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同意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同意并于2023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68万股,于2023年7月3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是11,468万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68万股,均为普通股。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因公司已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468万元。《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