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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监事,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6年审议通过的《监事会工作细则》(修订)进行重新拟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就《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并形成了《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监事会认真阅读了《整改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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