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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潜3: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7

公告编号:2023-069证券代码:400185 证券简称:中潜3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6月9日,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0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2023年6月13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复核申请书》;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复核受理通知书》(〔2023〕第7号);深交所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复核会议,就复核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2023年7月1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4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

申请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0号,以下简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核终结。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公告编号:2023-069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申请人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复核,申请撤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终止上市听证程序不公允、不客观。听证会上,听证委员未向公司提出问题,未就是否采纳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明确表态,且公司未进行最后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不公允、不客观。

二是深交所应当根据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理由,撤销对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在听证申辩理由中提出,公司年报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未能公允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听证会未要求该机构出席并接受问询,公司已申辩说明自身财务状况,深交所理应撤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及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的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情况报告,参会委员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公司提出的“终止上市听证程序不公允、不客观”的问题。深交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听证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六)听证委员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业务部门有关听证事项的承办人员等提问,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七)听证召集人询问各方是否有补充意见”。根据前述规定,听证委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向当事人提问与否,即听证委员提问并非强制要求。在补充意见环节,代表公司出席听证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宗标和副总经理曾宪康明确表示无补充意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未对听证程序提出异议。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听证会程序符合《听证细则》的上述规定。

二是关于公司提出的“深交所应当根据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理由,

公告编号:2023-069撤销对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问题。

首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4月25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其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其次,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意见》显示,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表示尊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监事会也同意董事会所作说明,未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针对公司提出的听证会未要求审计机构出席的问题,《听证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听证会由深交所相关自律监管决定的当事人或(及)代理人参加,本案所涉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当事人是公司,审计机构不属于听证当事人,公司提出要求审计机构出席听证会缺乏规则依据。

综上,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因2022年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据此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规则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四、复核决定

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复核决定:维持《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0号)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9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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