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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淮安晨化实施“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公司拟使用20,000万元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晨化进行增资,项目其余资金由淮安晨化自筹。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且本次投资及增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及淮安晨化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及淮安晨化现金流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淮安晨化本次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战略发展用地,是解决淮安晨化规划发展对经营场地需求的重要举措,也为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的决策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独立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经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本次拟补选的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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