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仁科技”)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和仁科技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83,306,464.12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赵晨晖、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雪峰、董事会秘书章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晨晖、张雪峰、章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技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