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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普赛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控股股东陈宜顶先生提名陈宜顶先生、苗景赟先生、李杨女士、黄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许娟红女士、刘峰先生、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许娟红、刘峰、张勇

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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