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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1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4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3年7月20日(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2023年7月20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2023年7月20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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