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对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确保了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页无正文,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杨兰兰 | 王普查 | 沈世娟 |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