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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一、目的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者“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为规范管理流程,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聚和材料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在工作地购买住房时的付款借款。若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双方均可享受此购房福利政策。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三、权责

1、 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办法起草、制定、修改、废止及核定事项。

2、 借款员工所属部门为预审部门,经部门直属领导、分管副总预审通过后提交人事行政部资格审核,再由运营副总、董事长依次审批。

3、财务部:为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拨款及还款等事宜。

四、 借款类型

员工购房借款:用于聚和材料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员工本人在中国境内的自住商品房购买时的借款。

五、申请资格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用于购买申请人家庭名下自住用商品房,必须在工作地城市买房(不含自建房、宅基地、公寓、商铺等),且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2、申请人须与聚和材料建立劳动关系并满足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任职年限要求;

3、申请人在过去两个年度的年终绩效考核等级为B级或以上。

六、 服务期限

员工取得借款资金后,必须保证自借款资金取得之日起算,向公司履行不低于五年的服务期,具体内容以公司和员工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七、借支额度

1、依据公司整体年度营运情况,由公司划拨一定自有资金做为免息借款额度,但总借款额度以“累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 3000 万为上限,设立借款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借款。

2、依员工归还借款情况,于总额度内循环使用。下年度申请的总名额依资金池剩余总额而定,如员工申请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借款总额度,则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和审批。

3、购房借款额度:

聚和材料的员工职级共分为25级,根据借款员工职级和购房所在城市,《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员工可申请额度如下:

①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购房:

9级及以下:可申请额度上限30万元;

10级及以上:30万元额度基础上,职级每增加一级,额度上限增加3万

② 除以上四个城市外的其他城市购房:

9级及以下:可申请额度上限24万元;

10级及以上:24万元额度基础上,职级每增加一级,额度上限增加2.4万

八、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借支:

1、 既有个人免息借款 (非公务相关) 尚未全额偿清者。

2、 申请借款之前两年内产生借支过程中有未依时偿还者。

3、 申请人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 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 借支原因,经审核不实或不符借支规定者。

九、借款申请流程

1、借款流程:借款申请人自行发起申请,同时提交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所属部门分管副总审核,人事行政部审核,运营管理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

2、借款流程审核批准后, 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合同》,财务部与申请人约定付款日,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交付于申请人, 并妥善保存汇款凭证。

3、证明文件:①《员工购房借款合同》;② 购房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订金收据、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等署有员工本人姓名的有效证明材料。

4、员工收到公司款项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供房产证,借款事项正式成立。如逾期未提供房产证,则流程失效,员工需在一周内一次性还清款项。

十、 清偿方式

1、免息借款总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按月偿还,由申请人每月20日之前按约定归还至公司指定账户,可提前还款。

2、还款金额由其薪资或奖金中优先扣回,不足部分由员工自行补足,但每年最低还款额不得少于以下借款比例,首年可延迟三个月还款:

自取得借款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还款比例9%15%20%25%31%

3、借款应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全数还清,无法按期还款的,需在产生欠款当月与公司重新拟定剩余还款计划。重新签订计划仍需满足每年最低还款之要求,并将此作为《员工购房借款合同》 的补充附件。若未在当月内与公司商议重新拟定还款计划, 即被认定恶意拖欠,拖欠期间 (即应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借款人将按欠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贷款利息。

4、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定, 因此产生个人所得税则由员工自行承担。

5、借款期间借款申请人主动离职或被动离职的,须在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5 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及利息(若有):

① 若员工离职之前已提前还清借款者,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

② 若员工离职时未还清借款,除应一次性清偿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

利率:以公司实际放款当月为基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具体以《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6、员工离职时尚有未发放的薪资或其他款项的,公司有权将该薪资和其他款项优先用于抵扣员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员工应当自行补足,员工无异议,否则公司有权暂缓办理其离职手续。

7、 借款员工如在职期间发生死亡,或行踪不明者,其所欠借支,依法律程序办理。

8、如借款员工在还款期间将房屋出售、转让等,其未还清借款应一次性归还公司。

十一、 违约责任

1、借款员工应于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其中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并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质押。

2、借款员工离职前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履行义务的, 除需支付未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外, 自延迟给付之日(即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5 天后) 起,按照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滞纳金。

十二、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 如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管理层执行,修订时亦同。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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