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对拟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及其他投资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充分利用各投资方已有的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实现各投资人共同发展,
推动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产业化及绿色橡胶材料在手套、轮胎、鞋材等各领域的应用,有助于公司在合理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探索和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
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投资建设生物基可降解聚酯橡胶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武进锋 | 陈海泉 | 俞书宏 |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