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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9

股票简称:康鹏科技 股票代码:688602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200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鹏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023年3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1356号)

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1,937.50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8,472.867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3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代码“C266”),截至2023年7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代码“C26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5.45倍。

截至2023年7月6日(T-3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002643.SZ万润股份0.77550.768217.3522.3722.59
002915.SZ中欣氟材0.56380.523216.6829.5831.88
002326.SZ永太科技0.63190.669214.8723.5322.22
300037.SZ新宙邦2.35802.297549.7521.1021.65
002709.SZ天赐材料2.96802.877140.7813.7414.17
688550.SH瑞联新材1.79291.632938.2321.3223.41
300806.SZ斯迪克0.37040.314319.4052.3861.73
300019.SZ硅宝科技0.64010.583916.8126.2628.79
688353.SH华盛锂电1.63511.529436.8222.5224.07
002250.SZ联化科技0.75480.549910.2813.6218.69
300725.SZ药石科技1.57381.332149.3631.3637.05
301201.SZ诚达药业1.10120.710041.7437.9058.79
均值26.3130.4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7月6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7月6日)总股本;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 3:《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金凯生科未上市,故未在上表列示。本次发行价格8.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6.9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显示材料

1、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材料主要用于生产终端液晶混晶,下游行业长期被三大国际巨头德国默克、日本JNC和日本DIC垄断,三大巨头全球市场占有率约为80%。公司目前主要客户为日本JNC,双方已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给日本JNC的收入占各期显示材料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77.55%、72.91%和66.18%,发行人显示材料的收入主要集中于日本JNC。若日本JNC市场竞争地位下降或其终端用户需求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拓展其他客户的情况下,发行人显示材料领域将面临因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2、产品价格持续下降风险

由于下游显示面板行业竞争加剧,同时随着技术的成熟以及产量的增大导致成本下降,显示材料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在此背景下,混合液晶需要适当的降低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下游价格下行压力同样传导至产业链上游材料,导致液晶单体和中间体整体单价具有下降趋势。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的显示材料在报告期内部分主要产品的平均价格有所下降。其中,显示材料报告期内前五大主要产品在2022年、2021年、2020年的平均销售单价较上一年度变动幅度分别为0.50%、-16.72%和-9.03%。若未来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显示技术更新换代风险

发行人显示材料产品是LCD面板的核心原材料,LCD面板行业技术成熟,发展已经趋于平缓。相比于LCD液晶显示材料,OLED显示具有更快的响应速度、更广的视角、更高的色彩饱和度和更宽的工作温度,还可以实现柔性显示和透明显示。如果OLED技术,尤其是大尺寸OLED技术短期内取得较大突破,产品良率获得较大提升,价格迅速下降,可能对现有液晶产品市场产生较大冲击,发行人将面临行业竞争地位下降导致的业务下滑风险。

4、下游面板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受宏观经济影响,消费预算减少和消费需求萎缩使得消费电子需求回落,液晶终端生产厂家开始逐步削减面板订单。发行人显示材料收入增长预计会受到下游液晶显示面板行业波动影响,可能面临收入及利润增速放缓甚至收入下滑的风险。同时,若公司不能合理控制存货规模,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从而导致存货跌价风险提高,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国内客户拓展风险

随着我国液晶面板企业迅速崛起,2021年京东方、华星光电、惠科股份在全球LCD电视面板出货量的市场占有率已超过50%,国内混晶需求快速上升。发行人含氟液晶产品是高性能混合液晶关键单体,随着国内液晶产业升级,高清大屏需求占比上升,国内混晶厂商对发行人含氟液晶产品需求大幅上升。如果公司未能持续进行国内市场开拓或国内市场开拓效果不佳,将会对公司销售规模扩大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新一代新能源电池电解质盐LiFSI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中的电解液,目前主要客户为国内电解液龙头企业天赐材料、新宙邦。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给天赐材料、新宙邦的收入占各期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05%、73.78%、73.46%,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进或其他因素发生部分或全部业务订单转移,将导致其对公司采购减少,公司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并且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在议价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2、下游客户自建产能导致需求下降风险

发行人所生产的LiFSI产品下游客户主要为动力电池电解液生产厂商。国内动力电池电解液生产厂商包括天赐材料、新宙邦等知名上市公司在内的数家企业已经着手布局LiFSI项目,虽然该行业有较高的进入门槛,但较高的利润率水平、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将吸引更多的同行业企业投入该产品的生产,

市场竞争可能加剧。若未来市场发展不及预期,或主要客户自建产线能够完全满足自身产品需求时,则存在减少向发行人采购LiFSI产品的风险,进而导致客户流失、收入下降及产线闲置的风险。

3、LiFSI需求不及预期的风险

目前在磷酸铁锂电解液、三元电解液、钴酸锂电解液等主流电池材料电解液中,LiFSI作为添加剂的添加量较小,但鉴于LiFSI具有远好于LiPF

的物化性能,预期将作为新一代锂盐,目前特斯拉拟推出的4680电池电解液溶质已将LiFSI作为主要溶质。若未来电解液配方变化、新的溶质锂盐开发成功,LiFSI未能成为主流溶质锂盐,或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出现需求大幅减弱甚至持续低迷的不利情形,将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下降的风险。

4、毛利率持续下降风险

在LiFSI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发行人调整价格提升LiFSI应用规模并开拓销售市场的背景下,发行人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主要产品LiFSI的销售单价逐年下降,2022年、2021年及2020年销售单价较上一年度变动幅度分别为-6.19%、-20.77%和-15.67%。报告期内,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9.92%、34.09%、18.67%,毛利率逐年下降。若公司未来未能紧跟行业发展,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保持行业地位,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可能面临LiFSI销售价格持续降低、毛利率下降等风险,对公司未来盈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5、产能过剩风险

基于对LiFSI市场预期前景的看好,各大厂商纷纷跟进布局LiFSI,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未来市场的竞争情况。目前主要参与方有电池及电解液厂商、主要LiFP

生产厂家及专业LiFSI生产厂家。根据公开信息,各厂商在2025年前有明确投产时间的产能约为13万吨,其他潜在在建产能约为10万吨。随着扩产规划的新增产能落地,若未来LiFSI实际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则可能对公司的LiFSI产能消化造成负面影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三)有机硅材料

1、发行人经营规模、市占率与产品布局和行业龙头存在差距的风险目前有机硅压敏胶的生产商主要为境外的Dow Chemical Company(陶氏化学)、Momentive Performance Materials Inc.(迈图高新材料)等公司。陶氏化学为全球范围内有机硅压敏胶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其具有近40种有机硅压敏胶产品。境外有机硅企业一般是从有机硅单体、中间体到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具有生产规模优势,且境外的企业从事有机硅压敏胶生产比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研发与生产经验,产品质量稳定且形成了多品类有机硅压敏胶产品体系。因此,国内有机硅压敏胶仍然主要由进口国外厂商产品占据。发行人通过近年来的持续研发生产及市场开拓,已占到约10%国内市场份额,成为该细分产品领域的重要市场参与者,然而,相较于境外厂商,由于发行人起步时间较晚,公司有机硅压敏胶的经营规模、产品结构与产品线的丰富程度与全球行业领先厂商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四)医药和农药化学品

1、医药及农药化学品收入来源单一的风险

公司在医药化学品行业销量较大的产品为西他列汀关键中间体(K0002、K0017)、阿贝西利关键中间体(K0065)、某创新型肺癌药物的关键中间体(K0227),报告期内,以上产品合计销售收入占公司医药化学品销售收入的

48.59%、63.49%、82.20%,集中度不断上升,如果上述中间体对应的终端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可能对公司在医药领域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农药化学品领域主要产品为K0329,该产品为啶虫脒原料药。K0329产品于2020年投产后,发行人成为了日本曹达啶虫脒原料药的核心供应商,销售收入快速增长,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979.47万元、6,694.65万元、16,626.55万元,占同期公司农药化学品收入的38.69%、54.49%、

60.85%,若未来市场对啶虫脒的需求降低或客户未来更换或引入其他供应商,可能对公司在农药化学品领域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合作开发药物失败风险

发行人以原研药厂为目标客户,通过研发生产中间体及原料药切入客户新药研发环节,与客户在新药研发阶段便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后续再逐步扩大中间体及原料药的供应规模。发行人基于自身的技术优势以及在新药领域的合成经验,通常在原料药研发初期便与原研药厂开展合作,大多数为一对一定制化研发产品,处于研发阶段或上市后专利保护期。新药开发所需的时间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并且需要稳定的研发团队,存在一定开发失败的风险;同时,公司可能面临新药未能上市或上市后不能得到市场认可、未能满足临床应用需求等风险,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0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5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51,937.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8,472.8675万股于2023年7月2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康鹏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0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康鹏科技”,扩位简称为“康鹏科技”。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60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51,937.5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387.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472.8675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3,464.6325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0,387.5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1270.184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2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保荐人相关子公司4,618,9374.4539,999,994.4224个月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2中信建投股管家康鹏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8,082,9097.7869,997,991.9412个月
合计12,701,84612.23109,997,986.36-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8.66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1,937.50万股,上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44.98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根据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135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3,819.81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3,406.68万元和16,707.2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相应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Chemspec Corporation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1,5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4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9年3月21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200号1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200号1幢
经营范围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以上除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断与治疗 )领域内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相关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技术的转让,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上均除危险、易制毒、监控类专项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为新材料及医药和农药化学品,新材料产品主要覆盖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有机硅材料等领域,向下游销售定制的医药和农药化学品属于CDMO业务。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200331
电话号码021-63638712
传真号码021-63636993
公司网址https://www.chemspec.com.cn
电子信箱ir@chemspec.com.cn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资本市场部
证券部负责人杨重博
董事会秘书杨重博
证券部联系方式021-6363871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欧常投资持有发行人43.32%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杨建华家族,即杨建华、查月珍及杨重博。

琴欧投资、冀幸投资为杨建华家族持股并实际控制的企业,顾宜投资与朝修投资亦为杨建华控制的企业,前述企业均为欧常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发行人14.17%、2.43%、1.30%及1.30%股份。欧常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2.52%股份。

本次发行后,欧常投资持有发行人34.66%股份,欧常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0.02%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52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32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杨建华2,523.0084.10%
杨重博471.0015.70%
查月珍6.000.20%
合计3,000.00100.00%

欧常投资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总资产9,637.13
净资产6,375.08
营业收入4.16
净利润-507.72

注:2022年度数据已经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琴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琴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38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杨建华399.5079.90%
杨重博74.5514.9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苏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5.00%
查月珍0.950.19%
合计500.00100.00%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冀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冀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39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查月珍237.5047.50%
杨重博237.5047.5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苏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5.00%
合计500.00100.00%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顾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顾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
注册资本463.92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4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杨建华5.181.12%
何立84.3518.18%
杨东39.368.48%
李晓亮50.5610.90%
叶兆银22.494.85%
汪奇辉42.179.09%
王星33.747.28%
梅满誉22.494.85%
吴华峰19.684.24%
段汉卿19.684.24%
顾竞14.063.03%
邹青竹22.494.85%
田中11.252.42%
刘辉5.621.21%
孙长军5.621.21%
林盛平5.621.21%
冯建卫5.621.21%
崔永涛25.305.45%
杨少华19.684.24%
孙海旭5.621.21%
赵姗姗2.810.6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500.11%
合计463.92100.00%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朝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朝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
注册资本463.92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41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杨建华179.4438.68%
彭勇22.494.85%
葛黎明36.557.88%
李良勇19.684.24%
梁新章14.063.03%
王玉婷14.063.03%
喜苹22.494.85%
张显飞19.684.24%
孙卫权16.873.63%
叶大兵11.252.42%
金叠8.431.82%
赵禹8.431.82%
李建华8.431.82%
陈伟8.431.82%
焦海华8.431.82%
崔巍16.873.64%
方人超8.431.82%
李继忠8.431.82%
王征5.621.21%
包琳琦5.621.21%
邓颖5.621.21%
黄天松5.621.21%
王修纲5.621.21%
孙海旭2.810.6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500.11%
合计463.92100.00%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建华家族,即杨建华、查月珍及杨重博,杨建华与查月珍为夫妻关系,杨建华、查月珍与杨重博分别为父子、母子关系。杨建华、杨重博及查月珍简历如下:

杨建华先生,195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码310104195501******。1988年至1990年,任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万凯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0年至1993年,任美国西方化学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3年至1996年,任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新材料基地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1996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康鹏有限董事长、总裁;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康鹏有限执行董事;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康鹏有限董事长;2019年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杨重博先生,198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310104198710******。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任T3 Trading LLC交易员;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任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华住酒店集团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任康鹏有限资本市场部总监;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康鹏有限董事、资本市场部总监;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2022年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

查月珍女士,196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310110196106******。1994年5月至1998年5月,任中

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98年6月至2007年8月,任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2007年9月至2016年5月,任职于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今,退休。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上图中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包含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董事会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杨建华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20,876.7820,876.7850.24--
2杨重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4,237.334,237.3310.20--
3袁云龙董事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419.11419.111.01--
4刘磊董事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6.966.960.02--
5陈岱松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
序号姓名董事会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6SUN Yun George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
7董慧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

注:1、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量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同。

2、杨建华通过欧常投资间接持股15,138.59万股,通过琴欧投资间接持股4,705.27万股,通过苏欧投资间接持股290.04万股,通过顾宜投资间接持股6.10万股,通过康林投资间接持股0.52万股,通过朝修投资间接持股208.82万股,通过元鹏投资间接持股0.52万股。除杨建华本人间接持股外,杨建华妻子查月珍通过欧常投资间接持有36.00万股,通过琴欧投资间接持有11.19万股,通过冀幸投资间接持有479.04万股,通过苏欧投资间接持有0.69万股,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导致。

3、杨重博通过欧常投资间接持股2,826.11万股,通过琴欧投资间接持股878.04万股,通过苏欧投资间接持股54.14万股,通过冀幸投资间接持股479.04万股,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导致。

4、袁云龙通过康林投资间接持股0.07万股,通过云顶投资间接持股398.09万股,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荣进投资”)间接持股14.67万股。除袁云龙本人间接持股外,袁云龙妻子周玲通过荣进投资间接持有6.29万股,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导致。

5、刘磊通过中启洞鉴间接持股3.45万股,通过海南行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51万股,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导致。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3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监事会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序号姓名监事会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张麦旋监事会主席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
2亓伟年非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275.24275.240.66--
3李晓亮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58.8558.850.14--

注:1、亓伟年通过元鹏投资间接持股0.07万股,通过开舒投资间接持股0.07万股,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志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志晟投资”)间接持股9.78万股。除亓伟年本人间接持股外,亓伟年妻子张黎虹通过志晟投资间接持有4.19万股。

2、李晓亮通过顾宜投资间接持股58.85万股。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4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袁云龙总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419.11419.111.01--
2杨重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4,237.334,237.3310.20--
序号姓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3何立副总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98.1598.150.24--
4喜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2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26.1826.180.06--

注:1、何立通过顾宜投资间接持股98.15万股。

2、喜苹通过朝修投资间接持股26.18万股。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7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杨建华核心技术人员-20,876.7820,876.7850.24--
2袁云龙核心技术人员-419.11419.111.01--
3何立核心技术人员-98.1598.150.24--
4孙卫权核心技术人员------
5李晓亮核心技术人员-58.8558.850.14--
6杨东核心技术人员------
7张麦旋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杨建华、袁云龙、杨重博、何立、喜苹、李晓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顾宜投资和朝修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公司539.87万股和

539.87万股,占上市前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30%和1.30%,合计持有发行人

2.60%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顾宜投资和朝修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1、顾宜投资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顾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
注册资本463.92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4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杨建华5.181.12%
何立84.3518.18%
杨东39.368.48%
李晓亮50.5610.90%
叶兆银22.494.85%
汪奇辉42.179.09%
王星33.747.28%
梅满誉22.494.85%
吴华峰19.684.24%
段汉卿19.684.24%
顾竞14.063.03%
邹青竹22.494.85%
田中11.252.42%
刘辉5.621.21%
孙长军5.621.21%
林盛平5.621.21%
冯建卫5.621.21%
崔永涛25.305.45%
杨少华19.684.24%
孙海旭5.621.21%
赵姗姗2.810.6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500.11%
合计463.92100.00%

2、朝修投资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朝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
注册资本463.92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41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权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杨建华179.4438.68%
彭勇22.494.85%
葛黎明36.557.88%
李良勇19.684.24%
梁新章14.063.03%
王玉婷14.063.03%
喜苹22.494.85%
张显飞19.684.24%
孙卫权16.873.63%
叶大兵11.252.42%
金叠8.431.82%
赵禹8.431.82%
李建华8.431.82%
陈伟8.431.82%
焦海华8.431.82%
崔巍16.873.64%
方人超8.431.82%
李继忠8.431.82%
王征5.621.21%
包琳琦5.621.21%
邓颖5.621.21%
黄天松5.621.21%
王修纲5.621.21%
孙海旭2.810.6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500.11%
合计463.92100.00%

(三)持股平台的锁定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顾宜投资和朝修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5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0,387.50万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51,937.5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欧常投资18,000.698443.32%18,000.698434.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琴欧投资5,888.953614.17%5,888.953611.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无锡云晖4,545.144810.94%4,545.14488.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启洞鉴1,500.00003.61%1,500.00002.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桐乡云汇1,442.75843.47%1,442.75842.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冀幸投资1,008.49732.43%1,008.49731.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前海基金918.95432.21%918.95431.7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桐乡稼沃762.73211.84%762.73211.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海南汇彭750.00001.81%750.00001.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苏州凯辉750.00001.81%750.00001.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桐乡毕方750.00001.81%750.00001.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分宜川流643.26801.55%643.26801.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星域惠天551.37601.33%551.37601.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顾宜投资539.86731.30%539.8673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朝修投资539.86731.30%539.8673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苏州上凯525.00001.26%525.00001.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苏州锦鳞525.00001.26%525.00001.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架桥富凯510.00001.23%510.00000.9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分宜明源459.47721.11%459.47720.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云顶投资419.04321.01%419.04320.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开舒投资279.36210.67%279.36210.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架桥先进制造240.00000.58%240.0000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信建投投资--461.89370.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康鹏科技1号战配资管计划--808.29091.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644.44791.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41,550.0000100.00%43,464.632583.69%-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8,472.867516.31%无限售期
小计--8,472.867516.31%-
合计41,550.0000100.00%51,937.5000100.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欧常投资18,000.7043.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琴欧投资5,888.9514.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无锡云晖4,545.1410.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中启洞鉴1,500.003.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桐乡云汇1,442.763.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冀幸投资1,008.502.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前海基金918.952.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桐乡稼沃762.731.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海南汇彭750.001.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苏州凯辉750.001.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桐乡毕方750.001.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36,317.7387.42%

注:1、序号9、10、11的股东持股数量相同,排名均为并列第九;

2、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0,387.5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1,270.184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2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保荐人相关子公司4,618,9374.4539,999,994.4224个月
2中信建投股管家康鹏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8,082,9097.7869,997,991.9412个月
合计12,701,84612.23109,997,986.36-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2、跟投数量

中信建投投资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45%,跟投股数4,618,937股,跟投金额39,999,994.42元。

3、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康鹏科技1号战配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康鹏科技1号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8,082,909股,获配金额为69,997,991.94元。上述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康鹏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SB1712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备案日期2023年6月7日
成立日期2023年6月1日
到期日2028年6月1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7,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6,999.80万元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康鹏科技1号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康鹏科技1号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参与人姓名、职务和比例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员、职务、实际缴纳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岗位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1杨建华发行人董事长核心员工2,000.0028.57
2袁云龙发行人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340.004.86
3杨重博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2,615.0037.36
4何立发行人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300.004.29
5喜苹发行人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00.002.86
6彭光荣发行人生产运营中心主任核心员工200.002.86
7王子新上海康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00.001.43
8李晓亮发行人工程技术中心总监核心员工250.003.57
9葛黎明发行人兰州康鹏威耳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00.001.43
10汪奇辉发行人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00.001.43
11崔巍发行人财务部总监核心员工190.002.71
12邓颖上海启越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核心员工135.001.93
13梅满誉发行人兰州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核心员工100.001.43
14孙海旭上海启越化工有限公司兰州康鹏威耳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100.001.43
15邹青竹发行人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70.002.43
16包琳琦发行人行政经理核心员工100.001.43
合计7,000.00100.00

注1:中信建投股管家康鹏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规模7,00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6,999.80万元,除2,000元作为产品资金头寸用于支付必要的固定费用外,其他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上海启越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康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康鹏威耳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杨建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从事高级顾问工作;其余15名委托人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5、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10,387.50万股
发行价格8.66元/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市盈率26.92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1.7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后每股收益0.32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9元/股(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为:89,955.75万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4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7月17日止,康鹏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875,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99,55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897,892.90(不含税金额)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659,607.10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发行费用总额8,889.79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6,346.9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1,367.94万元
律师费用574.21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6.98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133.76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81,065.96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60,224户。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新股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03,875,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2,701,846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2.2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776,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26,663,493股,放弃认购数量112,50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4,397,154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64,397,154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中信建投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2,50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1356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38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3 年1-6 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注意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度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23/6/302022/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128,710.33123,077.074.58%
流动负债(万元)59,485.2763,410.62-6.19%
总资产(万元)259,956.76253,809.442.4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30%7.09%下降0.79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25.80%27.26%下降1.46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91,485.60183,339.004.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614.414.54%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1-6月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52,543.0162,151.47-15.46%
营业利润(万元)8,560.0510,717.79-20.13%
利润总额(万元)8,141.0410,668.66-23.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314.289,531.46-23.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7,176.128,919.74-19.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23-23.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0.21-19.0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81%5.67%上升37.66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7.66%5.30%上升44.49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466.796,193.04-60.1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060.15-60.42%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59,956.76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2.4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1,485.60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4.44%。

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543.0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4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14.2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76.1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9.55%。2023年半年度收入、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新能源汽车及消费电子等终端市场需求下滑,公司新材料产品销售受到影响,且产量减少但公司固定成本、期间费用维持较高所致。

公司2023年半年度收入较2022年同期有一定下降主要是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收入同比下降所致。2023年半年度显示材料下降主要是由于在2022年以来全球经济低迷的宏观环境下,消费者消费信心及能力萎靡,短期内刚性支出抑制升级消费,半导体显示行业品牌端采购策略趋于保守,导致行业发展2022年大幅承压,2023年一季度仍继续维持。2023年面板行业慢慢步入修复过程,公司显示材料销售在2023年二季度随下游需求增长逐步回升。新

能源电池材料方面,2023年初锂盐材料处于降价、减产阶段,导致下游正极材料中的三元材料产量也呈下降趋势,行业目前正在处在深度去库存阶段,短期内造成动力电池产业链对原材料需求下降。但行业下游需求仍相对旺盛,2023年二季度起,库存压力缓解后正拉动上游原料市场逐步回暖。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66.7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0.1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较同期下降9,608.46万元导致,固定支出未出现大幅下降。2023年1-6月,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1交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310066713013007125269
2交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310066713013007125020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30129000000791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010-86451726传真:010-65608450保荐代表人:王慧能、周傲尘项目协办人:陈旭锋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兴华、王飞、吴桐、王杨、陈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王慧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浙江金科IPO项目、蔚蓝生物IPO项目、山东华鹏定增项目、中际旭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歌尔股份可转债项目、嘉化能源可转债项目、神思电子定增项目、古鳌科技定增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周傲尘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安记食品IPO、塞力医疗IPO、海特生物IPO项目、海正生材IPO项目、微创光电精选层挂牌项目、海特生物收购汉康医药项目、古鳌科技定增项目、海正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丰纸业控股权收购财务顾问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欧常投资、琴欧投资、冀幸投资、朝修投资、顾宜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2、发行人股东云顶投资、开舒投资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云顶投资、开舒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股东无锡云晖、星域惠天、桐乡稼沃、桐乡云汇、分宜川流、分宜明源、前海基金的承诺发行人股东无锡云晖、星域惠天、桐乡稼沃、桐乡云汇、分宜川流、分宜明源、前海基金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中启洞鉴、海南汇彭、苏州上凯、苏州锦鳞、苏州凯辉、桐乡毕方、架桥富凯、架桥先进制造

发行人股东中启洞鉴、海南汇彭、苏州上凯、苏州锦鳞、苏州凯辉、桐乡毕方、架桥富凯、架桥先进制造作出承诺如下:

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华、查月珍、杨重博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6、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杨建华、杨重博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云龙、刘磊、喜苹、何

立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7)在本人任职期间,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8)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监事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李晓亮、亓伟年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5)在本人任职期间,若拟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8、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孙卫权、杨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上市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人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事宜按照要求严格者执行。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欧常投资、琴欧投资、冀幸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本单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将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并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业务发展的需要审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华、查月珍、杨重博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7)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按照《减持规定》办理。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9)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无锡云晖、星域惠天、桐乡稼沃、桐乡云汇、桐乡毕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本单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减

持规定办理。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①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B. 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C. 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D.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E.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F.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

B.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A.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B.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C.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A.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实施完毕,但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并于该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B.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C.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D.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

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⑤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单位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本单位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应履行本单位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单位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与履行本单位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本单位不享有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实施完毕,但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并于该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②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

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应付本人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发行人回购股份,本人不享有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且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相应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购回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本人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3)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股份收益权。

(2)积极落实及履行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严格遵守并促使发行人遵守《公司法》《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股份收益权。

(2)积极落实及履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3)督促发行人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履职期间严格遵守并促使发行人遵守《公司法》《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股份收益权。

(2)积极落实及履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3)督促发行人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单位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相关事实认定后向投资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并督促发行人按照其承诺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单位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认定后向投资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并督促发行人按照其承诺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承诺:“若因本公司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金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入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千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承诺:“本所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评估承诺:“若因本机构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上海康鹏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上海康鹏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110050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金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综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单位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5、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我们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我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我们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我们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我们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我们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⑤如我们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我们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我们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我们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造成我们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我们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综上,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将切实采取相关措施履行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九)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欧常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冀幸投资、琴欧投资出具承诺如下:

(1)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单位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单位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条件公允的前提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单位进一步保证:

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如有)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③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单位不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单位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本人确认并承诺:

①本人控制的基因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现时的同业竞争,未来亦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②本人控制的江苏威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威耳”)、滨海康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康杰”)目前无实际生产业务,前述企业未来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江苏威耳将于当地政府处置方案确定后通过清算注销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处理,滨海康杰将通过清算注销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处理。

③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康鹏”)系本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泰兴康鹏已转让给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且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及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本人保证保持发行人与泰兴康鹏之间相互独立。

(5)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③将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股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股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单位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单位所控股的其它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单位进一步保证:

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单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单位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欧常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冀幸投资、琴欧投资出具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谨此确认:本函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内,以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单位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2)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

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谨此确认: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内,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谨此确认:本函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单位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或以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2)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职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谨此确认:本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公司在册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十二)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慧能 周傲尘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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