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主办券商”)系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056,证券简称:
R金荔1,以下简称“R金荔1”或“公司”)的主办券商。
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6)粤16执58号)裁定“将河源市合立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4,715,200股的股份依法转让到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执行裁定后,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泰公司”)成为R金荔1第一大股东,其持有公司32.85%股份。
2021年8月12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峰区法院”)受理泰和泰公司原控股股东惠泽贵起诉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港公司”)、林秋玲及泰和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雁峰区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1325号判决:一、判决宝港公司、林秋玲应将林秋玲名下的泰和泰公司55%股权返还给惠泽贵;宝港公司、林秋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惠泽贵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惠泽贵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5,300元,由宝
港公司、林秋玲共同负担。宝港公司收到判决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湘04民终100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宝港公司负担。
2022年9月25日,泰和泰公司与于中路先生签订《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23,553,016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给于中路先生行使,于中路先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对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表决权委托行使的期限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雁峰区法院送达的(2020)湘0406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0)湘 0406 破 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划转工作。转增之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1,328,000股,泰和泰公司持有23,553,0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变更为11.15%。此后,泰和泰公司将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划转至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州建设”)。截至2023年7月3日,泰和泰公司持有公司13,553,0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变为6.41%,已不再为R金荔1第一大股东。
2023年3月28日,衡州建设与于中路先生签订《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持有
的公司10,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给于中路先生行使,于中路先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对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表决权委托行使的期限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此外,根据企查查工商信息显示,2023年1月16日,泰和泰公司的持股55.00%的股东由林秋玲变更为惠泽贵,2023年4月4日,泰和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林秋玲变更为惠泽贵。2023年7月14日,主办券商收到泰和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惠泽贵出具的《关于终止原有委托关系的函》及《授权委托书》,泰和泰公司决定从2023年7月11日起终止原有的泰和泰公司委托的R金荔1股东代理权的全部委托关系,并从2023年7月11日起委托惠泽贵为新的代理人,参加R金荔1管理人各项会议等活动,代表委托人发表意见,提出方案,投票表决,接受各类文书材料;参加R金荔1各种会议等活动,代为行使股东各项权利,包括检查持股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投票表决各项决议,接受持股公司各类文书材料,报表等;参加持股公司有关股东权利的其他活动。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经履行对R金荔1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提示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相关投资者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的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也未提供相关核查资料,主办券商无法查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泰和泰公司等R金荔1主要股东的具体情况。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