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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3-069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本次新增案件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案的金额:16,1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8月,海航控股、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瑞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瑞通”)共同签订《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福州航空,注册资本200,000万元,其中宁波瑞通以货币出资20,000万元。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福州航空于2014年6月12日成立,宁波瑞通应于2015年6月12日前缴纳出资金额,但其仅于2014年5月20日出资4,000万元,至今尚未补缴剩余16,000万元出资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福州航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宁波瑞通立即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向福州航空缴纳剩余尚未实缴的股东出资额16,000万元。

(二)请求判令宁波瑞通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万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宁波瑞通承担。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6月7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59)、《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24)、《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2023-037)、《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57),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中部分案件存在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上诉人被告 /被上诉人第三人案件类型涉案标的/金额(万元)进展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航控股、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9,238.60二审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对长安航空享有普通债权12,596,391.4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本案已办结。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43,276.38因不服一审判决,祥鹏航空已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判决。
海航控股北京金开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790.21被告已按生效判决向海航控股履行支付义务,本案已办结。
北京鸿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技术”)、大新华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飞维”)/合同纠纷151.37一审判决如下:判令海航技术、大新华飞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74,137.12元、167,937.0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待各方按判决履行完毕。
海航控股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合同纠纷208.00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本案已办结。
威适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海航控股/合同纠纷227.65一审判决如下:判令海航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123.11元、支付货款828,118.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
北京金开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航控股/合同纠纷674.68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的福州航空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本次披露的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海航控股及长安航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祥鹏航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前期重整方案中已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针对其他诉讼(仲裁)的结果,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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