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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0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江
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人”)对海达股份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海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60 号”文核准,海达股份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30,06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6,090,822.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975,177.30 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资 285,000,000.00 元后,超
募资金为 8,975,177.30 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2]B042 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海达股份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本着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计划使
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超募资金 8,975,177.30 元归还江苏江阴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的贷款,贷款合同编号澄商银合同借字
011601110930002a0,贷款金额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0 日,利率为 6.65%。
三、海达股份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超
募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
资金归还银行贷款,预计 2012 年可减少财务费用约 26 万元。
    海达股份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符合股东利益。海达股份最近 12 个月未进行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后 12 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披露。
四、关于海达股份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海达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有助于减少财务费
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借
款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华泰
联合证券同意海达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拟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覃文婷                 王骥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2 年 7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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