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有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占用即冻结机制”,同时也已经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其他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苏众红生物工程创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程序合法可控;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今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宁 敖 徐光华 任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