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简称“《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经营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值: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2%、32%、56%,或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2%、32%、56%。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
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5.4亿元人民币(即不超过7,200.00万美元)增资子公司并对外投资建设“年产3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并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娄杭 | 叶晓平 | 梅亚宝 | ||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