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年激励计划》、《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二、《关于作废处理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年激励计划》、《年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作废处理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内容。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