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权益分派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柯力传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44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7.44元/股)调整为7.163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7.163元/股)。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