售政策 |
A公司 | 收货日后60天的集中付款日付款 |
LG及其关联方 | 发票/提单+90天; 量产MP+2个月/5个月(50%NRE/50%NRE); MP+1个月 |
小米及关联方 | 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付款(AIoT销售), 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款(其他销售)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付款 |
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见“19、关于应收账款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信用销售政策及回款周期情况,说明对关联方信用政策、周期是否优于对其他第三方客户;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根据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除个别客户如LG及其关联方在研发与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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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方面信用期为150天外,其余客户的信用期基本均为30-90天,该类客户信用政策与其他主要客户信用销售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
3、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前五大与应收账款客户前五大的差异及原因报告期内收入前五大与应收账款客户前五大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 客户 | 营业收入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 2022年12月31日 | / | 2022年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269,030.79 | 48.70%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335,712.70 | 45.52% |
三星及其关联方 | 61,359.88 | 11.11% | 三星及其关联方 | 638,788.51 | 21.77%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57,509.71 | 10.41% | A公司 | 216,675.34 | 7.38% |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 36,503.76 | 6.61%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08,795.59 | 7.12% |
A公司 | 31,975.44 | 5.79% | 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169,737.13 | 5.78% |
合计 | 456,415.58 | 82.62% | 合计 | 2,569,709.27 | 87.57% |
/ | 2021年12月31日 | / | 2021年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415,160.47 | 61.47%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418,310.81 | 57.66%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94,457.50 | 13.99%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343,492.21 | 13.97%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75,835.51 | 11.23% | A公司 | 239,291.03 | 9.73% |
OPPO及其关联方 | 30,199.64 | 4.47%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109,400.86 | 4.45% |
A公司 | 26,451.54 | 3.92%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88,329.77 | 3.59% |
合计 | 642,104.67 | 95.08% | 合计 | 2,198,824.67 | 89.40% |
/ | 2020年12月31日 | / | 2020年度 |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396,433.62 | 59.38%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689,103.31 | 41.96%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95,335.14 | 14.28%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273,854.15 | 16.68% |
LG及其关联方 | 85,336.45 | 12.78% | LG及其关联方 | 272,518.62 | 16.60% |
A公司 | 68,025.53 | 10.19% | A公司 | 221,430.37 | 13.48% |
OPPO及其关联方 | 4,058.04 | 0.61%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80,972.44 | 4.93% |
合计 | 649,188.78 | 97.24% | 合计 | 1,537,878.90 | 93.65% |
/ | 2019年12月31日 | / | 2019年度 | ||
A公司 | 57,027.35 | 22.29%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05,984.01 | 40.70% |
LG及其关联方 | 50,549.99 | 19.76% | A公司 | 195,732.99 | 19.62%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42,927.14 | 16.78%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124,880.59 | 12.52% |
8-2-272
客户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 客户 | 营业收入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41,934.79 | 16.39%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77,394.40 | 7.76%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33,950.48 | 13.27% | LG及其关联方 | 75,673.10 | 7.59% |
合计 | 226,389.75 | 88.49% | 合计 | 879,665.09 | 88.1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收入前五大与应收账款客户前五大基本一致,个别客户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收入前五大客户中存在货款结算方式为预收形式的客户,或给予客户的信用期相对较短,这类客户回款较快,具体分析如下:
1)2022年收入前五大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结算模式为预收款;应收账款余额排名第四的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收入排名为第六。
2)2021年收入前五大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结算模式为预收款;收入排名第六位的客户为LG及其关联方,公司与LG的销售收入集中在前三季度,故截至2021年末LG应收账款规模较小;应收账款余额排名第四的OPPO及其关联方收入排名为第七。
3)2020年收入前五大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的货款支付条款约定自发货日起45天或60天内付款,信用期相对较短,回款较快;应收账款余额排名第五OPPO及其关联方收入排名为第六。
4)2019年收入前五大与期末应收账款客户名单前五大不存在差异。
(三)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收款周期等因素,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周转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各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1、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收款周期等因素,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周转率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
指标 | 2022年末/2022年度 | 2021年末/2021年度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 552,426.33 | 675,343.51 | 667,572.61 | 255,878.96 |
营业收入(万元)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997,394.46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4.78 | 3.66 | 3.56 | 3.68 |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除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呈现上涨趋势外,其余
8-2-273
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较稳定。2022年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等采用预收款形式支付货款,此外三星电子的信用期相对较短,因而202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减少,相应当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提高。
2、同行业各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余额 | 公司名称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华勤技术 | 1,440,351.05 | 1,846,281.38 | 1,437,091.22 | 766,684.91 | |
闻泰科技 | 840,196.72 | 931,568.23 | 642,692.16 | 1,405,845.31 | |
工业富联 | 9,835,895.80 | 8,781,835.10 | 8,775,758.20 | 8,550,380.10 | |
立讯精密 | 2,618,348.59 | 3,171,696.33 | 1,390,030.92 | 1,330,782.27 | |
歌尔股份 | 1,454,519.41 | 1,202,554.07 | 1,005,935.54 | 819,055.65 | |
平均值 | 3,237,862.31 | 3,186,787.02 | 2,650,301.61 | 2,574,549.65 | |
龙旗科技 | 552,426.33 | 675,343.51 | 667,572.61 | 255,878.96 |
注:闻泰科技及歌尔股份2019年末应收账款相关数据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前的数据,未考虑新收入准则对其报表项目的影响调整。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收入规模相对较小,故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勤技术 | 5.67 | 5.13 | 5.47 | 5.07 | |
闻泰科技 | 6.61 | 6.71 | 5.06 | 4.41 | |
工业富联 | 5.54 | 5.06 | 5.04 | 4.79 | |
立讯精密 | 7.42 | 6.77 | 6.83 | 5.13 | |
歌尔股份 | 7.98 | 7.16 | 6.40 | 4.60 | |
平均值 | 6.64 | 6.17 | 5.76 | 4.80 | |
龙旗科技 | 4.78 | 3.66 | 3.56 | 3.68 |
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及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是发行人的客户类型、内外销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存在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年度 | 项目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工业富联 | 立讯精密 | 歌尔股份 | 发行人 |
2022 | 内销收 | 33.72% | 44.85% | 未披露 | 9.45% | 8.75% | 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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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项目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工业富联 | 立讯精密 | 歌尔股份 | 发行人 |
年度 | 入占比 | ||||||
外销收入占比 | 66.28% | 55.15% | 未披露 | 90.55% | 91.25% | 24.25% | |
2021年度 | 内销收入占比 | 38.28% | 46.15% | 未披露 | 6.82% | 9.68% | 90.41% |
外销收入占比 | 61.72% | 53.85% | 未披露 | 93.18% | 90.32% | 9.59% | |
2020年度 | 内销收入占比 | 32.80% | 36.24% | 未披露 | 8.06% | 12.12% | 76.79% |
外销收入占比 | 67.20% | 63.76% | 未披露 | 91.94% | 87.88% | 23.21% | |
2019年度 | 内销收入占比 | 50.85% | 46.01% | 未披露 | 8.08% | 21.58% | 75.60% |
外销收入占比 | 49.15% | 53.99% | 未披露 | 91.92% | 78.42% | 24.4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主要收入内销比例较高,而可比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均较高;外销客户回款的及时性优于内销客户,故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
(四)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期后回款金额、比例,对小米公司及相关方所占逾期款项比例;结合逾期比例以及回款情况,说明对小米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是否显著高于其他客户
1、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期后回款金额、比例,对小米公司及相关方所占逾期款项比例;
(1)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期后回款金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逾期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2022年末 | 11,250.14 | 552,426.33 | 2.04% | 551,776.41 | 99.88% |
2021年末 | 9,564.81 | 675,343.51 | 1.42% | 674,699.69 | 99.90% |
2020年末 | 6,073.85 | 667,572.61 | 0.91% | 667,082.16 | 99.93% |
2019年末 | 3,688.32 | 255,878.96 | 1.44% | 255,328.06 | 99.78%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分别为1.44%、0.91%、1.42%和2.04%,应收账款逾期率较低且保持相对稳定。截至2023年4月底,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分别为99.78%、99.93%、99.90%和99.88%,期后回款情况较好,2019-2022年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回款的部分主要是客户破产或长账龄催讨未归还等原因导致,金额较小且已全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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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期末对小米及其关联方所占逾期款项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小米逾期款项 | 占逾期款项比例 | 小米逾期款项占小米收入比例 |
2022年末 | 6,118.35 | 54.38% | 0.46% |
2021年末 | 7,827.63 | 81.84% | 0.55% |
2020年末 | 5,249.37 | 86.43% | 0.76% |
2019年末 | 354.08 | 9.60% | 0.28% |
自2020年起小米及其关联方的收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增加,相应的小米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逾期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小米应收账款逾期款项占小米收入的比例为0.28%、0.76%、0.55%和0.46%,占比较低,2020年以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2、结合逾期比例以及回款情况,说明对小米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是否显著高于其他客户
各期末小米及其关联方逾期比例及其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小米逾期款项 | 占逾期款项比例 | 期后回款比例 |
2022年末 | 6,118.35 | 54.38% | 100.00% |
2021年末 | 7,827.63 | 81.84% | 100.00% |
2020年末 | 5,249.37 | 86.43% | 100.00% |
2019年末 | 354.08 | 9.6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自2020年起,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逾期比例高于其他客户,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收入规模增加,各期末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59.38%、61.47%及48.70%,应收账款余额占比相对较高;公司对小米的信用期一般为开票日后60天内付款,个别批次的实际回款周期为60-90天,形成少量逾期应收账款,主要由于:(1)小米内部的付款申请发起时间、审批流程可能略有延迟;(2)小米内部付款规定系固定于每周三付款,遇节假日顺延,可能发生延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逾期款项均在期后收回。
综上,自2020年起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收入规模增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逾期款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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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后收回。
(五)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测算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差异,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应收账款账款情况
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账款 | 结构占比 | 应收账款 | 结构占比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551,740.40 | 99.88% | 674,699.80 | 99.90% |
其中:0-3个月 | 514,938.71 | 93.22% | 644,723.86 | 95.47% |
4-6个月 | 33,000.85 | 5.97% | 29,971.61 | 4.43% |
7-12个月 | 3,800.83 | 0.69% | 4.33 | 0.00% |
1-2年 | 1.04 | 0.00% | 163.67 | 0.02% |
2-3年 | 163.76 | 0.03% | 445.04 | 0.07% |
3年以上 | 521.14 | 0.09% | 35.00 | 0.01% |
合计 | 552,426.33 | 100.00% | 675,343.51 | 100.00% |
/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667,035.22 | 99.92% | 255,822.16 | 99.98% |
其中:0-3个月 | 646,591.69 | 96.86% | 244,628.47 | 95.60% |
4-6个月 | 20,284.70 | 3.04% | 10,659.36 | 4.17% |
7-12个月 | 158.83 | 0.02% | 534.34 | 0.21% |
1-2年 | 488.58 | 0.07% | 21.81 | 0.01% |
2-3年 | 13.81 | 0.00% | 35.00 | 0.01% |
3年以上 | 35.00 | 0.01% | — | — |
合计 | 667,572.61 | 100.00% | 255,878.96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账龄集中在0-3个月,与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相匹配,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较好,其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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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2022年末 | 552,426.33 | 551,776.41 | 99.88% |
2021年末 | 675,343.51 | 674,699.69 | 99.90% |
2020年末 | 667,572.61 | 667,082.16 | 99.93% |
2019年末 | 255,878.96 | 255,328.06 | 99.78% |
注:2022年度期后回款系截至2023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分别为99.78%、99.93%、99.90%和
99.88%,期后回款情况较好,2019-2022年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回款的部分主要是客户破产或长账龄催讨未归还等原因导致,金额较小且已全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3、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4、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年报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歌尔股份 | 龙旗科技 |
0-6个月 | 0.05% | 0.00% | 1.00% | 0.05% |
7-12个月 | 0.16% | |||
1-2年 | 30.00% | 28.12% | 30.00% | 30.00% |
2-3年 | 50.00% | 34.69% | 50.00% | 50.00% |
3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闻泰科技选择其对产品集成业务应收款的计提比例。
工业富联的坏账计提政策系按照逾期时长,具体如下:
账龄 | 计提比例 |
未逾期 | 0.61% |
逾期一年以内 | 1.64% |
逾期一到二年 | 21.51% |
逾期二到三年 | 7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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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的坏账计提政策系按照逾期时长,具体如下:
账龄 | 计提比例 |
未逾期 | 0.05% |
逾期1至60天 | 5.00% |
逾期61至120天 | 30.00% |
逾期121至180天 | 40.00% |
逾期181至365天 | 50.00% |
逾期1年(不含)至2年 | 90.00% |
逾期2年以上 | 100.00% |
通过对比,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介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坏账计提比例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5、测算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差异
(1)报告期各期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项目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歌尔股份 | 工业富联 | 立讯精密 | 发行人 |
2022年 | 应收账款余额 | 1,432,471.48 | 831,835.05 | 1,454,519.41 | 9,828,888.60 | 2,614,779.35 | 551,776.32 |
坏账准备金额 | 1,923.55 | 4,805.29 | 14,901.33 | 61,596.60 | 10,443.87 | 311.15 | |
实际坏账准备率 | 0.13% | 0.58% | 1.02% | 0.63% | 0.40% | 0.06% | |
平均实际坏账准备率 | 0.55% | 0.06% | |||||
2021年 | 应收账款余额 | 1,839,608.58 | 931,019.06 | 1,202,554.07 | 8,777,457.80 | 3,167,741.35 | 674,734.69 |
坏账准备金额 | 1,154.33 | 1,267.01 | 12,632.62 | 74,488.10 | 5,422.76 | 372.38 | |
实际坏账准备率 | 0.06% | 0.14% | 1.05% | 0.85% | 0.17% | 0.06% | |
平均实际坏账准备率 | 0.45% | 0.06% | |||||
2020年 | 应收账款余额 | 1,430,487.51 | 642,142.99 | 1,005,882.44 | 8,775,000.00 | 1,386,265.29 | 667,117.16 |
坏账准备金额 | 755.99 | 434.45 | 10,721.28 | 92,250.50 | 2,362.67 | 385.36 | |
实际坏账准备率 | 0.05% | 0.07% | 1.07% | 1.05% | 0.17% | 0.06% | |
平均实际坏账准备率 | 0.48% | 0.06% | |||||
2019年 | 应收账款余额 | 750,811.88 | 1,402,220.93 | 819,055.65 | 8,550,314.00 | 1,326,894.25 | 255,878.96 |
坏账准备金额 | 738.94 | 25.66 | 8,660.41 | 85,940.50 | 2,557.95 | 151.95 | |
实际坏账准备率 | 0.10% | 0.00% | 1.06% | 1.01% | 0.19% | 0.06% | |
平均实际坏账准 | 0.47%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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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项目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歌尔股份 | 工业富联 | 立讯精密 | 发行人 |
备率 |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注:闻泰科技及歌尔股份2019年末应收账款相关数据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前的数据,未考虑新收入准则对其报表项目的影响调整。
(2)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平均坏账准备率测算发行人各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末/2022年度 | 2021年末/2021年度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应收账款余额 | 551,776.32 | 674,734.69 | 667,117.16 | 255,878.96 |
平均实际坏账准备率 | 0.55% | 0.45% | 0.48% | 0.47% |
测算坏账准备金额 | 3,048.62 | 3,062.13 | 3,212.95 | 1,205.45 |
发行人坏账准备金额 | 311.15 | 372.38 | 385.36 | 151.95 |
坏账准备余额差异 | 2,737.47 | 2,689.75 | 2,827.59 | 1,053.50 |
坏账准备计提差异 | 47.72 | -137.84 | 1,774.09 | -138.85 |
计提差异对各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 -47.72 | 137.84 | -1,774.09 | 138.85 |
各年度利润总额 | 58,831.69 | 57,149.73 | 32,836.19 | 8,047.21 |
差异影响占各年度利润总额比例 | -0.08% | 0.24% | -5.40% | 1.73% |
经测算对比,除2020年度外,发行人采用可比公司平均实际坏账准备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差异较小,对各年度利润总额影响较小,而2020年度坏账准备计提差异较大,主要原因系发行人2020年度收入规模大幅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
6、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制定了较为谨慎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部分客户长期挂账款项,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除单项计提减值的应收账款外,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0-3个月内的占比分别为95.60%、
96.86%、95.47%和93.22%,占比较高,账龄较短。随着公司收入规模逐年增加,公司与主要客户持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客户回款主要在信用期内完成。报告期各期末,扣除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已单项全额计提减值的应收账款后,截至2022
8-2-280
年4月30日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9.78%、99.99%、99.99%和99.88%,期后回款总体良好且平稳。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计提政策较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总体较短,期后回款情况总体良好,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应收账款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测试其内部控制的运行是否有效;
2、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与发行人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3、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计算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向业务人员了解应收账款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及其与信用政策的匹配性,对比分析同行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分析公司各期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的变动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
4、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是否正确,测算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统计表,检查期后回款银行回单,结合资金流水检查,确认期后回款金额的准确性;
6、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情况,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金额及占比、主要对象等),分析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及期后回款情况;
7、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函证,确认应收账款余额的准确性;
8、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途径查询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年报报告等公开信息,了解客户经营是否异常;通过“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诉讼信息,了解其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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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占比波动主要是由于销售周期性影响及公司不同客户的付款方式、信用周期不同导致,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关联方的信用政策及回款周期与其他大客户基本一致,不存优于其他第三方客户的情形;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信用政策基本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结构不存在显著差异;
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与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收入占比的客户信用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各期收入前五大与应收账款客户前五大的差异主要原因是收入前五大客户中存在货款结算方式为预收形式的客户,或给予客户的信用期相对较短,这类客户回款较快,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周转率变动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收入规模扩大和新增部分大客户的交易模式为款到发货所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发行人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是产品结构、客户结构的不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4、自2020年起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收入规模增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因小米固有的内部付款流程,使其实际回款周期大于信用期,从而导致期末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逾期比例高于其他客户,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逾期款项均在期后收回;
5、公司应收账款计提政策较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总体较短,期后回款情况总体良好,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问题20.关于期间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1)发行人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为7.65%、
7.21%、5.71%、5.25%;(2)发行人每年股份支付费用为2,083.33万元、92.23万元、2,303.94万元、997.68万元;(3)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51,092.35万元、84,655.94万元、106,965.84万元和64,120.6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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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5.12%、5.16%、4.35%和4.20%;(4)发行人咨询服务费分别为795.87万元、2,133.85万元、1,364.56万元、1,007.44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激励政策等,分析期间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各期运费和各期产品发运量的匹配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各期咨询服务费的具体构成,各期变动原因,支付对象以及服务内容;(4)结合借款、存款平均规模及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其各期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若存在请说明对应的具体项目;结合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金额等因素,列示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5)研发投入对应的研发项目,如何区分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的归集,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费用化、资本化的金额及比例,并说明资本化的主要依据,是否存在外部证据支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激励政策等,分析期间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公司的整体薪酬组成包括基本月度工资、年度绩效奖金、长期激励薪酬,薪酬制度是以岗位价值评估和任职资格体系为基础的宽带薪酬制,并将此作为薪酬管理的依据。公司的基本月度工资是依据岗位价值评估、任职资格要求,并参考各岗位市场薪酬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内部薪酬水平确定,由人资体系根据月度考勤及薪酬管理制度按月核算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奖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规定结合年度制绩效考核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评测结果确定。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管理及研发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人、万元/人/年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人员 | 薪酬总额 | 3,725.34 | 2,975.32 | 2,539.82 |
人数 | 64.00 | 57.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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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人均薪酬 | 58.21 | 52.20 | 50.80 | |
管理人员 | 薪酬总额 | 19,657.09 | 16,204.27 | 10,867.38 |
人数 | 656.00 | 626.00 | 581.00 | |
人均薪酬 | 29.97 | 25.89 | 18.70 | |
研发人员 | 薪酬总额 | 96,590.38 | 70,008.65 | 52,558.44 |
人数 | 2,976.00 | 2,299.00 | 2,046.00 | |
人均薪酬 | 32.46 | 30.45 | 25.69 |
报告期各期,公司人均薪酬逐年递增,与公司收入规模和业绩变化趋势相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销售人员人数分别为50人、57人和64人,总体人数较为稳定,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有关。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管理人员人数分别为581人、626人和656人,总体人数保持增长趋势,薪酬总额保持增长,平均薪酬水平呈稳步上升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分别为2,046人、2,299人和2,976人,人数保持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快速增长,且凭借突出的技术实力成功开拓三星电子、中国联通、中邮通信、中国移动等大客户,与vivo、荣耀等客户的合作也进入量产阶段,因此研发人员数量和平均年薪稳步增长,具有合理性。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薪酬总额变动主要与员工人数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业务收入等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相关,薪酬变动原因合理。
(二)各期运费和各期产品发运量的匹配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各期运费和各期产品发运量的匹配关系、运费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7.关于营业收入”之“二、发行人说明”之“(三)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说明支持收入确认的相关凭证和内部控制情况,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之“1、各类经营业务模式下的产品交货时点、运费承担与货物发运量匹配关系、验收程序、退货政策及报告期内退货金额、货款结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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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各期咨询服务费的具体构成,各期变动原因,支付对象以及服务内容公司咨询服务费主要包含管理咨询费、审计费、专业服务费、投资、市场服务费、认证服务费、法律服务费、财经咨询费等。管理咨询费主要包括优化管理建议类的咨询服务费包括内部控制建设、股权激励、募投项目咨询费等;审计费主要包括年报审计费和专项审计费等;专业服务费主要包括证照办理费、各类检测费、网络系统优化费等;投资、市场服务费主要包括市场调研、市场数据分析咨询费等;认证服务费主要为知识产权及专利代理的认证费用;法律服务费主要是法律服务费和日常法律咨询费用;财经咨询费主要包括预算体系建设完善咨询费。
2020年度,公司投入财经预算体系和项目流程体系的建设,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增加,2021年度咨询费金额下降,主要原因是当年度的知识产权及代理认证费和法律服务费减少,2022年度咨询费金额进一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咨询费和市场咨询费增加。
报告期各期,公司咨询服务费主要支付对象以及服务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支付对象 | 项目 | 服务内容 | 交易金额 | 占比 |
2022年度 | |||||
1 | 深圳市福田区华智远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 财经咨询费 | 2022年财务预算咨询阶段性费用 | 160.00 | 5.28% |
2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审计费 | 审计费用 | 156.00 | 5.14% |
3 | 广东智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管理咨询费 | 代理费 | 147.32 | 4.86% |
4 | 高德纳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投资、市场服务费 | 产品管理及营销咨询费 | 134.94 | 4.45% |
5 |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认证服务费 | 2022年度专利申请费用 | 125.14 | 4.13% |
6 | 舟山福岑信息咨询工作室 | 专业服务费 | 总部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费用 | 120.00 | 3.96% |
7 | 浙江哈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财经咨询费 | 2022年度财务顾问费用 | 103.77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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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支付对象 | 项目 | 服务内容 | 交易金额 | 占比 |
8 | 容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管理咨询费 | 2022年度内控项目咨询服务 | 94.34 | 3.11% |
9 |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 法律服务费 | 2022年度法律服务费 | 86.00 | 2.84% |
10 | 武汉玖和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其他服务费 | 2022年基建项目设计费 | 83.26 | 2.75% |
合计 | 1,210.77 | 39.94% | |||
2021年度 | |||||
1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审计费 | 审计费用 | 190.66 | 13.97% |
2 | 深圳市福田区华智远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 财经咨询费 | 2021年财务预算咨询阶段性费用 | 178.22 | 13.06% |
3 |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认证服务费 | 2021年度专利申请费用 | 115.87 | 8.49% |
4 | 上海庄缈商务咨询中心 | 专业服务费 | 战略辅导咨询费用 | 106.80 | 7.83% |
5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法律服务费 | 法律咨询服务费 | 100.06 | 7.33% |
6 |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 法律服务费 | 法律服务费 | 100.00 | 7.33% |
7 | 上海和华启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专业服务费 | 专利申请咨询费用 | 99.01 | 7.26% |
8 | 深圳市鑫众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管理咨询费 | 建立核心客户合作关系及与其项目实施策略服务咨询费 | 97.09 | 7.12% |
9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费 | 审计尽调服务费用 | 76.43 | 5.60% |
10 | 深圳市易达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管理咨询费 | 运营体系全面库存管理咨询服务费 | 74.56 | 5.46% |
合计 | 1,138.70 | 83.45% | |||
2020年度 | |||||
1 | 深圳市福田区华智远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 财经咨询费 | 2020年财务预算咨询阶段性费用 | 148.51 | 6.96% |
2 | LAM DING WAN CATRINA | 法律服务费 | 律师仲裁费 | 142.73 | 6.69% |
3 | 上海淼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 管理咨询费 | 项目管理咨询费 | 117.04 | 5.48% |
4 | 深圳市杰成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 专业服务费 | 流程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咨询费用 | 110.20 | 5.16% |
5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费 | 审计费用 | 105.00 | 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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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支付对象 | 项目 | 服务内容 | 交易金额 | 占比 |
上海分所 | |||||
6 |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法律服务费 | 律师仲裁费 | 99.90 | 4.68% |
7 | 惠州市兆荣科技有限公司 | 专业服务费 | 设备改造服务费用 | 95.27 | 4.46% |
8 | 北京通恒博安科技有限公司 | 专业服务费 | 网络专线服务费 | 84.47 | 3.96% |
9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法律服务费 | 律师仲裁费 | 68.12 | 3.19% |
10 | 北森云计算有限公司 | 专业服务费 | 平台开发服务费 | 63.60 | 2.98% |
合计 | 1,034.84 | 48.48% |
(四)结合借款、存款平均规模及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其各期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若存在请说明对应的具体项目;结合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金额等因素,列示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
1、结合借款、存款平均规模及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其各期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的合理性
(1)借款平均规模及变动情况与各期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息支出主要为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支出和票据贴现等其他利息支出,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2,585.64 | 68.14% | 2,370.78 | 75.76% | 2,515.87 | 56.13% |
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 536.51 | 14.14% | 439.02 | 14.03% | — | — |
票据贴现等其他利息支出 | 672.66 | 17.72% | 319.50 | 10.21% | 1,966.23 | 43.87% |
合计 | 3,794.81 | 100.00% | 3,129.30 | 100.00% | 4,482.1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银行借款与利息支出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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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 | 借款类型 | 期末余额(本金) | 借款平均规模 | 加权平均借款利率(%) | 匡算利息支出 | 账面利息支出 | 差异金额 | 差异率 |
2022年 | 短期借款 | — | 10,410.26 | 2.59% | 269.64 | 271.98 | 2.34 | 0.86% |
长期借款 | 61,395.00 | 18,764.25 | 3.76% | 704.96 | 721.16 | 16.20 | 2.25% | |
长期应付款 | — | 63,700.00 | 2.50% | 1,592.50 | 1,592.50 | — | — | |
合计 | 2,567.10 | 2,585.64 | 18.54 | 0.72% | ||||
2021年 | 短期借款 | 19,083.35 | 3,734.43 | 1.77% | 66.12 | 67.47 | 1.35 | 2.00% |
长期借款 | — | 5,473.28 | 5.88% | 321.58 | 326.22 | 4.64 | 1.42% | |
长期应付款 | 78,000.00 | 78,000.00 | 2.50% | 1,977.08 | 1,977.08 | — | — | |
合计 | 2,364.78 | 2,370.78 | 5.99 | 0.25% | ||||
2020年 | 短期借款 | — | 3,035.09 | 3.37% | 102.42 | 98.03 | -4.39 | -4.48% |
长期借款 | 13,591.08 | 15,843.31 | 6.00% | 949.82 | 947.57 | -2.26 | -0.24% | |
长期应付款 | 78,000.00 | 97,945.21 | 1.50% | 1,469.18 | 1,470.28 | 1.10 | 0.07% | |
合计 | 2,521.42 | 2,515.87 | -5.55 | -0.22% |
注1: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包含一年内到期部分。注2:借款平均规模=∑(每笔借款本金×实际占用的天数/365);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每笔借款实际利率*每笔借款实际占用天数/所有借款占用天数之和)。注3:报告期各期,加权平均借款率与实际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使匡算利息支出与实际差异存在差异,整体差异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长期借款利率略有下降,短期借款利率保持稳定。2020年,公司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新增长期借款所致;2021年,公司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少145.09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长期借款本金逐步偿还,利息支出降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变动相匹配,变动合理。
(2)存款平均规模及变动情况与各期利息收入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货币资金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年度平均存款余额 | 321,018.69 | 189,383.11 | 182,432.82 |
年度平均理财余额 | 91,609.57 | 128,897.74 | 84,172.15 |
平均存款、理财合计余额 | 412,628.25 | 318,280.84 | 266,604.97 |
利息收入合计 | 10,250.25 | 2,896.31 | 1,8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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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扣除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 3,181.80 | 848.53 | 831.82 |
剩余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 7,068.45 | 2,047.78 | 991.73 |
活期利息收入占平均存款、理财合计余额的比例 | 1.71% | 0.64% | 0.37% |
注1:年度平均存款余额=(期初货币资金余额+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注2:年度平均理财余额=(期初理财产品余额+期末理财产品余额)/2。
报告期各期,活期存款利息收入分别为991.73万元、2,047.78万元和7,068.45万元,活期利息收入占平均存款、理财合计余额的比例分别为0.37%、0.64%和
1.71%。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借款平均规模与各期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若存在请说明对应的具体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不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3、结合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金额等因素,列示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
报告期内,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规模与公司汇兑损益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
美元 | 港币 | 韩元 | 新币 | 印度卢比 | |
年初汇率 | 6.3757 | 0.8176 | 0.0054 | 4.7179 | 0.0856 |
年末汇率 | 6.9646 | 0.8933 | 0.0055 | 5.1831 | 0.0842 |
汇率波动率(期末汇率/期初汇率-1) | 9.24% | 9.26% | 1.85% | 9.86% | -1.64% |
外销收入(万美元、万港币、万印度卢比) | 102,067.76 | — | — | — | 209,254.25 |
外币采购(万美元、万港币、万印度卢比) | 81,614.34 | 901.72 | — | — | 171,513.03 |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万元) | -98.85 | ||||
汇兑损益占外销收入、采购额的比例 | -0.01% | ||||
项目 | 2021年度 | ||||
美元 | 港币 | 韩元 | 新币 | 印度卢比 |
8-2-289
年初汇率 | 6.5249 | 0.8416 | 0.006 | 4.9315 | 0.0891 |
年末汇率 | 6.3757 | 0.8176 | 0.0054 | 4.7179 | 0.0856 |
汇率波动率(期末汇率/期初汇率-1) | -2.29% | -2.85% | -10.00% | -4.33% | -3.93% |
外销收入(万美元、万港币、万印度卢比) | 37,766.24 | — | — | — | — |
外币采购(万美元、万港币、万印度卢比) | 53,206.02 | 845.83 | — | — | — |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万元) | -199.51 | ||||
汇兑损益占外销收入、采购额的比例 | -0.03% | ||||
项目 | 2020年度 | ||||
美元 | 港币 | 韩元 | 新币 | 印度卢比 | |
年初汇率 | 6.9762 | 0.8958 | 0.006 | 5.1739 | 0.1021 |
年末汇率 | 6.5249 | 0.8416 | 0.006 | 4.9315 | 0.0891 |
汇率波动率(期末汇率/期初汇率-1) | -6.47% | -6.05% | 0.00% | -4.69% | -12.73% |
外销收入(万美元、万港币、万印度卢比) | 53,939.24 | — | — | — | 67,993.66 |
外币采购(万美元、万港币、万印度卢比) | 43,398.72 | — | — | — | — |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万元) | 4,734.18 | ||||
汇兑损益占外销收入、采购额的比例 | 0.71% |
报告期内,公司的境外销售和采购主要通过美元进行结算,因此公司的汇兑损益与美元汇率变动有很强的相关性。2020年上半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小幅上升,下半年呈持续下降趋势,导致当期形成汇兑损失4,734.18万元,2021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升降交替,整体略有下降,导致当期形成汇兑收益199.51万元,2022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上升,当期形成汇兑收益98.85万元。公司进出口交易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具体金额受到外销收入、采购的确认时点、外币款项结汇规模及结汇时点、不同时间段汇率变动幅度等多种因素影响,汇兑损益占各期进出口比例绝对值与当期汇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如下:(1)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发生时,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损益;
(2)资产负债表日,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汇兑损益;(3)实际结汇或购汇时,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因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
8-2-290
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汇兑损益。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持有的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原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该外币货币性项目期初原币×期初原币的即期汇率+该外币货币性项目当期新增每笔的原币金额×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该外币货币性项目当期减少每笔的原币金额×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规模与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汇兑损益计算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美元收入主要来自三星电子、B公司、C公司、LG、诺基亚(HMD)。报告期各期,公司美元结算收入的金额、各期末美元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美元结算收入金额(万美元) | 102,067.76 | 37,766.24 | 53,939.24 |
美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万美元) | 9,555.05 | 15,671.68 | 11,706.64 |
汇率 | 6.9646 | 6.3757 | 6.5249 |
折算人民币账面余额(万元) | 66,547.14 | 99,917.92 | 76,384.63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万元) | 552,426.33 | 675,343.51 | 667,572.61 |
占比 | 12.05% | 14.80% | 11.44%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海外业务,为防范和规避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外汇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操作规定、额度和审批权限、管理和具体流程等做了出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业务主要是远期结售汇,2022年度公司美元结算收入金额有所增长,相应的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情况增多,购买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3.关于投资收益”之“一、发行人说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之“(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计算依据”之“2、远期结售汇业务”。
发行人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处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具体如下:
8-2-291
(1)签订远期外汇合约时:公司建立备查账簿,不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已被指定为与应收账款形成套期关系的远期外汇合约: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衍生金融资产贷:其他综合收益
衍生金融负债处置日,公司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情况,计入当期损益。若相应套期被认定为高度有效,则确认当期损益入财务费用相关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反向)
其他综合收益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或反向)若相应套期不被认定为高度有效,则确认当期损益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反向)
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或反向)公司购买远期结售汇(指定应收账款套期)与公司的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存在经济关系且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符合衍生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应作为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综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项目外汇风险敞口主要来自于美元,其风险敞口情况计算如下(出于列报考虑,风险敞口金额以人民币列示,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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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美元货币性资产项目(A) | 206,367.48 | 125,599.71 | 131,834.84 |
美元货币性负债项目(B) | 127,815.93 | 117,492.41 | 69,476.40 |
以美元结算的货币性项目风险敞口(C=A-B) | 78,551.55 | 8,107.30 | 62,358.44 |
远期外汇合约(D) | 18,107.96 | 1,912.71 | 6,524.90 |
风险敞口覆盖率(E=D/C) | 23.05% | 23.59% | 10.46% |
注:衍生金融资产金额系预计未来到期日的应支付的美元执行金额(数据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风险敞口覆盖率分别为10.46%、23.59%和23.05%。公司综合考虑美元应收账款、货币资金规模、汇率波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因素,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对于部分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使用美元采购的境外主体主动不予选择进行套期保值,报告期各期风险敞口覆盖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五)研发投入对应的研发项目,如何区分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的归集,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费用化、资本化的金额及比例,并说明资本化的主要依据,是否存在外部证据支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研发投入对应的研发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核算中主要研发投入及对应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品类 | 研发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实施进度 |
手机/平板 | 续航和低功耗设计方案 | 801.42 | 579.00 | 312.78 | 在研 |
硬件低成本设计方案 | - | 453.71 | 3,570.54 | 完成 | |
一种mimo及ENDC组合接收信号切换 方案 | 2,304.99 | - | - | 在研 | |
硬件性能优化设计方案 | 6,680.50 | 8,210.14 | - | 在研 | |
立体式散热设计方案 | 1,086.37 | 873.19 | 569.88 | 在研 | |
多网络共存射频设计方法 | - | - | 2,982.17 | 完成 | |
5G射频设计方法 | 3,198.23 | 8,408.31 | 3,826.70 | 在研 | |
基于5G天线分布设计4G射频前端架构 | 6,760.75 | - | - | 在研 | |
新型5G手机射频前端电路创新解决方案 | 1,631.20 | - | - | 在研 | |
一种收发信号处理电路、处理方法及通讯设备 | 1,068.05 | - | - | 在研 | |
天线分频调谐设计方案 | 3,072.60 | 2,534.34 | 1,892.12 | 在研 | |
超线性全金属音腔设计方案 | 5,118.36 | 3,949.13 | 2,739.90 | 在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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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类 | 研发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实施进度 |
光距感极窄尺寸设计方法 | - | - | 3,139.37 | 完成 | |
外装按键的固定与限位两件式简化为二合一扣位结构 | 2,080.32 | - | - | 在研 | |
高效解决手机虚位的结构设计方案 | 4,043.87 | 4,555.72 | 5,190.61 | 在研 | |
基于SFR解决方法 | 4,600.91 | 6,309.27 | - | 在研 | |
窄边框墨水屏显示方案 | 2,025.68 | - | - | 在研 | |
模内注塑五金通配方法 | 3,085.61 | 2,763.39 | 1,884.12 | 在研 | |
显示屏下边框窄边设计方法 | 2,674.85 | 1,145.08 | 1,240.70 | 在研 | |
导光柱斜出的光距感实现方案 | 2,017.18 | - | - | 在研 | |
仿真报告自动化抓取方法 | 750.51 | 262.90 | 244.63 | 在研 | |
界面控制软件设计 | 3,967.26 | 2,399.38 | 7,139.17 | 在研 | |
手势和语音控制应用软件设计 | 6,433.18 | 4,175.03 | 3,096.67 | 在研 | |
嵌入式设备驱动设计 | 9,763.57 | 6,857.60 | 7,346.00 | 在研 | |
分离式智能解析测试数据方案 | 3,763.36 | - | - | 在研 | |
新一代嵌入式设备智能驱动设计 | - | - | 6,018.28 | 完成 | |
基于Linux系统的跨平台电源管理方案 | 5,586.56 | - | - | 在研 | |
一种基于Android平台PMIC拆分之UEFI充电系统 | 3,998.79 | - | - | 在研 | |
兼容性5G协议解决方案开发设计 | 5,224.84 | 11,821.77 | 5,998.65 | 在研 | |
一种摄像头拍摄图像的对标方法 | - | - | 3,283.17 | 完成 | |
摄像头镜片覆PET膜且不破孔的串光问题解决方案 | 4,375.82 | - | - | 在研 | |
一种多主摄融合计算摄影方法 | 9,265.34 | 11,708.04 | 1,074.24 | 在研 | |
智能穿戴 | 智能穿戴产品低功耗系统架构及无线充电智能手表的散热设计 | 486.38 | 214.92 | 215.61 | 在研 |
一种穿戴类产品的长续航方案 | 720.79 | - | - | 在研 | |
智能手表喇叭的小型化设计 | 1,931.75 | 1,866.00 | 1,106.18 | 在研 | |
提高天线仿真结果精度的方法 | 2,093.02 | 1,666.20 | 1,063.34 | 在研 | |
5ATM防水解决方案 | 5,488.63 | 3,812.83 | 2,437.17 | 在研 | |
智能穿戴光学设计 | 867.37 | 643.58 | 289.58 | 在研 | |
基于RTOS架构的穿戴软件平台设计 | 7,033.94 | 6,341.76 | 5,373.07 | 在研 | |
运动健康算法的快速适配软件设计 | 3,634.90 | 2,939.50 | 2,506.46 | 在研 | |
智能家居产品 | 智能音箱硬件系统设计 | 3,949.89 | 2,477.27 | 2,369.03 | 在研 |
智能音箱产品防振动移位解决方案 | 4,106.62 | 2,905.50 | 2,438.66 | 在研 | |
定制化软件交互设计方案 | 3,092.92 | 1,495.41 | 2,282.32 | 在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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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类 | 研发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实施进度 |
配件 | 便携式蓝牙键盘皮套设计 | 3,628.27 | 2,502.46 | 1,173.81 | 在研 |
智能制造 | 智能穿戴精密装配技术 | 1,603.87 | 959.91 | 626.67 | 在研 |
智能检测技术 | 2,921.55 | 2,134.51 | 1,224.33 | 在研 | |
多EFS刷机版本智能适配方案 | 1,979.98 | - | - | 在研 | |
汽车电子 | 一种自动对位的无线充设计方案 | 1,863.40 | - | - | 在研 |
合计 | 150,783.39 | 106,965.84 | 84,655.94 |
2、如何区分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的归集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分为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研发项目和在生产成本中核算的研发项目,具体为:
(1)研发费用核算的研究开发项目
公司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研究开发项目均为公司基于满足自身技术需求,保障未来销售持续增长及公司核心竞争力,围绕现有产品的升级和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的技术项目,包括硬件设计、软件开发、工业设计、结构设计、仿真与测试等研发各个环节的核心技术,应用于公司智能手机、智能穿戴、平板电脑、智能家居产品、配件、汽车电子等产品的生产制造以及技术储备。
上述研发项目由研发部门根据公司现有技术情况及技术需求提出,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根据公司所制定的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进行后续的项目立项、跟踪、实施、验收、技术保存等环节进行管理。
(2)生产成本中核算的研究开发项目
公司在生产成本中核算的研究开发项目主要涉及IDH业务所对应的项目,该类项目均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通过销售,形成专业服务收入。
上述研发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均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服务订单,属于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或订单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应的设计开发服务,具有独立的验收、交付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进行核算,对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有明确的区分。公司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范围包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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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过程中的研发人员的薪酬、直接材料投入、技术服务费、折旧摊销、交通差旅费以及办公通讯费等。生产成本按照合同或订单进行归集,核算范围包括参与客户项目的设计开发人员的薪酬、直接材料投入、以及参与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折旧摊销、交通差旅费以及办公通讯费等。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归集具体如下:
1)人工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能、人员部门和相关人员具体从事的研发活动类别区分核算人员薪酬,归属于研发费用核算的研发人员薪酬,通过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进行归集,并分摊至各研发项目。归属于生产成本核算的设计开发人员薪酬,通过设计开发人员从事IDH业务的项目工时进行归集,并分摊至各IDH项目。公司的研发人员不存在和生产成本人员混同、交叉兼任职务的情形。研发人员薪酬与生产成本人员薪酬划分清晰。
2)直接材料公司根据生产工单号和研发项目号,将研发项目领用材料计入研发费用,将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公司对于研发领料和生产领料有具体区分,不存在领料混同的情况。3)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用于归集和核算研发项目的评价测试及软件服务费等,按实际发生计入各研发项目。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研发人员发生的交通差旅费、办公通讯费、租赁物业费和研发人员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等,根据研发人员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归集,并根据研发项目所耗用的工时,分摊计入各项研发项目。参与客户IDH开发设计项目的生产人员发生的费用由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核算。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方法,能够明确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研发费用归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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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费用化、资本化的金额及比例,并说明资本化的主要依据,是否存在外部证据支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等期间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人事部相关人员,获取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获取公司花名册及工资清单,检查公司各部门的人员变动、薪酬水平、部门职能分工设置;整理、分析各部门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有关的文件。
3、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获取并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账及各项目研发费用的归集明细项目。关注是否存在将研发不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询问相关研发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评价是否与研发支出明细账中记录的进度相符;
4、核查发行人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和研发过程记录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5、查询发行人资金管理和借款管理的相关文件,了解发行人的存款与借款制度;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借款合同,检查借款合同内容和条款,根据合同内容测算利息支出并与账面进行比对;
6、取得公司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重新计算汇兑损益,检查汇兑损益是否准确及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7、核查发行人各期运费台账,检查与运输供应商签署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并与收入台账、发票台账匹配,保证运费发生的真实性;
8、抽样检查期间费用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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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检查期间费用的准确性,是否严格区分其用途、性质据实列支,是否存在将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9、查阅大额期间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执行截止性测试,核查期间费用认定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数量变化与公司业务发展趋势一致,报告期内公司薪酬总额变动主要与员工人数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业务收入等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相关,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期的运费与发运量、收入增长相匹配;
3、报告期各期的咨询服务费主要是公司筹备IPO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机构费、优化管理模式、组织架构等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等,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各期变动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各期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与相关存、借款规模匹配,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形;汇兑损益的变化与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金额变化趋势一致,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研发支出根据项目性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区分,对形成收入的研发支出纳入生产成本核算,对于形成技术储备的研发支出纳入研发费用核算,报告期各期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及成本的核算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混同的情况。问题21.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两次员工持股计划和一次股权激励,2019年至2021年,股份支付计提金额依次为2,670.99万元、108.50万元、3,863.00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请发行人说明:(1)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条款,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2)结合发行人业绩变动、同行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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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率情况、市场对发行人的评估定价等,分析发行人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四)股份支付计提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当发行人股份支付存在近期(通常为取得股权或授予日前后六个月内)外部投资人增资或退出转让价时,参考增资或退出转让价作为公允价值;当不存在近期外部投资人增资或退出转让时,采用评估报告评估的股东权益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次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股份支付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确认方法 | 股份支付情况 |
2020年12月股权激励 | 参考2020年12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估值为70亿,作为确定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依据。 | 确认6,510.16万元股份支付并在60个月服务期内摊销。 |
2021年3月股权激励 | 参考2020年12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估值为70亿,作为确定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依据。 | 确认16,284.77万元股份支付并在60个月服务期内摊销。 |
2022年6月股权激励 | 以评估报告评估的截止日为2022年4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00亿元,作为确定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依据。 | 确认18,902.33万元股份支付并在60个月服务期内摊销。 |
”
二、发行人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条款,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1、股份支付涉及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条款
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3月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2022年6月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涉及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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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如下:
(1)2020年12月员工持股计划
2020年11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根据议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①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授予价格除非管理机构另行决定,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为2.78元/股。
②激励对象:核心骨干人员和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③持股计划的服务期:本持股计划项下规定之服务期为自授予日起5年。
④限制性股份的确权:激励对象根据持股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份自授予日起一次性全部确权。
(2)2021年3月员工持股计划
2021年3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根据议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①授予日为2021年3月31日,授予价格除非管理机构另行决定,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为2.78元/股。
②激励对象:核心骨干人员和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③持股计划的服务期:本持股计划项下规定之服务期为自授予日起5年。
④限制性股份的确权:激励对象根据持股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份自授予日起一次性全部确权。
(3)2022年6月股权激励计划
2022年4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议案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①授予日为2022年6月1日,授予价格除非管理机构另行决定,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为4.80元/股。
②激励对象:核心骨干人员和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8-2-300
③持股计划的服务期:本持股计划项下规定之服务期为自授予日起5年。
④限制性股份的确权:激励对象根据持股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份自授予日起一次性全部确权。
2、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公司股份支付费用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合前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签署的《限制性股份授予协议》,前述股权激励计划的服务期约定情况及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项目 | 服务期情况说明 | 具体会计处理 |
2020年12月股权激励 | 存在5年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
按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岗位职能对股份支付进行归集和确认,将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在五年服务期内予以分摊
2021年3月股权激励 | 存在5年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
按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岗位职能对股份支付进行归集和确认,将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在五年服务期内予以分摊
2022年6月股权激励 | 存在5年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
按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岗位职能对股份支付进行归集和确认,将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在五年服务期内予以分摊
综上,根据各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条款,公司账面分别对上述情形进行账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8-2-301
(二)结合发行人业绩变动、同行业市盈率情况、市场对发行人的评估定价等,分析发行人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次股份支付对应的业绩时点为2020年12月、2021年3月和2022年6月,上述时点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动态市盈率情况如下:
项目 | 工业富联 | 歌尔股份 | 立讯精密 | 平均值 | 发行人同期 |
2020年12月 | 23.17 | 45.05 | 63.12 | 43.78 | 23.43 |
2021年3月 | 16.38 | 32.57 | 38.15 | 29.03 | 23.43 |
2022年6月 | 15.01 | 31.85 | 33.19 | 26.68 | 17.83 |
结合发行人业绩变动、同行业市盈率情况、市场对发行人的评估定价等,分析发行人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如下:
项目 | 公司同期业绩情况 | 市场对发行人的评估定价-外部投资人退出/增资时的估值 | 评估报告评估的估值 |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依据 |
2020年12月股权激励 | 2020年度净利润为29,881.88万元 | 70亿 | 不适用 | 外部投资人增资估值 |
2021年3月股权激励 | 2021年度净利润为54,784.14万元 | 70亿 | 不适用 | 外部投资人增资估值 |
2022年6月股权激励 | 2022年1-6月净利润为24,761.04万元 | 不适用 | 100亿 | 评估报告估值 |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平均市盈率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是同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营业务、业务规模、产品结构与发行人不完全一致,且同行业为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较强,相应的各时点的市盈率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当发行人存在股份支付事项时,如存在前后六个月外部投资人增资或退出,优先选取增资或退出时点外部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依据,如不存在外部投资人增资时,采用评估报告评估的股东权益价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依据,具有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合理,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8-2-302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报告期内员工股权激励变动情况和原因;
2、检查公司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检查股权转让相关人员的员工信息;
3、检查持股平台的工商信息,检查转让股权等事项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情况;
4、查阅合伙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检查股份支付数据和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5、获取并检查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确认是否存在服务期、业绩等相关约定;
6、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授予员工的具体价格及确认股份支付所参考的公允价格的确定依据,复核公司股份支付具体计算过程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公司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根据外部投资者近期增资价格确定,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准确,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问题22.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税收优惠,其中,龙旗科技、妙博软件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请发行人说明:(1)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并说明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各子公司负责的具体业务环节、相关内部交易情况;(3)结合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差异情况、内部交易定价及规模,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8-2-303
一、发行人说明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并说明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 — | — | —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 0.09 | 9.30 | 20.35 |
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 11,755.05 | 9,535.38 | 5,664.03 |
所得税税收优惠合计 | 11,755.14 | 9,544.68 | 5,684.38 |
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 — | 5,375.89 | 5,546.11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 1,055.76 | 906.21 | 1,042.37 |
增值税税收优惠合计 | 1,055.76 | 6,282.10 | 6,588.47 |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 | 12,810.90 | 15,826.77 | 12,272.86 |
当期净利润 | 56,070.99 | 54,784.14 | 29,881.88 |
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 22.85 | 28.89 | 41.07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税收优惠来自研发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报告期各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07%、28.89%和22.85%,随着公司业绩的不断增长,税收优惠占比逐年下降,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较小。此外,研发加计扣除、出口退税政策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实施以来,政策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税收优惠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惠州龙旗、妙博软件、龙旗智能和合肥龙旗开展研发业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1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
8-2-304
31日。发行人与惠州龙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生产型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龙旗科技享受研发费加计100%扣除的优惠政策。发行人子公司妙博软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出口退税按照财税[2012]第39号文规定,并执行免抵退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能够按照现行政策持续维持税收优惠的资格,具有可持续性。此外,公司净利润的增长主要基于公司的研发和技术等竞争优势,2022年度,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已降至22.85%。
综上,研发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实施以来,政策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因此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税收优惠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各子公司负责的具体业务环节、相关内部交易情况
1、各子公司负责的具体业务环节
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的具体业务定位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惠州龙旗 | 从事智能产品的制造、原材料采购 |
妙博软件 | 软件技术研发、设计、软件销售 |
国龙信息 | 技术研发、设计,境内客户的销售 |
惠州国龙 | 境内客户的销售 |
欢米科技 | 光学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南昌国龙 | 境内客户的销售 |
龙旗信息 | 投资管理 |
南昌龙旗 | 从事智能产品制造、原材料采购 |
豪承信息 | 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 |
8-2-305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国龙香港 | 投资控股 |
印度龙旗 | 境外销售 |
马来西亚国龙 | 境外销售 |
韩国龙旗 | 韩国业务拓展及销售 |
香港龙旗 | 境外原材料采购及销售 |
美国龙旗 | 美国业务拓展及销售 |
马来西亚龙旗 | 境外销售 |
合肥龙旗 | 技术研发、设计,境内客户的销售 |
龙旗智能 | 技术研发、设计,境内客户的销售 |
龙旗实业 | 投资管理 |
国龙科技 | 投资控股 |
南昌智能 | 技术研发、设计 |
2、各子公司相关内部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相关内部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方 | 购买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龙旗科技 | 惠州龙旗 | 销售增值服务 | 17,891.18 | 18,699.45 | — |
龙旗科技 | 南昌龙旗 | 销售增值服务 | 4,410.55 | 2,437.70 | — |
龙旗科技 | 南昌国龙 | 销售增值服务 | 6,329.86 | 1,705.75 | — |
龙旗科技 | 国龙信息 | 销售商品 | — | — | — |
龙旗科技 | 国龙信息 | 销售增值服务 | 972.89 | 6,859.37 | — |
龙旗科技 | 香港龙旗 | 销售增值服务 | 23,214.68 | 5,445.76 | — |
龙旗科技 | 南昌龙旗 | 技术许可 | 34,167.81 | 21,819.43 | — |
龙旗科技 | 南昌龙旗 | 销售商品 | — | 758.54 | — |
龙旗科技 | 国龙信息 | 技术服务 | — | 12,000.00 | 5,769.81 |
龙旗科技 | 马来西亚国龙 | 技术服务 | — | 10,500.00 | 19,000.00 |
龙旗科技 | 马来西亚龙旗 | 技术服务 | — | 10,000.00 | 6,356.43 |
龙旗科技 | 惠州龙旗 | 技术服务 | — | — | 22,645.13 |
龙旗科技 | 妙博软件 | 技术服务 | — | — | 3,000.00 |
国龙科技 | 龙旗科技 | 销售支持服务 | 529.89 | — | — |
龙旗科技 | 欢米科技 | 技术服务 | — | — | 470.00 |
8-2-306
销售方 | 购买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龙旗科技 | 欢米科技 | 资产租赁 | — | — | — |
惠州龙旗 | 南昌龙旗 | 销售商品 | 458,724.01 | 361,763.41 | 261,223.46 |
惠州龙旗 | 南昌国龙 | 销售商品 | 28,027.65 | 24,288.90 | — |
惠州龙旗 | 龙旗科技 | 销售商品 | 399.37 | 1,496.63 | 13,605.15 |
惠州龙旗 | 国龙信息 | 销售商品 | 32,260.53 | 57,113.18 | 12,130.44 |
惠州龙旗 | 香港龙旗 | 销售商品 | 147,767.97 | 96,528.75 | 110,282.35 |
惠州龙旗 | 马来西亚国龙 | 销售商品 | 10,650.67 | 15,959.99 | 144,880.91 |
惠州龙旗 | 马来西亚国龙 | 技术服务 | 3,022.96 | — | — |
惠州龙旗 | 龙旗智能 | 销售商品 | 18,774.67 | — | — |
惠州龙旗 | 南昌龙旗 | 加工服务 | 4,398.49 | 13,085.16 | 24,814.52 |
惠州龙旗 | 国龙信息 | 加工服务 | — | — | — |
惠州龙旗 | 惠州国龙 | 资产租赁 | 957.30 | 998.78 | 811.98 |
惠州龙旗 | 合肥龙旗 | 销售商品 | 171.58 | — | — |
南昌龙旗 | 惠州龙旗 | 销售商品 | 345,608.80 | 490,028.49 | 185,364.18 |
南昌龙旗 | 南昌国龙 | 销售商品 | 179,242.39 | 202,919.88 | 22,396.07 |
南昌龙旗 | 龙旗科技 | 销售商品 | 253,782.60 | 106,891.79 | 169,569.60 |
南昌龙旗 | 国龙信息 | 销售商品 | 26.16 | 204,113.08 | 227,536.16 |
南昌龙旗 | 龙旗智能 | 销售商品 | 146,583.75 | 49,863.00 | — |
南昌龙旗 | 合肥龙旗 | 销售商品 | 19,090.38 | — | — |
南昌龙旗 | 惠州龙旗 | 加工服务 | 22,103.97 | 5,061.16 | — |
惠州国龙 | 惠州龙旗 | 加工服务 | 2,697.94 | 2,010.64 | 1,252.33 |
惠州国龙 | 惠州龙旗 | 销售商品 | — | — | 350.00 |
南昌国龙 | 南昌龙旗 | 销售商品 | 33,486.06 | 71,390.58 | — |
南昌国龙 | 龙旗科技 | 销售商品 | — | 0.04 | 3,182.94 |
香港国龙 | 韩国龙旗 | 资金拆借 | 7.13 | 3.58 | — |
韩国龙旗 | 香港龙旗 | 销售支持服务 | 909.97 | 154.98 | — |
龙旗智能 | 国龙信息 | 销售商品 | 79,279.72 | 50,615.34 | — |
龙旗智能 | 马来西亚国龙 | 技术服务 | 10,500.00 | — | — |
国龙科技 | 马来西亚国龙 | 销售增值服务 | 381.77 | — | — |
国龙科技 | 马来西亚国龙 | 销售增值服务 | — | 44.64 | — |
国龙科技 | 马来西亚龙 | 销售增值服务 | — | 44.64 | — |
8-2-307
销售方 | 购买方 | 交易内容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旗 | |||||
美国龙旗 | 国龙科技 | 销售支持服务 | 519.09 | — | — |
合肥龙旗 | 龙旗智能 | 销售商品 | 15,149.78 | — | — |
国龙信息 | 龙旗科技 | 合约研发服务 | 3,966.39 | — | — |
国龙信息 | 龙旗科技 | 销售支持服务 | 192.39 | — | — |
国龙信息 | 惠州龙旗 | 销售商品 | 753.22 | — | — |
妙博软件 | 龙旗科技 | 销售支持服务 | 75.84 | — | — |
马来西亚国龙 | 马来西亚龙旗 | 销售商品 | — | 54.55 | 5,605.93 |
马来西亚国龙 | 香港龙旗 | 销售商品 | — | — | 42.06 |
马来西亚龙旗 | 香港龙旗 | 销售商品 | — | — | — |
马来西亚龙旗 | 马来西亚国龙 | 销售商品 | — | — | — |
香港龙旗 | 马来西亚国龙 | 销售商品 | — | 4.54 | — |
香港龙旗 | 惠州龙旗 | 销售商品 | — | 321.03 | — |
合计 | 1,907,029.38 | 1,844,982.76 | 1,240,289.45 |
(三)结合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差异情况、内部交易定价及规模,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等情况
1、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龙旗科技 | 15.00% | 15.00% | 15.00% |
惠州龙旗 | 25.00% | 25.00% | 25.00% |
妙博软件 | 15.00% | 15.00% | 15.00% |
国龙信息 | 25.00% | 25.00% | 25.00% |
惠州国龙 | 20.00% | 20.00% | 20.00% |
欢米科技 | 25.00% | 20.00% | 20.00% |
南昌国龙 | 25.00% | 25.00% | 25.00% |
龙旗信息 | 25.00% | 25.00% | 25.00% |
南昌龙旗 | 25.00% | 25.00% | 25.00% |
豪承信息 | 20.00% | 20.00% | 20.00% |
8-2-308
纳税主体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国龙香港 | 16.50% | 16.50% | 16.50% |
印度龙旗 | 22.00% | 22.00% | 22.00%、25.00% |
马来西亚国龙 | 24.00% | 24.00% | 24.00% |
韩国龙旗 | 10%-25% | 10%-25% | 10%-25% |
香港龙旗 | 16.50% | 16.50% | 16.50% |
美国龙旗 | 州税8.84%、联邦税21.00% | 州税8.84%、联邦税21.00% | 州税8.84%、联邦税21.00% |
马来西亚龙旗 | 24.00% | 24.00% | 24.00% |
合肥龙旗 | 25.00% | 20.00% | — |
龙旗智能 | 25.00% | 25.00% | — |
龙旗实业 | 20.00% | 20.00% | — |
国龙科技 | 16.50% | 16.50% | 16.50% |
南昌智能 | 20.00% | — | —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内部交易主要是生产中心惠州龙旗和南昌龙旗分别向其他子公司销售商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交易中销售方和购买方税率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销售方和购买方税率一致的内部交易占比(A) | 72.88% | 83.14% | 60.03% |
销售方税率为25%,购买方税率为24%的内部交易占比(B) | 1.27% | 0.87% | 11.68% |
销售方税率低于购买方税率的内部交易占比(C) | 4.56% | 4.89% | 4.37% |
销售方和购买方税率一致或基本接近、销售方税率低于购买方税率占比合计(D=A+B+C) | 78.71% | 88.90% | 76.08% |
销售方税率为25%,购买方税率为16.50%的内部交易占比(E) | 7.75% | 5.23% | 8.89% |
销售方税率为25%,购买方税率为15.00%的内部交易占比(F) | 13.55% | 5.87% | 15.03% |
合计=D+E+F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内部交易中销售方和购买方税率一致或基本接近、销售方税率低于购买方税率三者的合计占比分别为76.08%、88.90%和
78.71%,占比较高。其中在销售方和购买方税率不一致的内部交易中,主要集中在惠州龙旗向香港龙旗的销售和南昌龙旗向龙旗科技的销售,惠州龙旗与南昌龙旗的内部交易定价见下述“2、各子公司内部交易定价及规模”。公司内部交易
8-2-309
定价亦遵循完全成本加成率的方式,不存在通过不公允转移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
2、各子公司内部交易定价及规模
(1)销售商品或加工业务
发行人的内部交易价格采用交易净利润法下的完全成本加成率确定。相关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惠州龙旗
报告期内,惠州龙旗对内部销售金额及加权平均完全成本加成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内部销售金额 | 701,174.92 | 570,236.02 | 566,936.82 |
各期内部交易总额 | 1,907,029.38 | 1,844,982.76 | 1,240,289.45 |
占当期内部交易总额比例 | 36.77% | 30.91% | 45.71% |
加权平均完全成本加成率 | 0.98% | 0.41% | 0.33% |
根据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采用交易净利润法下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分析,通过TP Catalyst数据库筛选远东及中亚地区收入规模相近、功能业务相近的8家可比上市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三年加权平均完全成本加成率的四分位区间为-0.03%至0.98%,惠州龙旗2020年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为0.33%,处于独立交易区间内,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南昌龙旗
报告期内,南昌龙旗对内部销售金额及加权平均完全成本加成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内部销售金额 | 966,438.05 | 1,058,877.41 | 604,866.02 |
各期内部交易总额 | 1,907,029.38 | 1,844,982.76 | 1,240,289.45 |
占当期内部交易总额比例 | 50.68% | 57.39% | 48.77% |
加权平均完全成本加成率 | 0.38% | 0.13% | 0.25% |
南昌龙旗与惠州龙旗公司主营内容与业务定位相同,故第三方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可以参照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为惠州龙旗出具的《龙旗电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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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南昌龙旗2020年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为0.25%,处于独立交易区间内,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销售增值服务
报告期内,龙旗科技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营销及销售方面的增值服务并对其收取销售佣金,销售佣金根据第三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龙旗科技对子公司收取的销售佣金金额及加权平均佣金费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销售佣金金额 | 53,200.92 | 35,148.02 | — |
各期内部交易总额 | 1,907,029.38 | 1,844,982.76 | 1,240,289.45 |
占当期内部交易总额比例 | 2.79% | 1.91% | — |
加权平均佣金费率 | 2.21% | 1.74% | — |
根据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销售佣金转让定价分析备忘录》,通过PowerK数据库查找独立公开的可比外部协议,最终确定2021年度可比销售佣金费率区间为1.00%至5.00%,四分位区间为2.00%至4.58%,龙旗科技2021年度对子公司的加权平均佣金费率为1.74%,处于上述全值区间内,且低于四分位区间,因此可以认为,在该项交易中龙旗科技并未向关联方收取过高费用,销售佣金的转让定价合理。
(3)技术许可使用服务
报告期内,龙旗科技母公司授予南昌龙旗使用并拥有的技术进行生产、组装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作为对价,南昌龙旗向龙旗科技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根据南昌龙旗自产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告期内龙旗科技向南昌龙旗收取的技术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及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技术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34,167.81 | 21,819.43 | — |
各期内部交易总额 | 1,907,029.38 | 1,844,982.76 | 1,240,289.45 |
占当期内部交易总额比例 | 1.79% | 1.18% | — |
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率 | 3.00% | 3.00% | — |
根据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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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技术许可交易转让定价分析备忘录》,通过PowerK数据库查找独立公开的可比外部协议,最终确定2021年度可比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率区间为0.00%至
10.00%,四分位区间为1.50%至6.00%,龙旗科技2021年度向南昌龙旗授权使用的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率为3.00%,处于上述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构成的四分位区间内,该项交易定价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其他服务
报告期内,其他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占各期关联方合计交易金额比例分别为
5.52%、8.61%和7.97%,占比较小,交易双方按照预期利润率协商确定交易内部定价,不存在利用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法申报纳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各年度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内部业务往来,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就内部交易情况向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备案;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因内部交易定价而受到税务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子公司间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定价机制,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中各主体税率一致的占比较高,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对公司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关联方定价政策、公司业务定位、商业原因等情况;
2、查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对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的证明文件;
3、取得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完税证明,与申报表中即征即退项目列示的销项税金额、进项税金额、销售收入等进行核对,确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及变化情况,分析适用不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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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纳税主体利润水平的合理性;
4、取得发行人税收优惠批准文件,核实发行人报告期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构成及占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比例,分析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有重大依赖;
5、获取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合同以及相关的审批程序,了解内部交易的审批流程、交易内容以及定价情况;
6、取得并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内部交易明细表,对比内、外部销售毛利率,分析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依赖,发行人税收优惠主要为研发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上述政策自实施以来,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因此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税收优惠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与子公司间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定价机制,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中各主体税率一致或基本接近的占比较高,不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负的情形。问题23.关于投资收益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7,146.76万元、7,653.89万元、7,984.99万元和2,023.41万元,占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3.21%、25.71%、14.60%和8.18%,报告期前两年投资收益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8投资收益占比的核查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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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 2,358.83 | 3,791.30 | 3,328.60 |
其中:上海小寻科技有限公司 | — | — | -48.35 |
广西音卓科技有限公司 | -4.35 | 0.91 | -17.60 |
进科投资 | 3,303.04 | 3,824.34 | 3,411.28 |
越南Meiko | -939.86 | -33.96 | -16.73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04.86 | 4,681.37 | 3,148.49 |
其中:理财产品 | 936.91 | 4,620.93 | 3,128.09 |
外汇期权产品 | -567.01 | 60.44 | 20.40 |
股票投资 | -165.05 | — | —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 — | — | 341.33 |
处置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296.57 | 3,414.61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167.96 | -784.25 | -2,579.14 |
投资收益合计 | 2,395.73 | 7,984.99 | 7,653.89 |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算依据
根据财政部〔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明细如下:
1、2020年度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 类别 | 投资成本 | 股权比例 | 被投资单位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投资收益 |
上海小寻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1,071.62 | 37.18% | 130.03 | -48.35 |
广西音卓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980.00 | 49.00% | -35.91 | -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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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 | 类别 | 投资成本 | 股权比例 | 被投资单位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投资收益 |
进科投资 | 联营企业 | 10,277.04 | 21.89% | 15,583.72 | 3,411.28 |
越南Meiko | 联营企业 | 315.46 | 49.00% | -34.15 | -16.73 |
2、2021年度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 类别 | 投资成本 | 股权比例 | 被投资单位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投资收益 |
广西音卓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980.00 | 49.00% | 1.87 | 0.91 |
进科投资 | 联营企业 | 10,277.04 | 21.89% | 17,470.73 | 3,824.34 |
越南Meiko | 联营企业 | 315.46 | 49.00% | -69.30 | -33.96 |
3、2022年度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 类别 | 投资成本 | 股权比例 | 被投资单位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投资收益 |
广西音卓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980.00 | 49.00% | -8.87 | -4.35 |
进科投资 | 联营企业 | 10,277.04 | 21.89% | 15,089.26 | 3,303.04 |
越南Meiko | 联营企业 | 315.46 | 49.00% | -1,918.08 | -939.86 |
(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计算依据
1、理财产品
公司理财产品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购买理财产品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时,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赎回理财产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收益”。报告期各期,公司理财产品购买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产品名称 | 购买渠道 | 是否保本 | 收益率区间 | 购买日/赎回日 | 投资 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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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产品名称 | 购买渠道 | 是否保本 | 收益率区间 | 购买日/赎回日 | 投资 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2022年 | “朝招金”(多元稳健型)理财计划7007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1.56%-4.21% | 循环购买赎回 | 72.86 | — |
“朝招金”(多元积极型)理财计划7008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45%-2.62% | 循环购买赎回 | 3.04 | — | |
共赢稳健天天利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1.93%-3.40% | 循环购买赎回 | 336.75 | 38.22 | |
天添利进取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16%-3.13% | 循环购买赎回 | 9.82 | — | |
天添利浦天同盈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1.61%-3.00% | 循环购买赎回 | 5.04 | — | |
天添利普惠计划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1.73%-3.55% | 循环购买赎回 | 1.32 | — | |
金利一号 | 申万宏源证券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93% | 2022/1/7-2022/3/24 | 0.07 | 24.86 | |
金利三号 | 申万宏源证券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4.05% | 2022/1/7-2022/3/24 | 0.07 | 25.66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一个月持有期4号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70%-4.18% | 循环购买赎回 | 40.89 | 37.00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七天持有期2号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52%-4.04% | 循环购买赎回 | 27.92 | 33.00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季开5号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69% | 2021/9/8-2022/3/1 | 2.97 | 62.30 | |
招睿天添金稳健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1.75%-2.47% | 循环购买赎回 | 13.06 | — | |
智赢稳健定开系列39期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96% | 2022/1/11-2022/4/12 | 13.71 | 35.71 | |
招银理财招睿月添利(平衡)2号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03% | 2022/1/7-2022/3/7 | 97.99 | — | |
共赢稳健周期35天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25% | 2022/1/6-2022/2/11 | 62.33 | — | |
共赢稳健周期91天(尊享)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55% | 循环购买赎回 | 177.01 | — | |
同盈象固收增强半年定开10号C(尊享1号)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88% | 2022/2/16-2022/5/10 | 43.50 | — | |
美元兑人民币双货币投资 | 花旗银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1.30%-1.70% | 循环购买赎回 | 11.14 | — | |
渣打上海银行汇利存款 | 渣打上海分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1.74%-2.20% | 循环购买赎回 | 15.31 | — | |
“朝招金”(多元积极型)理财计划7008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57% | 循环购买赎回 | 2.11 | — | |
上海银行稳进3号结构性存款 | 上海银行 | 保本-极低风险 | 3.00%-3.10% | 循环购买赎回 | — | 662.23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半年定开1号私募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4.03% | 2021/9/28-2022/3/28 | — | 42.00 | |
合计 | 936.91 | 960.98 | |||||
2021年 | 天添利进取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1.15%-3.93% | 循环购买赎回 | 256.23 | 3.35 |
天添利普惠计划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08%-3.69% | 循环购买赎回 | 39.07 | 0.39 | |
金利一号 | 申万宏源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89% | 循环购买赎回 | 0.05 | 1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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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产品名称 | 购买渠道 | 是否保本 | 收益率区间 | 购买日/赎回日 | 投资 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证券 | |||||||
“朝招金”(多元稳健型)理财计划7007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0.80%-4.68% | 循环购买赎回 | 617.29 | 30.15 | |
朝招金”(多元积极型)理财计划7008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07%-3.12% | 循环购买赎回 | 26.69 | — | |
天添利浦天同盈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1.23%-3.40% | 循环购买赎回 | 404.78 | 4.57 | |
光银现金A | 光大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3.11% | 2021/2/8-2021/2/24 | 20.42 | — | |
共赢稳健周期91天(尊享)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55% | 循环购买赎回 | 177.01 | — | |
共赢稳健周期35天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25% | 循环购买赎回 | 659.49 | — | |
共赢稳健周期91天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50% | 循环购买赎回 | 174.52 | — | |
共赢稳健天天利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2.39%-3.22% | 循环购买赎回 | 1,171.59 | 65.95 | |
周周享盈增利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3.06%-3.20% | 循环购买赎回 | 147.41 | — | |
添利快线(97318011) | 兴业银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2.92%-3.02% | 2021/4/30-2021/5/6 | 0.99 | — | |
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 | 浦发银行 | 保本-低风险 | 3.70% | 2021/3/18-2021/4/2 | 15.15 | — | |
公司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016期(鑫和系列) | 上海农商行 | 保本-低风险 | 2.71% | 2021/2/5-2021/3/7 | 11.13 | — | |
上海银行稳进3号结构性存款 | 上海银行 | 保本-极低风险 | 3.40%-3.60% | 循环购买赎回 | 748.05 | 120.97 | |
花旗银行双币种理财 | 花旗银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1.50%-2.40% | 循环购买赎回 | 8.11 | — | |
美元纯理财 | 华际国际 | 保本-低风险 | 0.11%-0.16% | 循环购买赎回 | 142.94 | —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季开5号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55% | 2021/9/8-2022/3/1 | — | 110.75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月开3号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90% | 2021/9/14-2021/12/13 | — | 21.14 | |
信银理财安盈象固收稳健半年定开1号私募理财产品 | 中信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4.03% | 2021/9/28-2022/3/28 | — | 58.00 | |
金利三号 | 申万宏源证券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55% | 2021/11/18-2021/12/22 | — | 9.91 | |
金利四号 | 申万宏源证券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49% | 2021/11/23-2021/12/27 | — | 9.75 | |
金利六号 | 申万宏源证券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37% | 2021/11/23-2021/12/27 | — | 15.71 | |
金利二号 | 申万宏源证券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41% | 2021/11/24-2021/12/21 | — | 7.56 | |
合计 | 4,620.93 | 469.08 | |||||
2020年 | “朝招金”(多元积极型)理财计划7008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81%-4.29% | 循环购买赎回 | 13.75 | — |
8-2-317
年度 | 产品名称 | 购买渠道 | 是否保本 | 收益率区间 | 购买日/赎回日 | 投资 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朝招金”(多元稳健型)理财计划7007 | 招商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0.84%-4.15% | 循环购买赎回 | 357.46 | — | |
天添利进取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31%-3.99% | 循环购买赎回 | 278.93 | — | |
天添利普惠计划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40%-3.70% | 循环购买赎回 | 51.68 | — | |
上海银行稳进2号结构性存款 | 上海银行 | 保本-极低风险 | 3.20%-3.55% | 循环购买赎回 | 771.71 | — | |
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 | 中信银行 | 保本-低风险 | 3.53%-3.75% | 循环购买赎回 | 480.02 | — | |
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 | 民生银行 | 保本-较低风险 | 3.45% | 循环购买赎回 | 606.10 | — | |
天添利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70% | 2020/3/2-2020/3/5 | 1.94 | — | |
天添利微计划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72%-2.75% | 循环购买赎回 | 6.03 | — | |
天添利浦天同盈1号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较低风险 | 2.24%-2.45% | 循环购买赎回 | 116.20 | — | |
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3.04%-3.11% | 循环购买赎回 | 2.09 | — | |
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 | 浦发银行 | 保本-低风险 | 3.50%-4.25% | 循环购买赎回 | 22.94 | 1,296.34 | |
汇添富汇鑫货币A | 浦发银行 | 非保本-低风险 | 2.88% | 2019/9/5-2020/3/9 | 1.47 | — | |
活期化理财 | 宁波银行 | 非保本-中低风险 | 2.63% | 2020/2/28-2020/3/30 | 0.03 | — | |
创世消费金融稳达2号私募基金3期 | 诺亚财富 | 非保本-中高风险 | 8.60% | 2019/1/15-2020/1/15 | 337.40 | — | |
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 | 平安银行 | 保本-低风险 | 3.45% | 2019/12/19-2020/6/18 | 80.34 | — | |
合计 | 3,128.09 | 1,296.34 |
2、远期结售汇业务
(1)2020年度主要外汇远期收益明细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购买日 | 结算日 | 标的本金 | 购买日汇率 | 到期日汇率 | 投资收益金额 |
外汇远期 | 2019/12/13 | 2020/6/17 | 500.00 | 7.0068 | 7.0303 | 11.75 |
外汇远期 | 2019/12/13 | 2020/6/17 | 500.00 | 7.0130 | 7.0303 | 8.65 |
合计 | 20.40 |
(2)2021年度主要外汇远期收益明细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购买日 | 结算日 | 标的本金(美元) | 购买日汇率 | 到期日汇率 | 投资收益金额 |
外汇远期 | 2021/9/29 | 2021/10/28 | 700.00 | 6.3880 | 6.4822 | 65.94 |
8-2-318
产品名称 | 购买日 | 结算日 | 标的本金(美元) | 购买日汇率 | 到期日汇率 | 投资收益金额 |
外汇远期 | 其余多笔小计 | -5.50 | ||||
合计 | 60.44 |
(3)2022年度主要外汇远期收益明细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购买日 | 结算日 | 标的本金(美元) | 购买日汇率 | 到期日汇率 | 投资收益金额 |
外汇远期 | 2022/2/28 | 2022/3/31 | -1,600.00 | 6.3230 | 6.3695 | -74.40 |
外汇远期 | 2022/1/4 | 2022/6/22 | -500.00 | 6.4500 | 6.5550 | -52.50 |
外汇远期 | 2022/3/16 | 2022/6/22 | -600.00 | 6.4500 | 6.5350 | -51.00 |
外汇远期 | 2022/3/16 | 2022/6/22 | -500.00 | 6.4500 | 6.5680 | -59.00 |
外汇远期 | 2022/1/4 | 2022/6/24 | -1,400.00 | 6.4500 | 6.5430 | -130.20 |
外汇远期 | 2022/9/30 | 2022/10/31 | -600.00 | 7.1200 | 7.2845 | -98.70 |
外汇远期 | 其余多笔小计 | -101.21 | ||||
合计 | -567.01 |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8投资收益占比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要求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剩余业务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投资收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投资收益 | 2,395.73 | 7,984.99 | 7,653.89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3,766.08 | 10,758.57 | 7,834.31 |
利润总额 | 58,831.69 | 57,149.73 | 32,836.19 |
扣除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利润总额 | 60,202.04 | 38,406.17 | 17,347.99 |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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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7.99万元、38,406.17万元、和60,202.04万元,业绩增长趋势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是否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发行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对联营企业Mentech Investment Limited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消费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汽车电子类等主营业务电子产品的PCBA和成品组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系发行人上游关联产业,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Mentech Investment Limited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3,411.28万元、3,824.34万元和3,303.04万元。被投资企业整体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这部分投资收益在发行人不处置相关资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
3、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关于投资收益占比较高的风险,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四)财务风险”之“4、投资收益占比较高的风险”进行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通过认购基金或直接对外投资的形式向半导体、电子制造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纵向延伸,并且购买了一定数量的理财产品,报告期各期产生的投资收益分别为7,653.89万元、7,984.99万元和2,395.73万元,占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5.71%、14.60%和4.27%,占比呈下降趋势。未来若无法持续取得较高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收益的持续性、稳定性出现较大波动,将对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信息披露
1、被投资企业的业务内容、经营状况,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关系,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可控性和判断力等相关信息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动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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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股公司的业务内容、经营状况,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关系,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可控性和判断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参股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相关性情况列示如下:
被投资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相关性 |
进科投资 | 最终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专业消费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汽车电子类等电子产品的PCBA和成品组装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南昌昌鑫 | 塑胶制品、电子产品、模具、五金制品的生产、研发、销售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马鞍山领智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金最终投资标的韦尔股份的主营为半导体产品的设计和分销业务 | 基金最终投资标的为上下游关联产业 |
印度DBG | 电子产品的制造、研发、销售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南昌虚拟现实 | 提供VR关键共性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设备共享以及社会化公共服务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伏达半导体(合肥)有限公司 |
负责芯片、模组技术研发、芯片的委外生产(包括晶圆采购、芯片封装测试加工服务采购)与境内销售业务
上下游关联产业 | ||
开元通信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等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模拟与嵌入式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专注于电源及电池管理领域,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完整解决方案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锐石创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高性能的射频前端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美芯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研发和销售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平潭冯源容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冯源容芯基金为投资荣芯半导体项目的专项私募基金。荣芯半导体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晶圆制造 | 基金最终投资标的为上下游关联产业 |
华景传感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生产、研发、制造和销售MEMS压力传感器相关模块、模组产品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 | 声表面波滤波器、压电晶体材料、基站用环隔器的研发、生产、销售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北京为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无线测量仪表的租赁及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上海傅里叶半导体有限公司 | 高性能数模混合芯片开发设计,产品聚焦Smart PA智能功放、模拟音频功放、Haptics驱动、汽车音频、专业音频等,广泛应用于手机、穿戴、平板、智能音箱、汽车、个人电脑等领域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深圳慧能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高性能数模混合电路和高性能电源管理产品设计、研发与销售,重点服务于USB Type-C和数字能源等市场应用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浙江星曜半导体有限公司 | 射频滤波器和射频前端模组的研发和销售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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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相关性 |
越南Meiko | 电子零件组装、加工、制造出口和批发 | 上下游关联产业 |
上述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对外参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具有产业协同效应,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保证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力。”
2、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未来合作预期、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被投资企业分红政策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动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12、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未来合作预期、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被投资企业分红政策
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未来合作预期和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政策情况具体如下:
被投资企业 | 分类 | 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 | 未来合作预期 | 被投资企业分红政策 |
进科投资 | 长期股权投资 | 被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光弘科技在EMS领域存在较强优势,系发行人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以与其子公司光弘科技销售采购形式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越南Meiko | 长期股权投资 | 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与Meiko Elec. Hong Kong Co., Ltd.合资成立了Meiko Longcheer Electronics Vietnam Co., Ltd.,主要用于智能硬件产品的生产制造加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加大对海外工厂的投入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印度DBG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系发行人供应商,在智能硬件产品的生产制造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以销售采购形式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南昌昌鑫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系发行人结构件供应商之一,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以采购形式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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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 | 分类 | 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 | 未来合作预期 | 被投资企业分红政策 |
马鞍山领智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马鞍山领智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投资方向为消费电子产业链、半导体领域,发行人与最终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财务投资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南昌虚拟现实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虚拟现实业务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伏达半导体(合肥)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高性能数模混合电路和高性能电源管理产品等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开元通信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滤波器和射频前端芯片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领域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锐石创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高性能的射频前端产品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美芯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平潭冯源容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平潭冯源容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投资方向为半导体晶圆制造领域,发行人与最终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财务投资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华景传感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MEMS压力传感器等相关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声表面波滤波器、压电晶体材料、基站用环隔器等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北京为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通信测试设备领域存在较强优势,系发行人的直接供应商,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以采购形式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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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 | 分类 | 投资过程、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合作历史 | 未来合作预期 | 被投资企业分红政策 |
上海傅里叶半导体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高性能数模混合芯片开发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深圳慧能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高性能数模混合电路和高性能电源管理产品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浙江星曜半导体有限公司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被投资企业在射频滤波器和射频前端模组领域存在较强优势,与发行人业务有很强的互补性,有助于发行人开拓相关产业布局与业务发展,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无合作历史。 | 预计通过业务互补或开拓产业链的形式进行合作 |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情况进行分红 |
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的合作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3、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构成的影响,该影响数是否已作为发行人的非经常性损益计算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未作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处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等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此外,经匡算,报告期内主要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按持股比例归属于发行人的金额,占发行人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15.66%、19.76%和13.53%,占发行人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63%、1.32%和0.76%,占比较小。”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关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访谈公司管理层及投资业务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背景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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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工商档案等资料,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会计处理依据的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查阅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明细账,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复核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获取与处置投资相关的资料,复核处置收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关于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
(1)获取并检查了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合同,以及购买、到期赎回和理财利息收益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对账单截图;
(2)各报告期末,对未到期理财产品的币种、利率、账户类型、金额、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等进行银行函证,已取得相关银行回函;
(3)检查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申请金额、类型、收益条款、起息日、到期日等合同条款,重新计算各项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金额,复核公司各报告期披露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否准确;
(4)根据各项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评价公司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外汇期权
(1)获取并检查了外汇期权相关的产品合同,检查合同条款,评价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获取并检查了外汇远期、外汇期权清单、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出具的相关产品的估值报告,重新计算各项外汇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金额,复核公司各报告期披露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否准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投资收益计算依据充分、金额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主营业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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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能力;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系发行人的上下游关联产业,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已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问题24.关于货币资金与金融资产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1)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价值分别为181,809.03万元、183,056.61万元、195,709.60万元和463,096.71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40%、14.11%、13.15%和28.26%,主要为银行存款(2)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3,767.95万元、74,576.34万元、183,219.13万元和30,384.47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55%、5.75%、12.31%和1.85%,均为理财产品;(3)发行人2019年购买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5000万元,因投资标的方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导致该基金无法对付,发行人当年确认全额亏损;(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规模较大,2020年、2021年的处置收益为296.57万元、3,414.61万元,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592.38万元、6,537.97万元、10,289.4万元、-2,720.08万元,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持有较多货币资金的原因,2022年6月末货币资金大幅增长的原因;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2)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购买渠道、是否保本、收益率及投资收益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形;除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购买其他低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是否履行了完整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理财产品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有效;(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管理方式、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和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结合持有目的和管理方式说明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是否恰当;该类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标准和依据,报告期内划分是否清晰、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贯执行;(4)分析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是否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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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持有较多货币资金的原因,2022年6月末货币资金大幅增长的原因;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
1、发行人持有较多货币资金的原因,2022年6月末货币资金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末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库存现金 | — | — | — | 23.00 |
银行存款 | 327,895.80 | 385,885.16 | 167,190.78 | 141,132.38 |
其他货币资金 | 118,431.97 | 75,299.04 | 27,823.01 | 41,901.23 |
未到期应收利息 | — | 1,912.51 | 695.81 | — |
合计 | 446,327.77 | 463,096.71 | 195,709.60 | 183,056.61 |
发行人持有较多货币资金,主要为经营积累所得,以及满足向供应商、员工的支付需求。2022年6月末和2022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大幅增长,主要系购买的银行理财到期所致。
2、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形
(1)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会计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和《资金营运内部控制实施细则》,针对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确了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理财产品管理、汇兑损益管理等规范交易授权、职责分工、凭证与记录、资产接触等控制活动,并在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
(2)现金收支情况
报告期内,除子公司惠州龙旗存在现金发放薪酬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现金收支的情况。原因系部分员工使用智能手机及银行卡存在不便,主动请求以现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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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领取工资,且当地存在春节后发放现金开工红包的习俗。发放开工红包、年会现金奖的时间在2020-2022年年初,其他现金发放薪酬的时间为2020年3-5月和2021年12月,此时段内公司订单紧凑、生产工人数量紧缺,存在临时性补充招工的需求,由于预计的用工时间较短,选择了现金发放薪酬的形式,在时间上有所断续,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惠州龙旗合计的取现金额为297.73万元,现金支出金额为314.73万元,金额较小。
在公司有效管理下,现金交易金额始终处于较低或可控水平,报告期内交易金额整体呈下降趋势,自2023年起已经将开工红包改为非现金方式。
(二)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购买渠道、是否保本、收益率及投资收益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形;除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购买其他低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是否履行了完整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理财产品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有效
1、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购买渠道、是否保本、收益率及投资收益情况
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购买渠道、是否保本、收益率及投资收益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3.关于投资收益”之“一、发行人说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之“(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计算依据”之“1、理财产品”。
2、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形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形;发行人存在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均为质押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购买理财与质押开票银行 | 理财 本金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汇票 金额 | 汇票开具日期 | 汇票到期日期 |
浦发银行惠州分行 | 19,700.00 | 2019/1/11 | 2020/1/10 | 19,700.00 | 2019/1/11 | 2020/1/10 |
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 | 25,600.00 | 2019/12/5 | 2020/6/2 | 26,048.00 | 2019/12/5 | 2020/6/4 |
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 5,000.00 | 2019/12/19 | 2020/6/18 | 5,000.00 | 2019/12/20 | 20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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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与质押开票银行 | 理财 本金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汇票 金额 | 汇票开具日期 | 汇票到期日期 |
中信银行大宁支行 | 10,000.00 | 2020/1/8 | 2020/7/8 | 10,000.00 | 2020/1/9 | 2020/7/9 |
民生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 20,000.00 | 2019/8/6 | 2020/8/6 | 20,000.00 | 2019/8/7 | 2020/8/7 |
中信银行大宁支行 | 10,000.00 | 2019/10/29 | 2020/10/29 | 10,000.00 | 2019/10/31 | 2020/10/30 |
民生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 8,000.00 | 2020/4/14 | 2020/10/14 | 8,000.00 | 2020/4/15 | 2020/10/15 |
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 | 10,000.00 | 2020/5/12 | 2020/11/10 | 10,159.56 | 2020/5/12 | 2020/11/12 |
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 | 10,000.00 | 2020/6/4 | 2020/12/2 | 10,158.68 | 2020/6/4 | 2020/12/4 |
浦发银行惠州支行 | 28,000.00 | 2020/1/10 | 2021/1/8 | 28,000.00 | 2020/1/13 | 2021/1/10 |
兴业银行惠州分行 | 3,000.00 | 2020/3/10 | 2021/3/10 | 3,106.50 | 2020/3/11 | 2021/3/10 |
兴业银行惠州分行 | 6,700.00 | 2020/3/19 | 2021/3/19 | 6,934.50 | 2020/3/20 | 2021/3/19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0,000.00 | 2021/3/30 | 2021/9/27 | 10,000.00 | 2021/3/30 | 2021/9/28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0,000.00 | 2021/4/27 | 2021/10/25 | 10,000.00 | 2021/4/27 | 2021/10/26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0,000.00 | 2021/5/18 | 2021/11/15 | 10,000.00 | 2021/5/18 | 2021/11/16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3,100.00 | 2021/6/17 | 2021/12/15 | 13,100.00 | 2021/6/17 | 2021/12/16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5,000.00 | 2021/10/21 | 2022/4/20 | 15,000.00 | 2021/10/21 | 2022/4/21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5,000.00 | 2021/11/25 | 2022/5/25 | 5,000.00 | 2021/11/25 | 2022/5/26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5,000.00 | 2021/12/2 | 2022/6/1 | 5,000.00 | 2021/12/2 | 2022/6/2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0,000.00 | 2022/1/25 | 2022/8/1 | 10,000.00 | 2022/1/25 | 2022/8/2 |
上海银行市南分行 | 15,000.00 | 2022/2/17 | 2022/8/24 | 15,000.00 | 2022/2/17 | 2022/8/25 |
3、除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购买其他低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是否履行了完整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理财产品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有效
除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部分低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履行了完整规范的决策程序,具体购买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3.关于投资收益”之“一、发行人说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之“(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明细情况”之“1、理财产品”。
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制定了《理财产品操作制度》,关于理财产品分为不同风险等级,资金部资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理财业务的操作和执行,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和风险实时监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激发闲置资金价值,定期汇报购买理财的情况,公司董事长指派财务负责人跟踪购买理财
8-2-329
产品的情况、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原则上委托理财方式仅限于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本金损失风险小,对公司资金安排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临时闲置资金的收益。综上,除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部分低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完整规范的决策程序,与理财产品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三)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管理方式、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和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结合持有目的和管理方式说明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是否恰当;该类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标准和依据,报告期内划分是否清晰、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贯执行
1、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管理方式、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和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
报告期内各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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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名称 | 投资年份 | 持有目的 | 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 公允价值确定方式 | 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 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 |
DBG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 2019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 | 否 |
伏达半导体(合肥)有限公司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开元通信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锐石创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美芯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盈率指标 | 否 |
平潭冯源容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权益份额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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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名称 | 投资年份 | 持有目的 | 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 公允价值确定方式 | 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 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 |
价值 | ||||||
华景传感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2021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2018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马鞍山领智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7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权益份额进行管理 | 存在活跃市场,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 | 否 |
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 | 2022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盈率指标。 | 否 |
北京为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上海傅里叶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22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深圳慧能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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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名称 | 投资年份 | 持有目的 | 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 公允价值确定方式 | 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 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 |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
浙江星曜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22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南昌虚拟现实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 | 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 | 通过持有股权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同行业平均市净率指标 | 否 |
ORIZA VENTURES TECHNOLOGY FUND, L.P. | 2015年 | 提高闲置资金利用率,增加闲置资金收益 | 通过持有权益份额进行管理 | 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流动性受限,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第三方中介出具的审计报告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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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在报告日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确认。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对于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流动性受限,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市场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发行人持有的马鞍山领智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初始投资成本为5,000.00万元,因基金公司最终投资标为上市公司韦尔股份(603501.SH),存在活跃市场,各期末公允价值依据其二级市场收盘价和剩余持有股数作为计量依据。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对外投资标的,公司根据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选取最佳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根据标的公司细分行业的上市公司同期财务指标,结合标的公司自身业绩情况采用市场法计算公允价值,不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综上,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估值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选取最佳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
2、结合持有目的和管理方式说明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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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中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持有目的除ORIZA VENTURES TECHNOLOGYFUND, L.P.系提高闲置资金利用率,增加闲置资金收益外,其余均为提高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度的战略性投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均不符合“本金+利息”的特征,管理方式为通过持有股权或持有权益份额进行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由于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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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金融资产中的对外投资企业不满足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且公司未将其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公司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该类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标准和依据,报告期内划分是否清晰、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贯执行
(1)金融资产
本公司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其中: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况如下:
不符合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亦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况如下:
在初始确认时,本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单项金融资产为基础不可撤销地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以上金融资产的,本公司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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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本公司将上述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根据其流动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2)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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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具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初始入账时,主要结合是否参与被投资单位实际运营、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如最终判定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将该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清晰、相关会计政策一贯执行。
(四)分析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是否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参股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相关性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3.关于投资收益”之“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8投资收益占比的核查情况”之“(二)信息披露”之“1、被投资企业的业务内容、经营状况,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关系,发行人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可控性和判断力等相关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参股投资系公司为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的战略发展考量投资,主要属于上下游关联产业情形,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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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财务人员现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对现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实施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2、询问财务人员有关购买理财产品内部控制流程,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因,对理财产品购买的内部流程控制实施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3、询问财务人员持有或处置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计算方法、核算科目以及具体账务处理;分析金额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
4、访谈公司管理层及投资业务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背景及规模;了解其审核、签约、交割及风险控制流程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实施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5、获取公司理财产品的协议,检查理财产品名称、金额、发行机构、理财产品类型、资金投向、风险等级及理财产品质押等相关事项的约定;
6、获取并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完整梳理公司现金交易情况;对报告期内所有发生的现金交易,均取得记账凭证、支付款项的审批单等资料,分析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7、对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执行函证程序,并确认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
8、对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及相关资金账户进行函证,并与银行确认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权利受限的情况;
9、获取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持有意图声明书,复核财务报表列示的合理性、准确性;
10、获取公司对外投资台账;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查询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检查公司对外投资的投资协议、银行付款回单、公司章程等资料,分析对外投资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持有较多货币资金,主要为经营积累所得,以及满足向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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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支付需求;2022年6月末货币资金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理财产品到期所致,公司各期货币资金余额真实准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除子公司惠州龙旗存在少量现金发放薪酬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现金收支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形;发行人存在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均为质押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付款。除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部分低风险以上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购买履行了完整规范的决策程序,与理财产品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
3、报告期内各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不存在明显偏离初始成本或标的股权市场价值的情况,发行人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符合企业准则规定,该类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划分清晰、会计政策一贯执行;
4、公司主要的对外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问题25.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77,552.87万元、184,616.64万元、183,429.68万元和149,693.17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56%、14.23%、12.32%和9.1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计提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4.45%、3.48%、4.10%和6.49%,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3)报告期各期内,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分别为3,108.96万元、6,133.35万元、7,080.44万元、7,653.05万元,呈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1)存货结构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分析原材料备货量、库存商品与订单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的期后实现销售并结转成本的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4)结合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5)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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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存货结构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的构成及其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原材料 | 88,639.18 | 70.58% | 111,632.11 | 58.37% | 118,704.33 | 62.06% |
在产品 | 540.90 | 0.43% | 556.48 | 0.29% | 1,579.65 | 0.83% |
委托加工物资 | 22,915.50 | 18.25% | 53,126.40 | 27.78% | 60,814.27 | 31.79% |
库存商品 | 13,498.79 | 10.75% | 25,949.08 | 13.57% | 10,174.95 | 5.32% |
合计 | 125,594.37 | 100.00% | 191,264.05 | 100.00% | 191,273.20 | 100.00% |
整体来看,发行人存货以原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资为主,因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较短,公司严格按照客户滚动下发的生产订单安排生产及发货,故相对于收入规模,报告期内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期末余额较小。
(1)原材料占比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余额分别为118,704.33万元、111,632.11万元和88,639.18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2.06%、58.37%和70.58%。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公司根据销售滚动预测量结合现有库存、供应商交付周期和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备货,期末库存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功能IC、屏幕、主芯片、存储器和摄像头等品类,各期末原材料金额与期末滚动预测金额的对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原材料金额 | 88,639.18 | 111,632.11 | 118,7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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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滚动预测金额 | 452,355.23 | 946,260.09 | 725,185.05 |
覆盖率 | 510.33% | 847.66% | 610.92% |
2022年末滚动预测订单量有所下降,相应的各品类备货量相对减少。综上所述,原材料期末余额的订单覆盖率均超过100%,期末原材料的库存均有相应的订单支撑,与发行人的采购政策、业务流程和业务发展相匹配。
(2)委托加工物资占比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委托加工物资余额分别为60,814.27万元、53,126.40万元和22,915.50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1.79%、27.78%和18.25%。公司总体上以自主生产为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订单规模、交付要求和工艺要求等灵活调配外协产能,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的实际要求动态匹配产能,既避免了订单规模较小时的自有产能闲置,又防止了订单规模较大时难以完成及时交付。2020年末委外加工物资增加主要系小米Redmi 9系列产品的SMT贴片及组包委外增加,2021年末委外加工物资增加主要系三星Galaxy A03 Core产品的SMT贴片及组包委外增加,2022年末委外物资下降主要原因是工厂的自动化率提高及精益化生产水平提升,相应的自有产量提升。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委托加工物资变动情况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3)库存商品占比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10,174.95万元、25,949.08万元和13,498.79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32%、13.57%和10.75%。公司从下达生产指令至发货的周期较短,生产效率较高,生产完工后会由客户自提或交至运输公司,完工产品在公司仓库停留时间较短,故各期末库存商品结余金额较小。
(4)在产品占比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余额分别为1,579.65万元、556.48万元和540.90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0.83%、0.29%和0.43%。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较短,同时严格按照订单交付周期进行排产和发货,在产品规模较小,符合发行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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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相匹配。
2、存货结构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存货项目 | 华勤 技术 | 闻泰 科技 | 工业 富联 | 歌尔 股份 | 立讯 精密 | 平均值 | 龙旗 科技 |
原材料 | 68.21% | 30.27% | 50.21% | 35.00% | 23.10% | 41.36% | 70.58% |
在产品 | 1.67% | 16.16% | 0.00% | 14.53% | 13.03% | 9.08% | 0.43% |
委托加工物资 | 8.28% | 0.00% | 0.00% | 0.00% | 0.06% | 1.67% | 18.25% |
库存商品 | 21.08% | 44.19% | 27.30% | 47.41% | 62.32% | 40.46% | 10.75% |
周转材料 | — | 0.00% | 0.00% | 3.06% | 0.84% | 0.98% | 0.00% |
发出商品 | 0.76% | 2.44% | 2.09% | 0.00% | 0.30% | 1.21% | 0.00% |
在途物资 | — | 0.00% | 7.12% | 0.00% | 0.10% | 1.81% | 0.00% |
半成品 | — | 6.94% | 13.28% | 0.00% | 0.00% | 5.06% | 0.00% |
合同履约成本 | — | 0.00% | 0.00% | 0.00% | 0.26% | 0.07% | — |
(2)2021年12月31日
存货项目 | 华勤 技术 | 闻泰 科技 | 工业 富联 | 歌尔 股份 | 立讯 精密 | 平均值 | 龙旗 科技 |
原材料 | 58.96% | 59.42% | 53.25% | 41.97% | 30.73% | 48.87% | 58.37% |
在产品 | 1.45% | 18.09% | 0.00% | 18.80% | 15.93% | 10.85% | 0.29% |
委托加工物资 | 25.51% | 0.00% | 0.00% | 0.00% | 0.29% | 5.16% | 27.78% |
库存商品 | 13.80% | 13.01% | 17.17% | 35.81% | 50.53% | 26.06% | 13.57% |
周转材料 | 0.00% | 0.00% | 0.00% | 3.42% | 1.01% | 0.89% | 0.00% |
发出商品 | 0.27% | 3.41% | 2.42% | 0.00% | 0.37% | 1.29% | 0.00% |
在途物资 | 0.00% | 0.00% | 13.25% | 0.00% | 1.14% | 2.88% | 0.00% |
半成品 | 0.00% | 6.07% | 13.90% | 0.00% | 0.00% | 3.99% | 0.00% |
(3)2020年12月31日
存货项目 | 华勤 技术 | 闻泰 科技 | 工业 富联 | 歌尔 股份 | 立讯 精密 | 平均值 | 龙旗 科技 |
原材料 | 64.32% | 45.73% | 49.88% | 24.53% | 23.53% | 41.60% | 62.06% |
在产品 | 2.25% | 20.37% | 0.00% | 12.82% | 15.35% | 10.16% | 0.83% |
委托加工物资 | 20.01% | 0.00% | 0.00% | 0.00% | 0.01% | 4.00% | 31.79% |
库存商品 | 12.88% | 19.50% | 20.90% | 58.93% | 60.14% | 34.47% | 5.32% |
周转材料 | 0.00% | 0.00% | 0.00% | 3.72% | 0.43% | 0.83% | 0.00% |
8-2-343
存货项目 | 华勤 技术 | 闻泰 科技 | 工业 富联 | 歌尔 股份 | 立讯 精密 | 平均值 | 龙旗 科技 |
发出商品 | 0.54% | 0.00% | 4.98% | 0.00% | 0.22% | 1.15% | 0.00% |
在途物资 | 0.00% | 0.00% | 7.09% | 0.00% | 0.32% | 1.48% | 0.00% |
半成品 | 0.00% | 10.40% | 17.07% | 0.00% | 0.00% | 5.49% | 0.00% |
可比公司中,不同公司因其采购、生产、销售模式的不同,在存货类别的设置上存在差异。此外,由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种类上存在不同,不同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周期较短,在产品仅核算期末尚在生产步骤的存货金额,故报告期各期末结余的在产品占比较小。同时,因发行人严格按照订单制定生产、交货周期,故报告期各期末结余的库存商品金额同样较小。发行人总体上以自主生产为主,外协加工生产为辅,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订单规模、交付要求和工艺要求等灵活调配外协产能,故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一定金额的委外加工物资,其各年占比与华勤技术基本一致。综上所述,因发行人的产品、经营模式与华勤技术最为接近,存货结构与华勤技术基本一致。
(二)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分析原材料备货量、库存商品与订单的匹配关系
关于在手订单,下游客户一般会给公司一定期间的滚动预测采购量,便于公司备货及资源调配,保证稳定供应。发行人基于客户的滚动预测采购量、发货时间需求等情况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以销定产”的原则组织采购和生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中有取得客户滚动预测支持的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存货类别 | 账面余额 | 滚动预测金额 | 覆盖率 |
2022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88,639.18 | 452,355.23 | 360.17% |
在产品 | 540.90 | |||
委托加工物资 | 22,915.50 | |||
库存商品 | 13,498.79 | |||
合计 | 125,594.37 | |||
2021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111,632.11 | 946,260.09 | 494.74% |
在产品 | 556.48 |
8-2-344
年份 | 存货类别 | 账面余额 | 滚动预测金额 | 覆盖率 |
委托加工物资 | 53,126.40 | |||
库存商品 | 25,949.08 | |||
合计 | 191,264.05 | |||
2020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118,704.33 | 725,185.05 | 379.14% |
在产品 | 1,579.65 | |||
委托加工物资 | 60,814.27 | |||
库存商品 | 10,174.95 | |||
合计 | 191,273.20 |
注:一般客户所给的预测仅包含数量信息,无金额信息。为便于列示滚动预测覆盖存余额情况,公司将预测数据结合过往产品平均销售单价,计算得出滚动预测金额。由上表可知,公司存货的滚动预测覆盖率较高。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滚动预测覆盖率分别为379.14%、494.74%和360.17%,原材料备货量、库存商品与订单具有较强的匹配关系。
(三)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的期后实现销售并结转成本的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
单位:万元
截止日期 | 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率 | 期后退回率 |
2022年12月31日 | 13,498.79 | 97.64% | — |
2021年12月31日 | 25,949.08 | 99.46% | — |
2020年12月31日 | 10,174.95 | 99.66% | — |
注:期后结转率和退回率为截至2023年4月30日数据。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期后实现销售并结转成本的比例为
99.66%、99.46%和97.64%,公司库存期后消化情况较好,各期末库存商品不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
(四)结合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1、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及同行业对比情况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龙旗科技 |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8-2-345
同行业可比公司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对于电子类、结构料和非BOM料等,公司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基础上,再根据库龄不同比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3-6个月50%、6个月以上100%。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
华勤技术 |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闻泰科技 |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 |
8-2-346
同行业可比公司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
工业富联 |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可变现净值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包括对于超过一定期限库龄的存货以及过时或毁损的存货品类估计其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为一般业务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该些估计主要根据当时市况及过往经验作出,并会因技术革新、客户喜好及竞争对手面对市况转变所采取行动不同而产生重大差异。管理层于各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该等估计。 |
歌尔股份 |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材料通常按照库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立讯精密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均采用可变现净值法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工业富联和歌尔股份部分存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结合库龄的方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整体来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更为严格、谨慎。
2、存货跌价的具体计提过程
(1)报告期各期存货分类库龄、跌价计提情况如下:
8-2-347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库龄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 | 计提比例 |
2022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0-90天 | 77,872.72 | 206.72 | 0.27% |
91-180天 | 5,106.53 | 2,553.27 | 50.00% | ||
180天以上 | 5,659.93 | 5,659.93 | 100.00% | ||
小计 | 88,639.18 | 8,419.92 | 9.50% | ||
在产品 | 0-90天 | 540.90 | — | — | |
91-180天 | — | — | — | ||
180天以上 | — | — | — | ||
小计 | 540.90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0-90天 | 21,411.88 | — | — | |
91-180天 | 1,009.78 | 504.89 | 50.00% | ||
180天以上 | 493.84 | 493.84 | 100.00% | ||
小计 | 22,915.50 | 998.73 | 4.36% | ||
库存商品 | 0-90天 | 11,375.56 | — | — | |
91-180天 | 783.92 | 391.96 | 50.00% | ||
180天以上 | 1,339.31 | 1,339.31 | 100.00% | ||
小计 | 13,498.79 | 1,731.27 | 12.83% | ||
合计 | 125,594.37 | 11,149.92 | 8.88% | ||
2021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0-90天 | 104,987.95 | — | — |
91-180天 | 2,925.40 | 1,462.70 | 50.00% | ||
180天以上 | 3,718.76 | 3,718.76 | 100.00% | ||
小计 | 111,632.11 | 5,181.46 | 4.64% | ||
在产品 | 0-90天 | 556.48 | — | — | |
91-180天 | — | — | — | ||
180天以上 | — | — | — | ||
小计 | 556.48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0-90天 | 52,363.34 | — | — | |
91-180天 | 549.39 | 274.69 | 50.00% | ||
180天以上 | 213.66 | 213.66 | 100.00% | ||
小计 | 53,126.40 | 488.36 | 0.92% | ||
库存商品 | 0-90天 | 23,199.98 | 196.83 | 0.85% | |
91-180天 | 1,562.75 | 781.37 | 50.00% | ||
180天以上 | 1,186.34 | 1,186.34 | 100.00% |
8-2-348
期间 | 项目 | 库龄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 | 计提比例 |
小计 | 25,949.08 | 2,164.55 | 8.34% | ||
合计 | 191,264.05 | 7,834.37 | 4.10% | ||
2020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0-90天 | 112,026.28 | 73.67 | 0.07% |
91-180天 | 3,783.89 | 1,891.95 | 50.00% | ||
180天以上 | 2,894.16 | 2,894.16 | 100.00% | ||
小计 | 118,704.33 | 4,859.78 | 4.09% | ||
在产品 | 0-90天 | 1,579.65 | — | — | |
91-180天 | — | — | — | ||
180天以上 | — | — | — | ||
小计 | 1,579.65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0-90天 | 60,593.16 | — | — | |
91-180天 | 186.97 | 93.48 | 50.00% | ||
180天以上 | 34.14 | 34.14 | 100.00% | ||
小计 | 60,814.27 | 127.62 | 0.21% | ||
库存商品 | 0-90天 | 7,633.05 | 13.89 | 0.18% | |
91-180天 | 1,773.27 | 886.63 | 50.00% | ||
180天以上 | 768.64 | 768.64 | 100.00% | ||
小计 | 10,174.95 | 1,669.16 | 16.40% | ||
合计 | 191,273.20 | 6,656.56 | 3.48% |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库龄对比
经检索,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存货库龄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库龄情况说明 |
闻泰科技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报告期2018年至2020年):
公司存货库龄较短,97%以上集中在1年以内。
歌尔股份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期2016年至2020年1-9月):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余额占比分别为99.09%、99.06%、97.74%和98.18%。 |
立讯精密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报告期2016年至2020年1-9月):最近一期末,公司存货库龄主要分布在1天-60天及61天-180天内,占比分别为95.98%和2.80%,合计占比98.78%,公司存货整体库龄较短。 |
注:可比公司华勤技术、工业富联未披露近年来的存货库龄信息。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库龄主要分布在0-90天和91-180天内,合计占比分别为98.07%、97.32%和94.03%,存货库龄整体较短,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
8-2-349
不存在显著差异。
(3)存货跌价的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计提金额 | 转回或转销金额 | 净利润 | 对业绩影响 | 占净利润比 |
2022年度 | 10,369.12 | 7,053.56 | 56,070.99 | -3,315.55 | -5.91% |
2021年度 | 7,080.44 | 5,902.63 | 54,784.14 | -1,177.81 | -2.15% |
2020年度 | 6,133.35 | 3,085.76 | 29,881.88 | -3,047.58 | -10.2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跌价的计提与转回或转销金额逐年上升,与发行人经营规模逐年上升趋势一致,报告期各期净计提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10.20%、-2.15%和-5.91%,占比较低。
3、同行业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闻泰科技 | 存货账面余额 | 1,078,527.47 | 670,747.48 | 648,214.65 |
存货跌价准备 | 65,310.93 | 40,856.89 | 34,827.93 | |
计提比例 | 6.06% | 6.09% | 5.37% | |
华勤技术 | 存货账面余额 | 628,331.41 | 788,013.04 | 493,562.74 |
存货跌价准备 | 7,213.54 | 3,914.99 | 4,117.83 | |
计提比例 | 1.15% | 0.50% | 0.83% | |
工业富联 | 存货账面余额 | 7,863,248.90 | 7,273,426.10 | 4,704,227.50 |
存货跌价准备 | 131,073.50 | 80,642.40 | 168,837.50 | |
计提比例 | 1.67% | 1.11% | 3.59% | |
歌尔股份 | 存货账面余额 | 1,841,965.49 | 1,231,162.38 | 929,843.94 |
存货跌价准备 | 107,098.42 | 22,931.53 | 12,770.75 | |
计提比例 | 5.81% | 1.86% | 1.37% | |
立讯精密 | 存货账面余额 | 3,812,595.29 | 2,125,572.25 | 1,334,055.50 |
存货跌价准备 | 76,262.34 | 35,496.67 | 12,954.56 | |
计提比例 | 2.00% | 1.67% | 0.97% | |
同行业平均值 | 计提比例 | 3.34% | 2.25% | 2.43% |
发行人 | 存货账面余额 | 125,594.37 | 191,264.05 | 191,273.20 |
存货跌价准备 | 11,149.92 | 7,834.37 | 6,656.56 |
8-2-350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计提比例 | 8.88% | 4.10% | 3.48%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各期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分别为3.48%、4.10%和8.88%,2022年末跌价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结项,形成了待处理的呆滞料。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率与闻泰科技较为接近,高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更为严格、谨慎。
公司存货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仓管人员、财务人员定期对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和盘点,发行人存在部分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同时,公司对存货的周转、流通制定了符合公司经营情况的政策制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除按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外,另以库龄情况为基础,结合未来预计使用和销售情况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五)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
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监盘时间 | 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3日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日 |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日 |
监盘地点 | 惠州、南昌自有仓库、委外加工仓 | 惠州、南昌自有仓库、委外加工仓 | 惠州、南昌自有仓库、委外加工仓 |
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 | (1)2022年末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仓管、财务及其他辅助人员 (2)2021年末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仓管、财务及其他辅助人员 (3)2020年末申报会计师、仓管、财务及其他辅助人员 | ||
存货账面余额 | 125,594.37 | 191,264.05 | 191,273.20 |
存货监盘金额 | 90,108.40 | 137,570.22 | 162,745.30 |
存货监盘比例 | 71.75% | 71.93% | 85.09% |
监盘差异 | 0.00% | 0.00% | 0.00% |
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 13,498.79 | 25,949.08 | 10,174.95 |
库存商品监盘金额 | 7,600.19 | 20,335.63 | 7,731.31 |
库存商品监盘比例 | 56.30% | 78.37% | 75.98% |
其中:原材料账面余额 | 88,639.18 | 111,632.11 | 118,704.33 |
原材料监盘金额 | 65,701.51 | 83,010.64 | 100,825.21 |
8-2-351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原材料监盘比例 | 74.12% | 74.36% | 84.94% |
其中:委外加工物资账面余额 | 22,915.50 | 53,126.40 | 60,814.27 |
委外加工物资监盘金额 | 16,806.70 | 34,223.94 | 54,188.79 |
委外加工物资监盘比例 | 73.34% | 64.42% | 89.11% |
监盘结论 | 监盘结果账实一致 | 监盘结果账实一致 | 监盘结果账实一致 |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存货盘点未发现异常,存货真实准确。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采购与付款和生产与仓储循环的流程,对其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并针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执行控制测试;
2、对采购部、仓储部和生产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存货采购、储存、生产的具体流程情况;
3、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主要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并重点关注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的评价、产品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质量纠纷等问题,进一步验证公司存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存货库存实施监盘程序,并观察存货的状况。同时,对委外加工物资进行函证、核对原始出库单并取得期后客户的验收单;
5、查询可比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计算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率、存货结构等数据并与发行人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的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率及存货结构的合理性;
6、对报告期各期存货发出执行计价测试程序,检查存货发出计价的准确性;
7、对存货出入库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存货入库情况,检查采购入库、产成品入库等核算是否跨期;检查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存货出库情况,检查领料情况、销售成本结转等核算是否跨期。
8-2-352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结构及各期末存货余额结构变动具有合理性,各期末存货金额变动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发行人的存货结构与华勤技术基本一致,可比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存在区别,在存货类别设置上存在一定差异;
2、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备货量与订单具有较强的匹配关系;
3、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期后实现销售情况较好,不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整体质量较高,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同行业存在差异主要由公司管理内部管理的模式不同所致,差异具有合理性;
5、根据监盘结果,所抽盘存货均账实一致。
问题26.关于固定资产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0,322.39万元、89,089.06万元、116,028.92万元和143,293.15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67%、6.87%、7.79%和8.74%。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产能产量的匹配程度;(2)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8-2-353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主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产能产量的匹配程度
1、主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
公司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公司厂房及员工宿舍等;机器设备主要包括PCB自动环形测试线、综测仪、贴片机等。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房屋建筑物及生产设备情况具体如下:
(1)主要房屋建筑物
8-2-354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名称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折旧年限(年) | 年折旧率 |
二期厂房区域 | 2018/12/31 | 自建 | 1.00 | 14,783.40 | 2,534.51 | 12,248.89 | 20.00 | 4.50% |
D区员工宿舍 | 2019/8/31 | 自建 | 1.00 | 6,510.79 | 942.15 | 5,568.64 | 20.00 | 4.50% |
C区员工宿舍 | 2019/5/31 | 自建 | 1.00 | 5,994.52 | 927.25 | 5,067.27 | 20.00 | 4.50% |
A&B区员工宿舍 | 2018/12/31 | 自建 | 1.00 | 3,466.19 | 594.65 | 2,871.54 | 20.00 | 4.50% |
一期厂房区域 | 2011/12/20 | 自建 | 1.00 | 4,083.70 | 2,021.56 | 2,062.14 | 20.00 | 4.50% |
合计 | 34,838.60 | 7,020.12 | 27,818.48 |
(2)主要机器设备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名称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折旧年限(年) | 年折旧率 |
贴片机 | 2017、2018、2020、2021、2022 | 购置 | 391.00 | 34,216.08 | 6,974.91 | 27,241.17 | 10.00 | 9.00% |
模组型高速多功能贴片机 | 2018 | 购置 | 40.00 | 5,642.55 | 2,496.83 | 3,145.72 | 10.00 | 9.00% |
PCB自动环形测试线 | 2018、2022 | 购置 | 11.00 | 2,273.54 | 131.26 | 2,142.28 | 10.00 | 9.00% |
AOI设备 | 2020、2021、2022 | 购置 | 62.00 | 2,138.92 | 269.23 | 1,869.69 | 10.00 | 9.00% |
综测仪 | 2020、2022 | 购置 | 28.00 | 2,041.12 | 206.29 | 1,834.83 | 10.00 | 9.00% |
回流炉设备 | 2017、2020、2021 | 购置 | 37.00 | 2,135.47 | 472.38 | 1,663.09 | 10.00 | 9.00% |
锡膏印刷机 | 2017、2018、2020、2021、2022 | 购置 | 62.00 | 2,232.04 | 617.83 | 1,614.21 | 10.00 | 9.00% |
全自动拆植板机 | 2021、2022 | 购置 | 41.00 | 1,597.78 | 110.80 | 1,486.98 | 10.00 | 9.00% |
8-2-355
固定资产名称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折旧年限(年) | 年折旧率 |
智能喷胶设备 | 2020、2021 | 购置 | 11.00 | 442.92 | 72.90 | 370.02 | 10.00 | 9.00% |
X-ray设备 | 2017、2018、2021、2022 | 购置 | 4.00 | 466.27 | 99.46 | 366.81 | 10.00 | 9.00% |
焊接设备 | 2020、2021、2022 | 购置 | 11.00 | 354.60 | 52.66 | 301.94 | 10.00 | 9.00% |
高速复合型贴片机 | 2018 | 购置 | 4.00 | 521.59 | 230.80 | 290.79 | 10.00 | 9.00% |
FAMMI2自动测试机柜 | 2021 | 购置 | 2.00 | 150.44 | 22.57 | 127.87 | 10.00 | 9.00%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2021 | 购置 | 1.00 | 130.09 | 19.51 | 110.58 | 10.00 | 9.00% |
柴油发电机组 | 2022 | 购置 | 2.00 | 114.16 | 5.14 | 109.02 | 10.00 | 9.00% |
微焦点X射线检测系统 | 2018 | 购置 | 1.00 | 120.59 | 53.36 | 67.23 | 10.00 | 9.00% |
合计 | 708.00 | 54,578.16 | 11,835.93 | 42,742.23 |
8-2-356
2、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产能产量的匹配程度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产能产量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生产设备原值(万元) | 74,477.25 | 49,906.60 | 36,940.17 |
生产设备净值(万元) | 58,641.04 | 39,814.47 | 30,667.21 |
生产设备成新率 | 78.74% | 79.78% | 83.02% |
产能(万台) | 6,794.25 | 5,317.44 | 4,292.64 |
产量(万台) | 6,359.69 | 4,810.41 | 4,004.24 |
产能利用率 | 93.60% | 90.46% | 93.28% |
销售收入(万元)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如上表所示,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业务稳定增长,着重布局和发展的业务扎实扩张,随着发行人不断新增购置生产设备,产能逐年增长,销售收入不断增长,设备成新率良好。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总体保持高位,生产设备与产能、产量、生产经营规模较为匹配。
(二)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8-2-357
类别 | 项目 | 发行人 | 华勤技术 | 闻泰科技 | 工业富联 | 歌尔股份 | 立讯精密 |
房屋建筑物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折旧年限(年) | 20 | 20 | 20-40 | 20-30 | 20-30 | 20 | |
残值率(%) | 10.00 | 5.00 | 10.00 | 1元 | 5.00-10.00 | 1.00、10.00 | |
机器设备/生产设备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折旧年限(年) | 10 | 3-10 | 5-10 | 3-12 | 5.00-10.00 | 3.00-10.00 | |
残值率(%) | 10.00 | 5.00 | 10.00 | 1元 | 5.00-10.00 | 1.00、10.00 | |
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测试设备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 | —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折旧年限(年) | 3-5 | 3-5 | — | — | 5-10 | — | |
残值率(%) | 10.00 | 5.00 | — | — | 5.00-10.00 | — | |
运输工具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折旧年限(年) | 3-5 | 3-5 | 4-5 | 5-6 | 5 | 3-5 | |
残值率(%) | 10.00 | 5.00 | 10.00 | 1元 | 5.00-10.00 | 1.00、10.00 | |
电子及办公设备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折旧年限(年) | 3-5 | 3-5 | 3-5 | 4-6 | 5 | 3-5 | |
残值率(%) | 10.00 | 5.00 | 10.00 | 1元 | 5.00-10.00 | 1.00、10.00 | |
其他 | 折旧方法 | — | — | 年限平均法 | 年限平均法 | — | 年限平均法 |
折旧年限(年) | — | — | 5-10 | 5-6 | — | 3-10 | |
残值率(%) | — | — | 10.00 | 1元 | — | 1.00、10.00 |
8-2-358
发行人结合行业模式、实际经营情况、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因素制定了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并在报告期内一贯执行;如上表所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折旧年限、残值率设定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发行人固定资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对比发行人的折旧是否符合行业整体情况;获取报告期内企业主要产品收入、产能产量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与固定资产的关系;
3、取得主要固定资产购置时使用年限资料,复核与折旧年限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履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了解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及是否能达到折旧年限;
5、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主要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入账时间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的生产设备与产能、产量、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2、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设定合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问题27.关于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1)2019至2021年,发行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计占到各期末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37%、78.35%、77.36%;其中,商业承兑汇
8-2-359
票金额较大且金额呈增长趋势,2021年末发行人应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6,993.72万元,占比约86%;(2)2020年以来,发行人更多使用小米旗下的“米信平台”向供应商付款,商业承兑汇票余额自2020年起显著增长。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业务情况和结算周期,应付票据交易对方与报告期内对该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兑付情形;(2)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构成情况,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以及原因(如有);(3)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应付款项性质及金额,说明应付账款周转频率与发行人采购支付周期、采购金额及成本的匹配关系;区分主要采购项目类别,分别说明主要应付账款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4)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说明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5)区分采购金额区间,列示使用“米信平台”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供应商数量、占比及采购金额规模、占比;结合小米其他可比公司供应商结算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必要性、合理性;小米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支付过程中的责任和角色,是否存在对小米及其相关方的利益输送情形,或影响发行人应收、应付账龄准确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业务情况和结算周期,应付票据交易对方与报告期内对该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兑付情形
1、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业务情况和结算周期,应付票据交易对方与报告期内对该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00,329.01万元、357,424.28万元和449,711.36万元。发行人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业务均系向供应商进行采购,
8-2-360
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存储器、屏幕、电池、功能IC、主芯片和机壳等原材料,与公司业务内容相匹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发行人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周期基于结算用途和与供应商约定的信用期,通常不超过1年,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周期通常为1至6个月。报告期各期,公司应付票据结算金额前五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应付票据结算金额 | 采购金额 (含税) | 应付票据结算金额占采购金额比例 |
2022年度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217,115.74 | 231,727.87 | 93.69%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37,065.33 | 121,669.23 | 112.65% |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97,576.14 | 107,843.54 | 90.48% |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96,211.09 | 87,599.12 | 109.83% |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83,880.89 | 94,655.85 | 88.62% | |
合计 | 631,849.20 | 643,495.62 | - | |
2021年度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65,316.01 | 158,456.30 | 104.33%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188,523.31 | 201,146.77 | 93.72%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22,426.60 | 122,676.18 | 99.80% |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58,365.13 | 68,406.02 | 85.32% |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55,178.56 | 67,010.71 | 82.34% | |
合计 | 589,809.62 | 617,695.97 | - | |
2020年度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128,346.24 | 149,927.48 | 85.61%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68,649.11 | 114,904.77 | 59.74%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65,761.41 | 88,438.20 | 74.36% |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36,558.15 | 51,884.37 | 70.46% |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6,138.34 | 39,893.41 | 90.59% | |
合计 | 335,453.24 | 445,048.22 | - |
由上表可见,部分供应商应付票据结算金额占当年度采购金额占比超过100%,主要原因是次年一季度使用票据结算上一年度的采购发票所致,剔除结算上一年度对应采购发票后的比例均小于100%,具体为:2022年度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应付票据结算金额占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112.65%和109.83%,剔除结算上一年度采购发票后的占比为93.69%和
8-2-361
92.33%;2021年度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付票据结算金额占采购金额比例为104.33%,剔除结算上一年度采购发票后的占比为90.87%。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票据交易与对该供应商采购金额相匹配。
2、是否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兑付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应付票据的发生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期初余额 | 357,424.28 | 400,329.01 | 133,186.18 |
本期开具 | 1,736,709.17 | 1,473,606.50 | 790,928.76 |
本期支付 | 1,644,422.10 | 1,516,511.22 | 523,785.93 |
期末余额 | 449,711.36 | 357,424.28 | 400,329.01 |
期后已兑付金额 | 246,303.60 | 357,424.28 | 400,329.01 |
注:2022年度期后已兑付金额系截至2023年4月30日应付票据已兑付金额。
由上表可见,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在到期时均能正常兑付,不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兑付的情形。
(二)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构成情况,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以及原因(如有)
1、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构成情况
(1)应付票据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00,329.01万元、357,424.28万元和449,711.36万元,主要用于向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款,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材料款 | 448,439.32 | 99.72% | 354,912.04 | 99.30% | 398,790.20 | 99.62% |
长期资产款 | 1,225.94 | 0.27% | 2,128.70 | 0.59% | 431.21 | 0.11% |
费用款 | 46.10 | 0.01% | 383.55 | 0.11% | 1,107.60 | 0.28% |
合计 | 449,711.36 | 100.00% | 357,424.28 | 100.00% | 400,329.01 | 100.00% |
公司应付票据主要由材料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占比分别为99.62%、99.30%
8-2-362
和99.72%。
(2)应付账款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供应商货款、应付长期资产款项、应付委外加工费等,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材料款 | 427,844.49 | 91.11% | 515,988.41 | 91.13% | 445,679.20 | 89.33% |
劳务加工费 | 11,243.44 | 2.39% | 22,401.04 | 3.96% | 18,604.65 | 3.73% |
长期资产采购款 | 8,470.53 | 1.80% | 9,993.36 | 1.77% | 15,280.26 | 3.06% |
应付费用款 | 22,015.62 | 4.69% | 17,804.60 | 3.14% | 19,342.45 | 3.88% |
合计 | 469,574.08 | 100.00% | 566,187.41 | 100.00% | 498,906.56 | 100.00% |
公司应付账款主要由材料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占比分别为89.33%%、91.13%和91.11%。
2、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
(1)应付票据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应付票据金额 | 占应付票据余额比例 |
2022年度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屏幕 | 37,672.34 | 8.38%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指纹类 | 20,089.34 | 4.47% |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摄像头、指纹类 | 18,374.77 | 4.09% | |
深圳市众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机壳 | 15,508.81 | 3.45% |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指纹类 | 14,340.02 | 3.19% | |
合计 | 105,985.27 | 23.57% | ||
2021年度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指纹类 | 57,100.07 | 15.98%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摄像头、指纹类 | 28,592.96 | 8.00% |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 | 22,797.46 | 6.38%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 | 20,086.70 | 5.62% |
8-2-363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应付票据金额 | 占应付票据余额比例 |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 | 10,859.36 | 3.04% | |
合计 | 139,436.55 | 39.01% | ||
2020年度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摄像头、屏幕、指纹类 | 41,860.17 | 10.46%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指纹类 | 40,276.47 | 10.06%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 | 30,034.67 | 7.50% | |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机壳 | 11,545.36 | 2.88% | |
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机壳 | 9,540.26 | 2.38% | |
合计 | 133,256.93 | 33.29%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均为主要原材料,具有合理性,应付票据余额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动情况相符。
(2)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 内容 | 应付账款金额 | 占应付账款余额 比例 |
2022年度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主芯片、功能IC、存储器 | 45,356.68 | 9.66%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屏幕、存储器、主芯片 | 25,973.81 | 5.53% |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指纹类 | 20,736.63 | 4.42% |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电池 | 19,359.82 | 4.12% | |
深圳市众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机壳 | 14,164.79 | 3.02% | |
合计 | 125,591.74 | 26.75% | ||
2021年度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屏幕、存储器、主芯片 | 40,090.91 | 7.08%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 | 37,280.99 | 6.58% |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摄像头、指纹类 | 26,536.44 | 4.69%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 | 22,926.37 | 4.05% |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主芯片、功能IC、存储器 | 21,811.71 | 3.85% | |
合计 | 148,646.41 | 26.25% | ||
2020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 | 屏幕、存储 | 47,689.55 | 9.56% |
8-2-364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 内容 | 应付账款金额 | 占应付账款余额 比例 |
年度 | 公司 | 器、功能IC |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摄像头、屏幕、指纹类 | 45,139.63 | 9.05%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屏幕 | 22,676.79 | 4.55% |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电池 | 15,420.31 | 3.09% | |
HONGKONG TECHTRONICS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 | 功能IC | 15,414.48 | 3.09% | |
合计 | 146,340.76 | 29.33%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均为主要原材料,具有合理性,应付账款余额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动情况相符。
3、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如下:
供应商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对账开票后支付 | 对账开票后支付 | 对账开票后支付 | 否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3个月 | 3个月 | 3个月 | 否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2个月 | 2个月 | 2个月 | 否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否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否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否 |
A公司 | 2个月 | 2个月 | 2个月 | 否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个月 | 2个月 | 2个月 | 否 |
注:上表中,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前五大供应商;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前五大供应商;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和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度和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A公司为公司2021年前五大供应商;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如上表所示,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未发生变化。
8-2-365
4、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以及原因(如有)
报告期内,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均能在到期日正常兑付,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龄一年以内占比分别为99.79%、99.64%和99.24%,应付账款尚未支付的主要原因系未到付款期。公司通常根据自身资金安排结合双方约定的信用政策与供应商结算。报告期内,公司与供应商保持长期友好合作,不存在重大逾期付款情况。
(三)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应付款项性质及金额,说明应付账款周转频率与发行人采购支付周期、采购金额及成本的匹配关系;区分主要采购项目类别,分别说明主要应付账款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
1、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应付款项性质及金额,说明应付账款周转频率与发行人采购支付周期、采购金额及成本的匹配关系
公司应付账款主要由材料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占比分别为89.33%、91.13%和91.11%,报告期内,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应付材料款、营业成本及应付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原材料采购金额 | 2,296,524.00 | 2,007,955.22 | 1,437,177.85 |
应付材料款 | 427,844.49 | 515,988.41 | 445,679.20 |
营业成本 | 2,684,895.31 | 2,274,000.63 | 1,506,758.55 |
应付账款周转率 | 5.69 | 4.73 | 4.95 |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 64.16 | 77.18 | 73.79 |
随着公司产量增长,原材料采购金额持续提升,相应的应付材料款余额自2020年起有所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与供应商的信用期通常为1-3个月,与应付账款周转天数相匹配。
2、区分主要采购项目类别,分别说明主要应付账款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采购项目类别的前五大供应商名单、金额情况、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4.关于采购与供应商”之“一、发行人
8-2-366
说明”之“(二)区分各期不同类型的采购材料内容,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结算条款及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合作历史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或资金往来”。各期末主要应付账款供应商(选取各期末前十大)的余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1)2022年末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2022年末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45,356.68 | 9.66% | 主芯片采购金额排名第一、功能IC采购金额排名第三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25,973.81 | 5.53% | 存储器、主芯片、电池采购金额均排名第三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736.63 | 4.42% | 屏幕采购量排名第二、摄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四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9,359.82 | 4.12% | 电池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深圳市众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14,164.79 | 3.02% | 机壳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774.96 | 2.29%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三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0,572.74 | 2.25% | 机壳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 | 10,229.60 | 2.18% | 存储器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WINONE PRECISION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 8,803.51 | 1.87% | 机壳采购金额排名第七 |
HONGKONG TECHTRONICS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 | 8,721.54 | 1.86% | 其他类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合计 | 174,694.08 | 37.20% | - |
(2)2021年末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2021年末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40,090.91 | 7.08%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四、功能IC采购金额排名第一、储存器采购金额排名第一、主芯片采购金额排名第三、电池采购金额排名第三、电声类采购金额排名第五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37,280.99 | 6.58%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二、摄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四、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26,536.44 | 4.69%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一、摄 |
8-2-367
供应商名称 | 2021年末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 |
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2,926.37 | 4.05%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三 |
WP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21,811.71 | 3.85% | 主芯片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9,392.62 | 3.43% | 电池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15,745.48 | 2.78% | 机壳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 | 15,302.63 | 2.70%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五 |
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 | 14,043.19 | 2.48% | 摄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深圳市众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13,527.33 | 2.39% | 机壳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合计 | 226,657.67 | 40.03% | - |
(2)2020年末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末应付账款余额 | 占比 | 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 47,689.55 | 9.56%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功能IC采购金额排名第三、存储器采购金额排名第二、主芯片采购金额排名第二、电池采购金额排名第三、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45,139.63 | 9.05%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四、摄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安徽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2,676.79 | 4.55%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5,420.31 | 3.09% | 电池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HONGKONG TECHTRONICS ELECTRONIC TECHNOLOGY LIMITED | 15,414.48 | 3.09% | 功能IC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南昌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 14,923.41 | 2.99%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一、摄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 | 14,545.29 | 2.92% | 屏幕采购金额排名第六、摄像头采购金额排名第四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4,465.64 | 2.90% | 电池采购金额排名第二 |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13,466.61 | 2.70% | 机壳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2,715.10 | 2.55% | PCB采购金额排名第一 |
合计 | 216,456.81 | 43.40% | -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前十大的占比分别为43.40%、
40.03%和37.20%,均为各采购项目类别的主要供应商,具有较强的匹配关系。
8-2-368
(四)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说明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
1、公司采购付款的流程及结算方式
1)采购付款的流程:在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前(视付款期限而定),申请人发起付款申请,经组织审核人、财务审核人和业务审核人审核后,由审批人最终审批。资金管理部根据经审批的付款申请单进行付款,付款后由财务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
2)结算方式:公司采购付款方式为票据支付和银行转账支付。
2、主要供应商给公司的信用政策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7.关于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构成情况,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以及原因(如有)”之“3、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发生变化”。
3、说明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材料款 | 427,844.49 | 515,988.41 | 445,679.20 |
劳务加工费 | 11,243.44 | 22,401.04 | 18,604.65 |
长期资产采购款 | 8,470.53 | 9,993.36 | 15,280.26 |
应付费用款 | 22,015.62 | 17,804.60 | 19,342.45 |
合计 | 469,574.08 | 566,187.41 | 498,906.56 |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应付账款变动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材料款 | -17.08% | 15.78% | 172.53% |
劳务加工费 | -49.81% | 20.41% | 136.13% |
长期资产采购款 | -15.24% | -34.60% | 263.24% |
应付费用款 | 23.65% | -7.95% | 58.85% |
8-2-369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合计 | -17.06% | 13.49% | 165.66% |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付账款主要为货款构成。2020年末应付账款增加,是因为公司销售规模、产量增长所致,2020年购入较多的固定资产,导致应付长期资产款增加;2022年末应付账款规模较2021年末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备货规模下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材料款余额占存货余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应付材料款 | 427,844.49 | 515,988.41 | 445,679.20 |
存货账面余额 | 125,594.37 | 191,264.05 | 191,273.20 |
占比 | 29.36% | 37.07% | 42.92%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占应付材料款余额占比分别为
42.92%、37.07%和29.36%,应付材料款规模变动趋势与存货账面余额变动趋势一致,各年末存货账面余额占应付材料款比例变化主要因公司各年末备货策略、供应商信用期结构不同所致。
综上,应付账款余额的变动主要系采购存货规模、公司的备货策略、原材料市场环境变动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
(五)区分采购金额区间,列示使用“米信平台”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供应商数量、占比及采购金额规模、占比;结合小米其他可比公司供应商结算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必要性、合理性;小米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支付过程中的责任和角色,是否存在对小米及其相关方的利益输送情形,或影响发行人应收、应付账龄准确性的情形
1、区分采购金额区间,列示使用“米信平台”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供应商数量、占比及采购金额规模、占比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使用“米信平台”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供应商数量、占比及采购金额规模、占比情况如下:
8-2-370
年度 | 原材料采购金额区间 | 使用“米信”平台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的数量(个) | 数量占比 | 采购金额规模(万元) | 采购金额占比 |
2022年度 | 50,000万以上 | 6 | 2.03% | 664,616.29 | 51.88% |
10,000-50,000万 | 15 | 5.07% | 306,176.46 | 23.90% | |
1,000-10,000万 | 84 | 28.38% | 253,085.79 | 19.76% | |
1,000万以下 | 191 | 64.53% | 57,119.05 | 4.46% | |
合计 | 296 | 100.00% | 1,280,997.60 | 100.00% | |
2021年度 | 50,000万以上 | 4 | 1.35% | 512,757.90 | 43.21% |
10,000-50,000万 | 16 | 5.39% | 345,806.62 | 29.14% | |
1,000-10,000万 | 88 | 29.63% | 276,537.13 | 23.31% | |
1,000万以下 | 189 | 63.64% | 51,446.03 | 4.34% | |
合计 | 297 | 100.00% | 1,186,547.67 | 100.00% | |
2020年度 | 50,000万以上 | 3 | 1.12% | 261,414.60 | 44.00% |
10,000-50,000万 | 6 | 2.23% | 85,128.30 | 14.33% | |
1,000-10,000万 | 60 | 22.30% | 196,995.80 | 33.16% | |
1,000万以下 | 200 | 74.35% | 50,584.16 | 8.51% | |
合计 | 269 | 100.00% | 594,122.86 | 100.00% |
2、结合小米其他可比公司供应商结算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必要性、合理性,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6关于保理业务”。
3、小米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支付过程中的责任和角色,是否存在对小米及其相关方的利益输送情形,或影响发行人应收、应付账龄准确性的情形
(1)小米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支付过程中的责任和角色
小米及其关联方在上述支付过程中作为应付票据的承兑方,在票据到期时负责向供应商付款;当供应商存在资金需求时提前付款,满足其融资需求。
发行人与米信平台、供应商的合作为典型的保理业务模式,业务及资金流程如下图所示:
8-2-371
发行人在米信核定的额度内,在米信平台对接受使用米信作为支付方式的供应商开立汇票。供应商收到公司开立的汇票后,如有较紧迫的资金需求,会向米信平台发起融资申请;如无则持有至到期。米信后台在收到供应商发起的融资申请后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对供应商进行放款,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从保理手续费中向发行人支付一部分作为分润款。发行人每月根据供应商在米信平台贴现的金额,乘以商定的分润比例,确认分润款收入。
(2)是否存在对小米及其相关方的利益输送情形,或影响发行人应收、应付账龄准确性的情形
发行人与小米及其关联方以票据到期、龙旗科技完成还款为基准日,按月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米信工作人员发出邮件,龙旗科技回复邮件确认分润明细,由税务部根据结算周期开发票寄出,米信收到发票后向龙旗支付分润款。双方的分润款确认方式及比例公允,不存在对小米及其相关方的利益输送情形,具体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2.6关于保理业务”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米信平台向发行人支付分润款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分润款确认方式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立的应付票据在到期时均正常兑付,不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兑付的情形。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立的应付票据与发行人向小米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独立结算,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应收、应付账款账龄准确性的情形。
8-2-372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询问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公司采购模式,获取并检查公司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合同等,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波动的原因;对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实施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2、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主要供应商付款要求、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合同,检查供应商对公司的付款要求、信用政策等主要条款。
3、获取应付票据明细表,检查票据的借贷方发生凭证,核查是否存在无真实背景的票据交易,分析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业务情况和结算情况,获取供应商采购明细表,与应付票据发生额进行匹配,分析应付票据结算金额与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匹配性。
4、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明细账,汇总分析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确认情况。对采购执行真实性检查,检查主要采购合同、对应的入库单、验收单,确认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核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金额,采购入库单和验收单日期、数量等原始凭证信息,检查采购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付款凭证进行核查,复核发行人实际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复核发行人应付账款周转率,与发行人的采购支付周期、采购金额及成本进行配比分析。
6、对主要供应商独立寄发询证函,函证报告期各期交易金额及各期末往来账款余额,函证及回函情况如下:
1)原材料采购发生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函情况: | |||
发函金额 | 2,091,580.44 | 1,805,047.95 | 1,298,976.85 |
全年发生额 | 2,296,524.00 | 2,007,955.22 | 1,437,177.85 |
8-2-373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函金额占全年发生额比 | 91.08% | 89.89% | 90.38% |
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2,084,655.57 | 1,659,426.76 | 1,176,863.80 |
占发函金额比 | 99.67% | 91.93% | 90.60% |
占全年发生额比 | 90.77% | 82.64% | 81.89% |
2)应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发函情况: | |||
发函金额 | 401,691.02 | 466,983.02 | 422,408.47 |
期末余额 | 469,574.08 | 566,187.41 | 498,906.56 |
发函金额占期末余额比 | 85.54% | 82.48% | 84.67% |
回函情况: | |||
回函确认的金额 | 394,746.16 | 442,096.56 | 333,944.96 |
占发函金额比 | 98.27% | 94.67% | 79.06% |
占期末余额比 | 84.06% | 78.08% | 66.94% |
7、实地走访主要供应商:
现场走访了报告期各期前主要供应商。核查人员通过访谈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了解供应商基本情况、交易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货款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形成走访记录并由访谈对象签字确认,同时现场留影。
实地走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走访样本金额 | 1,368,338.18 | 1,285,170.55 | 977,681.83 |
采购总额 | 2,296,524.00 | 2,007,955.22 | 1,437,177.85 |
走访比例 | 59.58% | 64.00% | 68.03% |
8、获取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结算的应付票据明细,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通过“米信平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及合理性。
8-2-374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付票据涉及的主要业务与公司业务内容相匹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应付票据发生额与对该供应商采购金额相匹配,报告期各期不存在应付票据未按期兑付的情形;
2、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未发生变化,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均能在到期日正常兑付;公司与供应商保持长期友好合作,不存在重大逾期付款情况;
3、公司各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内容主要为应付供应商货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4、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的变动主要系采购存货规模、公司的备货策略、原材料市场环境变动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使用米信平台支付货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与小米及其相关方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应收、应付账龄准确性的情况。问题28.关于前次申报
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曾于2015年12月和2017年12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4次会议于2018年1月3日召开,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发行人未通过。
请发行人说明:(1)前两次申报的具体情况,包括申报、反馈、回复、发审会、撤回申请等关键节点的时间和具体流程,申报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前两次申报各轮次反馈重点关注问题及回复情况;(2)前两次申报终止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相关事项的影响是否均已实质性消除,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3)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前两次申报招股说明书,除体例外,在实质内容方面有何重要不同,差异的原因,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
8-2-375
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论证核查证据真实性、充分性、是否可支持核查结论,是否勤勉尽责。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前两次申报的具体情况,包括申报、反馈、回复、发审会、撤回申请等关键节点的时间和具体流程,申报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前两次申报各轮次反馈重点关注问题及回复情况本次申报前,龙旗科技仅有一次申报A股IPO,申报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基本信息 |
申报时间 | 2015年12月11日 |
受理后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 | 2015年12月18日 |
首轮反馈时间 | 2016年12月7日 |
上会前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 | 2017年12月27日 |
发审会时间 | 2018年1月4日 |
收到不予核准通知的时间 | 2018年5月25日 |
申报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保荐机构/执业人员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吕岩、赵春奎 |
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陈巍、陈鹏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耿磊、张扬 |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 |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马树忠、颜继军 |
前次申报共有两轮次反馈。第一轮反馈重点关注问题及回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重点问题 | 回复情况 |
1 | 红筹架构的搭建、拆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等。 | 红筹架构的搭建、存续期间、剥离及拆除过程,符合当时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
2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详细列示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其合理性;梳理上述关联方与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企业为本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
3 | 说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大幅波动且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盈利状况下降趋势是否将持续。 | 扣非后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的差异,主要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市场推广费用减少、研发费用支出增加等原因所致。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的平稳增长 |
8-2-376
序号 | 重点问题 | 回复情况 |
以及公司客户开拓力度的加大,公司2016年下半年业绩大幅回升。 | ||
4 | 说明关联交易较多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可比市场价格分析定价是否公允;逐家列示关联企业注销及非关联化的具体情况,说明上述企业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 | 着重解释了与小米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原因和必要性、履行的程序、定价公允性等。详细列出了关联企业注销及非关联化的具体情况,以及注销及非关联化前后企业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说明了交易公允性等情况。 |
5 | 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动的原因。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说明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可替代风险,并结合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同主要客户之间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依赖重大客户情形。 | 逐年列示了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分析了变动原因。从下游手机行业集中度特点以及公司主动选择服务行业排名靠前的优质客户的战略,解释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结合客户地位与发展战略、公司优势等,说明品牌商此消彼长的市场表现,不会导致公司业绩因某客户业务下滑而受到持续性的影响。 |
6 | 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劳务的定价机制,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各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 | 说明公司整机、整机散料模式主要以单位成本加一定的毛利对客户报价;技术服务考虑项目消耗的公司研发资源以及使用的公司研发成果;加工服务参考市场价格报价。说明了平均销售价格的变动主要与不同期间销售产品的类型、型号的构成有关,具体取决于产品档次、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客户要求单台产品提供的材料构成数量等。 |
第二轮反馈(口头反馈意见)重点关注问题及回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重点问题 | 回复情况 |
1 | 不同报告期内,各业务模式收入变化的金额和比例情况,结合客户业务变动分析上述变化的原因,该变化是与具体项目、机型相关还是客户业务模式相关,业务模式的变化是否是议标的结果。 | 公司各业务模式销售额占比结构随客户市场销售情况、新增客户以及客户合作模式的变更而发生变动,并进一步分业务模式、分客户进行分析。 |
2 | 补充说明与小米交易的公允性。实际交易价格变动趋势、结算方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超越合同条款的异常交易行为。比较客户与其他供应商或公司与其他客户的交易价格证明其公允性。 | 公司与小米业务合作、小米入股龙旗科技均为独立商业行为,在议标中不存在互相干扰的情形;通过比较毛利率、销售单价等数据,说明公司与小米交易均基于公平的议标,并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
3 | 进一步具体分析产品单位价格变化的原因,销售模式变化的定量影响,增加各业务模式下单位价格分析。 | 销售单价呈现上升趋势,主要与公司客户和产品结构优化有关;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手机等智能通信设备功能越来越强大,向大屏幕、大容量、高速处理的方向发展,硬件成本的提高以及用工成本的上涨对应产品成本也有所增长;进而对各模式的价格进行分析。 |
4 | 2017年1-6月净利润较低,请结合公司 | 分析了2017年1-11月、2017年全年预 |
8-2-377
序号 | 重点问题 | 回复情况 |
目前经营状况、公司订单以及客户拓展进度分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 计业绩情况;报告期内积极拓展市场和加强研发投入,为未来业绩增长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
(二)前两次申报终止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问题,相关事项的影响是否均已实质性消除,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前次被否的原因
根据《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8〕860号):
“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8年1月3日举行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4次工作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而净利润持续下滑,收入呈现出较强的季节性波动情况。同时,你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变化且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前述情况及影响,亦未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2、相关事项的影响是否均已实质性消除,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对于上述问题,公司的解决情况如下:
(1)针对“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而净利润持续下滑,收入呈现出较强的季节性波动情况”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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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次申报情况发行人前次申报时,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的报告期为2014-2016年和2017年1-6月(以下简称“前次申报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年1-6月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348,413.25 | 834,479.66 | 815,698.00 | 689,372.61 |
净利润 | 2,511.95 | 13,837.44 | 16,784.08 | 16,796.5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221.34 | 14,010.96 | 16,851.72 | 16,928.1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386.80 | 12,634.81 | 11,891.22 | 305.01 |
前次申报报告期内,虽然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降,且投资收益下降较多,导致净利润持续下滑。前次申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在下半年较高,通常占全年销售收入60%左右,主要系国内外市场中的元旦、春节、国庆节以及圣诞节等节日期间均属于手机销售旺季,品牌商为应对销售旺季一般会提前备货。
2)本次申报情况
本次申报报告期为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934,315.15 | 2,459,581.75 | 1,642,099.15 |
净利润 | 56,070.99 | 54,784.14 | 29,881.8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6,049.80 | 54,702.51 | 29,770.2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0,105.20 | 36,615.66 | 11,650.78 |
2020-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均维持增长趋势,且较前次申报显著提升。
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季度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8-2-379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第一季度 | 718,510.60 | 24.82% | 587,739.63 | 24.15% | 134,923.25 | 8.29% |
第二季度 | 785,455.20 | 27.13% | 612,761.59 | 25.18% | 251,470.06 | 15.44% |
第三季度 | 758,339.82 | 26.19% | 531,556.12 | 21.84% | 584,944.83 | 35.93% |
第四季度 | 632,786.68 | 21.86% | 701,725.25 | 28.83% | 656,868.71 | 40.34% |
合计 | 2,895,092.30 | 100.00% | 2,433,782.59 | 100.00% | 1,628,206.86 | 100.00% |
本次报告期内,除2020年由于上半年疫情影响及主力机型自下半年开始量产出货导致三、四季度的收入占比较高以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季度分布较为均衡。综上,本次申报相较于前次申报时,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显著提升且报告期内保持增长,收入也不存在显著的季节性波动情形。
(2)针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变化且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解决情况
1)前次申报情况
前次申报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 名称 | 销售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17年1-6月 | 联想集团 | 208,288.78 | 59.78% |
小米 | 42,499.80 | 12.20% | |
Telpa集团 | 31,760.54 | 9.12% | |
HTC | 30,362.85 | 8.71% | |
Mundo Reader S.L | 13,453.90 | 3.86% | |
合计 | 326,365.88 | 93.67% | |
2016年 | 联想集团 | 366,704.27 | 43.94% |
HTC | 187,825.03 | 22.51% | |
Telpa集团 | 82,698.07 | 9.91% | |
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62,196.33 | 7.45% | |
Mundo Reader S.L | 47,562.65 | 5.70% | |
合计 | 746,986.35 | 89.52% |
8-2-380
期间 | 名称 | 销售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15年 | HTC | 297,473.40 | 36.47% |
联想集团 | 212,857.12 | 26.10% | |
Mundo Reader S.L | 90,807.71 | 11.13% | |
MCX集团 | 49,722.57 | 6.10% | |
魅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48,968.98 | 6.00% | |
合计 | 699,829.79 | 85.80% | |
2014年 | 联想集团 | 312,408.15 | 45.32% |
HTC | 110,954.97 | 16.10% | |
MCX集团 | 50,772.21 | 7.36% | |
美图集团 | 36,755.90 | 5.33% | |
Mundo Reader S.L | 36,660.48 | 5.32% | |
合计 | 547,551.71 | 79.43% |
前次申报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9.43%、85.80%、89.52%和93.67%,呈逐年提升的趋势。根据TrendForce数据,在2014-2016年全球手机品牌出货量排名中,公司主要客户联想、小米的排名整体呈下降趋势,Telpa集团、HTC等其他客户均未在全球手机品牌前10名之列。2)本次申报情况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度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销售的产品 | 销售收入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22 年度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AIoT产品 | 1,335,712.70 | 45.52%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AIoT产品 | 638,788.51 | 21.77% | |
A公司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 | 216,675.34 | 7.38% |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平板电脑、智能手机 | 208,795.59 | 7.12% | |
中邮通信 | 智能手机 | 169,737.13 | 5.78% | |
前五名小计 | 2,569,709.27 | 87.57% | ||
2021 年度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AIoT产品 | 1,418,310.81 | 57.66%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平板电脑、智能手机、AIoT产品 | 343,492.21 | 1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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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销售的产品 | 销售收入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A公司 |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AIoT产品 | 239,291.03 | 9.73% | |
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AIoT产品 | 109,400.86 | 4.45% | |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 智能手机 | 88,329.77 | 3.59% | |
前五名小计 | 2,198,824.67 | 89.40% | ||
2020 年度 | 小米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AIoT产品 | 689,103.31 | 41.96% |
联想及其关联方 | 平板电脑、智能手机、AIoT产品 | 273,854.15 | 16.68% | |
LG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 | 272,518.62 | 16.60% | |
A公司 | 平板电脑、智能手机、AIoT产品 | 221,430.37 | 13.48% | |
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 | 智能手机 | 80,972.44 | 4.93% | |
前五名小计 | 1,537,878.90 | 93.65% |
注1: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已合并计算。注2:
(1)小米及其关联方包括: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丝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Xiaomi H.K. Limited、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2)联想及其关联方包括: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3)三星电子及其关联方包括: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SAMSUNG ELETRONICA DAAMAZONIA LTDA、SAMSUNG INDIA ELECTRONICS PVT. LTD.、PT SAMSUNGELECTRONICS INDONESIA、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NEWZEALAND LIMITED。
(4)LG及其关联方包括:LG Electronics INC.、LG ELECTRONICS VIETNAM HAIPHONGCO., LTD.、LG ELECTRONICS DO BRASIL LTDA、青岛乐金浪潮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5)诺基亚(HMD)及其关联方包括:HMD Global Oy、HMD Mobile India Pvt. Ltd.。
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65%、89.40%和87.57%,呈略微下降的趋势,与公司不断开拓新客户有关。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其市场地位突出,经营稳定性强,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好的保障。根据Counterpoint的数据,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荣耀、OPPO、vivo、联想均为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前10名的品牌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为国内领先电信运营商;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运营Hi nova系列智能终端品牌;A公司、联想均为2022年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前5名的品牌商。B公司为AIoT领域全球领先科技企业。
8-2-382
综上所述,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相较于前次申报,公司客户质量与客户结构取得了显著的优化和改善,主要客户由联想、小米、Telpa集团、HTC、MundoReader S.L、奇酷互联网、MCX集团、魅族科技、美图集团等优化为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目前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稳定、市场地位突出,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形成较好的保障。综上,本次申报相较于前次申报时,公司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经营情况均有显著提升,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事项的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针对公司业务存在的经营业绩波动、客户集中度较高等方面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书中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三)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前两次申报招股说明书,除体例外,在实质内容方面有何重要不同,差异的原因,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原因。
除体例外,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相比,在实质内容方面的不同之处及差异原因主要在于:
前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发上市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要求进行披露。主板与创业板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同时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与前次亦有所不同。
公司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各章节主要差异简述如下:
章节 | 具体内容 | 是否有差异 | 差异情况简述 |
发行概况 | 保荐机构、上市板块、发行股数 | 是 |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3、发行股数从7,000万股变更为不超过7,148.762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从43,000万股变更为不超过47,658.4169万股 |
8-2-383
章节 | 具体内容 | 是否有差异 | 差异情况简述 |
第二节 概览 | 重大事项提示 | 是 | 1、报告期从2014年、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变更至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2、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及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新增了特别风险提示 |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是 | 报告期从2014年、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变更至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 |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是 | 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部分 | |
募集资金运用 | 是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惠州智能硬件制造项目”、“南昌智能硬件制造中心改扩建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拟募集资金合计投入180,000.00万元 | |
第三节 风险因素 | 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其他风险 | 是 | 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更新了有关风险因素的披露,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行业数据等同步更新 |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股东变化情况 | 是 | 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报告期内每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及变动后的股权情况 |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 是 | 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权结构,更新了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 | |
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 | 是 |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新情况进行更新。因报告期变化,同步更新了财务数据情况 | |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是 | 更新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财务数据、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 |
发行人股本情况 | 是 | 1、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本结构,更新了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等 2、新增了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登记情况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 是 |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最新任职情况,更新了上述人员的简历、兼职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近三年内的变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和领取薪酬情况等 | |
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 是 | 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披露了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情况、锁定期和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支付计提情况 | |
发行人员工情况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发行人用工结构、员工人数和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 |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 是 |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主板相关要求重新梳理了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经营模式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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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具体内容 | 是否有差异 | 差异情况简述 |
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主营业务收入等财务数据; 3、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公司成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和具有代表性的业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 |||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 | 是 |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报告期变化,重新梳理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归纳梳理了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内主要企业,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3、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更具体地披露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及特点、行业主要壁垒、行业发展态势等 | |
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情况和前五大客户等数据 | |
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公司原材料供应情况和前五大供应商等数据 | |
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公司主要固定资产、不动产所有权、租赁房产、无形资产等情况 | |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 | 是 |
1、根据主板的相关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重新梳理了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
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公司发行人主要在研项
目和研发费用等数据
发行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 | 是 | 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公司生产经营中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运行、制度建立等具体情况 | |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及境外资产情况 | 是 | 根据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 | |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数据及分析 | 是 | 报告期从2014年、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变更至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根据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财务数据 |
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 是 |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惠州智能硬件制造项目”、“南昌智能硬件制造中心改扩建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拟募集资金合计投入180,000.00万元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更新了公司的未来发展与规划 |
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内部控制情况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公司自我评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等 |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 是 |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根据报告期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权结构变化、子公司增加等情况,重新梳理了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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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具体内容 | 是否有差异 | 差异情况简述 |
情况 2、基于报告期变化同步更新了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数据 | |||
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 | 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公司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情况和新审议通过的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重要合同、对外担保情况和诉讼或仲裁事项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 |
第十二节 附件 | 承诺事项、三会运行情况、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简要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业务资质情况 | 是 |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 |
本次申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相比于前次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中介机构 | 本次申报 | 前次申报 | 变化原因 |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信、刘骏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吕岩、赵春奎 | 公司与原保荐机构终止合作,经比较选择与华泰联合合作 |
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张露文、刘璐、王金波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陈巍、陈鹏 | 公司与原律师事务所终止合作,经比较选择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作 |
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艳、李飞、徐捷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耿磊、张扬 | 公司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合作,经比较选择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合作 |
评估机构 |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马树忠、颜继军 |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马树忠、颜继军 | 未发生变更 |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的相关资料、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8〕860号),对相关意见在本次申报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核对、分析;
2、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资料,对前次和本次申报信息披露的具体差异情况及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3、查阅前次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前次申报至今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收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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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等资料,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前次申报至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产品、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模式、收入、毛利率变化情况,分析相关变化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4、查阅发行人所处智能产品ODM行业和下游行业的相关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分析发行人是否具备成长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相较于前次申报,公司客户质量与客户结构取得了显著的优化和改善,主要客户由联想、小米、Telpa集团、HTC、Mundo Reader S.L、奇酷互联网、MCX集团、魅族科技、美图集团等优化为小米、三星电子、A公司、联想、荣耀、OPPO、vivo、中邮通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B公司等,目前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稳定、市场地位突出,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形成较好的保障;本次申报相较于前次申报时,公司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经营情况均有显著提升,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事项的影响均已实质性消除,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问题2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及利润分配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曾与发行人供应商存在短期拆借的情况,相关拆借流水流入及流出金额相匹配,不属于异常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款,其中控股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款主要用于理财及偿还拆借款;报告期后,发行人于2022年11月进行了现金分红,股东所获分红主要用于购买公司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短期拆借、该供应商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期交易金额与采购金额之比、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偿还拆借款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资金拆借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后分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具体去向,以及该次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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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短期拆借、该供应商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期交易金额与采购金额之比、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短期拆借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军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无资金流水往来,杜军红之弟杜军旗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华”)、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丰”)存在少量拆借往来,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与朗华的拆借情况
单位:万元
主体 | 发生往来 日期 | 流入 | 流出 | 交易对方 | 往来原因 |
亚芯电子 | 2020/02/24 | 1,000.00 | - | 朗华 | 短期拆借款 |
2020/02/25 | - | 1,000.00 | 短期拆借款归还 |
2020年2月24日,亚芯电子自朗华拆入1,000万元,用于短期资金过桥需求,拆借资金于次日归还。
(2)与旗丰的拆借情况
主体 | 发生往来 日期 | 流入 | 流出 | 交易对方 | 往来原因 |
诚远物业 | 2020/01/07 | 800.00 | - | 旗丰 | 短期拆借款 |
2020/01/10 | - | 800.00 | 短期拆借款归还 |
2020年1月7日,诚远物业自旗丰拆入800万元,用于短期资金过桥需求,拆借资金于3日后归还。
2、朗华、旗丰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期交易金额与采购金额之比、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朗华、旗丰系发行人主要供应链合作供应商,均持有AEO高级认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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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供应链公司进行出口解决了过程中物流运输及仓储等问题,有助于提高通关速度,具有退税周期更快、产品查验率更低等优势;与此同时,供应链公司凭借规模优势能够大幅降低综合通关物流成本。电子行业的公司选择供应链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为行业普遍做法,根据公开资料检索及向朗华、旗丰业务人员访谈了解,小米、传音控股、华勤技术、闻泰科技、必易微、立功科技、有方科技、移远通信等公司与朗华、旗丰等供应链公司存在供应链业务合作。
公司与朗华、旗丰等供应链公司合作主要包括进口端和出口端两个方向的业务。在进口端方向: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所需部分物料需要自海外采购,一般而言,相关物料由公司海外子公司(如香港龙旗、马来西亚龙旗等)采购,并交由供应链公司报关并运输交付至发行人境内指定交货地点(一般为惠州龙旗、南昌龙旗工厂),并按货物报关金额依据约定比例结算服务费;在出口端方向:发行人生产的整机产品交由供应链公司报关并运输交付至发行人境外主体(如香港龙旗、马来西亚龙旗等),由境外主体最终向客户销售产成品,并按货物报关金额依据约定比例结算服务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朗华、旗丰报关货品情况、服务结算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供应链公司 | 期间 | 进出口方向 | 报关货值 | 结算代理费 | 代理费占采购总额比例 |
朗华 | 2020年 | 出口端 | 230,661.32 | 540.57 | 0.03% |
进口端 | 259,266.83 | ||||
2021年 | 出口端 | 105,436.48 | 318.98 | 0.01% | |
进口端 | 334,472.07 | ||||
2022年 | 出口端 | 487,882.04 | 959.14 | 0.04% | |
进口端 | 510,273.50 | ||||
旗丰 | 2020年 | 出口端 | 14,654.21 | 36.51 | 0.00% |
进口端 | 20,961.66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朗华、旗丰的供应链服务按报关金额的固定比例结算代理费,其中,出口端业务代理费结算比例在0.1%-0.2%之间,进口端业务代理费结算比例在0.03%左右,如果发行人单次发货货值过低,则会按某约定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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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1,000-2,000元)。经访谈朗华、旗丰及发行人供应链业务有关人员,供应链服务行业竞争较为激烈,服务费定价十分透明,相关代理费结算比例符合行业的平均水平。由于旗丰在2020年年初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此发行人逐步缩减了与旗丰的业务合作,2020年3月以后不再向旗丰采购供应链服务。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朗华、旗丰存在拆借往来,拆借款项均已结清。发行人主要向朗华、旗丰采购供应链服务,属于智能产品行业的普遍模式,结算价格公允透明,不涉及利益输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偿还拆借款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资金拆借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后分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具体去向,以及该次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1、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偿还拆借款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资金拆借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三次分红,具体情况如下:
龙旗科技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以截至2021年4月9日总股本372,673,913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8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100,000,000.00元。本次现金分红流向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
龙旗科技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05,096,544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162,038,617.60元。本次现金分红流向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及归还借款。
龙旗科技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以截至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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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总股本405,096,544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23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293,014,032.81元。本次现金分红主要流向系购买公司股权。其中,归还借款的具体情况:2022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昆山龙旗向税务部门支付了股权转让所涉税款,支付税款时有1,550万元系源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军红的借款。昆山龙旗后续陆续归还了自杜军红拆借的资金,资金来源主要系2022年4月获得的分红资金,不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资金拆借往来的情形,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
2、发行人报告期后分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具体去向,以及该次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1)本次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资金具体去向
此次分红基于公司长期良好的业绩经营基础,并综合考虑公司原股东深创投及万容红土拟退股实现投资退出的需求作出的安排:通过分红方式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分配资金并由除深创投及万容红土以外的全体股东以约定价款按持股比例收购深创投及万容红土拟退出股权;本次分红除深创投及万容红土获得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去向均为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分红税负。因此,本次分红安排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分红资金具体去向如下表所示:
分红资金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分红金额 (万元) |
1 | 昆山龙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746.79 |
2 | 昆山龙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228.89 |
3 |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03.95 |
4 | 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34.38 |
5 | 葛振纲 | 1,510.28 |
6 | 昆山云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41.53 |
7 | 昆山旗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124.91 |
8 |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43.47 |
9 |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8.69 |
10 | 王伯良 | 78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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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分红金额 (万元) |
11 | 华舜(广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4.65 |
12 | 昆山仁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52.83 |
13 | 昆山永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15.45 |
14 | 昆山弘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63.35 |
15 | 金泰富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39.12 |
1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旗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31.64 |
17 | 杭州砺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3.61 |
18 | 深圳市前海万容红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04.33 |
19 | 海南云锋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404.33 |
20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5.83 |
21 | 昆山旗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59.35 |
22 | 深圳市光远智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44 |
23 | 马鞍山梧桐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6.67 |
24 | 昆山旗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33.30 |
25 | 昆山旗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65.62 |
26 | 杭州文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2.54 |
27 | 南昌精确澜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173.29 |
28 |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1.74 |
29 | 苏州元之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4.04 |
30 | 珠海光远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4.79 |
31 | 董红 | 125.61 |
32 | 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28 |
33 |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38.50 |
合计 | 29,301.40 |
本次向深创投、万容红土以外的其他股东分配的税后现金股利用于定向购买深创投持有公司的5,057,718股股份及万容红土持有公司的5,590,109股股份,共计10,647,827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量(万股) | 转让价款(万元) |
1 | 深创投、万容红土 | 昆山龙旗 | 251.79 | 5,060.09 |
2 | 昆山龙飞 | 120.50 | 2,421.67 | |
3 | 葛振纲 | 56.36 | 1,13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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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量(万股) | 转让价款(万元) |
4 | 昆山旗壮 | 12.44 | 249.98 | |
5 | 昆山旗志 | 13.41 | 269.51 | |
6 | 昆山旗凌 | 9.91 | 199.21 | |
7 | 昆山旗云 | 41.35 | 831.41 | |
8 | 昆山旗云 | 0.63 | 12.27 | |
9 | 天津金米 | 97.18 | 1,952.97 | |
10 | 苏州顺为 | 87.12 | 1,750.79 | |
11 | 昆山云睿 | 50.07 | 1,006.15 | |
12 | 中网投 | 35.21 | 707.61 | |
13 | 超越摩尔 | 30.18 | 606.52 | |
14 | 王伯良 | 29.15 | 585.88 | |
15 | 华舜广州 | 24.43 | 490.99 | |
16 | 昆山仁迅 | 24.36 | 489.63 | |
17 | 昆山永灿 | 22.97 | 461.58 | |
18 | 昆山弘道 | 21.02 | 422.51 | |
19 | 金泰富资本 | 20.12 | 404.34 | |
20 | 宁波旗弘 | 19.84 | 398.73 | |
21 | 杭州砺飞 | 15.81 | 317.71 | |
22 | 云锋基金 | 15.09 | 303.25 | |
23 | 光远智联 | 13.08 | 262.83 | |
24 | 马鞍山梧桐树 | 12.56 | 252.50 | |
25 | 杭州文衡 | 7.19 | 144.40 | |
26 | 精确澜祺 | 6.47 | 129.97 | |
27 | 上海金浦 | 6.04 | 121.31 | |
28 | 苏州元之芯 | 5.75 | 115.53 | |
29 | 珠海光远 | 5.03 | 101.09 | |
30 | 董红 | 4.69 | 94.21 | |
31 | 日喀则信瑞 | 3.59 | 72.21 | |
32 | 远宇实业 | 1.44 | 28.88 |
(2)该次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下表所示,以2022年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分析本次分红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相关分红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影响较小,且分红产生的影响已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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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现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中,公司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偿债能力及流动性仍保持在合理水平,本次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年报相关指标 (A) | 其中分红影响 (B) | 剔除分红影响的相关数据 (C=A-B) | 分红影响比例 (D=B/C) |
货币资金 | 446,327.77 | -29,301.40 | 475,629.18 | -6.16% |
流动资产 | 1,128,391.27 | -29,301.40 | 1,157,692.68 | -2.53% |
总资产 | 1,450,933.66 | -29,301.40 | 1,480,235.06 | -1.98% |
未分配利润 | 111,386.92 | -29,301.40 | 140,688.32 | -20.83% |
所有者权益 | 315,536.33 | -29,301.40 | 344,837.73 | -8.50% |
资产负债率 | 78.25% | 1.55% | 76.70% | 2.02% |
流动比率 | 1.06 | -0.03 | 1.09 | -2.53% |
速动比率 | 0.95 | -0.03 | 0.98 | -2.81% |
发行人本次报告期后分红系基于公司长期良好的业绩经营基础,并综合考虑公司原股东深创投及万容红土拟退股实现投资退出的需求作出的安排。分红金额占分红前未分配利润比例为20.83%,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匹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均未因本次分红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具备发展必要的储备资金,发行人现金分红政策使股东持续获得合理回报,维护了股东利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将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新老股东平等对待,不会对新老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偿还拆借款均系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军红的拆借款往来,该等分红款不存在流向客户、供应商或体外资金循环及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后分红系基于公司长期良好的业绩经营基础,并综合考虑公司原股东深创投及万容红土拟退股实现投资退出的需求作出的安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公司股权,该次分红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军红及其控制的企业全部流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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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近亲属杜军旗及其控制的企业全部流水,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存在拆借往来,确认流水往来的具体情况及往来原因。
2、获得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朗华、旗丰业务往来的明细表,确认各期交易金额与采购金额之比,确认相关服务费的定价原则,分析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3、获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的全部流水,确认其历次获得发行人分红资金后的流水去向,分析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4、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后分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具体去向,并分析该次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军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无资金流水往来,杜军红之弟杜军旗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朗华、旗丰存在少量拆借往来,拆借款项均已结清。发行人主要向朗华、旗丰采购供应链服务,属于智能产品行业的普遍模式,结算价格公允透明,结算代理费占发行人各期采购金额比例较低,不涉及利益输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偿还拆借款的具体情况系归还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军红处拆借的款项,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3、发行人报告期后分红系基于公司长期良好的业绩经营基础,并综合考虑公司原股东深创投及万容红土拟退股实现投资退出的需求作出的安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公司股权,该次分红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问题30.其他问题问题30.6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豁免披露报告期内部分主要客户名称及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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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要求,在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逐项说明:(1)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该信息是否依据内部程序认定为商业秘密,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决策程序等;(2)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已公开信息或者泄密信息;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要求进行逐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中介机构依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六条要求逐条核查如下: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六条的要求 | 发行人履行情况 |
(一)国家秘密 | 不适用 |
(二)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如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豁免披露的要求。1、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未泄密的,原则上可以豁免披露:(1)商业秘密涉及产品核心技术信息;(2)商业秘密涉及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且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发行人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2、商业秘密涉及发行人自身经营信息(如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等)、披露后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如该信息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可以豁免披露。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当逐项说明:(1)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该信息是否依据内部程序认定为商业秘密,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决策程序等;(2)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已公开信息或者泄密信息;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 发行人本次豁免披露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中介机构已审慎论证符合豁免披露的要求。1、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且尚未公开、未泄密:(2)商业秘密涉及客户等他人经营信息、且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发行人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2、商业秘密不涉及发行人自身经营信息(如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等)。3、发行人本次豁免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已逐项说明:(1)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已依据内部程序认定为商业秘密,发行人已制定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充分、已履行决策程序等;(2)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不属于已公开信息或者泄密信息;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将相关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对该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对发行人将相关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因披露可能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对该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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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六条的要求 | 发行人履行情况 |
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申报会计师应当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 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申报会计师已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发行人不涉及军工业务。 |
(四)替代性披露要求。对于豁免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应当采取汇总概括、代码或者指数化等替代性方式进行披露,替代方式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不应构成重大障碍,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基本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就其替代披露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存在重大障碍,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 对于豁免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已采取汇总概括、代称等替代性方式进行披露,替代方式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不构成重大障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基本要求。中介机构已就其替代披露方式合理,不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存在重大障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发表了明确意见。 |
(五)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问询回复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专项说明、核查意见。如豁免申请未获得同意,发行人应当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 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问询回复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专项说明、核查意见。 |
(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回复等需要对
外披露的文件涉及上述情形的,均可依法提出豁免申请。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回复等需要对外披露的文件涉及上述情形,均已依法提出豁免申请。 | |
(七)再融资信息豁免披露相关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信息豁免披露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适用 |
问题30.8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310.40万元、6,859.70万元、7,383.43万元、7,799.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3.56%、20.89%、12.92%和30.71%。请发行人说明:主要政府补助资金的背景及内容;区分与收益相关、与资产相关分析说明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各期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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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主要政府补助资金的背景及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背景及内容情况如下:
1、2022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依据文件 |
物流成本补贴 | 3,148.01 | 《投资协议》 |
租金补贴 | 1,475.35 | 《投资协议》 |
税收返还 | 1,329.00 | 产业培育专项扶持资金 |
研发支持 | 1,200.00 | 《投资协议》 |
增值税软件退税 | 1,055.7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购买固定资产政府补贴 | 876.30 | 《投资协议》 |
税收返还 | 866.00 |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聘用贫困人口与退伍军人的企业补助 | 694.20 |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税收返还 | 421.00 |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政府招商引资给予的扶持资金 | 345.00 | 闵行区政府项目化扶持 |
疫情形势下中高风险地区留工补贴 | 299.39 | 粤人社规〔2022〕9号 |
对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给予增长补助 | 200.00 | 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及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税务) |
移动5G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标杆补贴 | 200.00 | 惠仲财工〔2022〕16号关于下达2022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经管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 |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资金补助 | 176.97 | 惠仲财工【2022】126号 |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135.15 | 赣人社发〔2022〕14号 |
市级涉工政策市级总份资金 | 100.00 | 洪财建指〔2022〕15号 |
对公司的政策性能耗补贴 | 100.00 | 洪工信规〔2021〕3号 |
合计 | 12,622.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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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依据文件 |
物流成本补贴 | 1,499.00 | 《投资协议》 |
研发支持 | 1,200.00 | 《投资协议》 |
物流成本补贴 | 1,146.00 | 《投资协议》 |
增值税软件退税 | 906.2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租赁过渡性厂房装修补贴 | 519.00 | 《投资协议》 |
购买固定资产政府补贴 | 322.28 | 《投资协议》 |
租赁过渡性厂房租金补贴 | 198.00 | 《投资协议》 |
税收返还 | 187.00 |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资金补助 | 159.39 | 惠仲财工【2021】34号 |
对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 100.00 | 《投资协议》 |
合计 | 6,236.88 | - |
3、20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依据文件 |
研发支持 | 1,200.00 | 《投资协议》 |
租赁过渡性厂房装修补贴 | 1,081.00 | 《投资协议》 |
增值税软件退税 | 1,042.3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605.76 | 粤人社规【2019】42号 |
租赁过渡性厂房租金补贴 | 324.00 | 《投资协议》 |
降成本优环境政策补贴 | 310.86 | 《投资协议》 |
购买固定资产政府补贴 | 272.62 | 《投资协议》 |
为高新区提供就业岗位给予的政策补贴 | 213.30 | 《投资协议》 |
对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给予增长补助 | 200.00 | 沪科创办(2020)92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第二批重点项目(漕河泾徐汇园)资助经费 |
对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 | 200.00 | 《投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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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依据文件 |
还 | ||
对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 132.75 | 《投资协议》 |
税收返还 | 129.00 |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对有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性奖励 | 100.81 | 沪商服贸【2020】150号 |
合计 | 5,812.47 |
(二)区分与收益相关、与资产相关分析说明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
1、主要政府补助的依据及未来期间影响
发行人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高新管委会”)就“龙旗南昌产业基地”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了租金、设备、物流、研发等补贴;并于2022年7月8日补充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商定更新了补贴政策,并将设备、物流、研发的补贴期限延长5年。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依据前述协议收到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会计处理 |
核心设备补贴 | 324.65 | 3,676.00 | 235.00 | 与资产相关/递延收益 |
物流成本补贴 | 3,148.01 | 2,645.00 | — | 其他收益 |
研发补贴 | 1,200.00 | 1,200.00 | 1,200.00 | 其他收益 |
免租期租金补贴 | 1,231.58 | — | — | 其他收益 |
过渡性厂房装修补贴 | — | 519.00 | 1,081.00 | 其他收益 |
过渡性厂房租金补贴 | 243.77 | 198.00 | 324.00 | 其他收益 |
由上表,发行人收到投资协议相关政府补助主要由核心设备补贴、物流成本补贴、研发补贴和过渡性厂房租金、装修补贴等构成,补助金额与其产品销售台数、生产经营财务数据情况具有匹配关系,具体情况及持续性说明如下:
(1)核心设备补贴
根据投资协议及其补充签署的投资协议,自2022年7月8日起五年享受核
心设备补贴,在该期间内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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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流成本补贴
根据投资协议及其补充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可享受的物流成本补贴期间预计可持续至2026年,在该期间内具有可持续性。
(3)研发补贴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发行人根据投资协议于次年申领上一年度的研发补助,金额为每年1,200万元。自2022年起至2026年,基于补充签署的投资协议,在该期间内具有可持续性。
(4)租金补贴
根据投资协议,龙旗南昌产业基地免租五年,租金先交后补,每年申请一次。补贴金额根据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补贴时间自相关厂房竣工验收后起算五年,在该期间内具有可持续性。
(5)过渡性厂房补贴
根据投资协议,为支持项目快速启动,南昌高新管委会给予发行人过渡性厂房租金和装修补贴,补贴的依据为过渡期间实际支付的过渡性厂房租金及装修费,上述补贴不具有持续性。
2、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对未来期间的影响测算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余额为6,480.66万元。对递延收益未来期间分年度计入损益的金额进行测算,结果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递延收益 | 金额 | 预计2023年计入损益 | 预计2024年计入损益 | 预计2025年计入损益 | 预计2025年以后计入损益 |
与资产相关 | 6,160.66 | 1,458.45 | 1,339.36 | 1,180.81 | 2,182.04 |
与收益相关/尚未验收 | 320.00 | 320.00 | — | — | — |
合计 | 1,778.45 | 1,339.36 | 1,180.81 | 2,182.04 |
注:假设公司未来期间没有新增政府补助。
(三)各期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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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 13,871.50 | 7,383.43 | 6,859.70 |
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 12,628.75 | 6,455.45 | 5,744.22 |
经常性损益 | 1,242.75 | 927.98 | 1,115.48 |
经常性损益-增值税即征即退 | 1,055.76 | 906.21 | 1,042.37 |
经常性损益-稳岗补贴 | 168.89 | 4.25 | 59.57 |
经常性损益-残疾人就业补贴 | 18.10 | 17.52 | 13.55 |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115.48万元、927.98万元和1,242.75万元,主要系当期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及少量稳岗补贴和残疾人就业补贴。增值税即征即退系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不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稳岗补贴及招聘残疾人就业补贴等具有可持续性,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也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发行人将上述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除此之外的政府补助均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依据、过程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明细表、各项政府补助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及收到政府补助的银行单据等,检查相关政府补助是否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
2、复核政府补助的性质、金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复核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资产情况,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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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4、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性及可持续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合理;
3、公司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未来期间结转至其他收益后,对发行人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程度较小;
4、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合法合规性及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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