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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制度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十条 在信息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预计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 临时报告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

(一) 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监事会决议;

(四) 达到披露标准的非关联交易;

(五)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六) 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达到披露标准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九) 澄清事项;

(十)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中“交易”、“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公告文稿和会议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涉及本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任何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并由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对外报送的审批、管理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重大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查,原件交由证券事务部门存档。证券事务部门对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重大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的重大信息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

第四十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相关要求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六章 重大信息在内部传递、审核和对外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监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按上述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第三十四条所述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发生第三十七条所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回复、报告。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调查重大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日常重大信息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及时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监事会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内部审计的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 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 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 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 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如(四)所列的对外宣传文件由证券事务部门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其余对外宣传文件由公司指定的其他部门草拟、审核。

所有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须经公司内部审核。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公司章程所列的报刊和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将另行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所列)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对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六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调查重大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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