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控股”)购买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绎游船”或“标的公司”)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4日