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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1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2019年5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3号)

1. 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6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方”)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涉及补偿金额合计

2.22 亿元,其中下厂区资产补偿金额1.58亿元。协议约定,征收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70%。2018年9月25日,公司完成下厂区资产的移交手续,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9

年1月17日才披露相应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1.7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 整改情况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加强相关人员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

(3)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密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能从此次监管函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加强同征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该笔征收补偿款的付款进度。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按市政府决定对公司大安厂区实施了征收,但由

于旧城改造规划多次调整,征收补偿资金没有及时组织到位,导致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出现较大差异。公司大安厂区资产交付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已完成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目前正进行招拍挂前的土地整理,进展顺利。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将尽快筹措资金,有序、及时地安排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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