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6年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订)进行重新拟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新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06年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细则》(修订)进行重新拟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要求公司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逐一对照《警示函》,查找问题根源,落实整改措施,明确了相关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了《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将于2023年8月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