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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胜刚 杨平波 陈诚

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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