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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逸飞激光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4名,分别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投”)、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除此之外无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本次发行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超过10名,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379.065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75.813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0.00%,未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237.9065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拟认购比例及金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长江产投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2,988.00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国轩高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民生投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约为118.953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5月15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10,00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10,00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备案情况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并取得产品编码为SZU795的备案证明。

(3)实际支配主体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海富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富诚海富通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系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

支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非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该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6)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股金额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份额占比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吴轩董事长、总经理3,800.0038.00%高级管理人员
2王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000.0010.00%高级管理人员
3曹卫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700.007.00%高级管理人员
4米仁兵总经理助理700.007.00%核心员工
5冉坤销售总监500.005.00%核心员工
6胡明俊销售总监500.005.00%核心员工
7丛长波江苏逸飞总经理500.005.00%核心员工
8梅亮副总经理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9冉昌林副总经理、研发总监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10向玉枝副总经理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11郝涛计划供应中心总监400.004.00%核心员工
12王雄力工程总监200.002.00%核心员工
13刘超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4游浩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5韩邦杰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6张爽人力资源总监100.001.00%核心员工
17王颖超行政副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合计10,000.00100%-

注1:除丛长波、刘超、游浩三人与发行人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玉枝(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子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余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注2: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7月17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7)董事会决议履行情况

2023年2月22日,逸飞激光召开第一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2、长江产投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C0U7LB50
注册资本400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35楼-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由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投资活动)

经核查,长江产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长江产投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长江产投首次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

(2)股权结构

长江产投为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长江产投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400亿元,长江产业投资集团为单一出资人。作为省级产业投资集团,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受省政府委托,聚焦国家战略和湖北省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履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主体和省级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主体功能。长江产投主要承担湖北省级战略性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和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任务,其重点领域包括光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端装备产业等,均与发行人有密切协作基础。

基于上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荐人和发行人认为长江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4)长江产投与发行人的协同效应

长江产投所管理的基金通过母子基金协同投资的方式,积极布局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激光装备等行业发展,目前已投资多家细分行业的优质企业。长江产投将凭借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基金的背景优势及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人和已投项目资源,为发行人实现战略资源对接,帮助实现产业、金融、人才等多维度协同。

(5)双方拟开展的合作领域

①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紧扣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主线,设立了新能源业务模块,以新能源项目投资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投资为主业,重点布局储能、氢能、碳捕捉产业,在湖北省大悟、麻城、应城、阳新等多地完成风光储新能源项目开发与建设运营,将持续推进风、光、储产业协同发展,带动锂电池需求与产业发展,打造新能源产业发展新高地。

长江产业集团参与设立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基金14支,基金实缴总规模近1000亿元,投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项目超80个,投资金额超300亿元;长江产投与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武汉市和十堰市等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长江车百产业基金,基金规模100亿元,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带动供应链变革的新机遇进行产业投资。

长江产投已参与投资、招引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岚图汽车”)、万润新能(688275.SH)、中一科技(301150.SZ)、容百科技(688005.SH)、诺德股份(600110.SH)等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细分产业龙头企业,现今正受多地政府委托协助招引锂电池产业龙头企业,发行人将发挥其在圆柱全极耳电池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助力吸引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湖北,共同构建优势产业集群效应,实现强链补链延链、多方合作共赢。

长江产投将积极推动发行人与具有锂电池电芯、模组PACK新能源装备需求的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或其投资项目等锂电池上下游相关企业进行技术研讨、业务洽谈、项目沟通,帮助发行人在锂电池电芯、模组PACK新能源装备领域实现产品定义和市场资源的对接,协助拓展新能源装备市场。.

②激光装备供应链提升

长江产业集团与武汉高科控股集团共同发起设立北斗激光产业基金,旨在发挥各自优势及专业能力,主要投资于泛激光产业,重点关注原材料、核心器件、控制系统、激光器、激光成套设备以及激光应用领域,通过“百亿基金群”打造万亿级北斗激光产业集群。长江产投将帮助发行人全面对接长江产业集团战略资源,共同整合激光装备产业链优势资源,促进产业链协同,联合北斗激光产业基金在激光产业链上下游投资企业和发行人共同打造更大规模、更强协同的供应链,降低供应链整体风险,并结合激光技术发展趋势与发行人需求进行供应链重点环节提升,提高激光装备供应链安全供应和保障能力。

③金融服务与资本协作

长江产业集团授权委托长江产投以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长江产投在项目选择过程中,更加注重长期发展和价值实现,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能够陪伴企业长期发展,具有长期投资发行人的意愿。

长江产投将积极推动各大型机构与发行人在金融服务业务的合作,为发行人提供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拓展境内外融资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双方将根据发行人发展规划与需求,探索由各自旗下相关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产业基金等可能性,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资本协作,助力发行人新业务拓展与产业布局。

④人才服务与协作

长江产业集团受省政府委托,聚焦光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命健康产业、高端装备产业、北斗产业等湖北五大优势产业发展,积累了产业、科技、金融、服务等多方面专业人才资源,设立了湖北省人才发展集团,服务湖北省高端人才市场。

长江产投将协助推进双方在人才招引、人才培养、人才交流、人才激励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帮助发行人提升人力资源水平,助力发行人与人才协同发展。

(6)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核查和长江产投确认,长江产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长江产投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锁定期

长江产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长江产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董事会决议履行情况

2023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长江产投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3、国轩高科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1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46792B
股本1,778,874,835.00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锂离子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数字化电器设备,配网智能化设备及元器件,三箱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承装;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承装;节能环保电器及设备、船舶电器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变压器、变电站、大型充电设备、车载充电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轩高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长江产投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国轩高科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成功认购了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325.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股权结构

根据国轩高科公开披露的2023年一季报信息,国轩高科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440,630,983.0024.77%
2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0,751,887.009.60%
3李缜103,276,150.005.81%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1,914,243.002.92%
5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43,218,800.002.43%
6李晨28,472,398.001.60%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7,976,202.001.57%
8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7,133,791.000.96%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5,252,120.000.86%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9,552,699.000.54%

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国轩高科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为李缜。

(3)战略配售资格

国轩高科成立于1995年,股本17.79亿元人民币,2022年营业收入230.52亿,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12亿元,截至2023年5月29日,国轩高科市值

477.98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国轩高科主要业务分为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系统和输配电设备。

①动力电池系统

国轩高科系国内最早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主要产品为磷酸铁锂材料及电芯、三元材料及电芯、动力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等。国轩高科与国内外众多新能源整车企业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产品广泛应用于纯电动商用车、乘用车、专用车以及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领域。

②储能电池系统

国轩高科在储能电池方面拥有成熟的技术体系和完整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集装箱式储能系统、通信基站系列电源,5KWh/10KWh户用储能电源,智能移动储能充电桩等。在大型储能电站系统、家庭小型储能系统和备电电源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定制化的储能电源系统解决方案。目前,国轩高科积极与国内主要通信设备企业、国家电网等开展合作,大力开拓国内外储能市场,重点布局发电侧、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四大储能领域,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基站、储能电站、风光互补、移动电源等新能源领域。

③输配电设备

输配电设备作为国轩高科的传统业务板块,主要产品为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电器数字化设备、配网智能化设备、变压断路器、一体化充电桩、车载充电机和储能机柜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火电、水电、核电、风电、轨道交通、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近年来,国轩高科积极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拓展了输变电运维服务及EPC项目总包施工等业务。

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联盟数据,2022年国轩高科装机量为13.33GWh,市占率4.52%,同比增长66.2%。其中,三元动力电池装机量为1.43GWh,市占

率1.30%,磷酸铁锂动力电池装机量为11.89GWh,市占率6.47%。随着配套下游新能源整车企业销量的增长,国轩高科装机量及市占率有望进一步提升,有力助推新能源汽车普及。2010年,公司与国轩高科开始合作,国轩高科向公司采购激光焊接机。自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国轩高科向公司采购产品类型逐步增加,后续采购了壳盖封口焊接机、密封钉焊接机、汇流排焊接机、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圆柱全极耳电芯自动装配线等产品及相关改造与增值服务。自2010年双方合作以来,始终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上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保荐人和发行人认为国轩高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4)国轩高科与发行人的协同效应

国轩高科为国内动力电池(尤其是圆柱动力电池)头部锂电企业。自2010年双方合作以来,虽然受国轩高科产能扩张计划及进度的影响,历年采购金额有所波动,但始终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2020年至2022年,国轩高科分别为公司第一大、第七大、第一大客户。

国轩高科和发行人为上下游企业,发行人为国轩高科提供锂电池电芯、模组/PACK等新能源装备。

国轩高科主要产品为动力、储能等锂电池,可为发行人的锂电设备提供应用场景;发行人的锂电设备可助力国轩高科在锂电池(尤其是圆柱动力电池)的布局和发展,应对市场波动与产业技术升级等挑战,具体协同效应体现在双方可充分共享自身优势资源,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从单一的“产业合作”向“平台共建”延伸,实现人才、技术、设备、资金和资源等要素的流动,实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

(5)双方拟开展的合作领域

①战略合作

A、全面战略合作

双方作为新能源锂电产业链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条线均为国内领先水平,为充分共享双方的优势资源,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双方将共同探索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在业务合作、技术创新、产业链优化、渠道拓展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和推动业务发展、助力产业升级。B、共同打造行业领先的圆柱全极耳电池产业生态双方将共同围绕新一代圆柱全极耳电池设备技术、锂电池精益制造工艺等领域展开研发合作。结合发行人在圆柱全极耳电池设备、国轩高科在新能源电池产业链的整体布局,共同把握产业链优势,开展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垂直合作,充分发挥产业链的协同效应,共同打造行业领先的圆柱全极耳电池产业生态。

②业务合作:

国轩高科是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行人是国轩高科圆柱电芯设备的核心供应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的前提下,双方将共同整合产业链优质资源,确立业务合作机制: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国轩高科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所经营的产品,发行人为国轩高科新建电池产能配套建设专业且匹配的服务与供应保障体系,按照国轩高科要求与标准优先保障可靠的设备供应与服务。

③业务拓展:

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是电化学、材料、装备、工程制造等多学科融合的结果,新的技术路径发展同样依赖于多领域的协同。双方将把握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趋势与机遇,结合各自的发展规划与需求,深入合作进行产业拓展与培育,采用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可行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产业链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固态电池和钠电等新技术路径进行业务拓展,通过电池、材料、工艺与装备的协同开发与测试,结合圆柱全极耳电池结构在产品高一致性、高稳定性、高经济性等方面的优势,加速实现新技术路径下的产品测试与量产开发。

④研发合作:

双方将建立常态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

通过激光、智能装备与电池生产工艺的协同,促进电池技术创新与智造水平提升,并结合具体研发需求确定不同的合作研发项目内容。

⑤渠道合作:

双方定期就本年度市场状况、技术发展、行业动态、趋势等进行交流,共享对锂电行业发展状况的预判。对于特定市场和用户,双方可以联合互动,共同拓展市场,深化在中国本土市场的合作,重点加强海外协同布局。

(6)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日,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通过合肥轩一间接持有发行人1.2656%的股份,持股比例较小,除此之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关系;国轩高科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国轩高科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系基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考量的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轩高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锁定期

国轩高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轩高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董事会决议履行情况

2023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长江产投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4、民生投资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110000069614203B
法定代表人王卫
成立日期2013年5月2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701-01A座
营业期限2013年5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王卫(董事长)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投资持有发行人631,56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0.88%,除此之外,民生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限售期限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和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和民生投资分别签订了战略配售协议。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对象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系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长江产投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国轩高科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民生投资目前合法存续,系保荐人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因此,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核查结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参与认购发行人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 吕彦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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