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6.6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68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奚海清(签字)
孙 涛(签字)
刘 刚(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