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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原股份: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9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00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6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105,4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20日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361Z0014号)。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即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3日),获授权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利用本次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57,213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0,000,000股基础上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为2,842,787股,发行总股本扩大至22,842,787股。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172,152.91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20,000,000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78,600,0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89,772,152.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0,992,782.71元。截至2023年6月14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361Z0032号)。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099.278万元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2,000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 (万元)原拟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万元)
1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10,884.948,0006,0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378.252,0001,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2,0001,099.278
合计15,263.1912,0008,099.278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环境进行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作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次募集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原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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