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各位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董事候选人王战宏先生、黄志学先生、唐微女士、白轶明先生、包玺芳女士、朱国胜先生、吴春芳女士、王幽深先生、叶森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同时,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王战宏先生、黄志学先生、唐微女士、白轶明先生、包玺芳女士、朱国胜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吴春芳女士、王幽深先生、叶森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