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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08 号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黄嘉棣、王婉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2021年9月1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 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 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2.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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