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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1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一致同意该议案。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曹国华 姬恒领

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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