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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1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第 1 页 共 2 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3)第030083号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股份”)编制的截止2023年07月14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海泰科股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泰科股份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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