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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公告日期:2005-05-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股票代码:000827;简称:*ST长兴。
    二、2005年5月16日,本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33号文件《关于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称 :本公司2002年、2003年、2004年三年连续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7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05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 
    三、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本公司董事会将不放弃任何重组的可能,力争公司股票具备恢复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2、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2、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3、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5、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6、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7、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8、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9、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10、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1、因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方案,或者实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13、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五、在本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投资者咨询电话:0411-82657998-8222
    特此公告。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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