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目录
一、专项核查意见 | 1—2页 |
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3—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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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3]京会兴专字第01000031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贵公司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明细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明细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明细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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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1(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2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