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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8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自2017年7月19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3年7月18日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包志毅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任何职务,沈雨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因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在任期届满离任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

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夏宜平先生、刘志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刘志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夏宜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夏宜平先生、刘志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将发生变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决定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前调整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吕明华 委员:葛荣、包志毅召集人:吕明华 委员:李永红、夏宜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于友达 委员:吕明华、沈雨召集人:刘志华 委员:吕明华、于友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沈雨 委员:于友达、李永红召集人:于友达 委员:刘志华、高艳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包志毅 委员:吕明华、李永红召集人:夏宜平 委员:吕明华、于友达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将在夏宜平先生、刘志华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后正式生效,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

附件:

夏宜平先生简历夏宜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9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10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大学,现任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园林学科学术带头人。兼任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园艺学会球宿根花卉分会副会长、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花境花园研究分会会长、浙江省花卉协会花园分会会长、《中国园林》编委、《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编委等。截至目前,夏宜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志华先生简历刘志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国家税务局科员,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1年至今,就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现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杭州凯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截至目前,刘志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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