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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06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2]56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1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0,066,000元, 扣除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3,975,177.3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江苏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出具的苏公W[2012]B042号《验资报告》
验证。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朝阳路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本着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计划使
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超募资金8,975,177.30元归还江苏江阴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的贷款,贷款合同编号澄商银合同借字
011601110930002a0,贷款金额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
12月30日,利率为6.65%。
    三、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
超募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公司本次拟使用超
募资金8,975,177.30元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每股收益水
平,符合股东利益;提前偿还上述借款,预计2012年可减少财务费用约26万元。
    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12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
披露。
    三、公司承诺
    公司郑重承诺:在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2年7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
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8,975,177.30元归还银行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是为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本着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后12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用超募资金8,975,177.30元归还银行贷款。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8,975,177.30元归还银行贷款
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
的经营效益,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
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12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
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相抵触,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借款,
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归还银行借款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拟用超募资
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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