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授权,有利于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南俊民 昝廷全 宋小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