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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在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通过对范展华先生、林世达先生、林悦聪先生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皞先生、唐清泉先生、钱晓明先生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6名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培训并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6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董 皞 唐清泉 钱晓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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