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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公司简称:宁波精达

证券代码:

60308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1. 公司、宁波精达:指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指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报告签署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宁波精达提供,本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对宁波精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宁波精达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宁波精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宁波精达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宁波精达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宁波精达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宁波精达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宁波精达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宁波精达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宁波精达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不

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涉

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宁波精达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均为2022年7月1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7月13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经审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140,885,517.75元,同比2021年增长率为93.49%。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650,445,565.75元,同比2021年增长率为21.85%。综上,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首次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A,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预留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A,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9人,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288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58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1李永坚中国董事、总经理28.60211.440840.00%
2刘明君中国董事会秘书28.60211.440840.00%
3柯尊芒中国副总经理28.60211.440840.00%
4王石麟中国副总经理28.60211.440840.00%
核心骨干员工(75人)606.312242.524840.00%
合计720.72288.288040.00%

注:上表中不包含原首次授予部分中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256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393%。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8人)43.064017.225640.00%
合计43.064017.225640.00%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的说明

1、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现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838万股。

2、关于调整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8,025,4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6,365,592.40元。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3.67元/股,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67-0.22=3.45元/股。同时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2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为3.4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442,911元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合计为450,23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将变更为79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 鲁红联系电话:021-52583137传 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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