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抚顺特钢: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9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确认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4,660.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9,621.52万元,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本次判决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2023)最高法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特钢”)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签署三份《银行承兑协议》及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

计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大连特钢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借款金额共计15,000万元。公司为上述三份《银行承兑协议》及《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10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连特钢破产重整。因大连特钢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向大连特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确认的包括涉及本案在内的债权共计56,569.41万元。之后大连特钢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以现金清偿加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进行清偿。2018年9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以截至2018年9月,大连特钢尚欠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40,997.97万元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管理人认为大连特钢已经按照其《重整计划》的规定以现金加足额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进行清偿,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债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无权再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未对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向辽宁省高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2019年5月,辽宁省高院对本案立案;2022年10月,公司收到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确认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数额为246,606,047.74元。

2、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1,699元,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836,679.6元,由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5,019.4元。

公司不服辽宁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22年11月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在收到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一审判决的涉案金额计提预计负债。经与法律顾问、年审会计师沟通,依据《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计提预计负债9,621.52万元,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本次判决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