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维科精密 股票代码:301499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Vico Precision Mold &Plastics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6.371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3,825.4866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3,278.177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C36)”。截至2023年7月5日(T-4日),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96倍。截至2023年7月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2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2年) |
605005.SH | 合兴股份 | 19.15 | 0.4722 | 0.4417 | 40.55 | 43.36 |
300507.SZ | 苏奥传感 | 6.58 | 0.3502 | 0.0788 | 18.79 | 83.54 |
603633.SH | 徕木股份 | 13.38 | 0.2082 | 0.2056 | 64.27 | 65.09 |
002937.SZ | 兴瑞科技 | 26.42 | 0.7351 | 0.7669 | 35.94 | 34.45 |
301007.SZ | 德迈仕 | 22.59 | 0.3060 | 0.2779 | 73.83 | 81.30 |
平均值 | - | - | 46.68 | 61.55 |
数据来源: 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7月5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本次发行价格19.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4.17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61.5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5.96倍,超出幅度约为70.15%,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
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务成长性及业绩下滑风险
发行人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690.71万元,发行人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740.00万元,较2019年有所下滑,主要系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行业景气度阶段性低迷、厂房搬迁及由此导致的新产品推出放缓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5,440.43万元、67,972.84万元和70,690.31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740.00万元、5,035.93万元和6,103.88万元,业绩呈稳步增长趋势。汽车电子产品受工艺优化等因素实现降本增效,汽车电子产品的毛利额以及毛利率稳步提升;受益于新项目数量由2021年的26项提升至2022年的30项,验收合格确认收入的精密模具数量大幅增加,精密模具的收入大幅提升。
若未来公司产品更新迭代难以满足市场要求,下游市场需求呈现持续下降态势,或者出现市场竞争程度趋于激烈、产品价格面临年降压力、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无法向下游有效传导等情形,公司将面临业务增长停滞和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风险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我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快速提升,从2019年度的4.80%快速提升至2021
年度的14.59%,2022年进一步提升至27.25%。与此同时,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燃油车产品和新能源汽车产品
业务收入分别为46,060.14万元和2,719.99万元以及46,469.36万元和4,423.65万元。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占汽车电子收入比重分别为3.59%、5.01%和7.83%,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占比较小。若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或者燃油车退出时间表提前,燃油车销量大幅减少,而发行人应对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不足,新能源汽车业务转型不及预期,公司燃油车产品需求量将可能提前快速减少,新能源汽车产品可能面临竞争劣势,将影响公司市场占有率,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相比于燃油汽车相对成熟的产业链,新能源汽车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产业链各环节尚处于磨合阶段。近年来,随着降低补贴金额、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补贴方式由预拨制转为年度清算制等一系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增长。公司汽车电子产品在燃油车、混动汽车及纯电动汽车中均有应用。近年来,公司加大新能源汽车产品布局,其中EMC滤波器组件、IGBT功率模块部件等新能源汽车产品已陆续量产。但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定点项目量产时间、量产规模低于预期,或者公司无法持续研发并获取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订单,都可能使得公司新能源汽车有关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出现新能源汽车产品业务收入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的风险
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摩擦、行业周期变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2018年至202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连续下滑,产量和销量分别自2018年的2,780.92万辆和2,808.06万辆减少至2020年的2,522.50万辆和2,531.10万辆。随着政府刺激政策和厂商促销活动的陆续出台,前期被抑制的需求正在逐步释放,2021年度,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2,608.20万辆和2,627.5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和3.8%。2022年上半年,受行业周期变动影响,全国实现汽车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小幅下滑,下半年随着汽车行业景气度提升,全年全国实现汽车产销量2,702.10万辆和2,686.40万辆,同比增长3.60%和2.24%。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收入仅指为插电式混动汽车(PHEV)、纯电动汽车(BEV)及燃料汽车(FCV)开发的产品,具体为三电系统产品、以及根据邮件和定点信等信息主要或专门为新能源汽车开发的产品。
和销售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的相关性明显,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若未来因居民消费水平下降、汽车消费意愿变化等原因,导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放缓,公司订单需求可能面临波动的情况,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首先,产业链内产品和技术创新的竞争加剧,在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和新能源汽车产品迭代速度提升的背景下,拓宽自身技术在新能源汽车产品上的适用性,并研发满足行业需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未来业内企业的重要竞争内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9项模具设计类核心技术、6项模具制造类核心技术、29项产品制造工艺核心类技术及3项自动化产线设计类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国六标准产品和新能源电控系统产品陆续量产,部分产品(如喷油器部件等)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积极布局氢发动机电磁阀部件、5G通讯连接器等产品的研发。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产品和技术创新以适应行业迭代周期,将面临产品竞争力下降或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其次,汽车产业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可预期的增长趋势亦持续吸引各类竞争者加码产业,从而加剧市场竞争。一方面,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消费电子等行业的企业横向发展进入汽车电子领域。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维持竞争优势并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铜材、漆包线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1.95%、52.79%和54.98%,原材料成本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2020年底以来,铜材、漆包线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2022年原材料价格保持高位震荡,对发行人营业成本产生了一定压力。经静态测算,塑料粒子价格每波动1%,对毛利率的影响将超过0.15个百分点,而铜材、漆包线的上述价格波动将影响毛利率0.05-0.10个百分点。
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当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快速上涨时,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客户传导不及时、不充分,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主要客户集中且对单一客户存在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联合电子、博世、博格华纳等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泰科电子、安费诺等连接器制造商,均为国内外知名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9.08%、85.52%和81.58%,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对联合电子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8.90%、46.09%和41.25%,对联合电子存在较大依赖。若未来公司与联合电子等重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终止,或主要客户因其自身经营原因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因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生产交货等方面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导致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无法及时拓展其他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和非汽车连接器及零部件。下游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波动紧密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下游行业发展放缓,相关需求增长缓慢甚至可能萎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连接器制造商,但如果其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拓展新客户不及预期的风险
近些年来,尤其是新厂建成后,公司持续开发新客户。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上汽英飞凌、博世华域转向、均胜均安、皆可博、中芯绍兴、采埃孚、吉光半导体、蜂巢传动及时代电气等新客户的项目定点,其中上汽英飞凌、均胜均安、中芯绍兴定点产品已于2022年量产,其余新客户尚未批量供货。
汽车行业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取得项目定点至产品实现量产之间
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而且项目定点时客户预测量产时间和量产规模受项目开发进度、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会与未来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若公司对上述新客户和新项目的开发不及预期,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已发生设备采购款7,554.58万元,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尚无资金投入。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政策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未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管理能力不足、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项目进度拖延等问题,将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3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维科精密”,证券代码为“301499”。本次公开发行中的3,278.177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2023年7月2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21日
(三)股票简称:维科精密
(四)股票代码:3014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825.4866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56.371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278.177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547.3092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781,94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新加坡天工 | 96,259,831 | 69.62 | 2026年7月21日 |
维沣投资 | 4,134,615 | 2.99 | 2026年7月21日 | |
维澋投资 | 3,296,703 | 2.38 | 2026年7月21日 | |
小计 | 103,691,149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16,018,274 | 11.59 | 2023年7月21日 |
网下限售股份 | 1,781,943 | 1.29 | 2024年1月21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6,763,500 | 12.13 | 2023年7月21日 | |
小计 | 34,563,717 | 25.00 | — | |
合计 | 138,254,866 | 100.00 | — |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二章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1013号),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035.93万元、6,103.88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Vico Precision Mold &Plastics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0,369.1149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TAN YAN LAI(陈燕来) |
成立日期 | 1999年4月21日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1年5月6日 |
住所 | 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 |
邮政编码 | 201109 |
联系电话 | 021-64960228 |
传真号码 | 021-64960228 |
互联网网址 | www.vico.com.cn |
电子信箱 | IR@vico.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董事会秘书 | 黄琪 |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 021-64960228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生产(限分公司)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部件及其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及其发动机系统软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技术支持、测试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非汽车连接器及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 |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身份 | 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TAN YAN LAI(陈燕来) | 董事长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4,761.9738 | 4,761.9738 | 45.9246% | - |
2 | 张茵 | 董事、总经理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4,575.2298 | 4,575.2298 | 44.1236% | - |
3 | XIE TAO(谢韬) | 董事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 | - | - | - |
4 | 刘启明 | 独立董事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 | - | - | - |
5 | 陆建忠 | 独立董事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 | - | - | - |
6 | 姚成长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7.00 | 7.00 | 0.0675% | - |
7 | 倪明刚 | 监事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7.00 | 7.00 | 0.0675% | - |
8 | 阮建国 | 监事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5.00 | 5.00 | 0.0482% | - |
9 | 钱国强 | 副总经理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10.00 | 10.00 | 0.0964% | - |
10 | 李江波 | 副总经理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10.00 | 10.00 | 0.0964% | - |
11 | 梅维佳 | 副总经理 | 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 - | 10.00 | 10.00 | 0.0964% | - |
12 | 黄琪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 2021年5月6日至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身份 | 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秘书 | 2024年5月5日 |
注1:TAN YAN LAI(陈燕来)持有天工控股51%的股权,天工控股持有新加坡天工49%的合伙份额,即通过天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2,405.5332万股;TAN YAN LAI(陈燕来)持有维科控股51%的股权,维科控股持有新加坡天工48%的合伙份额,即通过维科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2,356.4407万股;注2:张茵持有天工控股49%的股权,天工控股持有新加坡天工49%的合伙份额,即通过天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2,311.1985万股;张茵持有维科控股49%的股权,维科控股持有新加坡天工48%的合伙份额,即通过维科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2,264.0312万股;注3:姚成长、倪明刚、阮建国、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均通过维沣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注4: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新加坡天工。本次发行前,新加坡天工直接持有发行人92.83%股份。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新加坡天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新加坡天工 |
注册证号 | 52829181E |
注册资本 | 不适用(注) |
实收资本 | 不适用(注) |
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企业 |
住所 | 336 SMITH STREET,#06-308 NEW BRIDGE CENTRE,SINGAPORE 050336(新加坡史密斯大街336号新桥中心# 06-308)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336 SMITH STREET,#06-308 NEW BRIDGE CENTRE,SINGAPORE 050336(新加坡史密斯大街336号新桥中心# 06-308) |
合伙人构成 | 天工控股持有合伙份额为49% 维科控股持有合伙份额为48% TAN YING XUAN(陈映璇)持有合伙份额为3% |
成立时间 | 1996年9月7日 |
主营业务 | 未开展实际业务,为投资控股平台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除股权投资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注: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备忘录,普通合伙企业无需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新加坡天工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新加坡元
项目 | 2022.12.31/2022年度 |
总资产 | 737.77 |
净资产 | 736.64 |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 -0.44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FIDES PAC审计。
2、实际控制人
维科精密控股股东为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为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和张茵女士。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1968年出生,新加坡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新加坡公民身份证号码S687*****,大专学历,2005年至2006年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总经理班学习。1999年至今任职于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
张茵女士: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1041969********,毕业于东华大学纺织系专业,大专学历。1999年至今任职于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和张茵女士通过天工控股、维科控股以及新加坡天工间接控制维科精密92.83%股权;TAN YING XUAN(陈映璇)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夫妇之女,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通过维沣投资和维澋投资合计控制维科精密7.17%股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100%的股权。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一)维沣投资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维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AHJ7H86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出资总额 | 1,505万元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C013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维澋投资(委派代表:张茵) |
成立日期 | 2018年3月16日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维沣投资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维沣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职务 |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维澋投资 | - | 25.242 | 25.242 | 1.6772 |
2 | TAN YING XUAN(陈映璇) | 未在公司任职,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870.422 | 870.422 | 57.8353 |
3 | 钱国强 | 副总经理 | 36.400 | 36.400 | 2.4186 |
4 | 李江波 | 副总经理 | 36.400 | 36.400 | 2.4186 |
5 | 梅维佳 | 副总经理 | 36.400 | 36.400 | 2.4186 |
6 | 沈泓 | 技术中心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7 | 蔡晖 | 技术中心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8 | 许冰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9 | 俞政群 | 技术中心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10 | 李云宏 | 物流部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11 | 倪明刚 | 监事及生产运营部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12 | 姚成长 | 监事会主席及财务部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13 | 施从洋 | 生产运营部经理 | 25.480 | 25.480 | 1.6930 |
14 | 庄毅 | 技术中心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15 | 赵勇 | 厂务部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16 | 陈斌 | 生产运营部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17 | 黄丹 | 技术中心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18 | 张熙 | 信息管理部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19 | 郭颉 | 采购部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20 | 陈利 | 生产运营部经理 | 18.200 | 18.200 | 1.2093 |
21 | 阮建国 | 监事及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 | 18.200 | 18.200 | 1.2093 |
22 | 顾君 | 技术中心工程师 | 18.200 | 18.200 | 1.2093 |
23 | 朱刚 | 生产运营部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24 | 徐海华 | 物流部经理 | 10.192 | 10.192 | 0.6772 |
25 | 于元浩 | 生产运营部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26 | 汪翔 | 销售经理 | 10.192 | 10.192 | 0.6772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职务 |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27 | 盛伟 | 生产运营部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28 | 董斌 | 信息管理部经理 | 10.192 | 10.192 | 0.6772 |
29 | 陶丽冬 | 生产运营部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30 | 颜士勇 | 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31 | 施忠 | 市场部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32 | 姜颖 | 人力资源部专员 | 10.192 | 10.192 | 0.6772 |
33 | 易春江 | 销售经理 | 10.192 | 10.192 | 0.6772 |
34 | 陈栋 | 生产运营部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35 | 韩庆红 | 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 | 10.192 | 10.192 | 0.6772 |
合计 | - | 1,505.000 | 1,505.000 | 100.0000 |
(三)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公司员工通过上述员工持股平合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四)限售安排
1、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维沣投资出具的承诺,维沣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承诺内容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2、激励对象份额的限售安排
维沣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除TAN YING XUAN(陈映璇)外,其他全体有限合伙人最低服务期限为4年(自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日期起算,该等日期以工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服务期内,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包括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让、让渡合伙企业的份额及其上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持有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抵押或偿还债务。
(五)股权激励对公司上市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它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安排。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有利于促进激励对象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进而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对公司上市后的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369.1149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456.3717万股普通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新加坡天工 | 9,625.9831 | 92.83 | 9,625.9831 | 69.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维沣投资 | 413.4615 | 3.99 | 413.4615 | 2.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维澋投资 | 329.6703 | 3.18 | 329.6703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178.1943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10,369.1149 | 100.00 | 10,547.3092 | 76.29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无限售期股份 | - | - | 1,601.8274 | 11.59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676.3500 | 12.13 | - |
小计 | - | - | 3,278.1774 | 23.71 | - |
合计 | 10,369.1149 | 100.00 | 13,825.4866 | 100.00 | -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8,655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TANCON PRECISION ENGINEERING | 96,259,831 | 69.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维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34,615 | 2.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维澋投资有限公司 | 3,296,703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9,587 | 0.06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7,090 | 0.03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6 |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 37,090 | 0.03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381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381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381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 33,381 | 0.02 |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总计 | 103,988,440 | 75.22 | -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
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456.371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9.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9.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9.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2.2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72.8186万股,占发行数量的5.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72.8186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2,471.321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985.0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859.2485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691.3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80.021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76.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48101781%,有效申购倍数为4,030.60387倍。
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6,673,913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25,141,303.50元,放弃认购数量89,587股,放弃认购金额1,746,946.50元。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800,217股,网下投资者全部缴款认购,缴款认购金额为347,104,231.50元。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9,587股,包销金额为1,746,946.5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270.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37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7,270.8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375.88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922.18 |
律师费用 | 45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2.4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80.33 |
合计 | 7,270.84 |
注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注2:保荐及承销费用包含辅导费用(不含税)943,396.22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2.1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50元/股(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1013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1013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3)第0013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3年1月-3月)》全文。
公司2023年1-6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三)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1条,如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从而导致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低于
25.00%,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支行 | 310066674018808889025 |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6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保荐代表人 | 陈启航、张翼 |
联系人 | 陈启航、张翼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启航、张翼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启航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靠智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万年青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陈启航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翼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铜冠铜箔IPO项目、中银证券IPO项目、久吾高科IPO项目、康尼机电IPO项目、江苏神通非公开发行股票、航天机电
非公开发行股票、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金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南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广晟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雨虹公开发行可转债、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久吾高科公开发行可转债等项目。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张翼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4)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TAN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梅维佳、李江波、钱国强、姚成长、倪明刚、阮建国承诺
“(1)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TAN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梅维佳、李江波、钱国强、姚成长、倪明刚、阮建国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后的六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六个月后,如再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再次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方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和方案。
③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④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⑤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各相关主体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3)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其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XIE TAO(谢韬)、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黄琪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本人自愿依法履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XIE TAO(谢韬)、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黄琪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3)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因该等事项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企业/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水(如有)及/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XIETAO(谢韬)、刘启明、陆建忠、倪明刚、阮建国、姚成长、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黄琪承诺
“(1)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目前均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
东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目前均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将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如因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目前均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TAN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目前均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
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将不利用发行人股东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如因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本企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TAN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
赔偿责任。”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XIETAO(谢韬)、刘启明、陆建忠、倪明刚、阮建国、姚成长、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黄琪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离职人
员范围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为准)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及其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④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实际控制人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夫妇及其女儿TAN YINGXUAN(陈映璇)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XIETAO(谢韬)、刘启明、陆建忠、倪明刚、阮建国、姚成长、钱国强、李江波、梅维佳、黄琪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三)相关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普华永道会计师承诺
“本所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1013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维科精密于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0695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维科精密2020年度、
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0694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中联资产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本次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中联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