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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对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营运资金压力有所缓解,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实现长期经营目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全体监事:赵军 李炽亨 赵凌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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