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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科科技”)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新材料”)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联科新材料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联科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联科新材料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联科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联科新材料使用募集资金4,288.2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联科科技使用募集资金50.69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联科新材料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联科新材料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于兴泉

张居忠

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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