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智信精密 股票代码:301512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 Co., Ltd.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1号昌毅工业厂区2号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3年7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精密”、“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3,333,4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公司存在2023年1-3月亏损及2023年1-6月可能继续亏损的风险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公司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3282号),公司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3,192.37万元,相比上年同期6,302.34万元下降49.3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99.8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221.46万元下降641.78%;根据公司目前订单情况及经营状况,预计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区间为11,800.00万元至13,90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8.43%至7.8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区间为-1,600.00万元至-4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369.49%至-106.74%。2023年1-3月和2023年1-6月,公司出现亏损或预计亏损情形,主要是因为:(1)结合2023年在手订单和新产品开发情况,收入确认进一步集中于下半年;(2)随着公司在手订单和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人员储备和费用增加较多,该部分投入和费用均匀发生在产品验收之前,以上两个因素导致收入确认滞后于费用的发生。公司存在2023年1-3月亏损及2023年1-6月可能继续亏损的风险。
在充分考虑2023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以及各项基本假设和特定假设的前提下,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074号),公司预测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62,803.74万元,较2022年度增长14.75%,保持持续增长趋势;预测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53.98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6.18%;预测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38.07万元,较2022年度增长0.62%,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
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技术研发、技术迭代和跨领域技术迁移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技术驱动型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相关行业具有产品迭代快、客户需求变化快等特点。因此,公司需通过不断加强对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公司高度重视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持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将研发作为公司核心经营活动之一。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分别为3,480.02万元、4,658.33万元和7,046.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1%、9.49%和12.87%。如果公司在研发方向上未能正确做出判断,在研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性能指标未达预期,或者研发出的产品未能得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可,公司将面临前期的研发投入难以收回、预计效益难以达到的风险。此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上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发展趋势,不能及时掌握新技术并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将面临技术迭代风险,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以机器视觉及工业软件开发为核心,专注于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此外,公司积极拓展新能源等非消费电子领域的新客户和新产品,新业务领域的技术参数、检测环境、工艺特点与原有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公司将核心技术应用于新的业务领域,进行技术的迁移,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验积累,若未能实现有效的技术迁移,则会使得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和性价比下降,影响新产品的市场开拓进度和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二)对苹果产业链的重大依赖风险
公司既直接与苹果公司签订订单,也与其EMS厂商签订订单。报告期内,公司向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68%、25.73%和
10.05%,最终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60%、
97.78%和96.57%。公司存在对苹果产业链的重大依赖风险。
1、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最终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60%、97.78%和96.57%。苹果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需要对供应商技术研发能力、规模量产水平、品牌形象、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而且对产品订单建立了严格的方案设计、样机验证及量产程序,若未来公司无法在苹果供应链的设备制造商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苹果公司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2、苹果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风险
苹果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品牌,在全球具有广泛的市场。近年来除传统的手机、平板和电脑产品外,苹果公司不断拓展无线耳机、音响、手表等其他智能设备,已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完善的市场布局。2020财年至2022财年,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2,745.15亿美元、3,658.17亿美元和3,943.28亿美元。消费电子领域品牌众多、竞争激烈,同时具有产品迭代快、客户需求变化快等特点。随着外部手机厂商的崛起,如果苹果公司不能在产品创新、技术升级及用户体验方面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或者营销策略、定价策略等经营策略出现失误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进行调整,其产品市场占有率有可能下降,进而减少对供应商采购,将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苹果产业链转移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苹果产业链。近年来,受中国劳动力和土地价格带来的成本压力以及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可能产生的影响,苹果公司将部分产能向印度、越南等地转移。但产业链的大量转移是漫长且复杂的过程,短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尚不具备完全的承接能力,产业链重新洗牌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公司已经在印度、越南等海外地区进行了业务布局,可以减少苹果产业链转移的风险,但是如果公司无法顺利对接苹果海外需求、无法在与当地设备供应商竞争中取得明显优势或无法有效控制海外运营成本,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四)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销售收入占同期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72%、98.23%和99.99%,是公司收入的主要部分。
消费电子行业是自动化设备主要的下游应用领域之一,且该行业近年来保持了较大市场规模,但是,下游应用产业过于单一。一方面,2022年消费电子行业出现周期性下滑,其中手机出货量为12.06亿台,同比下降10.93%,尽管公司营业收入仍保持稳定增长,但如果未来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持续下降,压缩资本支出,该领域自动化设备需求的增速及渗透率也会随之下降,抑或消费电子产业链在全球资源再配置,造成自动化产业需求分布调整,进而会压缩国内自动化设备供应商的订单需求量;另一方面,长期专注单一应用领域,容易导致公司在其他行业的技术积累和生产经验不足,增加后续市场开拓风险,从而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含同一控制下企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36%、91.88%和84.2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业务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优质大客户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收入和盈利。但客户集中度较高也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客观上对大客户存在一定依赖。若个别或部分主要客户由于产业政策、
行业洗牌、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其采购需求减少或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若公司未来产品不能持续满足相关客户的需求,或者无法在市场竞争、技术变革过程中保持优势,公司经营也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六)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对终端客户的订单及产品销售,受每年新款产品的发布周期影响,具有一定的季节周期性。以智能手机为例,通常终端客户会在一季度开始陆续下单进行设备采购,9、10月份召开新品发布会预售新款智能手机;随着新款智能手机的量产,客户对发行人应用于手机生产的设备逐步进行验收,使得发行人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受此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七)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77%、48.90%和45.47%;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607.32万元、48,664.60万元和54,214.62万元,2020-2022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00%。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和公司产品的技术优势,公司业务规模增幅较高,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但逐年下降。
公司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由于不同行业和细分领域、不同客户对产品功能、自动化程度的要求均不相同,相应产品配置差异较大,从而使产品之间的价格和毛利率差异较大。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客户的技术需求,公司可能对设计方案作出调整,进而引起产品成本出现变动,导致毛利率产生变化。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在人员、产能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将资源优先集中于毛利率较高的优势领域。随着单机自动化设备在实现某单项功能下的技术工艺不断成熟,市场参与者逐渐增多,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成熟产品的毛利率会逐步回归到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在新业务、新客户的拓展初期,新产品的磨合和验证成本较高,较难实现规模效应,也使得毛利
率相比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平均水平有所下降。若公司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并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技术创新、规模效应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则可能面临综合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人力成本上升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人均产值无法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电气类、机械类和定制加工件等类型。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新业务拓展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各期最终应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60%、97.78%和
96.57%。凭借在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技术储备和经验积累,公司积极拓展新能源等非消费电子领域的新客户和新产品,新业务领域的技术参数、工艺特点、客户和供应商体系与原有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需要适应新的业务情形。此外,新领域的毛利率可能低于消费电子行业,新产品在业务开拓初期尚处于磨合和验证阶段,相关物料耗用、人力和研发的投入金额较大,使得整体毛利率可能存在下降风险。综上,发行人存在新业务拓展的风险。
(十)2023年1-3月亏损及2023年1-6月可能继续亏损的风险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3282号),2023年1-3月,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1,199.80万元,同比下降641.78%;基于公司目前的订单情况、经营状况等,2023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0.00)万元-(-40.00)万元,变动幅度为(-369.49%)-(-106.74%),2023年1-3月和2023年1-6月,公司出现亏损或预计亏损情形,主要是因为:(1)结合2023年在手订单和新产品开发情况,收入确认进一步集中于下半年;(2)随着公司在手订单和业务规模
的扩张,公司人员储备和费用增加较多,该部分投入和费用均匀发生在产品验收之前,以上两个因素导致收入确认滞后于费用的发生。公司存在2023年1-3月亏损及2023年1-6月可能继续亏损的风险。
(十一)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074号)。公司预测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62,803.74万元,较2022年度增长14.75%;预测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53.98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6.18%;预测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38.07万元,较2022年度增长0.62%。
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3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1171号文,同意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2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智信精密”,股票代码“301512”;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3,333,4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7月20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20日
(三)股票简称:“智信精密”
(四)股票代码:3015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3,333,4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333,4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333,4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0,000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李晓华 | 1,643.20 | 30.81% | 2026年7月20日 |
张国军 | 496.00 | 9.30% | 2024年7月20日 | |
周欣 | 304.00 | 5.70% | 2024年7月20日 | |
朱明园 | 356.80 | 6.69% | 2026年7月20日 | |
智诚通达 | 480.00 | 9.00% | 2026年7月20日 | |
红杉智盛 | 640.00 | 12.00% | 2024年7月20日 | |
风正泰合 | 80.00 | 1.50% | 2024年7月20日 |
小计 | 4,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1,333.34 | 25.00% | 2023年7月20日 |
小计 | 1,333.34 | 25.00% | - | |
合计 | 5,333.34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第一款所规定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188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8,855.12万元和7,690.1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4,000万股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华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2年3月2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17日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1号昌毅工业厂区2号一层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高精度/高速度/智能生产线、高精度/高速度/智能检测设备、高精度/高速度/智能点胶设备、高精度/高速度/智能焊接设备的设计与销售;智能工厂、自动化生产线体、立体仓储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实施与销售;机器人与大型自动化装备的设计与销售;高精度夹治具的设计与销售;智能装备通用平台软件、算法的研发与销售;并提供以上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租赁、附属产品的出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高精度/高速度/智能生产线、高精度/高速度/智能检测设备、高精度/高速度/智能点胶设备、高精度/高速度/智能焊接设备的生产;机器人与大型自动化装备的生产;高精度夹治具的生产 |
主营业务 | 智信精密以机器视觉及工业软件开发为核心,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并为客户实现生产智能化提供软硬件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 |
所属行业 |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联系电话 | 0755-27200371 |
传真号码 | 0755-29968766 |
互联网地址 | http://www.ipi-tech.com/ |
电子邮箱 | board@ipi-tech.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 唐晶莹 |
联系电话 | 0755-27200371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李晓华 | 董事长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1,643.20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25.33万股,通过智信通达间接持有4.80万股 | 1,673.33 | 41.83% | 无 |
2 | 朱明园 | 董事、总经理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356.80 | - | 356.80 | 8.92% | 无 |
3 | 钱骥 | 董事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 | - | - | 无 |
4 | 张国军 | 董事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496.00 | - | 496.00 | 12.40% | 无 |
5 | 徐海忠 | 独立董事 | 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 | - | - | - | - | 无 |
6 | 沈伟东 | 独立董事 | 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 | - | - | - | - | 无 |
7 | 吴家雄 | 独立董事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 | - | - | 无 |
8 | 王雄杰 | 监事会主席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38.40万股 | 38.40 | 0.96% | 无 |
9 | 李娜 | 监事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1.60万股 | 1.60 | 0.04% | 无 |
10 | 欧阳业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信通达间接持有5.33万股 | 5.33 | 0.13% | 无 |
11 | 杨海波 | 副总经理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53.33万股 | 53.33 | 1.33% | 无 |
12 | 秦冬明 | 副总经理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42.67万股 | 42.67 | 1.07% | 无 |
13 | 唐晶莹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4.80万股,通过智信通达间接持有1.07万股 | 5.87 | 0.15%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4 | 冉隆川 | 副总经理 | 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41.60万股 | 41.60 | 1.04% | 无 |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晓华。李晓华直接持有公司30.81%股权,并通过担任智诚通达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智信精密9.00%股权,合计控制智信精密39.81%股权,李晓华对智信精密的控制权稳定。李晓华基本情况如下:
李晓华,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2080219800920****。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员工凝聚力,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并享受公司发展成果,发行人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及转让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合伙份额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诚通达直接持有公司9%股权,普通合伙人为李晓华。智诚通达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普通合伙人 | 李晓华 | 95.00 | 5.28% |
2 | 有限合伙人 | 吴伟 | 420.00 | 23.33% |
3 | 有限合伙人 | 杨海波 | 200.00 | 11.11% |
4 | 有限合伙人 | 智信通达 | 162.00 | 9.00% |
5 | 有限合伙人 | 秦冬明 | 160.00 | 8.89% |
6 | 有限合伙人 | 冉隆川 | 156.00 | 8.67% |
7 | 有限合伙人 | 王雄杰 | 144.00 | 8.00% |
8 | 有限合伙人 | 李建 | 144.00 | 8.00% |
9 | 有限合伙人 | 方倩 | 60.00 | 3.33% |
10 | 有限合伙人 | 覃彬 | 50.00 | 2.78% |
11 | 有限合伙人 | 朱芳程 | 30.00 | 1.67% |
12 | 有限合伙人 | 彭修武 | 27.00 | 1.50% |
序号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3 | 有限合伙人 | 唐晶莹 | 18.00 | 1.00% |
14 | 有限合伙人 | 周华 | 15.00 | 0.83% |
15 | 有限合伙人 | 巫景文 | 12.00 | 0.67% |
16 | 有限合伙人 | 倪新云 | 12.00 | 0.67% |
17 | 有限合伙人 | 金灿灿 | 12.00 | 0.67% |
18 | 有限合伙人 | 宋国辉 | 12.00 | 0.67% |
19 | 有限合伙人 | 方挣挣 | 9.00 | 0.50% |
20 | 有限合伙人 | 李生阳 | 9.00 | 0.50% |
21 | 有限合伙人 | 张勇 | 9.00 | 0.50% |
22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建 | 6.00 | 0.33% |
23 | 有限合伙人 | 李娜 | 6.00 | 0.33% |
24 | 有限合伙人 | 张金花 | 6.00 | 0.33% |
25 | 有限合伙人 | 谭胜连 | 6.00 | 0.33% |
26 | 有限合伙人 | 谢春诚 | 6.00 | 0.33% |
27 | 有限合伙人 | 田群 | 6.00 | 0.33% |
28 | 有限合伙人 | 王春梅 | 5.00 | 0.28% |
29 | 有限合伙人 | 余力 | 3.00 | 0.17% |
合计 | 1,800.00 | 100.00% |
除李建系公司外部顾问、智信通达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以外,智诚通达其他合伙人均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智诚通达于2017年11月设立,李建于2017年12月成为智诚通达合伙人。智诚通达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参与人包括李建1名外部人员,因此可不对其进行清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智信通达持有智诚通达9%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为李晓华。智信通达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普通合伙人 | 李晓华 | 18.00 | 11.11% |
2 | 有限合伙人 | 欧阳业 | 20.00 | 12.35% |
3 | 有限合伙人 | 张东旭 | 8.00 | 4.94% |
4 | 有限合伙人 | 朱浪 | 6.00 | 3.70% |
5 | 有限合伙人 | 冯德祥 | 6.00 | 3.70% |
序号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6 | 有限合伙人 | 唐晶莹 | 4.00 | 2.47% |
7 | 有限合伙人 | 杨波 | 4.00 | 2.47% |
8 | 有限合伙人 | 汪威 | 4.00 | 2.47% |
9 | 有限合伙人 | 段泽顺 | 3.00 | 1.85% |
10 | 有限合伙人 | 王航 | 3.00 | 1.85% |
11 | 有限合伙人 | 刘勇 | 3.00 | 1.85% |
12 | 有限合伙人 | 张敬国 | 3.00 | 1.85% |
13 | 有限合伙人 | 吴远鹏 | 3.00 | 1.85% |
14 | 有限合伙人 | 张扬 | 3.00 | 1.85% |
15 | 有限合伙人 | 江明华 | 3.00 | 1.85% |
16 | 有限合伙人 | 胡凡 | 3.00 | 1.85% |
17 | 有限合伙人 | 顾融 | 3.00 | 1.85% |
18 | 有限合伙人 | 程海龙 | 3.00 | 1.85% |
19 | 有限合伙人 | 李升 | 3.00 | 1.85% |
20 | 有限合伙人 | 陈宝 | 3.00 | 1.85% |
21 | 有限合伙人 | 刘行 | 3.00 | 1.85% |
22 | 有限合伙人 | 黄启来 | 3.00 | 1.85% |
23 | 有限合伙人 | 柯蓉 | 3.00 | 1.85% |
24 | 有限合伙人 | 蒋恒 | 3.00 | 1.85% |
25 | 有限合伙人 | 侯乐乐 | 3.00 | 1.85% |
26 | 有限合伙人 | 余力 | 3.00 | 1.85% |
27 | 有限合伙人 | 李星迪 | 2.00 | 1.23% |
28 | 有限合伙人 | 王晓锋 | 2.00 | 1.23% |
29 | 有限合伙人 | 梁欢 | 2.00 | 1.23% |
30 | 有限合伙人 | 巫景文 | 2.00 | 1.23% |
31 | 有限合伙人 | 谭康斌 | 2.00 | 1.23% |
32 | 有限合伙人 | 冯晓亮 | 2.00 | 1.23% |
33 | 有限合伙人 | 高靓 | 2.00 | 1.23% |
34 | 有限合伙人 | 张思敏 | 2.00 | 1.23% |
35 | 有限合伙人 | 蒋莺莺 | 2.00 | 1.23% |
36 | 有限合伙人 | 温少芬 | 2.00 | 1.23% |
37 | 有限合伙人 | 姜斌 | 2.00 | 1.23% |
38 | 有限合伙人 | 沙茂 | 2.00 | 1.23% |
序号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39 | 有限合伙人 | 文静 | 2.00 | 1.23% |
40 | 有限合伙人 | 张克 | 2.00 | 1.23% |
41 | 有限合伙人 | 杨鹏 | 2.00 | 1.23% |
42 | 有限合伙人 | 郭良玉 | 2.00 | 1.23% |
43 | 有限合伙人 | 孙志鹏 | 2.00 | 1.23% |
44 | 有限合伙人 | 贺令 | 2.00 | 1.23% |
45 | 有限合伙人 | 彭林君 | 2.00 | 1.23% |
合计 | 162.00 | 100.00% |
智信通达合伙人均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人已完成实缴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智诚通达及智信通达已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他有关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李晓华 | 1,643.20 | 41.08% | 1,643.20 | 30.81% | 36个月 |
张国军 | 496.00 | 12.40% | 496.00 | 9.30% | 12个月 |
周欣 | 304.00 | 7.60% | 304.00 | 5.70% | 12个月 |
朱明园 | 356.80 | 8.92% | 356.80 | 6.69% | 36个月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智诚通达 | 480.00 | 12.00% | 480.00 | 9.00% | 36个月 |
红杉智盛 | 640.00 | 16.00% | 640.00 | 12.00% | 12个月 |
风正泰合 | 80.00 | 2.00% | 80.00 | 1.50% | 12个月 |
小计 | 4,000.00 | 100.00% | 4,000.00 | 75.00%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股份 | - | - | - |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333.34 | 25.00% | - |
小计 | - | - | 1,333.34 | 25.00% | -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5,333.34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26,591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李晓华 | 1,643.20 | 30.81% | 36个月 |
2 | 张国军 | 496.00 | 9.30% | 12个月 |
3 | 周欣 | 304.00 | 5.70% | 12个月 |
4 | 朱明园 | 356.80 | 6.69% | 36个月 |
5 | 智诚通达 | 480.00 | 9.00% | 36个月 |
6 | 红杉智盛 | 640.00 | 12.00% | 12个月 |
7 | 风正泰合 | 80.00 | 1.50% | 12个月 |
8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41 | 0.38% | 无限售期 |
9 | 文伟明 | 0.05 | 0.00% | 无限售期 |
10 | 江剑波 | 0.05 | 0.00% | 无限售期 |
合计 | 4,020.51 | 75.38%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333.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39.6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39.6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1,333.34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333.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70%,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40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有效申购股数为82,606,818,5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1403141%,有效申购倍数为6,195.66628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3年7月11日披露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129,338股,认购的金额为520,709,545.08元,放弃认购数量203,662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8,077,234.92元。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4,062股,包销金额为8,093,098.92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53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80.26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302.6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77.63万元。立信会计师已于2023年7月14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888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302.6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 | 4,716.98 |
审计及验资费 | 1,360.00 |
律师费 | 740.57 |
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58.49 |
发行手续费 | 26.60 |
合计 | 7,302.64 |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5.4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5,577.63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8.16元/股(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696元(按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10188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3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3282号)。公司2023年1-3月财务数据以及公司2023年1-6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二、2023年盈利预测情况
在充分考虑2023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以及各项基本假设和特定假设的前提下,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074号)。公司2022年盈利预测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十二、2023年盈利预测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20424210906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40312178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43066371013007702273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43066371013007701527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20424210707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579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李世静、岳阳
项目协办人:田琦艺
项目组其他成员:邵劼、马文辉、苏起湘、孙国举
联 系 人:李世静、岳阳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世静、岳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世静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和参与了慧博云通创业板IPO、孚能科技科创板IPO、郑州银行IPO,中钢国际可转债、神马电力非公开、湘电股份非公开发行、内蒙华电可转债,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天威保变重大资产重组、新能泰山重大资产重组、新日恒力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岳阳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曾负责和参与了同益中科创板IPO、光威复材创业板IPO、迈瑞医疗创业板IPO、天合光能科创板IPO、孚能科技科创板IPO,奥特佳非公开发行、中钢国际可转债,中国忠旺、太阳能、蒙草生态、黑牛食品、佳讯飞鸿、中持股份等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7)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董事、总经理朱明园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7)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及董事张国军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7)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发行人股东周欣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5、发行人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2)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预期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时本企业投资额对应的每股成本价格和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时智信精密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之间孰低者。若智信精密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下限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3)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累计减持股票数量最多达到本企业持有智信精密股份总数的100%。4)智信精密上市后,在本企业持有智信精密股票5%以上期间,如本企业拟减持的,本企业承诺至迟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企业持有智信精密股票低于5%以下,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规定。
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规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根据变更后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人股东智诚通达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不得减持股份。
(4)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9)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本承诺书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7、发行人股东智信通达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不得减持股份。
(4)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书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8、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书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9、除李晓华、朱明园、张国军外,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6)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上述承诺与本人已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相冲突的,以本承诺为准。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0、持有发行人股权且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6)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上述承诺与本人已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相冲突的,以本承诺为准。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偶吴伟承诺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智信精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智信精密承诺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本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
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④各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实施顺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本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方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在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启动条件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决议,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如果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本公司回购股票的金额符合: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5)回购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新股总数,且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数的2%(如回购数量与回购金额条款冲突,以回购数量条款为准)。
6)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约束措施: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本公司将促使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照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7)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承诺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自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2)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④各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实施顺位:发行人、本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
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本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方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以下事项之一将触发本人增持股份的义务:①当公司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回购股票金额将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或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本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或③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4)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本人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本人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的50%。
6)本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7)本人增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新股总数,且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数的
2%(如增持数量与增持金额条款冲突,以增持数量条款为准)。8)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约束措施: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5)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2/3以上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不会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拒绝履行以上承诺事项。
(7)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3、除李晓华外,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④各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实施顺位:发行人、控股股东、本人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本人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方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以下事项之一将触发本人增持股份的义务: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②公司及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或③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4)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本人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②本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
6)本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7)本人增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新股总数,且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数的2%(如增持数量与增持金额条款冲突,以增持数量条款为准)。
8)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约束措施: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智信精密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具体购回措施如下: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4)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5)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6)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承诺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智信精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如智信精密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智信精密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将督促智信精密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智信精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对智信精密未能回购的公开发行的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将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
格作为回购价格。
(3)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4)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智信精密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具体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4)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5)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承诺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智信精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具体为:本人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智信精密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诺将督促智信精密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智信精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对智信精密未能回购的公开发行的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将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4)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除李晓华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智信精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关于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智信精密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智信精密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股东张国军、朱明园、周欣、智诚通达、智信通达、风正泰合承诺
(1)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智信精密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4)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智信精密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智信精密所有。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3)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署/签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发行人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1)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
4、发行人董事钱骥承诺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3)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5、除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董事钱骥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智信精密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智信精密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智信精密股份,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智信精密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智信精密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偶吴伟承诺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智信精密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智信精密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智信精密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智信精密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生产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
(3)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本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运营中心、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本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同时本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推进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得越权干预智信精密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智信精密利益。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智信精密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二)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除李晓华外,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智信精密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二)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8)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信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信精密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智信精密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智信精密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智信精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智信精密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智信精密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智信精密提供担保。
4、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智信精密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任何经营实体(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智信精密”)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他经营实体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智信精密的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智信精密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若本人和/或其他经营实体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人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他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智信精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智信精密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智信精密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2、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智信精密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3、如出现因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智信精密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向智信精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智信精密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智信精密的关联自然人期间内有效。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红杉智盛的合伙人投资,导致存在通过红杉智盛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该等持股系相关投资主体依据市场化原则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除此之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均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6、股东风正泰合部分合伙人曾通过持有风正泰合合伙份额间接为他人代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已于2021年1月依法全部解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此之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股份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承诺
如因锦天城律师为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锦天城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锦天城律师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锦天城律师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
如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股改评估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等事项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已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前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