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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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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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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等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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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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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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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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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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