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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2023-019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3—019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申请人: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交中心”)。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金交中心40%股份。

? 申请人:陈*伟、曹*帅

? 裁定类型:破产清算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由于金交中心账面净资产为负数,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已于2020年减记至零。本次法院受理金交中心破产清算事项将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参股公司金交中心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464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1:陈*伟,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为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申请人2:曹*帅,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为山东省单县蔡堂镇。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24242225P

3.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246室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蒋良德

7.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8日

8.经营范围:为金属、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除专控)、煤炭的现货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销售金属及金属材料(除专控)、金银制品、石油石化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煤炭制品;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艺品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0
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30
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5
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15

10.与公司关系的说明

金交中心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金交中心40%股份。

11.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1,522.211,398.06
总负债6,066.766,058.07
所有者权益-4,544.55-4,660.01
资产负债率398.55%433.32%
科目2022年度2023年1-3月
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1,298.50-115.46

(三)破产申请简述

1.申请时间:2023年5月8日

2.破产申请理由:

申请人陈*伟、曹*帅以被申请人金交中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第三中级法院申请对金交中心进行破产清算。第三中级法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金交中心。被申请人金交中心认可申请人债权,并请求第三中级法院依法处理。

(四)法院裁定时间

2023年7月10日

(五)裁定书主要内容

第三中级法院查明,申请人陈*伟、曹*帅分别与被申请人金交中心仲裁两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2021)沪仲裁字第5079号、(2021)沪仲裁案字第5080号裁决书,裁决书已生效。根据生效裁决书,金交中心应向陈*伟、曹*帅分别返还149,847.39元、31,202.18元,并承担相应仲裁费。金交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伟、曹*帅分别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长宁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因金交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长宁法院分别作出(2022)沪0105执6597号、(2022)沪0105执6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第三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第三中级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金交中心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第三中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陈*伟、曹*帅对被申请人金交中心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陈*伟、曹*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属于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金交中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长宁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故应当认定金交中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伟、曹*帅对被申请人金交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第三中级法院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金交中心的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为王光明、许井恋、虞智超、吴令敏、傅春梅、黎智勇、胡小燕,其中王光明为负责人。

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影响

由于金交中心账面净资产为负数,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已于2020年减记至零。本次法院受理金交中心破产清算事项将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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