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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为规范管理流程,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在工作地购买住房时的付款借款。若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双方均可享受此购房福利政策。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用于购买申请人家庭名下自住用商品房,必须在工作地城市买房(不含自建房、宅基地、公寓、商铺等),且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2、申请人须与聚和材料建立劳动关系并满足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任职年限要求;

3、申请人在过去两个年度的年终绩效考核等级为B级或以上;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借支:

(1)既有个人免息借款(非公务相关)尚未全额偿清者。

(2)申请借款之前两年内产生借支过程中有未依时偿还者。

(3)申请人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借支原因,经审核不实或不符借支规定者。

(四)借款额度与期限

1、依据聚和材料年度营运情况,由公司划拨一定自有资金作为免息借款额度,但总借款额度以“累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00万为上限,设立借款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借款。

2、依员工归还借款情况,于总额度内循环使用。下年度申请的总名额依资金池剩余总额而定,如员工申请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借款总额度,则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和审批。

3、购房借款额度:

聚和材料的员工职级共分为25级,根据借款员工职级和购房所在城市,《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员工可申请额度如下:

(1)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购房:

9级及以下:可申请额度上限30万元;

10级及以上:30万元额度基础上,职级每增加一级,额度上限增加3万。

(2)除以上四个城市外的其他城市购房:

9级及以下:可申请额度上限24万元;

10级及以上:24万元额度基础上,职级每增加一级,额度上限增加2.4万。

(五)申请办理程序

1、借款流程:借款申请人自行发起申请,同时提交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所属部门分管副总审核,人事行政部审核,运营管理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

2、借款流程审核批准后,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合同》,财务部与申请人约定付款日,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交付于申请人,并妥善保存汇款凭证。

3、证明文件:①《员工购房借款合同》;②购房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订金收据、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等署有员工本人姓名的有效证明材料。

4、员工收到公司款项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供房产证,借款事项正式成立。如逾期未提供房产证,则流程失效,员工需在一周内一次性还清款项。

(六)还款规定

1、免息借款总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按月偿还,由申请人每月20日之前按约定归还至公司指定账户,可提前还款。

2、还款金额由其薪资或奖金中优先扣回,不足部分由员工自行补足,但每年最低还款额不得少于以下借款比例,首年可延迟三个月还款:

自取得借款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还款比例9%15%20%25%31%

3、借款应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全数还清,无法按期还款的,需在产生欠款当月与公司重新拟定剩余还款计划。重新签订计划仍需满足每年最低还款之要求,并将此作为《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补充附件。若未在当月内与公司商议重新拟定还款计划,即被认定恶意拖欠,拖欠期间(即应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借款人将按欠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贷款利息。

4、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定,因此产生个人所得税则由员工自行承担。

5、借款期间借款申请人主动离职或被动离职的,须在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5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及利息(若有):

(1)若员工离职之前已提前还清借款者,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

(2)若员工离职时未还清借款,除应一次性清偿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外,

还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利率:以公司实际放款当月为基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具体以《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6、员工离职时尚有未发放的薪资或其他款项的,公司有权将该薪资和其他款项优先用于抵扣员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员工应当自行补足,员工无异议,否则公司有权暂缓办理其离职手续。

7、借款员工如在职期间发生死亡,或行踪不明者,其所欠借支,依法律程序办理。

8、如借款员工在还款期间将房屋出售、转让等,其未还清借款应一次性归还公司。

(七)违规处罚

1、借款员工应于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其中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并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保证、质押。

2、借款员工离职前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履行义务的,除需支付未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外,自延迟给付之日(即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5天后)起,按照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滞纳金。

(八)其他

1、《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试行期一年,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工作。

2、《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财务部为员工购房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款及还款等事宜;

4、人事行政部为负责本办法起草、制定、修改、废止及核定事项。

二、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本次公司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为公司员工购房提供借款,该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员工归属感和幸福感,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员工,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进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公司本次提供购房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且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该事项为员工购房给予了适当的贷款利率优惠且并未要求员工提供相应担保,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部分借款利息,若《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分员工未按规定按时还款,亦会增加公司面临的坏账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此次用于员工免息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2、借款员工无不良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员工免息购房借款总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即60个月),具体还款方式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4、除上述规定以外,《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申请购房借款的申请条件、借款额度与期限、借款办理程序、还款规定及违约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根据《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与员工签署借款协议,严格控制风险。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自用唯一商品房购房的借款,有利于帮助公司人才体系建设,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公司此次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本次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借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内的自用唯一商品房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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